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高隆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南昌 330003)
论法治中国建设与社会和谐的内外统一性
万高隆
(中共江西省委党校法学教研部,南昌 330003)
法治中国建设是当前我国的重大使命,其外在目标是追求人类最高层次的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社会和谐。社会和谐与法治中国建设是统一的,社会和谐是法治中国建设的重要目标。同时,法治中国建设是社会和谐的根本保障:法治公平分配各种利益,法治矫正社会不公,法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法治中国;社会和谐;内外统一性
“天人合一”的宇宙观、“世界大同”的社会理想、“和为贵”的处事原则,都集中体现了古代中华文化的和谐精神和价值取向。但古代的社会和谐稳定是以自给自足的自然经济和封建等级制度为基础,意识形态和利益格局上以“大一统”的国家控制为主导,辅之以封建教化和仁政的方式实现的,是“同而和”,这种和谐稳定不需要法治也不可能法治的。人类进入21世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目标具有全新的科学内涵和实践价值。党的十六大提出了“社会更加和谐”的理念,党的十六届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全体人民各尽所能、各得其所而又和谐相处的社会”的战略要求,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了“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把“民主法治”摆在和谐社会的六大要素之首。党的十八大报告把“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作为在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的基本要求和共同信念。习近平主席在十二届全国人大第一次会议闭幕会上指出:“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就是要实现国家富强、民族振兴、人民幸福”。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是“中国梦”的根本要求。社会和谐稳定是人民幸福的前提,也是实现中国梦的条件。十八大报告指出:“社会和谐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1]。把“必须坚持促进社会和谐”作为新的历史条件下夺取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胜利必须牢牢把握的基本要求。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加快形成科学有效的社会治理体制,确保社会既充满活力又和谐有序”[2]。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在利益多元化的市场经济条件下建立的,要求在平等基础上协调各种不同的利益关系,这决定着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必须建立在社会主义法治基础之上的,构建和谐社会必须与法治中国建设同步进行。
社会和谐与自然和谐存在本质差别,处理人与人之间的关系不能适用自然的丛林法则,而要适用平等、公平原则,和谐社会是一种建立在人格平等基础上的正义关系。法治的基本特征和内涵也是和谐,良法之治是和谐社会的构成要素。和谐的目标与法治的价值是完全契合的。
1.1 法治中国建设的价值与和谐社会的目标相统一
法律是人们的行为规范,法治是追求和谐为价值取向的社会治理方式。从法律制度产生的历史动因来看,是为了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维护、实现社会和谐稳定。《说文解字》对中国古代的“灋”作出这种解释:“灋,刑也,平之如水,从水;廌,所以触不直者去之,从去。”其中,“廌”就是指传说中的独角神兽(即纠纷裁判者);“水”旁则意味着裁判纠纷应当像水一样公平。从法律文化的角度看,法律同样是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产物。古代的管子曾经指出:“法者所以兴功惧暴也,律者所以定分止争也,令者所以令人知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3]法律在定分止争、规矩绳墨等方面的作用,其重大价值则在于缓和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实现社会和谐。另一方面,西方学者围绕“性恶论”与“性善论”探索法治的起源及其价值。霍布斯把法律的起源归结为“人性之恶”,人对人之间的关系就像狼与狼的关系一样,为了防止因冲突导致人类毁灭,人们创设了法律。洛克则把法的起源归于“人性之善”。人与人之间原本是和谐相处的,但“自然状态”中的人们缺乏明确的法律、纠纷的裁判者以及保障执行判决的权力。如果自己充当自己的法官,就会使判决难以执行、纠纷无法解决,从而引发混乱乃至冲突,因此人类社会需要法治。中国梦的前提是社会和谐,在社会经济发展进程中出现的利益矛盾和冲突,需要人们理性表达诉求、化解矛盾,这就离不开法治中国的建设。
