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奇玥
对公司治理的探究早已成为经济学家与法学家共同关注的问题,《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的作者阿道夫·A·伯利与加德纳·C·米恩斯从法学与经济学的角度对现代公司的演变做了详尽的阐述,并将这一过程称之为“公司的革命”。公司革命在根本上改变了公司的特征——所有权与控制权开始分离、经济权力集中、股票所有权愈加分散。随之,财富、企业、首创精神、利润动机、竞争等每一个经济概念都在发生实质性的变化:资产证券化逐步取代有形财产;由私人自治组建的企业受到国家经济政策干预;企业的首创精神由关注个体利益到实现集体利益;利润动机不仅是为了获得物质财富而且还要满足精神需求;巨型企业垄断带来的优胜劣汰将不再是市场经济主流,各利益阶层的合作共赢成为新经济时代的趋势。笔者认为,公司革命所导致的思想与实践的改变对现代公司治理产生重要影响,这种改变正是经济法理念社会本位、公平正义、整体利益的体现。
传统意义上的公司是由个人或小团体所有,公司由他们自己或任命的人来经营。股东居于公司治理的主导地位,股东是所有者同时也是决策者、执行者。这种“股东会中心主义”源于公司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合一性,股权高度集中于少数个人或家族的大股东,公司的大股东通常也是经营者,掌握着公司的经营大权。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20年代公司的所有权与控制权开始分离,公司的大多数股东不再直接从事经营活动,但是少数大股东通过持有较高比例的股票依然对公司的股份进行着控制,并对公司的经营战略以及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任免有着重大的甚至决定性的影响。
随着准公共公司的出现,股票所有者(股东)人数增加,所有权分散化,股票所有权者(股东)从主动性财产的投资者转变为被动性财产的享有者。所有权(股权)与控制权出现实质性分离,大部分所有者实际上没有控制权,实际控制权仅靠少数股权维持。此时,公司被一个大集合体所取代,财富、工人、所有者结合成一个在经营者统一控制、统一管理之下的生产组织:公司的财富可以通过个人购买股票或债券直接获得,或者通过保险公司、银行、信托公司投资而间接获得;雇佣的职工通过贡献人力资本来获取报酬;所有者对财产的权力、责任让渡给了具有控制权的董事、高管、机构投资者。股权价值与公司董事高管的经营有关、与基金投资者有关、甚至与政府政策引导有关,因此准公共公司不再是私人企业的角色,它由传统上单一的股权转变为包括股东在内的董事、高管、雇员等利益相关者拥有的多重所有权。可见,传统公司治理是由股东会、董事会及高管构成的内部治理;现代公司治理演变为不限于股东、董事、高管的相互制衡,而是由广泛的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债权人、职工等与公司有利益关系的个人或集团参与的共同治理,通过一系列内部或外部的制度安排,使各利益相关主体之间的权利、利益和责任相互平衡,以实现公平和效率的合理统一。
《现代公司与私有财产》并未提及 “利益相关者”,但书中“利益相关”的概念为后世学者定义“利益相关者”奠定了基础。“利益相关者”(stakeholder)最早出现在1963年斯坦福大学研究小组(SRI)的内部文稿中,是指“没有其支持,组织就无法生存的群体,本质上包括股东、职工、消费者、供应商、债权人和社会”;之后,弗里曼(Freeman)等学者将此概念框架拓展,弗里曼认为利益相关者是“任何能够影响企业组织目标的实现或受这种实现影响的群体或个人”,将影响企业组织目标的个人或群体以及受其影响的个人或群体都看作是利益相关者,如社区、政府、环境保护组织等实体组织。20世纪80年代末开始,美国部分州开始修改公司法,增加了利益相关者条款,要求公司管理者不仅要为股东服务,还要考虑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在此,笔者仅就影响公司发展、与公司有直接利益关系的核心利益相关者作简要阐述。
随着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治理公司的权力由股东向控制者(经营者集团)转移,公司利益也由股东向控制者转移,这已经极大改变了股东的地位:由之前能掌控公司的一切到现在法律仅留给股东一种松散的期望——股东期望获得其投资的利润;之前股东是公司的准合伙人、企业主、经理,具有行使财产、参与经营的权力和享有利润的权利,而现在,大部分股东参与经营权力已丧失,已转移给了控制者,股东成为了资本的提供者与利润的享有者。股东与公司债权人的地位已经没有实质性区别,股东至上的观念已不在,甚至股东要服从于控制者的意志,股东的个人利益可能会为公司经营的整体利益作出牺牲。
