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析信仰型非营利组织职业化

2014-03-25 19:39吴限红
关键词:非营利职业化信仰

吴限红

与信仰有关的组织与社会服务供给有着深厚的历史渊源,随着福利国家的失败以及福利多元主义理论逐渐为各国福利改革所接纳,社会服务项目往往不是一个机构所承担而是几个机构的合作几乎成为共识,从与信仰有关的组织中衍生出来的以信仰为基础的非营利组织保持了一贯的历史传统,提供专业化的服务,是社会服务领域一股重要的力量。探索公共领域中信仰型社会服务如何职业化问题有助于在福利改革中优化资源配置,促进资源的多元化来源渠道。

一、概念界定

(一)信仰型非营利组织

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即faith-based organizations(FBO)是一个很美式的概念,即基于信仰的社会服务,也被用来代指宗教社会服务的主体,应用最广泛的是其简称—FBO,这个概念近年在学术界被广泛关注与社会福利政策的变革密切相关。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在广义上而言包含两个类别,一类是教会、寺庙、清真寺等纯粹的宗教机构与集会组织,这一类组织主要专注于教义教规、宗教仪式典礼、其他与分享经验性的膜拜直接相关的事项。第二类是依附于宗教团体的非营利组织。美国历史上宗教机构是直接提供服务的,教会可以从政府得到公用资金的支持用于开展服务,但是,后来政教分离政策导致教会不能够直接获得政府资助,必须设立一个依附于教会的非营利组织,通过这个非营利组织申请政府资助,这导致了大量不同于教会的非营利组织的涌现。这些非营利组织是独立于教会之外进行运作的,其网络关系也与教会是不同的。信仰型非营利组织也逐渐将附属于宗教机构的非营利组织囊括进来,这一类组织以宗教的价值观为导向,不以传教为目的,组织使命在于参与医疗保健、紧急救助教育以及其他的公共福利服务的供给。

Sider&Unruh按照与信仰的关联强弱等级将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分为6种类型,分别是信仰渗透的组织(Faith-Permeated)、信仰为中心的组织(Faith-Centered)、隶属于信仰的组织(Faith-Affiliated)、有信仰背景的组织(Faith-Background)、信仰世俗兼备的组织(Faith-Secular Partnership)、世俗组织(Secular)[1]。这六种类型之间并没有明确的界限,只是一个按照与信仰关系的强弱构建的由强到弱的连续统。

(二)“职业化”的要素

职业化是动态的过程,体现了一项事业成为一种职业的历史的时间序列,格林伍德提出了职业的五个特质,Lubell对其做了如下的进一步说明:(1)系统的理论体系:在抽象原则的基础上形成自己的理论知识、具体的操作程序、正规的教育。(2)专业的权威:专业人员必须对所提供服务的种类和范围进行严格的控制,因为服务对象没有能力判断服务的质量。(3)社会的认可(community sanction):依据一定的标准评定职业权限的不同等级,专业人员被授予许可证和资格证。(4)共同信守的伦理守则:专业人员必须遵守以公共服务为导向的、系统的、明确的、有约束力的行为标准;规定同事之间的关系必须是平等的、合作的、互助的;这种关系要通过合作与伙伴关系起作用。(5)专业的文化:从业人员有职业方向引导他们努力工作并获得满足感,不仅通过金钱回报获得,还通过头衔、荣誉等符号[2]。格林伍德的职业化特质被社会工作学者广泛引用,被视为社会工作职业化的强有力理论基础。

Jackson在2010年提出了职业的几个特点:拥有团结的组织、在系统的抽象知识基础之上能够传承技能训练、集体主义或者服务的导向、拥有能够引导行为的组织亚文化、彰显团队精神、保证特定的职业优势、专业文献、立法、有科层制和垄断优势的保障去从事特定的工作[3]。

