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满堂,娄晓晓,刘早秀
(1.福州大学社会学系,福州350108;2.福建师范大学 社会历史学院,福州350007)
随着人口老龄化进程加快,我国老年人口比重不断上升,正以超越发达国家老龄化速度进入了老龄化社会。据2010年的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的数据显示:我国60岁及以上人口占总人口的13.26%(即17 765万人),其中65岁及以上人口占8.87%。中国人均收入水平还处于世界中下水平,“未富先老”的人口老龄化趋势,将不可避免地给社会带来各种挑战。高龄化和空巢化老年人口的增加,再加上城市家庭小型化的发展趋势,以及日益普遍的“四二一”家庭人口结构使得基本依靠子女、亲属照顾的传统家庭养老功能弱化。另外,中国社保基金存在较大的支付风险,难以保证每一位到退休年龄的工作人员都能获得较充足的养老金,以安度晚年。这一切都对养老事业的发展形成了巨大压力。
对于老年人进行有效的照料服务,需要家庭与机构的支持,更需要充足的资金的支持。但现在我们的养老事业,面临养老金不足、家庭支持不足、机构护工有限等问题。面对日益庞大的老年人口群体,单纯依靠家人,以及专业护工显然不足以解决问题。借助养老保险制度中的养老金互助设计,人们发现养老过程中也可以搞“服务互助”,即依靠家庭成员以外的非老年人以及“相对年轻”且“健康的”老年人照顾年老的且身体不健康的老年人,两类人群是在自愿的基础上结合起来,相互扶持、相互照顾。[1]这就是当前发达国家较为流行的“互助养老”,目前中国某些省市区也在积极将互助养老理念应用于养老实践。
这也是一种社会参与式养老,年轻的照顾年老的,待自己年老时,也有社会人照顾自己的老年生活。这种互助养老具体包括以服务换服务的“服务与时间储存”志愿敬老服务等运作模式,老年人结伴而居的拼家养老、老年人在养老机构内相互照顾的互助养老。互助养老模式应用于社区居家养老,也可以应用于机构养老,可解决老年照顾服务与护理员短缺等问题,同时也可以为老人提供多层次的社会互动的机会,丰富老年人的老年生活。本文试图通过对互助养老模式理论体系、模式实践及其功能的架构等几个方面进行予以阐述。
互助养老作为一种理论构想,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这就是人力资源理论、非政府组织理论与社会交换理论。人力资源理论让我们看到老年人也是重要的人力资源,是可以开发利用的;非政府组织理论提醒我们在解决老年人养老问题时,可以发挥社会团体的力量,特别是老年人群体自己的组织逐步形成协会的作用;社会交换理论让我们看到老年人在互助过程中,交换的不仅仅是服务,还有价值、尊重等。
人力资源理论认为,所谓人力资源是指劳动力资源或劳动力,是指能够推动整个经济和社会发展、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总和。具体指在一个国家或地区中,处于劳动年龄、未到劳动年龄和超过劳动年龄但具有劳动能力的人口之和。从这个定义来看,老年人口群体中,只要有劳动能力的人仍是具有价值的人力资源,仍然可以创造价值,为社会作出贡献的。1982年维也纳老龄问题世界大会通过的《老龄问题国际行动计划》所指出的:“老年只是每一个人的生命期、事业的经验和自然延续。而他的知识、能力和潜力,在整个生命周期都一直存在。”这种认识事实上既肯定了老年人的价值,又承认了老年人对于社会经济活动参与应有的权利。[2]
人力资源理论认为,教育和培训是人力资源开发最重要的渠道,老年人通过教育与培训仍然可以为社会作出新贡献。面对中国老龄化社会的到来,老年人的人力资源开发得到各方面的重视。面对养老事业中的护理人员不足等问题,老年人可以经过教育与培训,承担起一定的养老护理工作,“助人自助”,在此过程中,也可以丰富老年人的生活、陶冶老年人的情操,其收益是多方面的。
