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理性民间借贷的危害及对策建议

2014-03-24 06:29曾继武钱智文
杭州金融研修学院学报 2014年6期
关键词:借贷民间融资

曾继武 钱智文

非理性民间借贷的危害及对策建议

IRATIONAL PRIVATE LENDING

曾继武 钱智文

“两会”关于利率市场化改革的重要举措,目的之一就是要遏制社会资金“脱实向虚”倾向,增强市场在金融资源配置中的作用,最终引导社会资金公平地进入实体经济领域。在处理涉诉风险资产过程中发现,近两年我行形成风险的不良企业,绝大多数存在非理性民间融资行为。作为经营信贷资产的银行业,防范、识别民间借贷风险,及时建立与民间借贷的“防火墙”,努力避免和消除“影子银行”对主流金融的侵蚀,并在力所能及的范围内积极推进金融改革,对保障金融业的稳健发展至关重要。

一、在当前经济下行期间,民间借贷不确定风险俨然成为中国经济的深水炸弹

从宏观上看,中国私人部门贷款占GDP比例从2007年的115%暴增至193%,五年内增长了80%,而美国从2000年至2005年仅增长了26%,唯有西班牙和爱尔兰债务增速超过了中国。当前经济下行趋势明显且一时难以恢复,四万亿投资过后,大批债务即将到期,经济增长进一步趋缓,货币政策收紧,市场利率逐步攀升,借款人资金越发吃紧,投机信贷和民间高息融资当道,越来越多的贷款被用作非生产性投资以及用来偿还旧债,经济的信贷生产效率已经恶化。

大量非理性的民间融资行为,表面上是高利贷、民间资本“热钱”化,其实质是实体经济的虚拟化、空心化问题,而资本的逐利性与市场经济条件下财富积累方式的改变是经济虚拟化的两个基本推手。一方面,受外需萎缩、成本上升、利润下降等因素影响,大量企业面临无利可图或生存困难;另一方面,社会资本的虚拟化不断推高民间融资利率,高利率的诱惑使大量的企业脱实向虚,社会实业资本变成炒资产的游资和“热钱”。房地产、民间高利贷的暴利诱惑导致饮鸩止渴式的疯狂投资欲望。大量实体企业通过实体平台获取融资后,又变相投向房地产等虚拟经济领域,因产业空心化和资本虚拟化带来的民间借贷危机向银行体系渗透,引发捆绑式的担保链危机,大批不良贷款已经涌现,引发区域性系统风险的可能性在不断增加。

二、非理性民间借贷已严重危及银行的经营发展,甚至触及银行表内外资产质量安全的“生命线”

(一)民间借贷危机成为企业不良贷款爆发的导火索

首先,民间借贷资金与银行信贷资金相互渗透,部分银行信贷资金流入民间借贷市场以获取利差收益,由此形成风险传导和感染。其次,民间借贷利息高企,催收手段现实多样,借款人如果既欠银行贷款又欠民间融资,迫于高息和催收手段的高压,往往优先考虑归还民间借贷;如果只欠民间借贷,则想法设法通过银行贷款归还民间借贷,银行贷款俨然成为企业归还民间债务的兜底资金。再次,部分企业偏离主业,将资金投入盲目扩张的项目贷款,短融长用现象突出,一旦借款人资金链条紧张引发“风吹草动”,民间借贷放款人很可能一哄而上逼债,导致借款人资金链断裂进而引发银行不良贷款。事实上,近年企业主“跑路”甚至自杀现象高发,主要原因是借贷危机导致资金崩盘。最后,民间借贷企业的抵质押物可能面临重复抵质押或灭失风险,银行贷款抵质押物很可能落空,最典型的例子是商品融资业务,其监管质押物被民间借贷债权人哄抢、盗取、权属争议等时有发生,造成银行债权实质损失。

(二)民间借贷风险对银行表外业务形成致命影响

当前,“影子银行”开始飞速膨胀,不断翻新手段复制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逐步蚕食其经营领域,并与之不断融合,融资量呈现爆发式增长。当前,银行主要通过银证合作、银基合作、银信合作、银保合作、银担合作等,发行理财产品、信托计划、委托贷款等表外业务,但在实际表外业务开展中,银行与合作方在责权利方面界定不很清淅,产生存续期管理的“真空地带”。表外资产如出现违约,一旦到期无法兑付,银行为避免声誉损失,往往被迫垫款或通过贷款接续,将表外风险转嫁到表内,引发新的更大的信用风险和声誉风险。

三、引导民间融资理性发展的相关对策建议

(一)通过立法明确民间借贷主体及其行为应有的法律地位

虽然当前温州出台了金改方案,并后续出台了相关民间融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等,在试点层面取得了较好的成效,但试点范围小、立法层级低,积极影响有限。全国性立法机关有必要修订现有相关法律法规,明确开办民间借贷中介机构的条件,对非法融资活动作出准确界定并明确处罚标准和实施办法。在先前试点的基础上,择机出台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对民间借贷主体双方的权利、义务、交易方式、合同条件、期限、利率、税收、违约责任、担保以及权利保障等方面加以明确,规范和保护正常的民间借贷行为,打击非法集资、高利转贷等违法犯罪行为。

(二)建立健全民间融资市场准入和退出机制

有必要建立民间金融活动的备案和信息登记制度,明确民间借贷主体范围,提升民间融资安全性,尤其对融资规模较大的企业、较大额度的单笔融资和借贷一方人数较多的民间借贷实行强制登记,并将企业民间融资情况纳入人行征信系统,供金融机构及社会公众查询。建立民间借贷中介机构,为民间借贷双方提供资产评估、抵押登记、法律咨询、公证等一站式服务。

(三)建立民间融资监测体系,提前预警民间融资风险状况

建立民间借贷监测指标体系,定期采集民间借贷活动相关数据,掌握民间借贷资金来源、投向、利率水平、交易对象等情况,监测辖内民间融资总量及资金运用情况等,及时进行信息披露和风险提示,同时为监管部门制定宏观政策提供数据支持。

(四)构建多层次融资服务体系,增强民间资金对中小企业的“输血造血”功能

扶持社区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互联网金融公司等小型或专业金融机构,进一步吸引民间资金进入城市金融系统,丰富城市社会融资服务体系,打通社会资金进入中小企业的主要输送通道。鼓励设立村镇银行,推进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股份制改造,并将其作为民资进入金融领域的重要途径,吸引县域民间资本进入,成为国有银行、城区银行的重要补充。鼓励大型民营企业联合作为主发起人,设立或参股信托、保险、融资租赁、证券、财务公司、村镇银行等机构,试点小额贷款公司转制村镇银行,增强民营企业自身造血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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