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村中小学性侵害事件处理模式研究

2014-03-28 05:28廖怀高
重庆行政 2014年3期
关键词:被害者加害者受害者

□廖怀高

近年来,农村中小学生时常发生性侵害案件,其中又以留守儿童最为严重。在这些案件中,受害儿童不仅遭受来自犯罪分子的伤害,也遭受到来自相关部门、人员处理性侵害案件的手法、策略不周全所造成的二次伤害,更要长期承受来自生活环境中的社会偏见、嘲笑、压力等三度伤害。受害儿童的生理伤害也许很快能康复,但是他们的心理重建却是长期过程,大多受害儿童的性格、心理乃至人生轨迹等都会发生巨大的改变。美国”脱口秀女皇”奥普拉是性侵害受害者重新出发的榜样。政府和社会如何减少对受害儿童的二次、三次伤害,帮助受害儿童完成心理重建,重新树立生活学习的信心。这是摆在立法机关、政府、受害者亲人家长、教育工作者、社会公众面前的严峻挑战。科学构建中小学性侵害事件处理模式,不仅是避免受害者遭遇二次伤害的有效途径,更是预防校园性侵害的根本性举措。

一、主动调查:建立校园性侵害主动发现机制

农村中小学生性侵害案件一个重要特点:性侵害持续时间长,被害儿童人数多。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除了被害儿童 “不敢说”、“不知道怎么开口”以外,还有一个重要原因是受害儿童的亲人或老师没有及时发现受害儿童的异常行为、反常现象。除非儿童告发,老师和家长并不清楚儿童是否遭遇性侵害,这就形成“性犯罪怪圈”:儿童不说,家长、老师就不知道,性侵害的秘密就长期得以保持。实际上,这种性侵害发现机制是一种被动式,它仅能揭发出少数、性质严重或后果严重的儿童性侵害案件。为改变这种局面,农村学校需要建立起一种儿童性侵害主动发现机制。这种发现机制的基础是家长和老师知道:什么行为才是性侵害或性骚扰,儿童遭遇性侵害的表面特征是什么,什么样的特征即达到告发的标准,是否需要女童的阴部遭遇生理创伤才可以告发,等等。只有当家长和老师对这些问题有清楚的判断和了解,方可实现发现儿童性侵害之目的。达到此目的,路径有二:一是告知老师、家长儿童遭遇性侵害的表面特征:儿童有哭泣、恐惧等负面情绪;儿童陈述事实与身体敏感部位等。二、建立学校内部调查立案标准。只要发现任何疑似现象,学校应启动内部调查程序。这种内部调查程序是行政程序,与司法程序无关,立案标准应低于司法标准,不需要家长和老师对事实确信无疑,也不需要掌握足够证据。这种内部调查标准,建议由教育部整合社会资源,归纳整理出由学校可操作的流程标准。理想的标准是,任何人有怀疑,均有权利启动内部调查程序,并按照顺序走完所有流程,任何人包括校长在内无权任意终止调查程序的运作。建立学校内部调查程序,能够最大限度地尽可能发现并阻止校园性侵害案件的持续发生。

二、打破沉默:建立校园性侵害通报机制

从目前农村中小学校性侵害发生经过来看,有的学校老师、负责人明知学生遭遇性侵害,担心自己被追究行政责任,不仅不报案,反而协助劝说被害学生家长进行私了。2009年,在某县城中学,四名高一男生将两名女生围在教室墙角猥亵。案发后,学校领导轮番给两名女生做工作,两名女生出于种种顾虑,没有告诉家长,学校仅对四名男生批评教育,没有任何处分,此事就限制校内,没有外传。

农村地区本来是熟人社会,人际关系相互交错,加害人与老师极有可能存在盘根错节的亲朋关系;学校教师人数少,老师之间互动频繁,老师有可能顾及同事关系,不愿意得罪人,不愿意或乃至不敢揭发性侵害案件。当农村社会的群众或老师保持沉默时,加害人的犯罪行为将长期得不到法律的制裁。

