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鹤楼科技园(集团)有限公司财务中心 杜凌玲
在公司治理制度下,由于公司的所有者与经营者存在信息不对称和利益冲突等客观因素以及经营者自利心理等主观因素的存在,很多公司都存在过度投资的问题。近年来,内部控制制度作为一个约束经营者行为的强有力的工具,已越来越受到公司所有者的重视。对于我国的国有上市公司而言,由于其性质较一般的上市公司有特殊之处,在公司治理中行政化的色彩仍比较浓厚,内部控制制度的约束效果不佳,在委托代理行为中问题比较多,其中过度投资问题比一般的上市公司要突出。在企业的财务管理中,净现值是很有意义的一个衡量指标,通常情况下如果管理层投资于净现值为负的项目则被认为是过度投资行为。
(一)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导致过度投资。经济学领域有一个“理性经济人”的假设,其说明的是人在经济活动中是利己的,人们作出的决策都是为了实现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国有上市公司与一般的上市公司一样,采用的是公司治理结构,公司的经营者在经营管理中很容易受自身利益的驱动而做出背离投资者目标的决策,这样的经营者可以称得上是理性经济人。除了具有自利的主观因素外,经营者与所有者相比还具有客观上的优势,即经营者掌握着公司运营中最全面的信息。由于信息的不对称,所有者很难获取足够的信息去及时对经营者的行为做出判断,因而经营者可以很容易地避开所有者而做出过度投资的决策。至少从短期来看,这种行为可以增加管理者的业绩,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在公司所拥有的股份是很少的,其业绩与报酬直接挂钩。
(二)政府干预导致过度投资。国有上市公司虽然是企业,但由于其“国有”的性质,因此不可避免地会受到政府干预的影响,经营管理中的行政化色彩比较浓厚。在现行财政体制下,对地方官员的考核主要是看地方经济的增长。为了提高地方的经济增长水平,地方政府除了招商引资外,经常会把目光投向地方的国有上市公司,它们鼓励国有上市公司进行投资从而刺激地方经济的增长。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对政府的指令只会遵从或是盲从,因为政府是最大的投资者,而且管理者的任命受制于政府。地方政府对国有企业投资行为的干预很容易引发过度投资问题。
(三)管理者的非理性预期导致过度投资。有大量的研究表明,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除了与公司治理制度本身固有的缺陷有关系外,还与经营管理者的心理因素、知识背景等主观因素有关。尽管在投资决策中会有大量的资料和辅助人员的工作来确保管理者做出正确的抉择,但是不可避免的是管理者的心理预期会影响到最终的决策。有的管理者对自己过于自信,有的管理者存在从众心理,这样的情况都很有可能成为管理者做出过度投资行为的诱因,因为过于自信的心理容易使管理者高估项目的投资收益,而从众心理则会让管理者在面对行业中其他企业扩大投资规模时也轻易地做出增加投资的决定。
(一)对国有上市公司的影响。过度投资决策是指管理者接收并非最优的投资项目,通常是指接收净现值为负数的项目,这是一种浪费企业资金、降低资源配置效率的非理性行为。投资不足是指管理者放弃净现值为正的项目而使企业价值受损的行为。无论是过度投资行为还是投资不足行为,都会给企业带来不利影响,但是相比投资不足行为,过度投资行为给国有企业带来的不利影响更大。投资不足的主要影响是减少公司的盈利,不会对生产经营产生实质的影响。而过度投资则会过度占用企业的资金,而且投入资金很难完全收回。资金是一个企业经营中的血液,如果出现资金的短缺则会使其持续经营受到威胁,在资金供应链断裂的情况下,企业很可能面临破产。
(二)对投资者和经营者的影响。国有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是政府,过度投资的不良后果对政府的影响是最大的。一方面,政府投入的资金会受到侵蚀;另一方面,为了解决过度投资带来的困难局面,政府又必须想办法解决,所以这种行为是对政府的一种拖累。除了政府这一大股东外,其他股东的权益也会受到侵蚀。对经营者而言,在短期内过度投资行为可能不会被股东识别,在这样的情况下经营者的业绩被错误地认为有所提高,从而会为经营者带来经济利益;从长远来看,这样的非理性行为势必会被股东知道,这种情况下经营者则会面临经济的制裁或者被辞退。
(三)对宏观经济的影响。国有上市公司是比较特殊的公众利益实体,它承载着推动经济发展的重大责任,一旦国有上市公司的持续经营因为资金受到威胁,最终会走向破产之路,这将对一个地方甚至是全国的经济产生重创。尽管实践中政府不会让国有上市公司轻易破产,但是过度投资导致的资金利用效率低等问题会影响企业的发展,从而对一个地方的经济起到副作用。
过度投资的非理性行为对国有上市公司、股东、经营者自身以及整个经济环境都会产生不利影响,而且这种影响比一般的上市公司更广泛、更深远,因此有必要采取措施抑制国有上市公司的过度投资行为。
(一)完善公司治理制度,约束管理层的自利行为。公司治理制度不可避免地存在委托方和受托方因为利益冲突而产生矛盾的现象,这种矛盾的存在会诱导管理者利用自身的优势做出有损股东利益的行为,其中过度投资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这种制度上的固有缺陷很难通过道德的约束来解决,最有效的办法就是使这种制度变得更加完善。通过建立监督机制可以有效减少这种行为,一方面可以通过有效选举合格的独立董事,让独立董事能够顺利获取公司的财务信息和非财务信息,为独立董事履行职责提供支持;另一方面,提高非国有股东的持股比例,从而可以刺激他们对公司的经营者进行监督。
(二)减少政府干预,提高投资决策的科学性。政府作为国有上市公司的最大股东,更应当认识到过度投资行为带来的不利影响,从而减少对经营者的盲目干预行为。政府官员在对企业的投资行为做指导时,并非都是经过深思熟虑的,政府一个错误的指示对企业来说都是一场灾难,会严重干扰企业的正常运营。若政府真心希望国有上市公司发展壮大,则应当减少行政干预,提高企业经营的自由化程度,让企业在市场竞争中自行规范投资行为。
(三)建立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制度。针对国有上市公司的管理者凭内心的主观感受,在过于自信或盲目从众的心态下做出的过度投资行为,笔者认为建立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制度很有必要。可以通过建立内部控制职能部门来负责此事,这一部门要独立于管理者而直接对股东负责。每一项投资行为都要经过合理的授权审批,防止权力过于集中或出现最高管理者一人拍板的局面。当出现不合理的投资决策时,内部控制职能部门要及时向股东反映。如果能够合理设计关于投资决策的内部控制制度并且使这一制度得到有效运行,那么因管理者的主观因素产生的过度投资行为将得到有效抑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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