裴智民
(常州机电职业技术学院 就业办公室,江苏 常州 213164)
新中国建立后,高校对贫困大学生提供了多形式的补助,如免收学费、住宿费、书籍费、提供基本生活费等,使他们得以深造。1999年,国家启动了高校贫困生资助政策体系,其中,大学生助学贷款是中心项目之一。国家助学贷款是由银行、教育行政部门与学生共同操作的专门帮助贫困家庭学生的银行贷款,是党和国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用金融手段完善普通高校资助政策体系,加大对普通高校贫困大学生资助所采取的一项重要措施。当前,贫困家庭大学生通过高校出具的学籍证明(或录取通知书),与银行签订相关协议,申请助学贷款。据全国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发布的报告,2012年国家资助学生8 400多万人次,金额为1 100亿元,其中,普通高校受资助人次最多,占总人次的近一半,金额高达547亿元[1]。
2002年,我国首批获得大学生助学贷款的学生进入还贷期,部分学生毕业后拖欠贷款甚至逃债的问题比较突出,由此导致银行惜贷款拒贷等现象。纵观整个帮困助学贷款,不仅在“贷”,而且在“还”的环节上,都有一定的问题。
国家助学贷款规定学生在校期间的利息全部由国家财政承担,毕业后才由自己承担利息,也没有担保要求。这就为部分出于占有隐性补贴或从事其他投资和消费活动的非贫困生提供了空间,有的故意夸大甚至编造贫困程度以获取贷款。因此,在贫困大学生中出现真伪难辨的情况下,一部分可以不贷款的非贫困生获取了贷款,既挤占了真正贫困生的贷款资源,也增加了财政负担。况且,少数大学生不珍惜助学贷款的来之不易,将它用于其他投资或奢侈消费活动,背离了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良好初衷,大大消减了大学生助学贷款的社会效益。
近几年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获贷数额及获贷金额与需贷金额的比例由所上升,但是获贷金额相对于需贷金额的比例,贷款总额偏低,大批真正需要助学贷款的贫困生却得不到资助。部分高校尤其是中西部高校,贫困生的比例远远超过了国家规定的20%,这从政策规定上就使部分贫困生不可能得到必要的大学生助学贷款资助,“事实上,目前获得贷款的学生数远低于国家规定的比例,大学生助学贷款的供需矛盾突出”[2]。
据统计,2009年贵州省国家助学贷款自付利息违约率高达90%,位居全国第一。到2010年12月,违约率达47%,仍居全国第三名,由于政府下大力度整治,2011年4月违约率才降到10%以内[3]。而河南省要好一些,作为河南省国家开发银行开展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在2005-2012年期间累计发放助学贷款42.6亿元,2011年违约率仅为5%。而在2004年,人民银行的一项统计显示,全国助学贷款借贷学生的平均违约率达到28%[4]。助学贷款还款率的高低,直接影响了在校贫困生助学贷款的申请,长此以往,必将会破坏大学生助学贷款还款运行机制。
恶意逃贷是指贷款学生在主观上存在故意,客观上造成较恶劣社会影响的一种逃贷行为[5]。他们有的往往在申贷时就提供虚假贫困材料,寻找社会关系“佐证”,成功编造贫困材料,为随后逃贷作准备。当然,也有的人在毕业后因为收入不高、赡养家庭或自身生存现实之需,或在他人逃贷而未追究的“示范”下萌发逃贷意向。在“逃贷成本”不高的情况下,恶意逃贷者往往铤而走险。这部分人虽然是少数,产生的破坏性却最能构成银行实质性金融风险、败坏社会信用体系。
1.客观因素。贷款学生毕业后,未及时就业或是所找工作的薪资水平低,自给自足、赡养家庭、还债等因素,所以不得不选择违约还贷。也有的是因疾病或事故导致丧失(或部分丧失)工作能力而无力还款。
2.主观因素。主要是一些学生对助学贷款政策认识不到位,还款流程及操作不熟悉,诚信意识及道德水平不够高,主观上认为助学贷款不用抵押和担保,还不还贷无所谓,不会对自己有影响,主观上故意逃债,从而形成贷款违约。
1.管理体制不严。少数高校并未认真履行对应管理职责,审核申贷材料随意,简化调查程序,导致骗贷、利用虚假资料获得贷款等情况的发生。
2.宣传教育不力。部分高校并没有贯彻国家关于贫困大学生进行励志教育的方针,学生获贷后,高校思想政治教育并没有及时对他们进行诚信、感恩回馈社会等方面的教育,通常是仅仅开设几个讲座或组织一两个主题班会,就算完事,没有对他们讲解国家此举的初衷,致使少数贫困学生误认为此为国家之必然义务。
出于经济利益的考虑,银行优先考虑的是见效快、收益稳赚的业务。在国家宏观政策的干预下,银行显得被动、乏力,甚至听之任之。
