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态文明视域下的价值主体及其生态责任

2014-03-26 23:12江峻任
关键词:客体主体责任

江峻任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思政部,福建福州 350015)

生态文明视域下的价值主体及其生态责任

江峻任

(福州大学阳光学院思政部,福建福州 350015)

近代工业社会的快速发展引发了生态危机。摆脱这种危机,需要改变工业化时代人类的实践活动方式及其价值主体意识。这一价值主体意识过于强化人的权利和人在自然界面前的主宰地位,而忽略了人类应该担当的生态责任。正是这种生态责任意识的缺失造成了当前的生态困境。要解决生态困境、建设生态文明,我们必须加强价值主体的生态责任意识,建立落实价值主体生态责任的合理机制。

生态文明;价值主体;生态责任

生态文明是对工业文明的超越,近代工业发展带来的各种问题,直接根源于从事实践活动的价值主体所持有的主、客二元对立的价值意识,特别是把人当成唯一主宰者的价值主体意识。因而澄清我们人类的价值主体意识,明了作为主体人所享有的生态权利和所承担的生态义务,对于生态文明建设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一、树立价值主、客体辩证统一的系统思维模式

早在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末九十年代初,国内学者曾经对“谁是价值主体”这一问题展开过一场讨论,这次讨论起先是由汪辉勇的文章《论物之作为价值主体》引起的,该文认为所有存在物都可以作为价值主体[1]。随后,高兆明发表一篇商榷性的文章《论物不能作为价值主体》,提出除人之外的物不能作为价值主体[2]。之后,黄海澄又发表论文《论价值主体的本质规定和评价标准》,该文指出既不能认为只有人才能作为价值主体,也不能认为所有存在物都可以作为价值主体,他认为“一切从无机自然界通过自组织过程所产生的生命系统,包括它的高级演化形态人和人类社会,它们作为自控制系统,都可以是、而且必然是价值主体。”[3]这次讨论的结果时至今日仍未有明确的答案。这说明人们对关于“价值主、客体关系”这一问题的认识还有许多空白点,仍然有必要进行进一步的阐明。

任何真正的研究都是对问题的研究[4]。人们对价值主、客体关系的探究源于近代工业化带来的环境恶化与生态破坏这一事实基础。研究者希望通过阐明价值主、客体的关系来说明人类对待自然应有的态度,进而改变人们的活动方式,缓解环境的恶化和生态破坏这一问题,求得人与自然和谐相处,以及人类长久的生存和繁荣。弄明白这一事实基础之后,我们在探究价值主、客体关系时,着眼点就应放在人在价值关系中的地位。从上文提到的关于价值主体讨论的三种观点来看,他们其实都坚持“人可以作为价值主体”这一观点,区别只在于人是否是唯一的价值主体。既然大家都承认人的价值主体性,那么,我们现在可以将讨论的视角从人是否是价值主体转入作为价值主体的人应该具有怎样的价值主体性。重点探讨价值主、客体是如何相互规定的?作为价值主体可以享有什么样的权利?又应该承担什么样的责任和义务?

如何看待价值主、客体之间的关系,这涉及到我们的世界观以及我们的思维方式。在中外价值哲学的研究和应用中,曾经有两种占据主导地位的理论:价值主观论和价值客体论,前者把价值理解成一种主观感受或体验,后者把价值看作是价值物的一种属性。这两种看法的共同哲学基础是实体型思维模式,即把“存在”只当作一个“名词”,只当作对实体及其属性的静态指称来理解和使用,而没有把“存在”同时也理解为一个“动词”,即关于“存在方式”的范畴。实体型思维说到“存在”时,不能自觉地把诸如相互联系、相互作用、运动、变化、过程等同时考虑在内,因此难以注意“关系”的存在论意义[5]。实体型思维体现的是一种机械的自然观。自十九世纪中叶以后,自然科学的不断发展为我们呈现出一幅普遍联系和永恒发展的画面,人们开始认识到宇宙中各个组成部分之间的相互作用。由此引出了一种新的价值思维方式——“关系说”。“关系说”克服了价值主观论和客体论的局限,提出了主、客体辩证统一基础上的主体论思路。由主、客体对立的实体型思维转化成主、客体统一的系统论思维是解决生态困境的一种新出路。

