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俊华
摘要:
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大土地所有制占主导地位的国家,无产阶级取得政权后,应该把土地收归国有并交给农业工人合作社耕种;而在小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国家,农民合作社既是从资本主义农业生产方式向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过渡的中间环节,也是社会主义农业生产方式的基本形式。兴办合作社要遵循以下原则: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剥夺农民;坚持典型示范和提供国家帮助;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反对雇工剥削。
关键词:
马克思主义;合作经济;农业合作社
中图分类号:
F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031-02
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鼓励农村发展合作经济,扶持发展规模化、专业化、现代化经营。因此,系统研究马克思主义农业合作社理论,对于更好地理解和掌握马克思主义,对于正确指导我国农村事业改革,从而有效解决“三农”问题,都具有很强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马克思恩格斯的合作经济理论是在特定历史时期形成的,是马克思主义经济学理论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马克思和恩格斯认为在大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国家,无产阶级掌权后,应该把土地收归国有并交给农业工人合作社经营;而在小土地所有制占优势的国家,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之后,应以农民合作社为主要形成对农民进行改造。
1 农业工人合作社
马克思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论土地国有化》等论著中,提出了社会主义土地国有化基础之上有计划发展农业的思想。至于土地国有化之后应该采取何种生产组织形式,恩格斯给出了全面深刻的阐述。
1.1 关于国家经营农场的设想
关于社会主义社会农业生产的组织形式问题,恩格斯最初的想法是在土地国有化之后由国家来经营农场。1842年,在《英国工人阶级状况》的序言中,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政党在没收大地产对土地实行国家所有以后,应该在全社会共同占有土地的基础上实行共同经营。1847年,在《共产主义信条》中,恩格斯提出,应该安排工人在国家经营的工场、工厂以及农场进行工作。在《共产主义原理》中,恩格斯指出应该“组织劳动或者让无产者在国家的田庄、工厂、作坊中工作”。这实际上是由国家经营农场的设想。
1.2 关于把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耕种的主张
恩格斯关于国家经营农场的设想,是针对当时无产阶级有可能掌握国家政权的形势提出的。但后来局势发生了变化,针对新的革命形势,恩格斯改变了原来的设想,指出应把国有土地租给农业工人合作社耕种,他说“我们的党一旦掌握了国家政权,就应该干脆地剥夺大土地占有者……我们将这样把归还给社会的大地产,在社会监督下,转交给现在就已经耕种着这些土地并组织成合作社的农业工人使用。”这里的合作社应该从以下几点来理解:第一,合作社的主体是农业工人而不是农民,因为在马克思主义创始人所设想的社会主义农业的一般模式中是不存在农民的个人土地所有制的;其次,在土地国有化基础上的农业工人合作社,仅仅是一种生产组织形式,这时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是国家所有制,也即生产资料的所有权归国家,使用权归合作社,二者是分离的;最后,农业工人合作社是与社会主义高级阶段农业生产力发展相适应的农业生产组织形式,对应的是计划农业生产方式。
2 农民合作社
恩格斯认为,在小块土地所有制(小农)占多数的国家,无产阶级掌握政权以后应当对农民的小生产进行改造,改造采取农民合作社的土地所有制形式与农业生产组织形式。
2.1 农民合作社的分类
恩格斯把农民合作社分为小农合作社和中农、大农合作社。他认为,无论是小农、中农或大农都会走向灭亡,为了使他们在资本主义条件下得救,应该把他们组成合作社。虽然都是合作社,但它们是有区别的。小农合作社由国家通过典型示范并提供援助,逐渐使小农自己乐意组成合作社,从而实现对他们的社会主义改造。至于中农和大农,由于资本主义经济和激烈的市场竞争,他们也无法避免地走向灭亡,因此,也建议把他们联合为合作社,以便在这种合作社内逐步消除雇佣剥削。由此可见,恩格斯对这几种合作社的描述有区别的。中农和大农往往需要雇佣工人进行生产,这种状况在刚开始成立合作社时还会存在,并且这种合作社与其他合作社的权利、义务也不相同。