上述对职业的界定代表了职业进化中的主流思想,近几十年中由于文化多元主义的出现,也有对职业、职业化的定义做出各种解释的著述,诸如认知基础、任职资格、同工的制约、职业声望、自我约束等特质被引入对职业的界定中。值得注意的两点是:(1)有关职业、职业化的文献越来越关注伦理准则、伦理规范,更加注重道德层次的理念与实践。美国社会工作在上世纪五六十年代逐渐走向成熟,原因除了美国社会工作者协会(NASW)和美国社会工作教育委员会(CSWE)的成立,还因为美国在60年代颁布和实施了社会工作伦理守则;(2)对职业的界定以及对其特点的描述呈现出多元化、具体化的趋势,对严格意义“职业”提出越来越高的标准。例如,就社会工作是否是一个职业的问题,持反对意见的学者理由是:社会工作缺乏严格的训练和专门的技术,如果社会工作能够采纳以证据为基础的实践,它就能摆脱其半职业的处境,成为一个真正的职业[4]。

二、职业化的维度以及中国职业化的形势

根据既有的文献,结合现行主流的研究成果对职业化的界定,可以看出学者们对职业以及职业化的理解可以归纳为以下几个不可或缺的要件:(1)外在的制度供给。制度供给的主体是政府,政府通过建立有效的制度框架,实施理性化的制度设计对职业化组织给予有效的制度供给。包括法律规范的建立,形成强有力的政策框架,对职业的监督体系与管理体系,考核评价机制,对基于实践的理论研究的鼓励;(2)内在的组织管理。专业化的技能知识(专业教育)、伦理守则和职业道德、组织化的管理模式、自我监管机制,在制度框架之下形成依法管理,将社会监督和自我管理紧密结合。

以上述2个职业化的维度为依据,本文分析我国信仰社会服务的职业化的现状与问题。

(一)外在的制度供给

20世纪80年以后,伴随着计划经济转变以及体制转轨,国家与社会的关系出现了重要的变革,向着“小政府,大社会”的格局转变,政府逐渐把包揽的职能下放给非政府组织来承担。与此同时,对宗教的认识由 “精神鸦片、封建残余”转变为“宗教是一种社会现象,有着漫长的历史,在社会主义社会将长期存在”,进而转变为“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相适应”,无疑,国家对待宗教采取的是一种策略性的认同方式,在社会秩序和经济发展要求的大环境下实施的宗教认可与认同。90年代之后,宗教慈善公益团体社会性的发展空间越来愈广阔,服务机构壮大、服务种类增多、服务层次提高、服务方法专业化,以宗教服务为重要支柱之一的民间社会服务,与国家公共服务和家庭支持系统共同构成了公民基本生活服务的基本类型。同时,宗教类NGO与其他类型的NGO一起作为与第一部门政府、第二部门市场企业一样重要的第三部门,构成了当代中国文明社会的第三种社会支柱[5]。2011年出台的《公益慈善捐助信息公开指引》,为各类公益慈善组织和机构信息透明化提供指导性规范。2012年,六部委联合发布《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为宗教社会服务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和政策保障,赋予了宗教慈善组织募捐、设立公益慈善项目、设立慈善组织的合法地位,规定了减税免税、政府资助补贴等扶持和优惠政策。

至此,最初的策略性认同模式最终转化为合法性认同模式,使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具有了合法地位,从而有了强化与重新构建宗教与国家之间社会互动交流关系的可能性。但是,无论是《关于鼓励和规范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活动的意见》还是《公益慈善捐助信息披露指引》,虽然为慈善服务组织的发展提供了基本的制度框架,但是都缺少具体的要求和细节的规定,缺失相应的问责制度,在操作层面仍有很多问题得不到解决,如:如何形成捐赠资金的透明化的监督,如何对违反“指引”的行为进行约束与惩处,宗教慈善的发展需要有效力的法规出现。国家从法律上规范了职业化的发展,法律制度的建立首先是对这一组织合法社会地位的认同与肯定,其次是公共权力向专业领域的“撤退”,继而为宗教社会服务组织提供保护与监督管理。

