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份主要财税法规制度

2014-03-28 07:12
财政监督 2014年32期
关键词:税号资源税国家税务总局

1、《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2014年10月8日,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制定下发《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关于调整煤炭进口关税的通知》(税委会[2014]27 号),决定自2014年10月15日起,取消无烟煤(税号:27011100)、炼焦煤(税号:27011210)、炼焦煤以外的其他烟煤(税号:27011290)、其他煤(税号:27011900)、煤球等燃料(税号:27012000)的零进口暂定税率,分别恢复实施3%、3%、6%、5%、5%的最惠国税率。

2、《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 〈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2014年10月8日,为落实将在天津东疆保税港区试点的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扩大到全国统一实施,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管理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6 号),对融资租赁货物出口退税政策作出具体规定,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实施。根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融资租赁出租方应在融资租赁货物报关出口之日或收取融资租赁海洋工程结构物首笔租金开具发票之日次月起至次年4月30日前的各增值税纳税申报期内,收齐有关凭证,向主管国家税务局办理融资租赁货物增值税、消费税退税申报。

3、《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调整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3 号),对原油、天然气资源税有关政策,并自2014年12月1日起实施。

4、《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2014年10月9日,为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环境保护,推动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规范资源税费制度,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实施煤炭资源税改革的通知》(财税[2014]72 号),决定自2014年12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实施煤炭资源税从价计征改革,同时清理相关收费基金。

5、《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2014年10月1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实施细则等有关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7 号),对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和营业税有关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自2014年10月1日起施行。

6、《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2014年10月13日,为认真落实扶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调整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8 号),决定对增值税纳税申报有关事项进行调整,并自2014年11月1日起施行。

7、《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2014年10月15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要求,按照市场化、法治化、常态化的原则,中国证监会正式发布《关于改革完善并严格实施上市公司退市制度的若干意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7 号),并自2014年11月16日起施行。

8、《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2014年10月16日,为深入贯彻国务院部署,国家税务总局制定下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小微企业税收优惠政策落实工作的通知》(税总发[2014]122 号),对进一步落实小微企业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工作进行统一部署。

9、《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2014年10月20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政策精神,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制定下发《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75号),对有关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问题作出具体规定,并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

10、《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2014年10月21日,为公平税负,进一步促进对外贸易的发展,国家税务总局制定发布《关于企业出口集装箱有关退(免)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59 号),进一步明确企业出口新造集装箱的退(免)税政策。

11、《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2014年10月23日,为为了规范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行为,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推进上市公司并购重组市场化进程,中国证监会发布修订后的《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9 号)和《关于修改〈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的决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令第108 号),并自2014年11月23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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