关蕴良, 罗 萍
(重庆医科大学期刊社,重庆 400016)
期刊来稿频繁出现一种现象:投稿与学位论文内容重复。究其原因应该有以下几点:(1)不论博士还是硕士,学位攻读时间较长,人力、物力付出较多,高校对于获取学位条件制约较多,所以各领域的学位论文在科研水平上总体是较高的。(2)任何杂志都有审稿流程,不管是请别人“捉刀”还是自己撰写,都在“与时俱进”。要使拼凑的文章看起来更真实,更像“自己做的”:整体文字的连贯性、科研设计的逻辑性以及数据分析的说明性等因素都可以在学位论文里“兼顾”到。重复学术论文的内容就变成一种让投稿更为保险的手段。而且从大的框架和字数较多的学位论文中截取或者提炼小部分变成一篇科研文章,与从研究角度开始独立完成一项科研的辛苦相比,难度系数几乎为零。(3)期刊为了保障自己刊物的长期发展,避免引起学术纠纷,在稿件送审前都会用各种查重系统来了解投稿是否存在学术不端情况,如果抄袭已发表的文章,被发现是很容易的事情。(4)最后一点,也是关键的一点,目前期刊界和司法界传统上并未将学位论文再次发表认定为重复发表[1]。大多认为,一是学位申请者是通过“封闭的答辩”而不是出版发行的方式来行使学位论文发表权[2];二是论文没有书号或者其他公开发表的论文号,仅在答辩后供学位授予单位和相关图书馆收藏[3]。所以编辑没有与公开发表文章文字重复率一样可执行的硬性退稿标准。
网络化信息时代上述现象的存在必然有推动其产生的原因,这些必然性也决定了此现象时间上的延续性。再加上大部分的科研成果都是通过发表文章的形式呈现和传播的,所以学术不端作为学术传播的道德底线就引起了越来越多人的注意和讨论[4]。
目前发现的分别与期刊来稿和学位论文相关的研究有:(1)开发或更新抄袭软件,更详细的检测不同文种、图表等的重复率;(2)抄袭定义的探讨,引用文字,文后标注与未标注的区别等。(3)与已发表文章对照,分析抄袭现象的原因。(4)学位论文再次发表是否算公开发表的讨论等。对期刊来稿与学位论文内容重复现象分类的研究及与此相关的编辑针对性处理方案报道基本没有。基于任何科研都是在已有研究基础上进行的事实,对比《著作权法》里“合理使用”、“不合理使用”和“抄袭”等文字重复不同等级的界定和惩处程度的差异[6],区分来稿中合理借鉴、抄袭以及一稿多用等现象的意义就显得尤为重要。这也是重树“学术诚信”之风,顺应时代发展的大事。
针对期刊来稿与学位论文内容重复的现象,目前一部分期刊以重复率过高为由直接退稿;一部分期刊延续传统做法,不算公开发表从而送审;还有更多期刊不知如何处理[5]。因为无具体政策条款对学位论文这种“未公开发表”的文字载体给出统一退稿标准,期刊内部各编辑都是按自己觉得“合理”的方式来处理此类稿件。没有规矩,自然就不成方圆!
作者根据通过CNKI科研诚信管理系统研究中心《科技期刊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AMLC)》检测出的来稿中与学位论文内容重复的具体情况,按重复对象、内容和原因等项目进行定性分析。综合整体因素给出目前施行的处理方案。
从重复对象上看。是重复自己的还是重复他人的?重复自己的学位论文,首先把握科研成果的时效性:就医学而言,虽然发展速度日新月异,但是不是每个领域的发展速度都一样,即没有具体的超过3年或者2年的时间,科研成果时效性存在疑问的条款限制,编辑可以就文章的主题词在国内外大型数据库里查询最新的研究进展,判断此科研成果是否有将学位论文整理成文的必要。重复他人的学位论文时,要分清是完全不认识的人,还是同课题组其他成员?重复外单位的陌生人文章,判定为抄袭,应该是无可厚非的。如果是后者,学位论文作者和投稿人在同一单位,基本不存在单位科研成果转让的问题(因在完成实验过程中,是利用本单位的实验条件,在本科室老师的带领下得到的研究数据,此单位一般不会同意科研成果转为外单位),此时请学位论文作者手写数据内容转让投稿人的说明交予编辑部,才会进行下一步的审稿程序。
从重复内容上看。为图表重复还是文字重复?是主要观点和数据的重复还是材料、试(实)验方法或判定标准的重复?是一字不漏连标点在内的重复还是转换表述方式阐述同样的研究结果?以上情况只要是整理自己的学位论文,基本都不属于退稿范围。如果是引用别人的学位论文,对于非重点内容,仅文字出现重复,编辑部不会因为一两句话一样就退稿的。首先,每个编辑部退稿都是有一定文字重复比例的;而且,使用CNKI的查重软件对于《学术期刊论文不端行为的界定标准》结果会有:剽窃观点、过度引用、剽窃文字表述等多种层次区别,是尽可能避免主观行为的客观指标显示;为数不少的投稿者认为很多方法学的东西是经典的,表述肯定是一样的,这样都会被杂志社拒稿,很不公平。其实作者的医学来稿中有非常多包括基础医学类稿件查重显示文字重复率为零或者极少,究其原因应该是:每个方法中的观点结合作者的投稿都有所取的角度,需要消化转为自己的语言表述,不会重复到每个标点都一样。所以作者不会出现将“经典”的方法“原封不动”的照抄过来。更有甚者,一篇文章的讨论部分是结合自己的科研成果总结的特有性结语,也有很多是大段的与别人的学位论文“重复”。