1.2 法治的规范作用与和谐社会的内在特性相统一
和谐社会的内在统一性质需要法治作为坚实基础与强大支柱。现代和谐社会是“和而不同”的社会,是既承认个体的独立属性又承认个体差异性的社会。可见,和谐社会的“和”是承认“不同”的“和”。西周时期的史伯提出“和实生物,同则不继”的理论。孔子将“和而不同”与“同而不和”上升为人类的道德准则,并以此作为君子与小人的分界线。不同的个体组成一个和谐的整体,并确保“和而不同”,就必须具备一定的组织规则与运行法则,即法律规范;和谐社会还是一个“元素互补”(即社会不同元素之间结构与功能互补)的社会,包括个体之间,个体与整体及整体与整体之间达到组合、互补与互动的最佳状态,这就需要法律加以协调。“所谓和者,君甘则臣酸,君淡则臣咸”正是对“和”的互补结构的描述。在习惯、道德、宗教、法律等众多的行为规范中,唯有法律规则最具明确性、强制性,为社会各元素进行角色分配与协调统一,形成并维护互补的社会结构关系,发挥重要的保障作用。中国梦的实现,必须要有法律的规范和保障,使人们有章可循,有法可依,发挥法律规范的指引、预测、教育、强制等作用,从而使社会处于和谐的状态之中。
法治作为一种社会治理方式,其价值和目标在于“和”,即促进社会和谐。法治是使矛盾获得协调、对立得以统一的有效手段,最终追求的目标就是社会和谐。2014年1月,习近平同志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发表重要讲话时强调:“要把维护社会大局稳定作为基本任务,把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核心价值追求,把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作为根本目标”。
2.1 立法体现法治中国的和谐蓝图
马克思曾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4]82法治中国的前提条件是社会和谐稳定。协调不同的利益关系是促进社会和谐的基础与关键。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利益多元化格局日益凸显,人们必须客观认识并正确调整各种利益关系、化解利益冲突,各种社会矛盾纠纷需要一种权威而有效的规则加以调整,为人们提供最明确的行为规则,和谐社会才能获得到制度保障。法律对社会利益的划分和调适起着重要的作用,通过规范、协调不同个体、群体的利益,追求一种和谐秩序与价值。法律为和谐社会描绘制度蓝图,社会纠纷解决机制的法律设计蕴涵着和谐社会的理想。中国梦展示的是一幅和谐、富强、幸福、美丽的蓝图,法治中国对于解决各种社会矛盾纠纷的制度设计,实际上也蕴涵着关于和谐图景的设计。
2.2 执法、司法实现法治中国的和谐价值
社会和谐并不是消除矛盾,只要存在个体的差异,人与人之间就有利益的分野。化解利益矛盾是贯穿于人类社会发展过程的重要任务,社会不和谐意味着某些社会利益矛盾没有得到合理解决与处置。执法、司法通过民主、协商、程序化的方式化解各种利益矛盾与纠纷。正当的执法程序与诉讼程序能使各种主体在立法或诉讼中充分表达其利益诉求,在利益协调的基础上形成执法裁决或司法判决,即使这种执法裁决或司法判决并不能完全体现不同主体的全部利益,但这种利益协调的过程将使得形成的执法裁决或司法判决更能为各方所接受。纠纷解决的执法和司法程序所设置的实际上也是一种民主方式,通过对权力的制约和权利的充分保障,即对立诉求的伸张和质询来引导双方协调利益、缓解矛盾,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古希腊思想家亚里斯多德指出:“法治应该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5]。法治中国与和谐社会都是理想层面的概念,它们之间是手段和目的的关系,和谐社会需要通过法治中国建设来实现,社会治理的法治因素的多少决定了该社会的和谐程度。
3.1 法治公平分配各种利益
从哲学上说,和谐社会是事物之间的一种协调关系,每个事物的运动既保持相对独立性(其私域不为其他事物运动所侵犯),又能与其他事物的运动保持某种平衡,形成各尽所能、各得其所的最佳状态。社会是由不同生活方式、不同价值追求的人组成的集合体,政治、经济、文化发展进程中的利益对抗是社会不和谐的主要因素。每个人都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必然要扩张自己的私域乃至侵害他人权益,这就需要确定公权的行使规则,划分私权的合理界限。道德、宗教以及其他社会规范缺乏明确的权利义务规范和国家强制力的保障,无法为利益冲突的主体构建一种稳定、持续的沟通与交流平台。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中国逐渐进入陌生人社会,迫切需要一种可预见、明确、公平、强制的规则,唯有法律才具有这样的性能,成为分配、协调不同利益的最有效手段,因为它具有可预测性、规范性、国家意志性和强制性,它以具体的权利和义务为内容,划定公权力的界限,明确私权利的范围,排除任意性和偶然性,既防止公权的过度扩张,也防止私权的无限滥用,从而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3.2 法治矫正社会不公