第三部门是指相对于政府、企业之外的社会组织部门,主要是非营利组织(NPO)或NGO等,它们向组织成员或外部成员提供非垄断性公共物品或准公共物品,其组织目标则是集体利益或公共利益,能够在社会多元化进程中“填补”政府功能的空白与“市场失灵”等问题。为提高老年生活质量,老年群体也在社会各方面支持下成立老年互助组织,通过志愿服务等形式解决老年人权利保障、休闲娱乐等方面的问题,这方面最重要的组织就是社区老年协会。到2010年年底,全国共有各级老年协会40多万个,参加人数达4 389万人,各地老年协会在自我服务我管理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福建沿海农村地区,几乎村村皆有老年村民自发成立组织——老年协会(或称“老人协会”“老人会”“老年人协会”等);在市区内,由村庄改制为居委会的城市社区中,也有这类组织。村老年协会是村老人自发成立的互助组织,受村委会领导,是被农村基层政府认可的“合法组织”。
从社会交换理论看来,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到某种能够带来奖励和报酬的交换活动的支配,因此,人类一切社会活动都可以归结为一种交换,人们在社会交换中所结成的社会关系也是一种交换关系。交换品不是通常所说的物品与金钱,也包括赞赏、表扬等。社会学家将其分类为“内在性报酬”和“外在性报酬”两大类。内在性报酬是指从社会交往关系本身中取得的报酬,如乐趣、社会赞同、爱、感激等;外在性报酬是指导在社会交往关系之外取得的报酬,如金钱,商品、邀请、帮助、服从等。[3]
老年互助养老也可以基于交换形式展开,这里所说的交换并不是金钱,而是劳务、时间,另外还有奉献与尊重的精神。这种交换实际上也是一种激励,鼓励人们自觉地帮助他人,帮助他人就是帮助自己。这种理论的应用成果就是最早在西方发达国家推行的“劳务储蓄”或“时间银行”制度,即非老年人可以通过参加养老服务积累劳务或时间,等自己年老需要服务时换取别人的服务。德国政府很早就实施了一项特殊的政策,以解决老年人护理员短缺的问题,其基本内容是:公民年满18岁之后,利用公休日或年假日义务为老年公寓或老年病康复中心服务,不拿报酬,但参加老年看护的义务工作时间可以累积起来,通过“义务网络管理系统”存入提供服务者的时间储蓄卡或劳务档案中。到公民年老或需要帮助护理时,再把这些储存的时间”提取出来,享受免费照顾。德国政府的这种做法得到了公民的拥护,成为公民在参加志愿服务时的自觉行动。[4]
西方国家最早进入老年化社会,有许多较成熟的互助养老经验可供我们学习。国内学者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注意到西方的互助养老活动。通过清华同方的中国期刊网检索,从1990年到2012年的22年中,篇名中含有“互助养老”的论文有29篇,其中有6篇是讨论养老保险的;如果精确检索,则有10篇。在23篇“互助养老”为主题的论文中,2012年的论文就有9篇,2011年为5篇,2010年为3篇。由此来看,互助养老的理论与实践正在得到中国学界的关注。最早在论文中介绍介绍“互助养老”的是时任教中国人民大学的穆光宗教授,该文题为:《建立代际互助体系,走出传统养老困境》,发表于《市场与人口分析》1999年第6期。到2011年时,有更多的学者与地方政府注意到互助养老模式的价值,并以试点方式推行,效果良好。
考虑互助养老多依托社区开展,我们再以论文名题目含有“社区老年服务”为检索词,并以“精确方式”检索,共获得24篇文献,其中有6篇是介绍西方发达国家的社区老年服务经验的,主要介绍是英美日本,其中介绍日本的就有4篇。[5]这种现象体现国内学者对于西方国家经验的重视。
“互助养老”是从理论上看,是可行的;在西方国家与中国近年实践应用中,也被证实是切实可行的,且收效显著。在此,本文简介互助养老理念在国外与中国的应用实践模式,以取长补短,促进互助养老事业的发展。
1.西欧国家的时间银行互助养老
在英国、德国等欧洲国家都有以“时间银行”的形式来开展互助养老服务。会员通过为他人提供服务来储蓄时间,当自己需要帮助时,再从银行提取时间以获取他人服务。其实质是通过时间银行这个中介,用时间来量化服务,实现劳动成果的延期支付,从而在社区达到互助共济之目的。在德国,社区老年人共同购买一栋别墅,分户而居,由相对年轻的老人照顾高龄老人,还有的地方安排大学生和独居老人合住,由大学生照顾老人,大学生可获得免交房租的优待。[6]