二、价值主、客体关系的分析和界定

世界是普遍联系的,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说,任何事物的存在和发展都依赖于其他事物,这种事物之间的相互依存关系便是一种价值关系。价值关系中的主、客体是如何规定的呢?按照人们通常的理解,如若甲、乙双方存在着相互作用,且甲方的行为、属性或存在能满足乙方的需求、维持乙方的存在或促使乙方的发展,则称甲方对乙方具有价值,其中,甲方是做出贡献的一方,被称为价值客体,乙方是受益的一方,被称为价值主体。如果是相互受益,则互为价值主、客体。由于所有存在物都是在其他事物的助益下存在下来的,因而都可以成为价值主体,又由于所有存在物都会影响到其他存在物的存在和发展,所以又都可以成为价值客体。这就是从助益受益角度来理解的广义上的价值主、客体关系,其主、客体的范围是相当广泛的。上文提到汪辉勇认为“物可以成为价值主体”就是从这一角度立论的。非人类中心主义主张除人之外的生物——甚至非生物都有内在价值,其实就是主张人之外的存在物的价值主体性。如果站在人类之外去看整个世界,就无所谓中心,但没有中心,其实也可以说就是所有的存在物都是中心,即每一种存在物都以自己为中心。尤其是对于有生命的存在物而言,维持生存和繁衍后代是其本能,为了自身的存在和发展,必然要趋利避害,其趋利避害的行为实际上就是把自己作为价值主体了。因而,现实世界中的价值主、客体关系是一种客观的事实,而价值主客、体地位则是由评价者来选定的,人只是对于“人”这一评价主体而言的价值主体。马克思在《1844年经济学哲学手稿》中,就已经论述了人的活动、特别是生产活动中所遵循的“两个尺度”,即“对象的尺度”和“人的内在尺度”。尽管很多时候我们评价时省略了其中的价值主体,比如说“青蛙是有益的动物”,但大家都明白,其价值主体就是指人类,完整的表达应该是“青蛙是有益于人类的动物”。

当我们把人当作价值主体时,并不否认人也作为价值客体而存在着。在拥有生命存在的地球生态系统中,人与人之间,人与自然之间,各种生物之间,以及各种生物和非生物之间存在着复杂的受益或助益关系。这种复杂的相互关系构成了一个彼此相互依赖的价值系统。人类只是整个生态价值系统的一个链环,人的生存和发展一刻也离不开整个生态价值系统的持续存有,正是在这一层面上,马克思把自然称为“人的无机的身体”。所以,当我们关注人类自身的生存和发展,把人当成价值主体时,必定同样关注供养我们生存和发展的整个生态价值系统,并应助益于整个价值系统的持续存有。

上面我们分析了价值主、客体之间是受益、助益的关系,但在社会发展的某些阶段,有人却把价值主、客体的关系扭曲成主、仆之间奴役与被奴役的关系。这种被扭曲成奴役与被奴役的价值主、客体关系,既存在于现实社会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中,也存在于现实社会人与自然之间的关系中。如在奴隶社会中,奴隶主与奴隶之间就是一种被扭曲的主、客体关系,奴隶是没有人身自由的,是被奴隶主奴役的对象,奴隶在奴隶社会中变成了奴隶主的一种工具,被剥夺了价值主体地位,获得控制支配权的奴隶主享有唯一的价值主体地位。而近代工业社会的发展,似乎要把人之外的一切自然存在物都变成人类奴役的对象,在人与自然之间建构起这种被扭曲的价值主、客体关系。这种价值主、客体关系是依靠强力来维系的,价值主体依靠强力把对方变成价值客体,剥夺了对方的价值主体地位。但这种靠强力获得的价值主体地位最终会由于要么被推翻,要么被“报复”而散失。奴隶主对于奴隶的主体地位终因奴隶的反抗而加以推翻。而随后发展起来的人对自然的奴役,也以自然的破坏使奴役者遭受“报复”。在被扭曲的价值主、客体关系中,价值主体处于支配地位,价值客体处于被支配地位,价值主体是目的,价值客体仅仅是手段和工具。正是这种扭曲的价值主、客体关系引发了生态困境和人类不可持续的发展。

当我们把价值主体当成纯粹的主宰者角色加以批判时,也不能忽视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的能动性和创造性。人作为价值主体,不仅仅是被动的受益者,而是在价值活动中能够主动地、创造性地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一方。人类作为价值主体在长期主动追求自身利益实现的实践活动中,逐渐获得了对自身及其外部世界的认识,能自觉地意识到自身在整个生态系的地位。并运用自己掌握的自然规律和社会规律对自然界和社会进行合理的改造,为自己的生存发展创造更加舒适的环境。人作为价值主体,既能意识到自己的创造性地位,主动地变革环境,也能觉悟到自己作为自然的产物,作为生态系的一个链环的受动性地位,自觉的保护环境。价值主体通过变革环境来获取生存权益,通过保护生态来赢取持续生存的机会。

能动的创造者与主、仆关系中的奴役者的区别在于,能动的创造者能正确把握主、客体之间既相互依赖又相互扶持的共生关系,没有主荣客卑的主、仆意识,而主、仆关系中的操控者忽视了主、客之间的相互依存的共生关系,缺乏对价值客体足够的尊重。因而,主、仆型的价值主、客体关系往往只求索取,不讲奉献,只享有权利,不愿承担义务。具有能动性创造性的主体则能自觉意识到人作为生态系中的一员,必须既从生态价值系统中获益,享有生态权利,又愿意奉献自己的力量,承担维持生态稳定的责任和义务。