亚里斯多德把正义分为分配正义和矫正正义。分配正义是一种实质正义,强调利益的合理分配。矫正正义是一种形式正义,强调契约自由、损害赔偿和司法公正,注重人的平等性。在亚里士多德看来,分配正义注重当事人的自身贡献或价值,而矫正正义根本不考虑当事人的身份或地位,对当事人的权利损害一视同仁。故矫正正义体现的是司法公正理念,其实质是通过对违法行为的纠正来恢复社会和谐稳定,即通过惩罚违反法律所确立的“权力界限”、“权利范围”的行为和对被侵害权利的恢复,强调违法者与受害者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使当事人在法律范围内活动,这是一种制度化、规范化的正义。在现代社会里,司法和执法的重要任务是使违法行为者受到应有的惩罚和制裁,尊重和保障人权,被侵权行为人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平等、及时、充分的法律救济,不断矫正社会不公现象,增强法律调整的社会效果,担当起“纠枉扶正”的职责,实现社会和谐稳定。
3.3 法治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
和谐的真谛是社会公平正义,只有在法治基础上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才具有常态化,人治社会中的公平正义与社会和谐的实现只能寄托于统治者的高尚道德,具有极大的偶然性与不可靠性。宗教、道德等社会规范大多强调道德品性的培养,较多强调奉献与牺牲,较少重视现实利益的平衡,甚至寄希望于来世;而习惯、长者的威权等又往往倾向于既得利益的保护。在人类所有的行为规范中,只有法律最关注主体之间不同利益的协调,因此,法律在化解矛盾纠纷、促进社会和谐方面,有着不可代替的作用。法治强调一个标准,相同情况相同处理,不同情况不同对待,从制度层面保障了社会公平正义的实现。法治较人治最根本的优势在于“要使事物合于公正(公平),须有毫无偏袒的权衡。法律恰恰正是这样一个中道的权衡”。法律之所以能够充当权衡,则是因为法律“是全没有感情的,人类的本性(灵魂)便谁都难免有感情”[4]169。当前一些地方为了维护社会稳定,耗费大量的人力财力物力,最终却陷入“社会矛盾越化解越多”的困境,这些不和谐现象的出现,都与解决社会矛盾的法治化轨道缺失有关,“搞定就是稳定”、“摆平就是水平”的人治思维和行政方式只能使政府工作越来越被动。法治是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最理想方式。
[1]胡锦涛.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代表大会上的报告[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2:15.
[2]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R].北京:人民出版社,2013:3.
[3]管仲.管子[M].李山,译注.北京:中华书局,2009:37.
[4]马克思恩格斯全集: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56.
[5]亚里斯多德.政治学[M].吴寿彭,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65:202.
责任编辑:沈宏梅
Interior and Exterior Unity betwee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Ruling by Law and Social Harmony
WAN Gaolong
(Law Department,Party School of Jiangxi Provincial Committee of CPC,Nanchang 330003,China)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ruling by law is an important mission in China,its external goal is to pursue the highest level of human comprehensive coordination and sustainable development of social harmony.Social harmony is unified with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ruling by law.Social harmony is an important goal in 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ruling by law.And at the same time,the construction of China ruling by law is the fundamental guarantee for social harmony.The rule of law distributes all kinds of interests fairly,corrects social injustice and resolves social disputes effectively.
China ruling by law;social harmony;interior and exterior unity
D902
A
1009-3907(2014)07-0946-03
2014-02-26
万高隆(1968-),男,江西东乡人,教授,主要从事法理学、行政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