2.美国的社会参与式自助养老
美国文化强调自强、自立,不能单纯地依赖政府和社会,所以政府提倡自助养老,政府与社会提供各种项目帮助老人做力所能及的工作,发挥其自身价值。一是祖父母的养育项目,指低收入的老人每周为残障儿童工作一段时间以获得报酬。老人可以给这些孩子个别的关注、友谊和建议;还可以帮助孩子完成家庭作业,并把自己的经历和智慧告诉他们。二是为老年人提供的雇佣项目,老年人可以到老人服务中心、学校、日间照顾中心等做力所能及的兼职工作,并领取一定的薪水。三是老人帮助老人的老年人互助项目,指雇佣低收入的老人去帮助生病的、年老的等各种有需要的老人,如陪伴、聊天、做饭等。四是老年志愿者项目,指社会服务机构、红十字会以及福利团体等招募和培训老年志愿者,让他们在社会工作者的指导下做些志愿性服务,如接送服务对象、为卧床不起的人购物、让医院中的病人心情愉快、做维护性工作等。美国社区老年服务种类繁多,有日间护理中心、老人服务中心、廉价营养午餐项目等。
3.日本社区居民互助养老
非营利组织是日本养老服务中的主要力量,承担80% 以上的社会养老服务。日本的非营利组织可以划为四种类型:社会福利协会型、政府助手型、社团组织经营型和居民互助型。由于日本政府沿袭国家福利模式,对非营利组织的支持和发展缺乏政策和法律的援助,所以规模宏大、资金雄厚的非营利福利组织体系相对比较弱,而活跃在社区层面上的小规模、自发形成的自然组织比较发达。其中居民互助型就是一种小规模的贴近居民生活的福利非营利组织,所提供的福利服务已经成为居民生活中不可欠缺的一部分。它是生活在同一社区中的居民之间,本着邻里互助的精神自发性成立的一种福利服务供给体,目的不在于营利,而在于通过互帮互助营造一种民主管理体系和比较宽松的社区生存环境。它的经济来源和劳动力来源主要依靠政府资助、社会捐助、经营收入以及志愿者提供的无偿劳动。由于居民互助型组织具有成本小、亲情浓、能够满足居家老人需求的优势,近年发展速度非常快。
20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中国步入老龄化社会,中国城乡社区也在积极探索社区养老问题,其中互助养老理念也被实施。综合各地实践案例来看,主要模式有三种,第一种是城市社区中的服务与时间储蓄型的,这个需要地方政府与志愿服务组织参与;第二种是农村社区的老人互助模式,主要是发挥老人协会与社区居委会的组织与动员能力,为居家养老提供老年照顾服务;第三种是在养老机构内的老人互助,也是利用动员与参与方式解决老人互助问题。
1.城市社区互助养老实践
上海是中国率先进入老龄化的大城市,上海也是最先尝试互助养老的。据国内较早在论文中讨论互助养老经验的学者穆光宗教授介绍,上海社区早在1999年就开始尝试推进时间银行制度。到1999年6月,日趋成熟的上海“老年生活护理互助会”走上了制度化、规范化和法制化的轨道。“老年生活护理互助会”实行会员制度,其业务主要是组织会员开展增强老年自我保健意识和能力、搞好老年人生活护理和心理保健等知识和技能的培训活动;互助会的老人生活护理分“劳务储蓄”和“货币互助”两种。参加“货币互助”的会员每年需交纳一笔护理互助费,因疾病或正常衰老导致生活不能自理时,可向互助会提出申请,经核准享有每天最多4小时的护理劳务或护理费用补贴。参加“劳务储蓄”的会员,在部分或完全丧失生活自理能力时,可向互助会提出申请,由互助会向其提供护理劳务服务,服务的有效时间原则上与该会员在互助会储存的护理劳务的总量相当。特别有意义的是,互助会实现全市计算机网络管理,提供服务者人手一册全市通用的“时间储蓄卡”,可以转让和继承。此外,如果所处地没有合适的低龄老人为会员提供服务,互助会将为会员请钟点工服务,以保证兑现会员的“劳务储蓄”。
为了更好地推广互助养老模式,上海老龄事业发展中心制定一个长期性“老伙伴”互助养老项目,并承接给社会组织。以社区成员之间的情感为纽带,开展与家庭和社区生活密切相关的互助服务,服务对象主要是80岁以上的高龄老人和子女不在身边的独居老人。具体承接这一项目的社会组织,将在社区中招募低龄的老年志愿者,并对志愿者进行培训。培训内容主要包括心理关爱、慢性病防治、老年人居所的意外防范三个方面。经过培训的老年志愿者将定期与高龄老人沟通,具体方式包括上门聊天、电话访问及通过社区老年活动室等平台组织活动,以让独居、高龄老年人建立更多的社会联系,得到更多的社会关爱。[7]