中国大陆宗教慈善有着悠久的历史根基,近些年,胡曼丽事件、郭美美事件在一定程度上形成了中国慈善公信力不足的刻板印象。信仰社会服务组织的透明化运转是公众关心的焦点,也是关系到慈善资源的筹集问题,本质上是能否建立公信力的问题。其中最为关键的是慈善资金透明化运转的问题,透明化运作完全依赖组织的自我约束只是一个理想化的模型,与信仰社会服务职业化的目标是相背离的,职业化要求宗教社会服务组织有外在的监督机制,即“制度化的监督”,将松散的游离于公共服务领域边缘的宗教社会服务组织纳入到规范的社会组织的范畴中来,改变其非专业的存在形式,完成组织结构层面的转型才能进入到“中间领域”发挥提供社会服务的功能。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必须脱离封闭操作的环境并需要政府的监督,这并不是说一定要政府直接出面干预、监督信仰型非营利组织的运作,我国政府职能正在尝试转移以往包揽的部分职能,可以借鉴国外的常见做法,引入第三方。第三方监督,这是法理社会建立信任关系的有效的常识性的制度安排,也是国际上被证明行之有效的惯例。组织化的监督和严格的审计能够确保高效、规范、无截留,由此取得民众的信任,实现民众支持和组织发展的良性循环。

(二)内在的组织管理

一个社会组织必须具备的5个基本要素是:一定数量的成员;特定的共同目标;明确的行为规范;一定的技术物质基础;一定的权力结构。具有社会属性的组织,一般是具有公共性的,有特定的组织目标,承担特定的功能,自然形成或者按照一定的宗旨、原则建立的利益共同体。

1.信仰型非营利组织的特征

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区别于世俗组织的特征为如下几个方面:(1)特定的信仰支撑,组织成员在信仰基础上实现组织目标;(2)组织中的人力资本的整合主要靠宗教的纽带来实现;(3)具有社会性,服务于社会公共领域,在满足公众服务需求方面发挥作用,只是宗教组织表现出极强的传播信仰的特点。

信仰型非营利组织与一般社会组织的最基本差异即是在组织目标上,任何信仰型组织均标榜自身为具有“神圣性”的组织,从组织的象征体系到其行为与活动都笼罩了一层神圣性的光环[6]。信仰型社会服务以信仰为支撑,但是,服务提供者坚持“无歧视原则”,也就是说,不管服务对象是否有宗教信仰,不管服务对象信仰何种教派,都能够平等的接受服务;他们不鼓励服务对象为了取得服务而参与宗教实践。美国的“慈善选择”鼓励信仰型非营利组织作为官方支持的组织向公众提供福利,为保护服务对象的权益,还做出了以下要求:如果服务对象不愿意从宗教社会服务组织得到服务,服务对象可以从另外的可替代的服务提供者那里得到同等价值的服务。

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在组织管理、组织目标、行为规范、组织权威上是受宗教性“神圣性”的约束的。信仰型非营利组织与世俗社会服务组织的最大交集出现在社会服务领域,即,二者有着相同的组织目标。但是,宗教只是提供了信仰的原则和崇拜的方式,没有明确的组织结构与制度安排,宗教服务组织在行为规范方面遵循的是源于教规教义的信仰模式和崇拜模式;管理运作方面更多地依靠图腾崇拜式的敬仰与信仰者的自我约束,管理方式基于信仰的分享与感悟。宗教元素是FBOs区别于一般服务机构的特征之一,Monsma在研究中指出,在为儿童服务的FBOs中,71%在其陈设中有宗教的图片或者标志,70%的服务组织工作人员会采用非正式的解释方式向当事人传达宗教思想,64%在吃饭之前唱赞美诗[7]。