经营者包括公司的董事和高管,他们获得公司章程赋予的权力,承担对公司业务和资产行使支配责任。他们向公司投入了有形资产(人力资产)和无形资产(智慧),一旦公司亏损,就会面临投资损失,所以经营者具有参与公司治理的主动性。但是与传统公司治理不同的是,现代公司治理中股东与经营者不再是委托代理关系,而是信托关系,即经营者管理公司不是为股东个人利益服务,而是为追求其自身利益的最大化,所以可能会导致经营者行为有损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
债权人为获取利息收入,对公司提供借贷等外部融资业务。以银行为例,银行发放贷款却无权干涉公司的经营,但银行要求还本付息的权利使它获取的投资回报成为一种法律权利。银行参与公司治理表现在大宗贷款和信用、担保、相互持股、提供管理资源、投资顾问、派遣董事、受托管理、筹划债券发行、参与重组等方面,不仅与公司建立债权债务关系,而且对公司经营进行监督,尽管银行很难具体、实际地限制公司的资金使用,但是它有权对公司的借款用途进行监督,以保证公司到期能够还本付息,降低银行贷款风险。
现代公司的发展对人力资本的需求较高,作为人力资本所有者的职工在公司治理中的地位日趋增强。职工参与公司治理,有两个理论基础来源:其一是人力资本所有权,经济的发展越来越依赖人力资本(如技术)而非物质资本,职工能够提供技术、技术创新等人力资本;其二是经济民主,职工参与是一种民主的表现,传统公司治理的民主原则体现为资本民主即资本多数决,参与治理的主体是股东,而现代公司治理要求享有民主权利的职工参与公司治理,例如公司内部设立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职工个体在为公司提供人力资本的同时,应当获得相应的工资报酬、安全福利保障及其他涉及人身的自由权利;工会在公司治理中也发挥了一定作用,它成为职工维权的途径之一。此外,消费者参与公司治理体现在对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进行监督,消费者的监督有利于公司提升产品质量和履行社会责任。在金融市场条件下,消费者作为市场交易的弱势群体,知情权、公平交易权、信息安全权等易受到侵害,消费者组织、政府组织或行业协会亦发挥着监督和保护的功能。
学者们大多从人力资本、现代产权、现代契约等理论中探寻“利益相关者”理论的经济学意义,笔者从经济法理念的视角阐释“利益相关者主义”在现代公司治理乃至整个社会经济中存在的合理性。经济法理念的本质可以概括为:社会本位、整体利益、实质正义和结果均等。
社会不是简单的个人集合而是客观存在的实体,既然是个整体,社会本位应以社会整体为中心,较之个人本位,社会本位无疑是一个崭新的法律理念。传统民法调整单个自然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保护某特定个人的权利就必然会对其他特定个人的权利进行限制;而经济法调整“个人与社会的关系,它要求法律在确认个人独立地位的同时承认社会和社会公共利益的独立地位”。个人本位既可以是权利本位也可以是义务本位,而社会本位主张权利本位而非义务本位。
传统公司治理是“股东会中心主义”,公司的经营目标在于所有者(股东)利益的最大化,获得授权的经营者只有按照股东的利益行使控制权才是公司治理有效的保证。而现代公司治理是“利益相关者主义”,利益相关者包括股东、董事、高管、债权人、职工、消费者等,公司不仅仅是为了实现股东利益最大化,而是将不同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纳入其中,以实现各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这就体现出了经济法的社会本位思想,社会本位以社会整体为中心,以社会各群体的利益为重。公司治理看似平衡公司内部股东与董事、高管之间的利益,事实上公司经营状况还影响到公司职工的利益、公司之外的债权人的利益、消费者的权益等,这就涉及整个社会群体——劳动者、债权人、消费者等的权益保护,实现利益相关者之间利益平衡的社会本位思想在现代公司治理中得到了充分体现。
