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乔新生
中国民主发展如何避免金钱政治
●乔新生
特约评论员文章
湖南衡阳贿选丑闻曝光后,社会舆论一片哗然。一些学者认为,中国的民主进程遭到重大挑战,这一贿选丑闻说明中国的选举制度有待改进。但是,也有一些学者认为,这是现代民主政治不可逾越的阶段,只有不断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才能从根本上解决现代民主政治发展中普遍存在的金钱政治问题。
笔者的观点是,发生在湖南衡阳的事件从一个侧面说明,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正在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根本的政治制度,但是,在现实生活中,人民代表大会成了橡皮图章,在国家的政治事务中根本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虽然依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各级政府机关负责人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都必须由人大选举产生,但是,由于政府机关的负责人和司法机关的负责人都由党的组织部门确定,因此,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很难发挥自己的作用。担任各级人大代表更多的是一种政治荣誉,而不是一种政治责任。人大代表并没有意识到自己在管理国家事务中应当承担的责任,也没有充分行使自己的权利,这就使得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越来越成为清谈馆。
此次发生在湖南衡阳的贿选丑闻充分说明,一些官员已经意识到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性,已经看到在完善我国社会主义基本政治制度的过程中,人民代表大会所扮演的角色,因此,他们采用非法的手段获取人大代表资格,企图通过体制内的政治博弈获取更大的利益。从积极的一面来看,它标志着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地位正在上升,但从消极的一面来看,它标志着中国未来政治制度的改革将会面临越来越严峻的考验。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世界上独一无二的政治制度。部分学者把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相提并论,认为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是一个立法机关。这是一种缺乏政治常识的表现。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国家的根本政治制度,人民代表大会是国家的最高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国务院、中央军委、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人大代表不是立法委员,而是通过选举产生的管理国家事务的普通公民。按照马克思在《巴黎公社革命》中的设计,人民代表来自于群众不脱离群众,人民代表是普通劳动者。他们生活在劳动者中间,听取劳动者的意见,并且将自己所代表阶层的意见通过人民代表大会反映出来,形成国家的大政方针。马克思所构建的人民代表会议制度,不同于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也不是传统意义上的代议民主制度的具体表现,它是一种直接民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做主的根本性法律制度。这项制度的最大特点就在于,人民代表选举产生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而人民代表必须随时接受人民的监督。
中国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脱胎于马克思所设计的人民会议制度,是对人民会议制度的继承和发展。但是,我们必须看到,由于我国没有建立科学的选举制度,在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中出现了许多问题。这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在人大代表选举的过程中,由于实行了下级选举上级人大代表的间接选举制度,从而使得一些人大代表与人民群众缺乏直接联系,人大代表不能直接对选民负责。按照我国《选举法》的安排,县级以下人大代表实行直接选举,而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实行的是间接选举,下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这就使得一些人大代表与选区的居民没有直接的联系,他们不可能从根本上代表选举居民的利益。解决这个问题的根本出路就在于,彻底改变目前这种间接选举的制度,让人大代表特别是省级人大代表和全国人大代表直接面向选民发表自己的施政纲领,通过直接选举,让那些真正愿意为民请命的候选人脱颖而出。
其次,在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构成中,政府官员的比重较大。政府官员既是政府工作报告人,同时又是审议政府工作报告的人大代表,这种奇特的政治制度设计,使得政府官员根本不惧怕人大代表的监督,或者这样说,由于在人大代表中政府官员的比重相对较大,因此,人大审议政府工作报告某种程度上就成了自说自话。在现实生活中,一些政府官员在审议自己的工作报告过程中评功摆好,把人大会议变成了表扬和自我表扬相结合的会议,这样的人民代表大会早已违背了监督政府的初衷,成为了彻头彻尾的清谈馆。要想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作用,必须大幅度地减少人大代表中的政府官员,彻底改革长期实行的“议行合一”政治体制,让人民代表大会真正成为一个监督政府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机关。
第三,人大代表的选举缺乏民主性。一些地方推举的人大代表候选人长期脱离群众,不与选民见面,这些人大代表候选人之所以能当选人大代表,不是因为他们具有参政议政的能力,而是因为他们缺乏参政议政的能力。部分人大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召开期间成为表决机器,从来不独立表达自己的意见。这样的人大代表出现在庄严的人民大会堂,是对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讽刺。解决人大代表素质问题,一方面必须提高他们的参政议政能力,另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事,防止一些人急功近利,通过贿赂选举的方式担任人大代表。发生在湖南衡阳的贿赂选举案件表明,一些人已经看到了人大代表资格的“含金量”,试图通过非法手段获得人大代表资格。这样的人既缺乏起码的法律常识,同时又违背了现代民主选举的基本伦理道德,因而应当被禁止担任人大代表。
解决我国人大代表选举缺乏民主性的问题,必须进一步完善《选举法》,在充分保障公民选举权利的同时,防止人大代表选举权利被滥用。如果人大代表参与贿赂选举,那么,应当立即剥夺人大代表的资格,如果有人通过贿赂选举的方式竞选人大代表,那么,一经举报查证属实,应当立即剥夺其候选人的资格。总而言之,在完善人大代表选举制度的过程中,既要避免设置过高的门槛,将热心公益事业、具备参政议政能力的公民拒之门外,同时又要防止不法之徒通过贿赂选举的手段获得人大代表的资格。
第四,人大代表的选举缺乏科学性。当前人大代表选举通常采取组织推荐的方式,由各级选举委员会推荐人大代表的候选人。选举委员会在推荐人大代表候选人过程中,通常考察候选人的性别、党派等因素,按照平衡的原则,尽可能地吸收民主党派的人士担任人大代表。这种做法从表面上来看具有一定的科学性,它照顾到各个阶层、不同党派的利益,充分反映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广泛性和代表性。但是从本质上来说,由于一些民主党派的人数较少,民主党派成员素质良莠不齐,过于强调民主党派的代表性,会导致人大代表鱼龙混杂,一些缺乏群众基础的民主党派人士成为人大代表。少数民主党派人士担任人大代表之后,充分利用自己人大代表资格以权谋私,在社会上产生了极其恶劣的影响。现在,一些人积极主动地加入民主党派,在民主党派青黄不接的大背景下,通过“终南捷径”顺利地当选人大代表。这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选举的悲哀,也是我国民主政治发展中值得注意的不良倾向。
在人大代表选举过程中,由于过分强调各个行业的代表性,结果导致一些目不识丁、不了解国家大事的农民成了人大代表,这些人在参政议政的过程中,根本无法发表真知灼见,他们的出现成为中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特殊风景。现在,一些企业家为了获取政治光环,通过各种非法手段竞选人大代表。发生在湖南衡阳的贿赂选举丑闻,从某种意义上来说就是平衡选举的结果。
可以这样说,解决我国当前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中存在的问题,必须从完善我国的选举制度入手,建立普遍的政治竞争选举制度,让每个候选人都面向选民充分表达自己的意见。如果候选人愿意为自己的选民服务,那么,选民可以将自己手中的选票投给他。反过来,如果候选人日理万机,缺乏参政议政的能力和条件,那么,选民应当做出慎重的选择。当前在我国人大代表选举中之所以出现严重的贿赂选举现象,就是因为 “少数人选少数人”的情况并没有发生根本性的改变。只有让候选人直接面向选民发表自己的意见,充分接受公众的监督,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才能走上正轨。衡阳贿选案充分表明,改革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刻不容缓。■
(作者系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廉政研究院院长、教授)
(本栏目责任编辑:阮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