以济南的社会服务组织JA为例,JA是一家建立于2007年的民间NGO组织,在人事管理方面很大程度上依赖信仰,每日例会中工作人员更多依靠对信仰的感悟与同工分享,以宗教形式的集会分享工作中的经验。这一组织中行之有效的以信仰为主导的组织管理持续五年之后,组织的管理机制出现了危机,主要因为组织在人事变动中吸纳了无宗教信仰的社工管理成员,巨大的意识形态差异导致以往的管理方式必须要被动的作出调整。除此之外,最初的宗教元素,包括机构的工作人员向其他无信仰的人员以及学员家长“传递福音”;每周有固定的时间与教友一起读经;吟唱歌曲为基督教的歌;督导在工作过程中倡导“过有意义的生活”等,不再具有组织整体性的认同。

2.信仰型非营利组织职业化成功案例

透过以上案例,可以看到中国信仰型社会服务职业化过程中的一个明显的问题,那就是中国公共服务领域对天启和信仰的排他性。这个问题在西方社会之所以不明显,主要是因为社会工作有深厚的宗教渊源,社会工作与信仰型服务在价值基础上而言是兼容的,职业化的信仰社会服务不论是在宗教领域还是公共服务领域都有充足的生存空间。中国社会服务的职业化则面临不一样的形势,职业化的社会服务离不开专业的服务与技能,专业化的服务与技能又依靠社会工作教育和社会工作专业的人才,由政府推动的专业化社会工作带有一定的官方色彩,其价值基础是理性主义,而信仰团体提供服务的价值基础是天启和信仰,理性主义和天启信仰本质上是两种截然相反的价值体系,有着不同的评价标准和规范,不可避免存在矛盾与冲突。

价值基础上的相悖并不是说矛盾必然具有不可调和的特征,实践证明,社会工作专业和信仰社会服务在相互合作的过程中均可以用不同的方式对自身做出调整共同推进职业化的进程,以台湾慈济功德会为例,“慈济”模式以宗教的慈悲为出发点从事社会服务,但是在慈善活动中不强调自己的宗教性身份。这并非是信仰型社会服务组织淡化其宗教色彩,而是突出强调组织的社会公共属性。慈济功德会宗教性身份的认同在推动着慈善的社会化活动,而慈善领域的社会性身份认同反过来提升了其宗教性身份的认同[8]。另一个例子是中国的基督教青年会,与脱胎于宗教母体的其他组织一样,带着以传递福音为目的的强烈宗教动机进入中国,以社会服务作为组织目标达成的辅助性手段,在经历了半个多世纪的参与公益、提供多领域的社会服务的实践活动之后,其社会定位转化为“在世俗的公益服务领域”和“神圣的宗教领域之间,90年代之后其组织目标调整为与主流意识形态兼容的“用爱、和平与和谐建立公正的、万物美满生活的人类社会”,现在发展为一个规范化经营、专业化管理的非营利组织。SYMCA(指基督教青年会)将基督教背景落实为文化要素的形式,以组织核心价值观、组织文化的抽象形态而存在,并具体化于组织运作与事业推进的各个环节,在体现其开放性的同时亦保持着基督教的核心价值观,从而使SYMCA能够突破当下我国基督教背景的组织在社会参与方面普遍面临的约束,获得了相对宽广的活动空间[9]。

通过以上的理论分析以及案例,信仰型社会服务通过在组织方面的策略调整是可以与世俗性的公益服务共生共荣的,信仰型社会服务职业化需要信仰型非营利组织在目标定位上作出调整,与世俗的社会服务达成价值共契;在组织运作和管理上按照非营利组织的规范性、专业性的要求展开;在技术物质基础方面,与专业的社会工作教育以及人才培养相结合,凸显专业技能;在伦理守则方面,在保留信仰的核心价值规范的同时,发展与社会工作、非营利组织相融合的道德伦理与职业守则。

三、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的互动模式建构

外在的制度供给属于社会认同的范畴,内在的组织规范属于自我认同的领域,职业化的进程往往伴随着社会认同与自我认同双重领域的互动与建构,进而形成成熟稳健的互动模型,固化职业化的发展。组织通过内部的严格训练、组织亚文化、严格的监督管理、标准化的职业道德规范等手段获得组织的自我身份认同,并且获得来源于公共权力的合法性社会地位认同,进入到制度支持的公共领域。