实质正义与形式正义相对应。形式正义着眼于民法上单个自然人在法律地位上的平等,以实现抽象的人格平等和个人自由为条件,将人视为完全相同的理性人,而不问个体行为的结果,忽视客观存在的人所处的环境和其自身所具备的一切具体特征,是一种个体公平、机会公平。实质正义与罗尔斯的“差别原则”为代表的社会正义观相契合,它承认每个个体都有社会时空上的差异,先天条件和后天生活环境的差异,强调每个社会成员所能拥有和获得的机会和条件是不可能相同的,实质正义超然于权利行使之上,直接关注利益实现过程的公平。结果均等是实质正义的表现形式,在承认个体差异的前提下,以过程公平来追求最终个体利益需求的满足,以致达到社会整体公平;而与结果均等相对应的机会均等具有先在性,是一种起点式的公平,强调在对资源、社会合作利益及负担进行分配的时候,所有主体平等。
公司治理的功能要求配置责、权、利三者统一,利益相关者参与公司治理,在公司治理中所处地位是有差异的,对公司的贡献也是不同的。股东投入资本,董事、高管、职工投入人力、智慧,债权人比如银行向公司发放贷款、对公司的资本经营进行监督,消费者购买或接受公司提供的产品或服务;因此,利益相关者所能拥有和获得的机会和条件是不可能相同的,股东获得投资回报,董事、高管、职工获得工资报酬和福利保障,职工还获得涉及人身的自由权利,债权人获得利息收入,消费者获得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等一系列权利,这些获得的权利和利益都是无法用统一标准去衡量的,但是为了平衡各利益相关者的利益,现代公司在承认利益相关者具有身份地位差异性的前提下,通过经营管理方式去追求一种过程的公平,从而使得这些利益相关者最终能够获得各自利益需求的满足,这就是经济法实质正义、结果均等的体现。
社会整体利益建立在个体利益基础之上,表现为个体利益的最大化 (既有物质利益又有精神利益)、个体利益的普遍化(不是个体利益的简单相加,而是个体利益相互博弈的结果)以及个体利益的持续化(既包括当代利益又包括未来的利益);经济法对社会整体利益的维护是建立在维护正当的个体利益之上的,尤以个体利益最大化的实现为目标。
所有权与控制权的分离,公司的大部分股东拥有所有权没有控制权,实际控制权掌握在公司的董事、高管手里(尤其是高管,因为他们直接参与公司的管理),他们经营管理公司不仅是为了自身利益,还为众多股东、其他利益相关者以及整个公司的利益,相对而言,自身利益显得微不足道。由于没有利益的驱使,一方面董事、高管会怠于公司的经营管理,另一方面,他们会为了自身利益的最大化,做出有损公司利益和股东利益的行为。因此现代公司治理的早期阶段通过物质利益来激励高管行为,伯利与米恩斯为公司高管的经营管理行为提供了一个早期的朴实的陈述:“那些控制着公司的人,即便他们也拥有大批股票,仍可能会牺牲公司利益来为自己谋利,而不是为公司谋取利润……如何去激励现代公司的经营者根据所有者的利益操办企业……通过授予关键的高层主管人员以超出现有市价的某种固定价格购买股票的选择权,这就向他们提供了一个使股份业绩最大化的强有力的激励。”
物质激励满足了经营者物质利益的需求,但是马斯洛的需求层次理论表明,人在满足基本生存和社交需要之后,最高的需求是实现自我价值。现代公司治理在关注对经营者物质激励的同时,更应重视满足其精神利益的需求,比如提供培训学习、旅游度假等机会,给予荣誉称号的表彰,提高其社会地位,对其精神激励;也可以是建立一种类似日本企业的家庭式的企业文化,形成企业内部的融洽氛围。总之,现代公司治理尤其应当重视经营者利益与职工利益,实现个体利益的最大化,这是经济法理念整体利益的体现。
由传统公司治理到现代公司治理,由物质资本投入为主到人力资本投入为主,由股东会中心主义到利益相关者中心主义,现代公司的演变体现出事物变化性。这种变化趋势还在继续,因为公司的动态发展是公司的本质所在。正如家庭的功能由生存繁衍的需求到精神寄托的需求一样,公司的发展也将由满足物质利益到追求精神利益。
变化中的事物是统一的,现代公司治理始终是为了实现利益的平衡,以及利益相关者的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的统一,这种治理理念与中国传统文化的“天人合一”相契合,也与西方早期的契约思想相联系。《社会契约论》认为:社会中的个人只有集合在一起形成一个群体才能共生。公司就是这样一个群体,现代公司治理摒弃传统治理中所有者与经营者的相互制衡监督,将利益相关者纳入其中,有资金者提供资金,有能力者贡献能力,实现权能分治、分工协作、共同治理的公司模式。未来的公司治理更加需要人与人之间的合作与情感交流,因为群体的力量是无限的,协作的力量才能共赢。
致谢:在写作本文过程中,得到了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郑俊果教授的指导帮助,在此表示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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