因此,如果要完全阻止校园性侵害的持续发生,则需要学校教师敢于打破沉默,这种沉默的打破不能仅仅停留寄希望于教师的道德和勇气,更需要来自外部世界的责任和压力。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相应通报制度,教师和学校应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义务,学校和教师有义务向上一级主管部门承担报告义务,如学校或教师知情不举报,则应承担行政责任。台湾教育部规定,有关校园性侵事件,学校知情而隐匿不举报,主管机关应对相关人员处于大过以上处分[1]。台湾地区的校园性侵害通报制度,对揭发性侵害案件起到很大推动作用。

一般来说,校园性侵害通报制度的有效运转依赖于通报机制是否健全。有效、健全的通报机制需要解决以下几个问题:

第一,谁有权可以举报?谁有义务举报?通报应当成为每一个知情者的义务,知情不报应承担相应的责任,尤其是教师、校长等公职人员,应当被追究行政责任。对于这一点,教育部门应当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第二,向谁通报?通报的层级如何?通报对象不应当仅仅是本校领导,还应该是纵向通报,从最基层的教育局到教育部都应该了解案发情况及进展情况。只有当性侵害案件一直处于上级监督之中,性侵害案件才会持续被处理。在贵州习水“嫖幼”案中,报案人屡催案件进展未果,不得已带着饱受伤害的女儿走避他乡。在浙江丽水案中,“村支书曾到村民家‘做工作’,希望村民不要向外界透露信息”,“记者赶往受害者家中,这些人家都大门紧闭。”

事实上,许多校园性侵害案都受到来自各方阻力,通报层级的提高有助于提升各级办案单位的抗压、抗阻能力。

第三,受通报人如何处理案件?在通报机制中,应当有包括:谁是办案机构、谁是监督机构、处理时限等具体规定。

第四,谁来跟进通报案件?案件办理不力如何处理?案件有无疏失?只有在通报制度设计中,对这些细节做出详细安排,方可达到目的。

在网络普及的时代,建立校园性侵害通报网络系统是一个极具有可行性的方案。这种通报系统可以无缝覆盖全国所有的学校,教育主管部门按照不同级别不同权限可以查看到不同权限的信息,各级部门可以及时看到报警信息,立即进行跟进处理。校园性侵害通报网络系统还应当包括案件跟进处理的进程,案件的处理必须遵照既定程序和步骤,在这种标准作业程序中,责任人难以懈怠处理案件。

三、建立校园性侵害应急机制

当学校或教育机构接到校园性侵害案件举报时,大多数老师或教育机构的第一反应是报警。虽然报警是教师和教育机关应尽的法定义务,但是教师和教育机构还应该做更多的事情为被害者提供必要的帮助、防止性暴力的继续发生。无论是从教师职业义务,还是从案发场所、时机来说,教育机构和教师有义务进行必要的协助,尽管教师本身并不是法律专家或心理治疗师,这种协助义务应当高于一般人群所承担的义务,但不可按照道德模范或专家的标准要求教育单位或教师。

一般而言,在性侵害发现之初,教师和学校应当承担以下几项危机应对工作:

第一,协助被害人保存证据。中小学生的年龄跨度比较大,从6岁到18岁,这些学生对保护意识差异较大,尤其农村学生并不清楚如何保留证据。因此,当农村学校老师发现学生有遭遇性侵害的迹象时,应当协助学生保留所有衣物。如果有条件,应用干净、全新的塑料袋收纳衣物,分层分件包装;老师应要求学生不能洗澡、洗脸、洗手,以备法医提取唾液、血液、指纹等物证;老师应及时将被害学生送往医院,进行验伤、拍照,提取阴道分泌物,尤其是精斑等。

第二,请求公安局及时派员查扣证据、当事人,要求公安局禁止加害人恐吓或变相恐吓被害人或被害人的家人。

第三,学校或老师有义务及时与被害者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进行联络,告知被害者的初步情况。农村家长一般没有处理类似案件的经验,接到通报时家长往往会经历震惊、气愤、无助等心理过程,因此,老师有必要为被害者家长提供适当精神支持和必要的司法建议。