近年来,互助养老理念在其他城市也得到实施,如广州市的低龄健康老人照顾高龄人的“时间储蓄”互助模式,武汉、青岛市的邻里互助模式。为缓解居家养老压力,广州考虑在各社区推行互助式养老模式,即低龄健康老人照顾高龄老人,无论是出钱还是出力,由政府记下贡献程度。目前广州市越秀区正在开展以公民养老互助服务为主题的养老服务储蓄服务试点,发动低龄健康老年人为孤寡、独居、重病、高龄老人提供服务,并把服务时间以小时为单位“储蓄”起来,在自己需要时可提取“时间”接受服务。政府通过开办的中介机构把人们为老年人服务的时间记录下来,待他们自己不能动有需要时,再优先享受养老服务(如60岁老年人照顾70岁以上的,待自己70岁时再来享受别人的服务)。[8]武汉、青岛市的邻里互助模式主要通过社区居委会来具体推动。首先在全市范围内,以社区或者街道为单元,建立健全所有55岁以上老人的信息资料,包括经济状况、收入、住房、爱好、生活方式、婚姻状况等,这些资料输入计算机后共享,居委会工作人员和每个老人随时可以上机或者上网查阅。对于单身的空巢老人,鼓励其寻找生活伴侣同居;对于不和子女一起生活的正常夫妻,鼓励他们和另一对夫妻结对生活,组成临时大家庭。[9]
2.农村社区互助养老实践
中国农村地区也在自发推进互助养老,其中比较典型是福建老年协会推进的社区老人互助,以及河北、湖北等地政府推进的互助养老服务。福建乡村老年协会会长多是由有知识、有领导能力的老年人担任,他们大多是退休回乡干部,社会威望高,号召力强。老年协会也都有自己固定的活动场所,不过多数活动场所都附设在祠堂或村庙中,这使得祠堂与村庙有了新的用途。活动场所内备有电视、书报、杂志、棋牌、躺椅等,供老人平时休闲娱乐,非老年村民也可以参与活动。因此,村庄老年协会活动中心也是社区公共活动中心。老年协会经费来源渠道较多,主要有村委会拨款、会费收入、社会捐助收入与经营性收入等。依托较充裕的经费支持,老年协会开展的活动也较多。平日里,老年协会会员在固定的老年协会活动场所内活动,老人们可以在这里打牌,下棋,看电视,看书报;也可以喝茶聊天、休息等。每逢节庆日,老年协会要举行联欢会活动,最隆重的是九九重阳节,活动内容有放电影、唱戏、聚餐等。村财政收入较多的村庄每年还组织老年人外出旅游一次。有的老年协会还会给每个年龄逢十的会员过生日、送纪念品、摆生日宴等,丰富了老人平淡的晚年生活。当某个老人生病时,老年协会将登门慰问,请医送药,对重病号派人轮流护理,一些卧病不起的老人,老年会也会定期派人上门探望。若遇到村中老人去世时,老年协会派人送上数百元慰问金到丧家,并送个花圈表示哀悼,还安排老人参加葬礼,有老人乐队者则为葬礼奏乐。如果某个老人与家中成员发生纠纷,会长将根据不同情况进行针对性的调解,教育该老人的子女要孝敬老人。发生损害老人权益的事情时,会长将督促村委会予以处理,以监督老年人权益保护法的执行。乡村老年协会的存在较好解决了老年人权益保障与休闲娱乐问题,增强了老年朋友对协会的归属感,使老年协会真正成为老年人的“家”。[10]
湖北省探索建立没有围墙的养老院与河北农村的幸福院项目。湖北省自2011年开始在全省开展农村互助式养老服务试点,由湖北省民政厅负责推行。一年多来,全省建立村级农村互助照料活动中心近400个,互助式养老要完成“五个一”建设:建设一个老年人互助照料活动中心、成立一个养老服务互助协会、配置一套满足基本服务需求的设施设备、建立一套日常活动管理制度、形成一个正常运行的长效机制。[11]河北省农村社区的互助幸福院项目也是一种农村社区与养老院相结合,以家庭互助养老为理念,以解决服务供给问题。[12]“幸福院”是以村集体名义主办,不配备服务人员,以共同生活老人之间相互帮助的方式为主,场所上因地制宜,管理上坚持自愿、自主与自保的原则。[13]这种乡村社区养老互助模式要求乡村拥有较高的自治传统与一定的集体经济基础,否则,互助养老只是空中楼阁。从实际运行效果来看,还缺乏相关的配套机制,社会参与不足,许多细节问题还需要细化。[14]
3.养老机构内的互助养老实践