综上,我们认为没有任何一种存在物生来就是价值主体,价值主体地位只是一种被意识到的主体观念,主体是一个历史性的哲学范畴,不同的时代有不同的价值主体意识[6],不同的个人或者群体也会有不同的价值主体意识。人作为一种需要付出努力才能持续生存的生物,必须意识到自己与其他事物相互作用过程中的利益互动关系。为了人类的持续生存和永续发展,我们可以有所为,而为了人类的长远利益,我们必须有所不为。“为”与“不为”都是我们必须担当的一种责任,是为“人类的持续存在”和为“人类生存环境的持续存在”而担当的一种责任。对于工业发展带来的种种困境,我们并不需要排斥人的价值主体性地位,而是必须改变对价值主体的地位和性质的看法。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类,不应当把自己当成是整个生态价值系统绝对的操控者和主宰者,而应当完整的把握人类在整个价值关系链中的地位和作用,以合理的行动来维系生态价值系统的持续存有,使我们能在生态价值系统的持续存有中维系我们自身生存和发展的权利。近代工业快速发展引发了生态危机,其主要原因是人类把自己当成自然界绝对的操控者、主宰者的价值主体意识。而要建设生态文明,就应该弱化价值主体的操纵者和支配者意识,强化价值主体的生态责任意识。

三、价值主体生态责任意识的建立及其落实

人的价值主体意识是不断变化的,随着人类制造工具和使用工具的能力不断加强,人的价值主体意识也日益强化。文艺复兴运动、宗教改革运动和十八世纪的启蒙运动对于提升人的价值主体意识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科技的发展以及由科技发展而引起的工业革命,则使人的主体意识突飞猛进,以至于无所不用其极。但这种价值主体意识片面的强调人作为整个地球生态系统的统治者、支配者的角色,没有意识到自己只是生态系统中的一员,忽略了人类对生态价值系统的维护所负有的责任,由于这种价值主体意识而导致人类的恣意妄为,从而为生态危机的产生埋下了祸根。

到十九世纪,工业革命所带来的负面效应逐渐呈现,人们才开始意识到地球生态系统承载能力的有限和人的理性的有限性。随着唯物辩证法思想和系统论思想的发展,生态系统这一概念逐渐建立起来。人们开始用系统的眼光来看待自己在自然界中的位置,强调价值主体与价值客体存在着既对立又统一的辩证关系。人只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人作为地球生态系统的价值主体,应当为维系地球生态价值系统的持续存有承担起应有的责任。这时,作为价值主体的人类开始萌生生态责任意识。

整个二十世纪是人类生态责任意识逐渐觉醒和不断社会化的过程。1962年美国科学家卡逊写出了《寂静的春天》,为唤醒人们的生态责任意识吹响了号角,随后,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罗马俱乐部通过调查分析写出了《增长的极限》,二十世纪八十年代提出了可持续发展观,1992年召开了全球环境保护会议,1997年在日本东京通过了《京都议定书》。这一系列的行为,使得价值主体的生态责任意识逐渐得到强化并为社会大众所接受。二十世纪后半叶的环境伦理学和生态哲学则为强化人们的生态责任提供理论上的支持。二十世纪末,工业社会向后工业社会的转型则为新的整体主义思潮创造出现实基础,新整体主义思潮促发了技术创新的生态化转向,生态责任开始在实践中得到落实[7]。

随着这一系列活动的开展,人们逐渐意识到人类的产生、存在和发展是多种互相联结的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些维系人类生存发展的多种多样且互相联结的因素构成了一个复杂的价值系统。人类作为这一价值系统中的价值主体,是主动性与受动性的统一。人有能力对自然环境进行变革,但人不是地球生态系统的上帝,不是地球这一生态系统的创造者、支配者,而是地球生态系统中的一个构成要素,是一部机器中的一个螺丝钉,螺丝钉只有在整部机器运转良好的时候,才能发挥自己的作用。因而,人类通过实践改造自然时,首先必须要保护好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自然界是人的无机的身体,保护生态环境,就是保护人类自己。在生态系统中,每种构成要素都在维系生态平衡中发挥着重要作用,人是生态系统中的重要成员,随着人的主体性的不断强化,人的行为对生态系统的影响越来越大,成为影响生态平衡最重要的因素之一。因而,人对维系生态平衡所承担的责任也越来越大。

意识总要通过行动才能发挥作用,那么,价值主体的生态责任如何落实到行动上呢?人作为责任主体为维护人类赖以生存的生态系统的动态平衡,应该做出某种行为或者禁止做出某种行为。负责意味着价值主体能够做出承诺,他会想方设法维护好生态环境,如若做不到,则一切不良后果应该由自己来担当,价值主体的责任意识是承担生态责任的内在约束力,社会舆论和法律规范是价值主体承担起保护生态系统职责的外在约束力。可见,生态责任的落实包括落实责任人,落实承担责任的体制和机制,涉及到下面几个非常重要的问题:谁来负责?负什么样的责?怎样负责?