第四,学校应当对被害者提供精神安慰和心理辅导。被害学生遭遇性侵害之后,在心理上会出现害怕安全、不信任感、自责、忧虑等心理创伤[2]。虽然老师不是心理治疗师,但是老师及时进行适当的心理安慰和心理支持将会对学生负面情绪起到一定缓解作用。因此,学校应当在日常教育管理中,告知老师一些必要的处置技巧和常识。教师应具有与被害学生建立信赖关系、帮助学生获得安全感的心理准备。

第五,保密。对被害者的二次或三次伤害主要来自于生活中的熟人品头论足,这种舆论偏见和指责将对被害学生和家长造成巨大的心理压力。总体来说,获知性侵害信息的范围应当被控制在极小的范围,告知任何知情者不得将相关信息透露给他人,包括自己的近亲属。对于保密义务,学校或教育机构应当明确规定相关人员的行政责任,任何泄露消息的教职工或学生应被行政处分。

第六,媒体公关。性侵害案件一直是新闻媒体报道的热点,一旦发生性侵害案件,难免媒体会报道案件,即使学校不对媒体介绍情况,媒体也会进行报道。媒体的不当报道,将会对被害者造成二次伤害。在“万宁校长开房”案中,尽管媒体报道都没有提及受害者的名字,但受害者学校名称被媒体连篇累牍报道,加之当地为熟人社会网络、学生缺课等因素,受害者很容易被推测出来,致使受害者身份在当地成为妇孺皆知的公开秘密。有媒体是这样报道相关案件信息的:“在开学在即其他同学的名字都已经出现在所划片区中学入学公告里,而他们这5名女生的升学去向却至今不明”[3]。校长“张东海处终于得到了证实:当事的5名女生目前的确在该校初一年级5个不同的班级就读。为保护孩子,学校除了极个别老师知道她们系“校长开房案”的受害者之外,就连其他学校领导和中层干部均不知情。”新闻媒体的这种报道方式,表面上没有报道被害者身份,但受害者的老师和同学可以通过相关信息猜出被害者的身份,它与直接报道被害者姓名所造成的伤害程度并没有明显差异。因此,教育机构在与媒体沟通时,有必要对媒体提出详细要求,引导媒体注意保护被害人。教育机构或学校最好指定专人与媒体沟通,其他人不得发表与案件相关的消息。学校在与媒体沟通时,明确要求媒体不得报道学校名称、乡镇街道名称、当事人的名称等容易推测出当事人身份的信息,不得描述案件的细节,要求媒体作出书面承诺。

四、以被害者为中心建立校园性侵害保护机制

在农村学校性侵害案件中,受害者家庭往往是弱势群体,大多数家庭经济条件差,维权能力很弱。帮助未成年健康成长是政府的法定责任,学校应当成为政府和被害者之间的桥梁,承担起保护未成年学生的责任和义务。农村学校是财政拨款单位,在没有地方财政专门拨款的情况下,学校本身并没有多少人力资源、经济资源,专门投入到对被害学生的保护工作。因此,农村地区教育机构有必要整合各种资源建立校园性侵害保护机制,专门帮助受害者学生。

校园性侵害保护机制主要内容应当包括:

第一,人身安全的保护。一般来说,保护被害者人身安全的责任和义务在受害者的监护人和当地公安机关,老师和学校并无这方面的保护能力。但这并不是说,学校和老师就可以袖手旁观。实际上,如果学校、老师与受害者及其家人保持密切联络,受害者不仅在精神上有获得安慰,免除心理上的无助感,而且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免除恐惧和害怕。尤其在被害者遭遇加害人或其家人的威胁与恐吓时,学校和老师的及时出面不仅可以给被害人提供强大的精神支持,更会给加害人及其家人予以强大的震慑,带动当地社区形成正面的社会氛围。

第二,心理层面的保护。受害者及家人在案发后,或多或少都会产生心理创伤。从愤怒、震惊、无法相信到逐渐接受事实,再到重新建立生活信心。从目前中国农村现状来说,在这个过程中,农村学生很难得到来自外界的专业心理治疗,而学校和老师是被害者值得信赖仅有的机构、人员。尽管学校和老师并没有接受过专业的训练,但是如果学校和老师在被害者及家人最困难时期,坚定陪伴被害者并给予被害者心理支持,这种支持本身就是对被害者最好的心理治疗。教育机构在制定校园性侵害案件操作规范指引时,应建议学校指派老师与被害者保持经常联络。