一些养老机构也在机构内部探索老人互助,其中最典型的是广西重阳老年公寓的养老机构内老人互助活动。[15]广西重阳老年公寓在探索新养老模式过程中积累了一些互助养老模式的实践经验。入住养老机构的老人在年龄、性格、爱好、入住时间乃至知识程度、贫富差距等诸多方面都参差不齐,而养老机构又因受制于运营成本、床位紧张等诸多因素,往往只能将老人按护理级别进行分类安排。在这种安排下,老人间就出现一种“知己”难求的局面,久之便会抑郁、自卑、厌恶养老机构、甚至轻生。如何妥善解决这个问题,直接影响着在养老机构中实践互助养老模式的成败。重阳老年公寓经过多年经验探索,采取了三项措施。
(1)由专业社工对老人兴趣爱好进行摸底调查,协助老人组建兴趣小组。老人入住养老机构后,由社工对老人的心理状况、爱好、行为习惯等诸多方面进行评估,排解老人之间矛盾,招募拥有共同兴趣爱好的老人开展各式各样的兴趣小组活动。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给老人调换房间,帮助他们“找朋友”。这样通过社工的工作,一个多人间就形成了一个微型的互助养老点。养老院对老人自发组织的兴趣爱好小组给予扶持,如帮助联系活动场地,协助解决器材问题,对开展活动较好的兴趣小组给予表彰。
(2)组织在住的热心老人成立老人共同管理委员会。养老院将那那些当过领导干部,组织能力与活动能力强的老人吸收到共同管理委员会中,调动老年人提升自我管理能力,让共管会中的老年人参与老人之间矛盾协调、老人互助活动组织,以及院务民主管理等,让老人在帮助别人的同时,自身也得到极大的心理满足。通过这种共管活动的开展,老人们有了困难与问题,都会主动找到老人共同管理委员会,有些问题在老人内部就解决了,大大减轻了护理人员的工作负担。
(3)公寓对机构外老年团体开放了露天舞池、健身器材等许多设施,加强对外交流。养老院将院内公共健身设施对外开放,吸引院外老年人到院内活动,将使广西重阳老年公寓成为一个开放式的老年社区,丰富了入院老年人的生活。这种开放式的养老机构有助于满足老人的交流需求,也是一种老人互助模式。
就目前来说,互助养老模式的推动大都是以民间机构主导、老年人自愿参与的方式聚在一起,老年人相互帮扶及相互救济。这是一种道德层面的互助,这种模式在相对年轻且身体好的老年人占大多数的情况下比较适合,但这种相互帮扶救助是出于伦理道德,没有强制约束力,且存在服务力量单薄、运营资金缺乏保障、服务质量较低等问题急需解决,以推进社会化养老服务的进程。
1.缺乏相关政府部门的支持与推动
就目前来说,我国互助养老模式还处在摸索阶段,具体的内部管理主体不明确,相关规章制度不健全,涉及各类活动安排、矛盾纠纷处理等具体事务很难协调起来;同时,在运用互助养老模式为脆弱老人提供服务的过程中,难免有服务不到位的情况,粗放式的服务甚至可能出现事故,这些潜在的风险由谁来承担、如何解决都是很模糊的。另外,就“时间储蓄”互助模式来说,其所要求的相关制度保障更是迫切,一方面,该模式的运行程序比较繁杂,从建档、申请条件及时间存储都需要相应的制度加以规范;另一方面,由于服务人员参与的初衷不一,有的是出于道德层面,有的是为降低自身在迈入老年时所带来的风险做准备,在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其在服务过程中的服务态度及服务水平参差不齐,这必定会影响互助养老服务的正常有序发展。一些部门对开展和加强社区养老服务的重要性和迫切性认识不足,观念落后,没有积极开展和鼓励相关民间组织加入到互助养老服务的市场化运作中来。可是,现有的服务能力有限,服务力量薄弱,服务形式单一,没有专业的服务组织加入,难以有效提升互助养老服务工作。
2.民间组织与社会参与力量较弱
作为一种新生事物,互助养老服务仅仅依靠政府倡导及扶持是远远不够的,如果得不到社会力量的支持和参与,就很难维持下去。在现阶段,许多地方还没有建立健全老年互助组织,如社区老年协会组织的覆盖率较低。另外,许多民间组织甚至老年人自身及其子女对互助养老服务这个概念比较模糊,对这个贴合实际的新型养老模式还有待进一步认同和了解。
3.互助养老模式的启动及持续资金缺乏保障
