翁歆
摘要:近年来,音乐审美在我国的儿童音乐教育中越来越受重视。我们在借鉴外国教育体系的教学方法基础上,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审美教育的研究和实践,但是理念和思维上没有新的突破,未能真正理解音乐教育中“美”的传递。本篇文章旨在从“美”的传递这个角度来探寻儿童音乐表演教学中相关实践问题。
关键词:美的传递 儿童音乐表演 教学 审美
音乐教育,作为艺术教育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千百年来一直以“润物细无声”的方式传承优秀的文明,丰富人类的情感和审美体验,愉悦人们的身心,通过激活受教育者的想象力和创造力,促进了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音乐艺术教育正以其独特的功能在培养高素质人才的教育活动中,发挥着不可或缺的重要作用。
儿童阶段是最适合教育的时期,音乐心里学家爱德华·戈登(Gordon)认为,音乐才能的发展大概是在9岁时达到平衡。音乐表演在音乐实践活动中,作为联系音乐创作与欣赏的中介环节,一方面担负着创造性地再现作曲家的音乐作品,从而促进和推动音乐创作的繁荣和发展的使命;另一方面又通过自己的表演为听众提供审美享受,并进而影响和提高他们音乐审美能力与情趣。音乐表演的地位和作用正是在与这两个环节的关系中显现出来的。①在儿童这段重要的成长阶段,通过歌唱、跳舞、乐器演奏、指挥以及即兴表演等多种艺术活动,让儿童的认知、心智、创造能力、道德品质、合作能力、审美能力都得到了较大的提高,为其综合素质的发展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在整个教育过程中,我们始终要以“美”为指导,传递“美”,产生新的“美”。
近年来,音乐审美在我国的儿童音乐教育中越来越受重视,审美的含义也越来越科学。各教育研究机构都在大力推广奥尔夫、柯达伊、戈登、铃木等教育体系,开展了一系列关于审美教育的研究和实践,我国儿童审美教育科学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是,我们也看到儿童音乐审美教育的方法、手段并没有从本质上变革,大都是借用外国的教材,没有明显地体现我们国家的特色,缺乏创新、突破。追根溯源,主要是在理念和思维上没有新的突破,在教学方法上没有重视整合、融合,没有对考虑不同年龄段的审美教育的适应性,过分注重音乐教育的传授性,未能真正理解音乐教育中“美”的传递,忽视了对孩子综合发展能力的培养。
一、因材施教,传递音乐的“美”
对儿童年龄范围的界定有好几种,一般所说的儿童年龄是0—14岁,这其中包括0—6岁的幼儿。除了学习乐器以外,孩子还可以参与音乐、唱歌、在音乐陪伴下做韵律性活动等,在音乐活动中学习音乐。引导孩子学习音乐,先要了解孩子学习的特点。
0—3岁儿童的音乐活动是人生最早的音乐活动,不仅是发展孩子的音乐素质和能力的需要,也是发展孩子的智力才能、陶冶性情和品格的需要。这个时期的音乐教育以家庭为主。0—3岁儿童有较强的敏感性,能够吸收环境中各种事物的特征,获得大量的印象。他们参与音乐活动的方式主要是听音乐。从孩子出生开始就需要家长为他创造听音乐的环境,培养“音乐的耳朵”,发展孩子辨别音准的听觉能力、音乐感受能力、音乐记忆能力、对音乐内涵的领悟能力等。
3-6岁的幼儿,好奇心强,求知欲旺,是培养各种兴趣才能的关键时期。由于音乐广泛地走进人们的生活,成为人们生活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幼儿园还是在家里,幼儿耳濡目染,耳闻目睹,也渐渐地喜欢甚至迷恋上了音乐。
幼儿到了4岁,便更愿意交际并参加集体活动,能很好地使用语言并喜欢那些無意义的音节朗诵、简单的歌曲和短小的诗歌。这给教师提供了将音乐和语言融合在一起的机会。可以用一些新的方法来带动孩子的学习。如:动觉上的表演带动歌唱,加深对旋律移动的记忆;游戏的活动,体验多变的节奏;以富于想象的方式去使用乐器,丰富视觉和触觉的体验;听、动作、戏剧性表演相联系的方法来欣赏音乐。
儿童在7到14岁间,大脑结构得到很大的发展,神经系统较幼儿期有了进一步的完善,抽象逻辑思维的心理技能逐渐成为个体思维的主导形式。②从整体发展状况来看,它们完全有条件胜任音乐表演活动的能力。儿童音乐表演实践仅限于课堂是远远不够的,它需要营造一个整合的环境,让音乐的“美”在师生,学生之间传递、流动,同时在这个过程教师要鼓励儿童大胆创作,鼓励他们用歌声来“谈”话,用跳舞来抒情,用演奏来表达自己的感受。
二、“美”的传递,“美”的创造
音乐是善于表现感情的艺术,它的情感性特征说明了在音乐教学中必须注重情感交流。“音乐教育是通过培养对音响的内在表现力的反应进行的人的感觉教育。它最深刻的价值是通过丰富人的感觉体验,来丰富他们的生活质量。”③
音乐“美”的传递需要综合素质的老师,需要创新型的老师,需要创新的教学方式。我们认为,儿童艺术教育目标不是培养音乐家和少数的音乐天才,而是面向全体儿童,是每一个儿童的艺术潜能都得到开发,音乐素养、审美能力和创新能力都得到培养和提高的教育。儿童音乐教育作为基础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也应将满足儿童的基本学习需要以及培养终身可持续发展所需要的基本素质视为自己的使命。通过音乐的传递和音乐的创造,将音乐融入生活,丰富儿童的情感体验,培养儿童对生活的积极乐观态度。
奥尔夫认为:“教育应该顺应儿童本性”、“儿童是音乐活动的源头,一切音乐活动均产生于儿童的内在需要”。在音乐表演教学过程中乃至整个音乐教学中,教师必须有创造教育的意识,有强烈的创新精神,要注重儿童学习主动性、创造力的培养。以学生为中心,发掘潜在创造力,帮助他们产生创造欲望,实现创造结果。师生一起进行创造性的活动,共同来形成新的“美”,这种探索、创新的教学模式必定能引领学生感受、创造更多的音乐“美”。
注释:
①张前:《音乐表演艺术论稿》,北京:中央民族大学出版社,2004年。
②姚本先:《儿童发展与教育心理学》,合肥:安徽大学出版社,2002年。
③贝内特·雷默:《音乐教育哲学》,北京:人民音乐出版社,200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