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冀慧峰
经济过热时延迟征税,经济放缓时征收“过头税”是我国税务征管中的老大难问题,主要缘于现行的《预算法》过度重视收支平衡,对各级税务机关实施税收任务考核。新《预算法》将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要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将预算审核的重点向支出预算和政策拓展,为彻底解决预算执行“顺周期”问题提供了制度保障,为税务机关转变征管方式,依法征税提供了契机。
预算控制方式转变是我国财政制度建设中的一个重要转变,它改变了以往在预算审核中过度注重财政收支平衡,忽略收支质量及其效益的做法,将预算审核的关注点从前端移向了后端,从对量的关注转向了对质的评判。依据新的预算控制方式,财政部门对各项财政收入的预算标准,将回归到财税法规的唯一准绳上来,财政部门也将不再为税务机关下达税收任务,年度税收完成情况将直接决定于当年的经济状况、财经政策以及征管水平,而不再受制于人为的控制和调节。
新旧预算控制方式的转变对财税干部的思想冲击是巨大的,要将这一理念和管理模式贯彻落实到位,就需要在广大财税部门通过学习培训、比武竞赛、阅读讨论等多种方式大力开展宣传,通过宣传提升财税人员对预算控制方式转变的必要性、紧迫性、深远意义、操作难度等的认识和把握,将预算执行中的这一重大转变提升为其履职尽责的法治自觉,真正提升财政收支质量。
预算审核重点的转变为解决“过头税”等“顺周期”违规征税问题提供了制度基础,但要真正实现依法治税、应征尽征,还需要解决一个现实障碍——“不平等”税收征纳关系。不平等的税收征纳关系使纳税人不能自主表达纳税诉求,一切听命于税务机关,在税收征纳关系中成为完全“被动”的一方,为违规征税提供了土壤。
要消除这种“以义务本位为特征的税文化”,理顺税收征纳关系,一方面,要继续加强税务机关内部控制建设和日常管理,强化税务干部的法律意识、风险意识和服务意识,并不断创新完善税收信息化征管系统,持续推进税源专业化管理,夯实税务征管基础;另一方面,要唤醒纳税人的权利意识,并让纳税人的权利得到切实保护。将纳税人权利保护与税收征管紧密结合,通过培训、宣传、交流、研讨、咨询等多种方式努力确保纳税人对知情权、保密权、申请延期申报权、税收监督权、税收法律救济权等权利有充分的了解,对税务机关在行政机关执法中的地位和职能有充分的认识。
新《预算法》将收入预算从约束性转向了预期性,并且要求建立跨年度预算平衡机制,允许省级一般公共预算年度执行中出现短收时,可以增列赤字并在下一年度预算中弥补,从制度上消除了预算收入审核的“硬标准”,即收入预算在当年并不一定必须完成。然而,在当前和今后较长一段时间内,我国经济的基本面虽然较好,但经济增速较前些年有所减缓,经济增长压力较大,而地方政府要保持一定的城建、民生和社会投入规模和速度,仍会凸显财政收支矛盾。此外,税务机关经费与入库税收收入挂钩的落后经费管理模式,也让税务部门被财政部门套上了“紧箍咒”,依法治税显得缺乏底气。
因此,即使在新的预算控制方式下,地方政府对预算支出规模的冲动,仍会传导为对预算收入规模的冲动,并体现到对税务部门税收任务的考核与要求上。针对这种内在冲动,在不断完善政策细节、适度微调的基础上,通过建立预算收支质量指标评价体系、税务机关征管动态监管机制、重点税源税收信息分析机制等,强化监督,以充分遏制地方政府对预算收入过分索求的内在冲动,促进依法治税,实现应征尽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