首先要解决的是责任人的落实。现实生活中许许多多的生态问题都是源于没有人愿意承担生态责任。由于生态问题是一种公共性的问题,再加上生态破坏都具有间接性和延迟性,使得生态破坏的肇事者不易识别,因而也就很难追究肇事者的责任,这就导致了生态责任承担者长期缺位。如果生态平衡遭受破坏是人为因素的结果,则承当生态责任的就是这些破坏生态环境的人,在现实生活中,引起生态环境遭受破坏的因素是多种多样的,企业的生产方式、个人的消费习惯、政府的政策制度等都可能引起生态环境遭受破坏,所以企业、个人、政府等都应当对生态维护承担起应尽的责任,个人、企业和政府都是生态责任的主体。虽然要求每个人都应当具有生态责任意识,但不同的人在现实生活中所承担的生态责任是有区别的。政府是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者,应该承担为社会提供保护生态环境的法律制度和政策规范的责任。企业作为产品生产和服务的提供者,应该承担起在生产和服务活动中不破坏生态环境的责任,而广大的消费者应该建立起良好的消费习惯,在消费过程中承担起维护生态环境的责任。

其次是要建立合理的追究生态环境破坏者的体制机制。当今社会,下列行为如工业生产带来的严重污染,过度放牧导致草原的沙化,过度开发导致生物物种的减少,过度消费导致资源的枯竭等都属于不负责任的行为。这些不负责任行为根源于:其一,负面价值的外溢,如环境污染,私人经营者和地方政府为自身的经济利益而将有害的环境效益推向社会大众;其二,人类活动范围的扩张,侵犯了很多野生生物的生活空间,导致生物多样性的减少,这是人类集体的行为,所以不容易追责;其三,狭隘和短视导致人类的整体和长远利益受损,如过度放牧导致沙化,过度捕捞导致渔业资源的枯竭。这些行为的发生与肇事者生态责任的缺失有很大关系,也与整个社会生态责任的追究和落实不力有很大的关系。要使价值主体自觉承担生态责任,一方面需要社会的宣传教育,增强价值主体的生态责任意识,另一方面又要依靠社会的强制力量,依靠合理的体制机制及规范使责任人无法逃避责任。生态责任意识的加强有赖于学校教育和社会宣传。开展生态责任教育,加大文学作品、艺术作品和新闻媒介对生态责任的宣传教育对整个社会的生态意识的强化是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而维护生态环境的社会规范的建立和实施则能为生态责任主体承担生态责任提供外在的保障。特别是当生态利益与经济利益发生冲突时,就必须通过法律规范的形式对人类价值主体的行为加以规范。生态责任的落实就是对生态权益的保障,其落实的机制还有待于进一步的探究。

[1]汪辉勇.论物之作为价值主体[J].湘潭大学学报,1988(1):32 -35.

[2]高兆明.物不能作为价值主体[J].学术论坛,1989(5):14-17.

[3]黄海澄.论价值主体的本质规定和判断标准[J].学术论坛, 1990(3):12-16.

[4]易显飞.试论科学哲学的中国化[J].哲学研究,2013(9):122-126.

[5]李德顺.价值思维的主体性原则及其意义[J].湖北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3(4):1-7.

[6]李楠明.价值主体性——主体性研究的新领域[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5:1.

[7]易显飞.西方技术创新生态价值取向的历史变迁——从思维方式的视角看[J].山西大学学报,2013(2):13-17.

[责任编辑 陈浩凯]

The Subject of Value and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in the Perspective of Ecological Civilization

JIANG Jun-ren
(Department of Ideology and Politics,Yangguang College, Fuzhou University,Fuzhou,Fujian 350015,China)

The rapid development of modern industrial society led to the ecological crisis.In order to get out of this crisis,there is a need to change the practice of human activity patterns and the consciousness of value subject in the industrial era with too much stress upon human consciousness and human dominance over nature,while ignoring human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It is this lack of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consciousness that has lead to the ecological dilemma at present.To solve the ecological dilemma,and construc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we must enhance the value of the ecological sense of responsibility through publicity and education and establish a rational mechanism of 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of value subject.

ecological civilization;value subject;ecological responsibility

B018

A

1672-934X(2014)01-0062-05

2013-10-26

江峻任(1970-),男,湖南郴州人,福州大学阳光学院副教授,主要从事科技哲学、价值哲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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