从重复原因上看。导师签字授权将部分科研成果转让给投稿作者保证其顺利毕业?是投稿作者为评定职称,因为无法在上报时间内完成文章,所以上网摘录相关领域学位论文资料?是学位论文作者仅想通过发表文章让科研成果得到更好的传播?第一种情况与之前的重复对象有一定交叉,但是它的存在有特殊原因。作者单独说明一下:医学生在3年时间里不仅需完成专业课程的学习,而且为完成毕业论文需做大量试(实)验,这些试(实)验有很多不可抗因素,例如:菌株培养温度等外界环境干扰,流行病调查追踪很久出现样本失访等等。所以当学生要毕业时,没有发表文章,一般都会延迟毕业证的获取,从而影响找工作,这时导师会将之前学生中已完成的部分科研成果转让给没有文章的学生。此现象不多,但确实存在。从另一种角度考虑,导师并未拼凑文章而伪造数据,而且很多投稿者也曾参与过此课题的研究,所以这时编辑部一般请导师手写授权申明,之前发表学位论文的学生也签字同意(毕竟实验的完成是此学生的“亲力亲为”,而且也避免其毕业后为评职称将自己的论文又再次整理发表投其他杂志,造成变相的“一稿两投”)。第二种情况属于现在“与日俱增”,“与时俱进”的高水平“抄袭”情况。投稿作者收集网上很多其他人学位论文,没有一篇已发表文章;“抄袭”的每篇学位论文单看比例都不高。但是经过编辑软件的逐一比对,没有作者自己独立完成的内容。这种需要编辑在实际工作中在查重软件帮助下仔细的比对,是很容易发现的。第三种情况也的确存在,学位论文作者为了课题的进一步开展或者为科研成果转化前的理论基础推广,的确需要将学位论文整理成文章发表,毕竟学位论文完成后多放在图书馆,没有刊号,受众面没有流通领域的科技期刊广。
因为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认定存在异议,它不似已公开发表文章,可以给出明确的文字上的退稿比例;再加上此类稿件处理方案是针对重复不同的具体情况制订的(即后一步研究的开展是建立在前一步工作基础上的),所以对期刊来稿与学位论文内容重复现象怎样分类?分多少类?是否能覆盖已出现的重复所有现象?针对不同类别是否给出了“公正”的降低学术不端现象,避免学术纠纷的处理,这个“度”的把握对于编辑工作是个不小的考验。作者此讨论,以期得到业界同行重视和交流,为今后编辑出版行业的发展贡献一己之力。
编辑处理的“公正”性小则对一份科研成果是否肯定,大则对科研成果的进一步开展,甚至对成果背后研究者的人生都会产生不可忽略的影响。第一,如果编辑对于来稿没有准确把握,后继的审稿、编校、出版等流程都是空谈,并且会浪费大量的人力、物力和时间。找到具体解决对策可以让编辑有的放矢,从源头做起减少各项成本的浪费。第二,针对具体重复现象分类的编辑处理对策,经过在期刊社内部的试行,对整个期刊界的合理推广有建设性的意义。第三,为以后逐渐规范的相关政策提供具体的等级评定依据。为有针对性的整治学术道德不良人员提供事实依据。根据程度轻重给出更有效、更公平的处罚,肃清学术不端之风。第四,让稿件处理流程更客观化、相对公允化,不因为编辑有失偏颇的结论影响个人追求科研的信心,更好地通过文章的刊登肯定认真科研工作者文章的发表权、知识产权和著作权,提高科研学术风气,激励更多学术成果在各行各业转化成生产力,带来实际经济效益。从而促进我国各行各业的快速发展。第五,编辑对此类投稿的正确处理,以尽可能的降低学术不端现象,既可以不为影响办刊水平承担风险,逐步提高办刊质量,又还可以防止由于科研成果的剽窃给原科研单位,甚至给国家造成难以衡量的名誉以及经济损失。
从编辑的角度来看, 检测结果“绿色”只是送审的必要条件,并非充分条件。作为编辑,对于学位论文析出文章,武断地拒绝发表或者为了提高刊物的他引率随意发表都是不可取的[7]。只有尽可能具体的对期刊来稿与学位论文内容重复现象进行分类,编辑才能根据不同类别做到更合理的处理。
参考文献:
[1]沈丽红.学位论文的法律属性及其利用[J].太原城市职业技术学院学报,2011,(5):68-69.
[2]戴华胜,何萍.研究生学位论文资源的开发与利用[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2001,26(2):115-118.
[3]Tom Saunders.Case comment: The Limits on University Control of Graduate Student Speech[J].Yale Law Journal,2003,112:1295-1301.
[4]金铁成,赵枫岳,邓秀林.研究生学位论文拆分发表问题探析——由“学术不端文献检测系统”检测结果所想到的[J].研究生教育研究,2012,(3):84-86.
[5]张小强,赵大良.学位论文再次发表的版权与学术不端问题分析[J].编辑学报,2011,23(5):377-379.
[6]国务院法制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0.
[7]陈学智,王彩娥.从编辑视角看博硕学位论文析出内容发表的争论[J].科技资讯,2011,(25):232-2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