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成豪
摘要:
预付款消费在我国个别服务行业已经成为行业潜规则,其具有方便、经济和融资的功能,也存在着不安全、权利不对等的弊端。预付款实际上是债的一种,预付款消费行为是融资行为和变相的强迫消费行为,应当从不同的部门法进行规制。
关键词:
预付款消费;变相强迫交易;规制
中图分类号:
D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3198(2014)04-0173-02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新的消费方式不断涌现,消费的实质虽然没有改变,但是新的消费方式给消费者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带来了诸多问题。我国服务行业,诸如美容美发店、洗车店、健身房等相继推出了预付卡消费服务,消费者预存消费款项,则可以享受消费折扣和其他增值服务,如果不办理预付卡就不能享受折扣服务和增值服务,消费者必须为之支付更多的甚至数倍于办卡会员的消费款项。
1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界定及性质
1.1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界定
预付款消费行为,虽然早就出现,但是至今仍然没有一个权威的概念。1998年中国人民银行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含出台的《会员卡管理试行办法》有关于预付卡的定义,认为所谓预付卡是一种在发行人与其消费者之间确立的会员消费权利的直接消费凭证,此卡不得分红,不得还本付息,但是可以依法转让、继承和质押。2010年,中国人民银行提出预付卡是指以营利为目的、通过该卡来消费商品或服务的预先支付价值的卡,包括磁条、芯片等形式。预付卡是预付款的表现形式,笔者认为预付款即为进行消费而预先缴存的消费款项。预付款消费行为就是消费者在首次消费时缴纳给交易向对方足够多的费用以支持其在未来的消费行为。举例,张三在A理发店理发,店家告诉他理发规则,洗剪吹发单次25元,预交200元即可享受会员服务,洗剪吹15元。张三为了理发省钱就预交了200元现金。上述这一消费行为就是预付款消费行为。
1.2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性质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性质是一种变相强制消费行为,其本质上是一种侵权行为。如上文所述,小张缴纳费用办理了预付卡,理发一次15元。假设同去理发的小王拒不办理预付卡,不办理预付卡的小王则需要支付25元,小张享受到的茶水服务费用非常有限,而两个人享受到的主服务并没有实质区别。不甘心的小王会接着发现小区里所有的理发店几乎都是办理预付卡而运作的,这就意味着其若想享受折扣就只能办理会员卡,把自己口袋的钱提前缴存到商家。接受同样的服务,却缴纳不同的费用,这显然是不合理的。消费者本具有选择权,这种选择权在行业潜规则的作用下几乎没有任何意义,消费者之所以都选择缴纳预付款进行消费,几乎都是由于商家的变相强制。举个例子,很少有理发消费者放弃小区内的理发店跑很远去理发,除非他觉得小区内理发师水平实在不能忍受,有必要换一家。除此之外,即使去别的社区或者街道理发,其还是要办理预付卡,因为大多的理发商家都这样运作。商家这样做的目的就是变相强迫交易,逼迫消费者办理预付款消费卡,以达到提前拿到交易款项,套牢消费者的目的。
2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分类及特点
2.1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分类
预付款消费行为按行业来分可以分为美容美发行业的预付款消费行为,洗浴行业预付款消费,洗车行业预付款消费行为,健身行业的预付款消费行为等。按发行主体分类可以分为大型零售商发行的购物卡,即限额式消费卡;垄断企业发行的电卡、网卡、水卡和电话卡等;个体户发行的期卡或者次卡,诸如理发卡、洗澡卡、健身卡等等。其中个体户发行的期卡、次卡这样的预付款消费行为是本文研究的重点。
2.2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特点
预付款消费行为在国内已经发展的比较成熟,诸如理发行业、洗浴中心、洗车行等在居民的小区中已经形成行业内的潜规则。其特点主要有如下几种:
第一,先付费,后消费。预付款消费行为不同于传统的要约承诺民事行为,传统的消费行为是先消费后付费,而预付款消费行为则是先交纳费用,然后才能享受服务。消费者在首次消费时办理预付卡才能享受折扣,而在办卡的同时就把后期所需的交易对价悉数支付,所以预付款消费是先全额付款,然后才可以分期分次消费。第二,发展成熟,规模大。预付卡消费的发展已经趋向成熟,很多店家互相模仿推广,加之其没有技术性障碍,成本低廉,预付卡消费俨然成为众多行业的运营潜规则,诸如美容美发行业,洗车行业,洗浴行业等。另外,美国调查机构Mercator在2011年3月发布旳研究数据显示,2010年中国商业预付卡市场规模达到15936.5亿元。预付款消费已经走向千家万户,因为办理预付卡可以享受低价位高增值服务,很多消费者都乐意办理预付卡,预付卡消费方式已经成为当今居民的辅要消费方式。第三,分散化,小区化。美容美发、洗车洗浴等都是与市民生活相关的必不可缺的消费对象,这类服务的提供者几乎在城市每个社区和街道都存在,预付卡消费方式伴随着服务提供者而遍地开花,具有分散化和小区化的特点。
