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的原因探究

2014-03-28 07:12浙江财经大学
财政监督 2014年32期
关键词:合伙制公司制声誉

●浙江财经大学 张 雪

根据财政部会计司对注册会计师行业2011—2012年度发展状况的研究,截至2011年12月31日,我国共有会计师事务所7104 家(不含分所),按组织形式划分,其中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4317 家,占60.77%,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763家,占总数的比例为38.89%,特殊普通合伙会计师事务所24 家。由此可知,我国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制,这种状况与国外以合伙制为主要组织形式的现象有很大差异。2011年财政部印发了《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大中型会计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事务所)转制为特殊普通合伙组织形式提出了明确要求,我国会计师事务所大规模转制势在必行。

一、国内外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演变过程

合伙制作为一种古老的治理模式,先于公司制产生,英美的会计师事务所在产生之初就选择了合伙制。事务所作为专业的服务组织,执业需要高度专业的知识和技能,提供的是无形的服务,因而客户事先无法了解服务的质量。即便是事务所提供服务之后,由于风险爆发具有滞后性,如果服务存在问题,客户也难以及时发现。因此,客户和事务所之间存在着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客户面临着道德风险(服务的提供者可能不会尽力做好工作)和逆向选择(客户误以为专业人士的能力很高)的双重问题。而客户只能根据信誉选择事务所,所以事务所提供的服务属于“信誉性产品”。在此背景下,合伙制共担风险、共享收益、合伙人之间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特点有利于事务所树立良好的职业形象。合伙制作为一种信号机制,有利于声誉的形成,所以英美的会计师事务所首选合伙制作为其组织形式。

20世纪70年代以后,随着诉讼爆炸的出现,审计失败的案件增多,客户开始转向向事务所索赔损失。为了规避风险,英国会计师事务所行业采用了有限责任公司制的组织形式,但是大多数事务所的管理方式依旧是合伙制,因为以公司形式经营不符合会计师事务所的特征,其规避风险、限制责任这一好处并没有为事务所带来很大利益。因此,虽然法律上允许事务所采用公司制,但是普通合伙制仍是发达国家会计师事务所的主流经营模式。

Emmanuleetal(1990)提出权变理论,他强调应关注组织内部与外部环境的相互影响,没有哪种组织形式在所有环境中都是最优的,组织特有的形式应该最适合其特有的环境。20世纪90年代初,随着经济环境、资本市场的变化,美国成功推行了有限责任合伙制,这种组织形式既保留了合伙制的优势,又保护了合伙人的个人财产,迅速被其他国家效仿。

我国注册会计师行业恢复重建的时间较短,由于历史原因以及为了规避风险,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选择采用有限责任公司制,但这种组织形式并不利于事务所做大做强。当前我国正在鼓励大中型事务所采用特殊普通合伙制,那么为什么我们国家要不遗余力地推行合伙制呢?

二、会计师事务所采用合伙制的原因分析

(一)从代理理论的角度来看,在提供专业服务时合伙制比公司制更有效率。合伙制的代理成本较低,监督机制更加灵活,这是合伙制的第一个特征。代理理论的关注重点是委托人和代理人之间因缔结、监督和执行合同而发生的成本,这个理论有两个假设:一是代理人追求自己的利益,二是代理人和委托人之间的利益是不一致的。企业在利用任何机制解决因所有权和经营权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时都会产生代理成本,如公司制下剩余索取权人和决策代理人之间由于风险承担与决策分离而产生的代理问题。合伙制与公司制、个人业主制的主要区别是所有权集中于公司内的专业人士,合伙制下所有权和经营权合为一体,避免了因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而产生的高昂的代理成本。

此外,公司制下管理层对留存收益(不分红)有自由裁量权,股东需要监督管理层对资金的使用,这样会增加代理成本。而合伙制不征收企业所得税,由合伙人缴纳个人所得税,从而鼓励合伙人向合伙企业要求分红,鼓励削弱董事会留存收益的权力。合伙制促使企业向合伙人分配更多的利润,是减少代理成本的有效方式。

随着事务所规模的扩大,其日常事务需要有专门的合伙人管理。通常情况下,资深合伙人会负责管理事务所,他们的利益和一般合伙人的利益可能不一致,所以合伙制下事务所也存在代理成本。尽管如此,基于以下三点原因,这种成本可以得到有效的解决:首先,合伙人相对于公司制下的外部投资者更了解事务所的业务,因此他们可以更有效地监督代理人的行为。其次,在合伙制下,合伙人和管理者能够近距离接触,并对管理者施加影响,监督困难小。而公司制下股东比较分散,委托者和代理者接触较少。再次,合伙制下容易监督,管理者受制于此,自我约束较高。总的来说,合伙制比公司制有效,因为合伙制的代理成本低于公司制的代理成本。

合伙制的第二个特征是不进行财产分离。在公司制下,所有者的个人财产和公司财产是分开的,个人财产受到保护;而合伙制下合伙人的个人财产并没有和公司的财产分开,债权人可以要求合伙人以个人财产赔偿,所以合伙人的个人财产面临风险,而且合伙人还可能为同事的过失承担连带责任。虽然国外的有限责任合伙和我国的特殊普通合伙降低了合伙人的财产损失风险,但有过失的合伙人仍然要承担无限责任,事务所的声誉也可能遭到损害。这些威胁使合伙人在执业过程中更加谨慎,有利于提高事务所的服务质量。