1.放弃责任。银行贷款额度的不断压减,降低了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政策的辐射范围,违背了社会的公平、公正和正义。
2.管理乏力。按照助学贷款协议,一旦出现呆、坏账,政府将承担买单责任。但是,贷款风险要在若干年后方能显现,有些银行认为有政府“担保”,在工作中疏于管理和防范,不认真行使审核权,出现违约拖欠后又不积极行使追索权,间接增强部分学生的逃贷意识,使逃贷现象愈演愈烈。
3.还贷形式单一。“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贷款还本付息可以采取多种方式,可以一次或分次提前还贷。”[6]但实际情况是,学生毕业时银行只提供两种还款方式,要么在毕业前一次性还清所贷金额,要么按照毕业后6年分期还款,这使得许多贷款学生不得不向银行缴纳本不应该承担的利息,增加还款违约风险。
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实施15年来,尽管经历了多次修改,但始终没有上升至法律层面。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作为一种特殊的无抵押无担保的信用贷款,尚没有缜密的法律规范来作保障,必然就不会有良好的社会环境来实施。国家助学贷款还款制度设计合理与否,决定了偿还的风险性。以还款期限为例,尽管新政策规定还款年限由毕业后4年延至6年,但部分贫困大学生在当前就业压力大或就业后薪资水平低、赡养家庭和成家立业之需的现实情况下,他们的压力仍然十分沉重,还是容易产生得逃且逃的想法。况且,国家对贷款者难以如期还贷或提前还贷等,都没有具体的、可操作的规定。
教育部门对于考入大学的贫困生负责基础信息的调查和证明,确保第一手材料的真实性,杜绝骗贷、提供虚假信息的源头。同时,出台地方政府出具虚假信息将受被追究责任的条例,降低学校和银行的审察成本。陕西省在1区12县成立了县级学生资助管理中心,开展多渠道的贫困生救助工作,使贷款政策、办理程序家喻户晓,建立地方贫困生评定机制,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水平,2007-2013的7年来帮助近8万名贫困学子圆了大学梦,贷款金额4.6亿余元,助学贷款本息回收率年年达100%[7]。
从国外的经验看,网上申请不失为一条降低贷款运作成本的好途径。财政部门和银行协作开辟专门的网站,利用现代化手段降低运作成本。第一,网上申请格式化,有利于银行的规范化管理;第二,由计算机系统进行初步筛选,可以加快工作进程;第三,可以充分利用网络进行宣传、教育、普及以及开展业务。
1.注重大学生诚信教育。高校要加强对学生守信和失信的教育,一方面,要教育在校学生:做一个诚实、守信的人将受益终身,投机取巧则会得不偿失;要学会感恩,感谢国家、政府对贫困家庭的惠民政策,感谢党和人民对弱势群体的关怀。另一方面,注重道德和法制建设。道德是自觉的,超越一定的限度,必须会有法律的伴随。如失信者某一具体的失信一旦超越限度,必将受到惩戒。可以借助网络、官方微信、微博等平台,使其“一处失信,处处受制”、“一时失信,时时受制”。
2.加快构建大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没有一个健全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的风险就很难得到有效的控制。“国外银行的贷款发放和回收非常顺利,正是得益于其庞大的诚信联网体系”[8]开发、建立完善的个人信用征询系统,成为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良性运行的关键。地处经济欠发达地区的地方院校要充分利用现有的资源,建立和完善大学生的个人信用档案和信用评价体系,并利用学生学历查询系统,将取得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的毕业生的个人资料、家庭地址、还款情况、信用等级等有关信息全部纳入查询系统中。
法律对大学生拖欠贷款的惩罚是必须的。美国有这方面的法律,且法律条文明确、清晰,法律程序也比较简捷,法院判决也相对容易,拖欠者很快受到惩处。例如,违约者将失去申请延期还贷及债务免除的资格;政府还可授权给用人单位将一定比例的工资抵充欠款;对恶意欠贷者由法院强制执行,拖欠者还需支付律师费用,等等[9]。
我国没有专项的大学生助学贷款法律,而目前适用的政策效力不力,因此,要进一步完善《关于国家助学贷款的管理规定(试行)》等政策,加快专项立法,加大对失信者的制约和惩处力度,严惩悖信违约行为。各相关高校也应及时出台各类行之有效的还贷约束政策,如将还贷合同的签订与毕业证书和学位证书联系起来,贷款而没有签订还贷合同的一概不发毕业证和学位证等。