信仰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互动模型的分析需要借助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互动的模型,借助于对政府——NPO互动模型的分析,尝试构建中国大陆宗教社会服务组织与政府互动的模型。根据财务资金来源与实际传送服务者,Gidron等做出了以下分类:政府主导型、第三部门主导型、双元模式、合作模式,结合香港与台湾的经验,中国信仰型非营利组织与政府之间出现的“异化悖论”,信仰型服务的动力源于宗教信仰,以宗教理念为基础,内在的源于宗教的“善”的理念转化为外在的利他主义行为,正如马克思韦伯所论述的新教伦理促进了资本主义萌芽的逻辑,宗教信仰者将精神层次的信仰转化为入世的禁欲主义与善行善举,本质上讲,宗教改革促使了宗教在私人领域和公共领域的相分离,经济的繁荣与社会福利的供给只是信仰者在实现利己主义目标过程中传播信仰的副产品。宗教就是用这种强大的力量将信仰与世俗、利己与利他紧密结合在一起。慈善自其产生之初便与宗教密不可分,非营利组织在社会福利供给体制中所起到的重要作用得到广泛认可,并逐步鼓励信仰型非营利组织的发展,以期待在福利供给不足或缺失的领域发挥信仰社会服务的补充作用,但是,我国宗教正式涉足福利供给领域时间尚短,信仰的主流正统价值观期望信仰型非营利组织能够超越其宗教信仰,并在提供服务的同时不凸显其信仰元素,在此情况下,二者并没有形成稳健的互动模型,信仰型非营利组织需要寻找更多的自由与发展空间,从而有效的提供服务。

结合我国当前第三领域发育不足、政府职能转变的现实情况,考虑到信仰型非营利组织有强烈的参与社会服务的愿望,在Gidron分类的基础上建构一种混合型模式。

四、结语

职业化的信仰型社会服务要求专业的福利事业机制,国家以及社会需要建立“大福利”的思想,淡化意识形态层次的元素,在不同的价值理念中寻找相同的共性的价值支撑点,避免政治意义的过度承载而影响运作层面的效率。而信仰型社会服务组织需要构建以宗教核心价值为基础的福利价值观,内部实现自我认同的同时获取公共服务领域社会身份的认同,让提供服务的行为承载社会意义的符号,变宗教关怀为社会建设的公共价值取向,形成良性循环。在此基础上,任何一个宗教体系的组织运作形态,即可在宗教传统层面整合现代社会急需的事业化制度设计,把宗教神职与事业专职的双重角色以及事业专属性与神圣权威性,基于一种现代社会必要的、却又位居于国家与市场之外的社会性基础,以韦伯所言之“形式理性”来建构其社会公共事业[6]。

[1]Sider R J,H R Unruh.Typology of Religious Characteristics of Social Service and Educational Organizations and Programs[J].Nonprofit and Voluntary Sector Quarterly ,2004,33(1).

[2]Greenwood,E Attributes of a profession[J].Social Work,1957(2).

[3]J A Jackson.Sociological Studies[C].Professions and Professionalization.Cambridge: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2010.

[4]Hall Ronald E.Evidence-Based Practice as Social Work“Technology”[J].Irish Journal of Applied Social Studies,2008(8).

[5]李向平.宗教组织及其服务社会的认同模式[EB/OL].http://www.fjdh.com/wumin/2010/07/155513116758.html

[6]李向平.当代中国基督教公共价值观的表达路径:宗教信仰公共性及其认同的视角[EB/OL].http://www.stsy.sjtu.edu.cn/recommend/2011/1226/article_125.html

[7]Monsma Stephen.Working Faith:How Religious Organizations Provide Welfare-to-Work Services[R].Philadelphia:U-niversity of Pennsylvania,CRRUCS Report,2002.

[8]郑筱筠.“另类的尴尬”与 “玻璃口袋”[J].世界宗教文化,2012(1).

[9]黄海波.青年会模式:以宗教信仰为基础的社会公益组织及其特征:以上海基督教青年会为例[J].当代宗教研究,2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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