第三,法律层面的保护。对于受害者来说,最大的心理安慰莫过于看到加害者受到法律的制裁。受害者及其家人在追究加害者的法律责任过程中,会遭遇到各种困难,例如:法律知识不足、经济困难、司法机关的不作为、熟人说情、金钱收买、舆论压力、证据不足、司法腐败等等。许多被害者家庭面对这些阻力,可能会出现犹豫、退却。在农村地区,学校不仅是一个教育机构,更是文化中心,拥有较为丰富的社会资源,有能力为当事人家属提供参考意见,也有一定能力为当事人整合部分社会资源,也有渠道对案件表达相应观点和看法。如果学校妥善利用自身的资源和影响力,不仅能帮助受害者寻求法律正义,也有助于树立学校作为社会良心的公正形象。

第四,经济层面的保护。性侵害案中,有一突出明显特征:受害者家庭的经济能力、社会资源、家庭监护能力与受害风险成反比。社会资源多的家庭,经济能力越强;经济能力越强的家庭,家庭监护能力越强;监护能力越强的家庭,子女遭遇性侵害的风险越低,反之亦然。因此,在农村地区,部分受害者家庭贫困,不仅监护能力弱,而且事后维权能力更弱。贫困家庭在遭遇性侵害案件时,往往会显得更为无助和孤立,他们更需要来自外界的各种支持与援助,其中经济援助包括律师费、心理治疗费、生活费、异地安置费等等,这些费用虽然都是合情合理,但是有些项目却并没有法律依据,行政机构也无法给予援助。在这种背景下,学校和老师应如何支持受害者的学生是考验学校智慧的严峻课题。作为教育行政机构,应积极组织人员研讨中小学校介入这些案件的途径、方式、模式、案件经验、效果等。

第五,人际关系的保护。作为未成年人,受害者最需要的是同伴,最害怕的是失去同伴,同伴的嘲笑和讽刺将会深深刺伤受害者的自尊和信心。尤其是当性侵害案件揭发出来以后,受害者同学、好朋友态度的重大变化,将会给受害者敏感的心理带来巨大冲击。因此,学校和老师有责任引导学生为受害者营造一个友善的生活圈子,增强同学们的同情心,尊重他人的隐私与生命,让同学接纳受害者,让受害者鼓起重新生活的信心。学校或老师在为受害者构建生活圈子时,应特别注意,应以受害者或他的同学、朋友不会感受到明显针对性为标准,否则会起到反效果。学校的最佳策略是以课程、班级、团体游戏等团体建设方式推进相关工作。

五、建立校园性侵害行政调查机制

从法律角度来说,校园性侵害案件并不是每一件都会被司法机关调查清楚和追究法律责任,出现这种局面的原因很多,尤其当加害人为未成年学生、关键证据不足等,加害者依法不会受到法律追究。因此,无论从什么角度来说,学校有必要建立独立的校园性侵害调查机制。建立这种调查机制的目的,并不是为了追究刑事责任,而是为了全面保护被害人、促进未成年的加害人健康成长、预防性侵害案件的发生。

校园性侵害案件调查机制应包括以下几个核心内容:

第一,调查人员是谁?借鉴其他地区的经验,校园性侵害调查应当由一个独立机构进行,其成员应当包括女性、校外专家等,而且不低于一定标准。因为校园性侵害调查必须遵循专业、客观、独立等技术标准,所以调查人员还应当有专业培训的经历。鉴于校园性侵害加害人有可能是校内的老师、工友、甚至校长,校园性侵害调查机构应当设置有回避机制,上一级机构也应当在某些情况下介入相关调查。

第二,调查立案标准是什么?校园性侵害调查机制不同于司法机制,司法机制立足于惩罚加害人,校园性侵害调查机制立足于发现问题,预防性侵害案件的发生。因此,校园性侵害调查机制的立案标准,应当低于司法立案标准:有人举报或有疑似性侵害的特征。

第三,调查程序是什么?校园性侵害调查的目的还涉及相关人员的行政处理,为确保调查的公平公正以及相关当事人的权益,校园性侵害调查应当严格遵循一定程序和标准。这种程序包括举报、调查机构、调查时限、调查人员、回避机制、行政处理等等主要内容,调查程序不仅是赋予调查人员的权利,而且也是对调查人员权力的制约。