一方面,事务所的审计服务是一种“团队生产”,在提高生产效率的同时,但也给团队成员劳动成果的计量带来困难,从而使偷懒有了动机( Alchian and Demsetz,1972)。另一方面,事务所的工作流程较为复杂,审计师需要运用大量的专业知识,针对不同客户的具体情况提供定制化的服务,因此他们需要高度的工作自主权,并希望免受外界的限制。由于公司制采用严格的等级制度和官僚机构来控制专业人士的工作自由度,监督专业人士复杂的执业过程是非常困难的,而且成本较高,所以事务所更倾向于选择合伙制。合伙制下的合伙人有高度的自主权,并且实行利益共享机制,有利于合伙人的互相监督和自我监督,这种控制流程符合专业人士自由的工作状态,能够提高专业人士的满意度,有利于留住员工,促进员工努力工作,减少偷懒和搭便车的现象。

(二)从产权理论的角度来看,合伙制有利于共享专有知识,增加企业价值。产权理论认为,对于掌握着企业关键性知识的个人,企业应该让他们共享所有权并且直接参与决策过程。在会计师事务所,个人的知识是创造收入的主要资产,不管是解决客户问题的专业技术知识,还是专业人士在某个行业、领域、某位客户那里通过长期的工作经历获得的专有知识,这些智力资本对事务所来说至关重要,同时也能为所有者带来回报。因此,专业服务组织的一个重大的挑战就是如何说服那些专业人士分享他们的专有知识(这种行为可能影响他们在组织中的地位,分享之后他们可能面临敲竹杠的问题),并且利用这些专有知识为整个企业创造利益。合伙制下,通过分享股权让专业人士得到因投资专有知识所获得的直接利益,他们不仅拥有控制权,“合议制”还让他们拥有管理权,可以参与事务所整体层面的决策。因为他们可以获得更大的回报,因此他们乐意分享自己的专有知识,从而成为事务所整体的专有知识。

(三)从不完全契约理论的角度来看,合伙制的治理方式有利于减少投资扭曲。会计师事务所属于专业服务企业,它的主要特征是知识密集、资本需求量较少、专业程度高,并且执业质量难以被评价,所以,对事务所来说,最重要的资产就是人力资本和声誉资本。声誉资本和人力资本是互补性资本,互补性资本的特征为增值性、专有性、相互依赖性(吴东、张徽燕,2005)。人力资本属于个人,不可转让;声誉资本属于企业本身,不能让渡,也不能进入市场交易。声誉是由人力资本创造的,反过来声誉又可以为事务所带来客户资源和人力资本,它们彼此增加边际收益,相互影响,相互依赖,互补性较高。

不完全契约理论认为,由于人们的有限理性、信息的不完全性及交易事项的不确定性,缔约方不可能在事前就拟定一个完全契约,而契约的不完备性将会导致事后的讨价还价问题。不完全契约理论的主要结论是治理结构的选择应该使事后讨价还价所造成的投资扭曲成本最小化(余玉苗,2002)。人力资本是不可转让的,所有权属于个人,在合伙制下声誉是属于整个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可以享受声誉所带来的收益,因此他们有动力进行声誉投资。合伙制下人力资本和声誉资本的所有权分属不同的个体,互补性越高,人力资本损害声誉时带来的利益损失就越大,所以合伙制有利于减少投资扭曲。公司制下声誉投资带来的利益回报给所有者,员工会减少对声誉投资的贡献。公司制的所有者预测到员工的这种行为,只会对自己进行过度的补偿,人力资本和声誉的受益人都是所有者,造成投资扭曲。

决策权能够影响各方事后讨价还价的能力以及事后对剩余收益权分配的能力,合伙制下“合议制”的决策方式在重大事项上需要全体合伙人集体决定,有利于减少投资扭曲。另外,剩余收益权也会影响契约各方对契约投资的动力。因此,合伙制的利益分享机制可以促进契约各方共同为企业创造价值,减少投资扭曲。

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业务多种多样,合伙制有利于引荐职能发挥作用,比如从事审计业务的审计员愿意把自己的客户介绍给管理咨询或者税务部门,这样能够增加事务所的整体收益。另外,注册会计师执业的风险是累积的,并不会随着服务过程的结束而解除,而且这种风险具有不可转移性,因而事务所在作出其发展模式的选择时,风险成本占有相当的权重(谭燕,2005)。但是,事务所是知识密集型企业,资产的可抵押性较差,如果审计失败发生诉讼,人力资本所有者显然无法用其拥有的人力资本作出赔偿,而大多数人都是风险厌恶者,采用合伙制可以分担各种系统风险和非系统风险,还可以分担人力资本在生命周期内逐渐衰竭的风险。资产组合理论告诉我们,风险承担机制降低了风险承担的成本,因此合伙制也是一种保险机制。■

1.黄洁莉.2010.英、美、中三国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演变研究[J].会计研究,7。

2.吴东、张徽燕.2005.基于互补性资本的人力资本增值模型研究[J].华东经济管理,11。

3.余玉苗、陈波.2002.资产特征、治理结构与会计师事务所组织形式[J].审计研究,10。

4.谭燕.2005.会计师事务所执业活动的特殊性与其规模化发展的契约安排[J].审计研究,3。

5.Laurence Van Lent.1999.The economics of an audit firm: the benefits of partnership governance[J].British accounting review,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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