建立奖励和约束机制,对于解决学生违约还贷问题,同样具有重要作用。
首先,银行采用利息奖励机制或者利率奖励机制。为引导借款学生尽早还贷,大学生助学贷款在一年内按期还款的将返还1/4的利息作为奖励,在两年按期还款的将返还1/8的利息作为奖励,在三年按期还款的将返还1/16的利息作为奖励,以此类推,或者将毕业后大学生助学贷款的还贷利率改为激励性利率,第一年为5%,第二年为6%,……以此类推。这样将有助于激励借款学生尽早还款,降低学校和银行的管理成本和还贷风险。
教育回报理论认为,政府可以对那些到社会急需、条件艰苦的基层工作的贫困生,给予贷款减免。也就是说,对于毕业后志向国家边疆、西部艰苦地区建设的贷款学生,可享受国家还贷补贴。国家还应该扩大减免政策的覆盖范围,例如:对那些在还贷款期间的,由于天灾人祸,致使借款人丧失劳动能力,或丧失还款能力,减免或允让他们延期还款;对家庭遭遇重大变故(重大病例或主要亲人病故等),也可减免部分贷款;另外,对提前偿还或一次性还清全部贷款;对在校或毕业后在偿还期限内为社会做出卓越贡献的贷款学生也应酌情减免部分偿还额。
在一些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实行较好的国家,贷款发放方的责任明确。例如美国,经办大学生助学贷款的银行在发生贷款拖欠后,银行可以通过电话和信件等方式催促欠款者还款;经过6个月的追讨努力仍无结果者,方可以得到补偿;拖欠贷款,一般都由专门的追款机构负责追讨,违约者的相关责任将被追究;对欠贷率达到一定比例的高校,将公布其情况并取消其贷款权[10]。
我国的大学生助学贷款在发展的过程中不断用法律、行政和经济等各种手段强化相关各方的责任意识,只有相关各方共同行动,各司其责,切实履行自己职责,方能对欠款学生施加更大的压力。如对欠款学生,银行公布其姓名、身份证等相关信息,纳入大学生个人信用征询系统,作为将来该生与银行发生关系的信誉基础;高校在校园网“曝光”,既对在校生是一种施压,也能够通过欠款学生的“同乡”间接施压其生源地;生源地政府接受高校和银行的敦促还款公函,对欠款学生家庭施压,对于拒不还款者,必要时将违约贷款交付追缴机构,等等。
少数大学生毕业后一时找不到工作,还贷无力,这也是国家大学生助学贷款风险的深层次原因之一。这就要求政府、教育管理部门、高校、社会各界都来关注贫困学生,开辟贷款生就业绿色通道,优先提供就业岗位,这是他们及时偿还助学贷款的必要措施之一。
我国大学生助学贷款还款机制不断完善,尽管在工作中还会有种种困难和不确定因素,但只要政府、银行、高校、学生、家长和社会共同配合,优化贷款还款机制,必将惠及至贫困大学生这个弱势群体。对于实现贫困大学生接受教育的公平、公正和正义,培养大学生的诚实守信品德,推动全面小康社会建成的目标实现,意义深远。
参考文献:
[1] 袁贵仁.去年资助学生金额达1100亿元[EB/OL].(2013-11-28)[2014-08-31]. http://edu.people.com.cn/GB/n/2013/1128/c367001-23688303.html.
[2]姒鹭.大学生助学贷款制度之国际比较与启示[J].中国青年研究,2009(1):743.
[3]陈红霞,马丁.风险共担、助学贷款河南模式考[N].21世纪经济报道,2013-05-17(02).
[4]邱晨辉. 助学贷款还息能缓缓吗. [N].中国青年报,2011-09-02(03).
[5]安云初.国家助学贷款的道德风险及防范对策探析[J].当代教育论坛.2006(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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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陕西省延安市开展生源地信用助学贷款工作成绩显著[N].中国教育报.2013-12-18(01).
[8]冯宗敬,杨小亮.完善我国国家助学贷款机制[J].货币政策,2005(23):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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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李红桃,朱俊文.美国联邦担保学生贷款的经验及其启示[J].教育与经济,2002(4):54-5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