目前,维持互助养老模式运行的所需资金大都来自政府拨款,部分文体设施由社会捐赠获得。整体来说,互助养老服务的资金来源渠道比较单一,这种仅仅依靠国家投入和主办求发展的互助养老模式不能满足社会日益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在这种情况下,互助养老模式可能会陷入缺乏后备资金,吸引不到合适的人员,缺乏足够的资源支持的困境,该模式的持续性发展也因此失去了动力。
4.相关服务培训与保障机制有待进一步加强
由于老年服务人员缺乏相关专业服务教育背景及服务技能的培训,所能提供的服务仅仅停留在提供探视、简单家务、代为购物、陪同聊天等基本层面上,致使日常照料护理的技能、技术都还跟不上老年人快速增长的需要,“互助养老”服务的口号虽然响亮,服务质量却难以保证,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居民对互助养老模式的认可,从而阻滞了互助养老模式的整体有效性的发展进程。
在社会养老形势严峻、家庭养老及机构养老模式难以支撑的情况下,各地区推行互助养老模式具有明显的现实意义。在发展互助养老模式过程中,集体的服务方式是多样化的,可以发展老年人自身志愿性地互助养老方式,也可以用NGO的形式加以辅助或代替以充分培育和激活民间社区的社会资本。[16]显然,在发展互助养老模式过程中,需要政府、社会和社区等多方的共同努力,加大社区互助养老队伍,拓展互助养老资金来源渠道及具体服务模式,促进互助养老服务得以充分有效的发展,增强社区的凝聚力和社区和谐,从而减轻社会养老压力,促进社会发展。
1.政府加大宣传与投入,促进互助养老服务的持续性发展
在推行互助养老模式过程中,政府应加大对互助养老服务的资金投入,使更多老年人享受到政府购买和社会提供的服务,完善互助养老点服务设施建设,健全老年福利体系,以更好地为社会老年群体提供多种形式的养老服务。同时加大宣传力度,鼓励社会各界积极关注养老事业,鼓励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向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站捐资、捐物或提供无偿服务,积极探索并建立与市场经济相适应的互助养老社会化服务体制,这样既能拓宽互助养老资金来源,又能满足社区不同层次老年人的服务需求,促进了互助养老模式的持续性发展。
2.加快互助养老模式的制度化及法制化建设,使得互助养老服务健康有序发展
目前,我国的互助养老模式虽大都是政府为主导,以自上而下的方式展开,然而与之相关的法律、法规及制度化建设严重缺乏,如我们国家到现在还没有一部“志愿服务法”。同时,需要加强诚信体系建设,设定较清晰的服务标准,对服务质量进行有效评估,对服务时间准确登记存档,为以后“服务时间储蓄”的接续服务提供证据,确保服务提供者享受相应的服务资源。同时还要确保“时间银行”中存储的劳务能在不同机构中“通存通兑”。因此,建立相应的制度和法律法规是互助养老服务模式正常运行的必要保障,不仅可以维护服务对象和服务提供者双方的权益,对服务人员提供的“时间储蓄”服务加以法律层面的规定,还可以促进互助养老模式的有效运行。
3.以老年协会为依托,引导社区老年互助的深入开展
新时期如何发挥老年协会在互助养老事业的积极作用呢?笔者认为可以依托老年协会推进社区互助养老,具体办法是通过培训、经济资助、表彰等方式进行引导。[17]对于社区中没有老年协会的,要协助其成立;对于已有老年协会组织的,要激发其活动的积极性,必要时给予经费资助使其在维护老年人权益、开展老年人互助过程中发挥积极作用。对于开展社区互助养老活动较好的组织,可通过表彰激发更多的老年协会自觉从事社区互助养老活动。
4.加强对志愿服务队伍建设与培训,深化互助养老服务内涵
积极鼓励志愿者参与到养老服务中来,完善对志愿者的意愿及服务特长等相关信息的登记,以方便对志愿者进行分类,并对其进行培训。拓展互助式志愿者服务,使志愿者尽可能地发挥各自的专长,有针对性地开展服务,提高服务效率。这种专业人员和志愿者服务人员相结合的互助养老服务队伍,从不同的侧重点为老人提供各类服务,保障了互助养老服务的质量,丰富了互助养老模式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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