2.2 农民合作社的优越性
恩格斯指出,不管是小农合作社还是大农、中农合作社,都可以使农民免除因遭受恶性竞争而走向灭亡的局势。特别是小农合作社,由于组成合作社以后便可进行大规模经营,这样就可以节约一部分劳动力。节省下来的劳动力可用来进行扩大再生产,这有两种办法:一是扩大合作社的耕地面积,二是让多余的劳动力从事副业经营等,“在这两情况下,他们的经济地位都会有所改善”。而且,对于小农或大、中农来说,农业合作社是一种与资本主义企业相对应的社会的企业,“这些农业合作社的范例,将说服最后一些可能仍在反抗着的小块土地农民也许还有某些大农相信大规模合作企业的优越性。”有了这些成绩之后,社会的领导机构就有了威信,当农民乐意站在无产阶级这边时,就可以逐渐把农民合作社转变为更高级的形式。所以,在恩格斯看来,合作社是使农民得救的唯一途径,它使农民明白,合作社符合他们的利益,只有合作社才能保全和挽救他们的田产和家园。
2.3 农民合作社的层次
在恩格斯看来,合作社的发展是不平衡的,可能会有几个不同层次:一是中农、大农的合作社不同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因而,在条件成熟的时候,要把中农、大农合作社逐渐变成与全国大生产合作社其他部分一样具有同等权利和义务的组成部分之一。二是农民合作社与社会其他组成部分之间有差别,所以条件成熟的时候,要逐渐把其升级为更高级的形式,使其及其社员的权力和义务与其他部门平等。三是由各个合作社组成为全国大生产合作社。每个层次的合作社其权利和义务均不平等,也就是说这时社会还存在着不同的所有制形式和经济成分。当农民合作社发展到一定阶段时,农民集体所有制将随之消亡,这时的生产资料将由社会共同占有,合作社也会向更高层次发展。
3 兴办农民合作社的原则
3.1 要坚持自愿原则,不能剥夺农民
恩格斯认为,虽然农民的小土地所有制是注定要灭亡的,但不能违背他们的意志强行干预其财产关系。此外,不管是否有报酬,都不能对小农进行暴力剥夺。作为劳动者,小农与工人是站在同一条战线上的,马克思主义认为,在任何时候,都不能剥夺农民。而是要发挥示范效应,使小农亲眼见识到合作社的好处和能给他们带来的实惠,自愿组成合作社。“如果他们还不能下这个决心,那就甚至给他们一些时间,让他们在自己的小块土地上考虑这个问题。”即使是对待中农和较大的农民,也不能实行暴力剥夺。
3.2 坚持示范并提供国家资助
关于如何进行示范,恩格斯认为首先要扩大宣传,向农民做好解释工作。恩格斯指出,作为未来的无产者,小农理应乐意倾听我们的宣传,积极主动地加入我们倡导的合作社,但是“他们那根深蒂固的私有观念,暂时还阻碍他这样做。”因此,要做好解释工作,要使农民明白,加入合作社是他们唯一的正确的选择,因为只有这样才能拯救他们。如果他们硬要坚持自己的个体经济,那么就必然会走向灭亡。其次,国家要大力支持合作社的发展,为其提供资助。可采取如下措施:一是给予其政策优惠,例如由国家银行无偿接收合作社的全部抵押债务并降低利率;二是资金支持,如抽拨贷款来进行规模生产;三是向农民供应生产所必要的产品,包括机械工具、肥料等。而且,恩格斯认为,无产阶级国家“为了农民的利益而必须牺牲的一些社会资金……可能使花在整个社会改造上的费用节省十分之九。……因此,我们可以很慷慨地对待农民。”
3.3 要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原则
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是马克思主义的一贯原则,在分析农民问题时也不例外。马克思恩格斯首先从地域上对农民进行了划分,指出法国、德国的农民与英国的农民不同,普鲁士易北河东面各个地方的农民也不相同。接着他们又依据农民的不同组成部分,把法国、德国的农村居民划分为小农、中农、大农、农业工人和大土地占有者等五个阶层,然后针对不同阶层所处的经济地位和对待无产阶级的态度,分别提出对他们进行改造的措施和道路。这些都体现了马克思恩格斯在对待农民问题上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的精神。
3.4 反对雇工剥削
恩格斯指出,社会主义是专门反对剥削雇佣劳动的。因此,如果中农和大农想要继续靠剥削男女长短工而存在下去的话,“我们决不能给”。但为了把他们吸引到革命队伍中来,在中农、大农的合作社中,起初还可以存在雇工现象。但这是暂时的,其目的是为了生产发展和便于逐步消除雇佣剥削,直至彻底消灭剥削。此外,恩格斯在介绍丹麦农业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时,肯定了丹麦社会党人提出的“按入股土地、预付资金和所出劳动力的比例分配收入”的分配办法,这意味着,在实施农业合作化的初期,可以采取按劳分配与按资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办法。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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