第四,调查结果如何处理?只有当校园性侵害调查结果得到有效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才能得到保障,校园性侵害才会得到最大限度降低。校园性侵害调查机制应有执行环节的制度设计,这种制度设计又应当符合法律的原则和精神。

六、建立校园性侵害辅导追踪机制

校园性侵害当事人除了被害者为未成年学生以外,也会包括未成年的加害者。按照法律规定,无论受害者或加害者,只要初中未毕业,都必须接受义务教育。在这种背景下,学校不仅要对受害者进行辅导治疗,而且也要对加害者进行追踪辅导,切断加害者再犯的可能诱因。

(一)受害者辅导

受害者辅导治疗,除了包括前文所述的心理辅导、核心生活圈的重建、人际关系的恢复等,还应当包括对受害者的学业安排。大多数受害者在遭遇性侵害案件之后,学业都会受到一定程度的影响,有的受害者甚至还会中断学业。因此,如何辅导受害者的学业,提高他们的学习自信心,也是受害者辅导部分需要仔细考量的问题。一般来说,相当部分的校园性侵害受害者不适合在原来的班级或学校环境中继续就读,需要为他们考虑转校或转班级,当受害者跨学校或地区转学时,受害者或学校并无力解决,这需要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出相应的办法,而不能仅靠媒体和舆论的影响力,进行个案处理。在“校长开房案”中,学校并没有对5名被害学生进行学业辅导,升学问题也是在媒体再次报道之后,才被安排进入某个封闭学校。在贵州习水“公职人员嫖幼”案中,甚至没有任何机构涉及到被害者的学业辅导问题。

(二)加害者辅导与追踪

目前学校和社会对加害者的工作似乎更多地局限在处罚和指责层面,并没有将加害者纳入需要进行身心辅导的范围。这可能是社会公众对性侵害的成因认识不足有关,传统的观点将性侵害的成因归结为加害者的道德素质低下、法律知识不足以及生理冲动。实际上,加害者的犯罪动机更为复杂,青少年性犯罪还存在同伴压力、性别歧视、情绪控制、家庭教育等危险因素。国内外的研究均表明,对加害者进行心理辅导教育,将降低加害者再次实施性侵害的可能性和风险。对加害者进行身心辅导时,内容应当包括两性交往技巧、情绪控制、性别平等等一般性知识,同时加害者所在学校有义务对加害者进行长期追踪和个别心理干预,切断加害者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素,尤其是对加害者同伴群体进行团体干预,可以减轻加害者再次卷入性侵害的风险和同伴压力。当加害者转移到其他机构时,加害者存在失去监督的风险,教育行政机构和学校应当建立一个校园性侵害档案分享体系,让加害者的接受学校能够续接相应的辅导责任,保证加害者一直处于监督之中。

七、建立校园性侵害风险评估机制

当中小学发生性侵害案件之后,学校面对社会公众愤怒指责时,常常处于尴尬的地位:学校一方面认为自己确实存在工作疏失,另一个方面确实又不知道学校该做哪些工作,从何处做起。有的地方在发生性侵害案件之后,紧急出台一些并不科学、不具有可操作性、甚至令人啼笑皆非的办法。海南万宁教育局在“校长开房案”事发十个月后,教育局出台了一系列保护措施:包括男老师辅导或约见女生时至少3名同学在场;男老师不许晚上约见女生;辅导、约见学生要打开所有门窗等。不论教育行政机构的这些规定是否合理,至少说明目前教育系统普遍对如何预防校园性侵害并没有进行评估,缺乏相应定期评估制度、机制和办法。

从目前国内外性侵害研究成果来看,性侵害加害人存在某些明显的高危因子。美国心理学家Prentky&Righthand已经发展出少年性罪犯危险评估量表(2003)。中小学可以建立校园性侵害风险评估机制,通过科学手段筛查出中小学发生性侵害的危险因子。这种危险因子包括高风险的被害人群、可能的加害人群、校园安全管理漏洞。这种评估需要相关量表或调查问卷为前提,但农村中小学自身并不具备这种研究能力,这就需要教育行政机关组织专家拟定出具有可操作性的评估方法和评估标准。中小学只需要简单按照操作规范和标准进行按部就班的观察、统计、分析即可,从而找出本学校需要加强管理的人或事。在贵州习水“嫖幼”案、海南万宁“校长开房”案等案件中,都可以找到案发前的危险因子。“校长开房”案中的校长希望找女朋友、酒吧聚会、喝酒、认干爹、离家出走、家庭暴力等信息都表明小学生卷入与自身年龄不相符合的行为和事件,这些事件已经严重超出小学生的风险控制能力,会成为小学生被害的诱因。在习水“嫖幼”案中,最明显的特征是辍学、逃学、校门口守候(被害人的原话:“天天都有人在学校外面抓人”)、离家出走等。因此,通过观察、归纳、分析,学校和老师总可以找出一些需要重点关注的学生或现象。受害者在被侵害之后在情绪、成绩、行为、人际交往等方面都会发生某些变化,细心的老师和家长都可以观察到这些变化。对于未成年的加害者,他们的危险因素一般会与社会人士交往密切、色情媒介、过早涉性等有关。因此,如果学校将性侵害风险识别问题纳入到日常班级管理中,将会大大降低学生被害的风险。

八、建立校园性侵害防范机制

校园性侵害防范机制是一个系统体系,主要内容包括组织管理体系、教育体系、评价体系、处置体系等内容,主要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包括教育厅局、学校、老师、公安机关等,主要载体包括行政规章、学校安全管理、班级管理、成绩管理、课程教育等。从本质上来说,2013年教育部、公安部、共青团中央、全国妇联四部门出台的 《关于做好预防少年儿童遭受性侵工作的意见》就是对校园性侵害防范机制的全面规定。《意见》主要内容包括性侵害预防教育、异常现象监控、日常管理、女生宿舍管理、教师管理、校园周边治安环境、长效机制等。虽然该《意见》提出的要求都很不错,但是存在的最大问题是《意见》并没有进一步落实的措施,所有的预防教育责任都落在基层单位,但《意见》并没有为基层单位的落实提供进一步的经济、人力、智力等各方面支持。例如,《意见》中提出,预防性侵害最重要的措施就是要求学校和老师做好预防性侵犯教育。但是教育部并没有做出硬性要求:性侵害防治教育必须有多少课学时,也没有规定由谁来担任性侵害防治教学。在学校预防性侵害教育部分,最重要的是学校和教师并不知道教授什么内容、如何教育最为有效。在长效机制部分,要求学校、共青团组织、妇联组织均要对此承担责任,但该规定的部分内容不切合实际,农村地区并没有专业社工、公益律师、志愿者,农村地区妇联并不具备对农村留守流动女童家庭教育指导的能力和条件。由此可见,目前《意见》存在不少问题,存在进一步改进的空间。

在中小学性侵害事件处理模式中,教育部是防治校园性侵害的核心单位和主导力量。教育部首先应当从起草《全国学校性侵害事件处理条例》、《青少年性犯罪防治条例》入手,从制度顶层进行设计和推动,是降低青少年儿童性侵害发生的根本性措施。其次,在财政制度方面,教育部应当联合其它部委的力量推动将校园性侵害防治经费纳入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预算范围。再次,教育部等部委有必要对校园性侵害防范问题进一步进行细化,委托性犯罪专家、教育专家编写教育指导手册、教学视频、活动手册,委托相关机构对学校和老师进行专题培训,委托权威机构对全国中小学定期进行专题评估。

[1]钟宛蓉.校园性侵害、性骚扰防治应对指南[M].台北:五南图书出版公司.2010.

[2]王燦槐.台湾性侵害受害者之创伤[M].台北:学富文化事业有限公司.2006.

[3]海南校长带小学生开房事件5名女孩升学无着落[EB/OL].http://hebei.sina.com.cn/edu/news/2013-08-21/022062052.html.

[4]海南万宁市教育局出措施:老师见学生需外人在场[EB/OL]http://news.eastday.com/eastday/13news/auto/news/china/u7ai876785_K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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