3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利弊分析
正如一个事物具有两面性,一项制度有其好的一面,也具有其弊端。预付款消费制度也是这样,由于消费者和经营者的权利不对称,笔者认为虽然预付款消费有很多益处,但是其弊大于利。
3.1 预付款消费的有利性分析
对于消费者来讲,预付卡具有消费方便、经济的特点。预付卡消费的典型特点就是一次交费,多次使用,下次就不用带现金,只需要带着卡就可以进行消费,或者由店家进行面部识别和指纹识别等进行交易,比较方便。另外上文已经阐释,缴存预付款的消费者比没有办理预付卡的消费者能享受到更多的折扣,也就是所谓的消费者福利
对于经营者来讲,预付款具有强大的融资功能,预付款消费方式可以使其提前拿到本属于自己以后才可能得到的营业收入,这样经营者就可以避免日常经营资金不足的困窘,还可以利用这笔现金进行在投资等商业活动。除此之外,预付款的缴存意味着消费者被套牢了,为了消费完卡里面的现金,消费者必须选择接受定点商家的服务。
3.2 预付款消费的弊端分析
预付款消费的弊端主要发生在消费者身上,因为预付款交易的特点就是把交易的风险转移到消费者身上,因此消费者承担了预付款消费的绝大部分风险,面临诸多危害。一方面是资金安全问题。消费者缴纳费用之后,接受的消费服务具有间断性,缺乏对商家的监督,消费者面临着收完钱就关店消失的经营者。另一方面消费者丧失货币的收益权和使用权。因为办理预期消费的钱款本可以用来自行投资,但是为了享受低价的服务被迫预交给商家,货币所有权的转移必然引起孳息的转移,当然消费者也丧失了使用这部分钱款的权利,消费者享有的是预期请求权,请求经营者向自己提供服务的权利。
4 预付款消费行为的规制
由于预付款消费行为实际上以一种变相强迫消费行为,其本质上属于侵权。其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消费者被迫为自己的消费行为支付预付款。消费者缴纳预付款,没有得到实际的服务,只享有请求履行权,实际上这部分钱具有债的性质。另外,美容美发行业、洗浴行业等普遍进行预付款消费,其合理性值得思考。商家变相强迫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的违法行为应当受到规制。
4.1 完善《消费者保护法》
我国消费者保护法对经营者变相强制没有进行规制,我国《消费者保护法》第十条规定了消费者享有公平交易的权利。“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时,有权获得质量保障、价格合理、计量正确等公平交易条件,有权拒绝经营者的强制消费行为。”但是对于经营者变相强制交易的行为却没有规定,立法的缺位必然导至消费者的权利保护先天不足,司法救济也就无从谈起。所以应当完善《消费者保护法》相关条款,对经营者的预付款消费行为进行适当规制,赋予消费者对抗“同种服务不同价款”的权利。同时对经营者这种行为予以惩罚。
4.2 加强对预付款的监管
预付款的性质值得探讨,上文已经谈及预付款实际上是一种债权,对于经营者来讲,其有取得预付款所有权的权利,而对于进行预付款消费的消费者来讲其具有请求履行的权利,或者请求服务的权利。但是对于没有实际进行的消费行为,这笔款项如何处置?举个例子,小张办了张200元的卡,消费一次15元,小张消费了3次。目前预付卡还有结余155元,这155元如何保管,如果商家破产,这155元属于破产债权,消费者有没有优先受偿的权利?笔者认为,既然小张没有得到剩余价款所能进行的服务,那么这笔价款应当专款专用,或者由第三方托管,这样既可以保障资金的安全,保障消费者的权利,还可以监督经营者诚实信用履行义务。
4.3 严格实施《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
针对中小经营者滥发卡,普遍实施预付款消费的行为,我国商务部2012年8月通过了《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管理办法》(试行),该法对单用途卡的概念进行了界定,对发卡单位的资格及程序进行了详尽的规定,但是现实中仍有大量企业和个体户不依法办事,不遵守规则,消费者的投诉事件时有发生。根据该法的规定:“单用途商业预付卡(简称单用途卡)是指前款规定的企业发行的,仅限于在本企业或本企业所属集团或同一品牌特许经营体系内兑付货物或服务的预付凭证,包括以磁条卡、芯片卡、纸券等为载体的实体卡和以密码、串码、图形、生物特征信息等为载体的虚拟卡。”美容美发行业、洗浴行业和洗车行业的预付款消费卡明显属于单用途卡,现实中很多不符合发行条件的个体户也参与发行,对于这种违规发行的经营主体应当进行查处。应当严格执法,增强经营者的违法发现概率和违法成本。
4.4 完善《反垄断法》
当个别美容行业实行预付款消费的模式时,消费者还有选择的余地;但是如果整个行业都实施预付款消费制度时,说明了行业协会发挥了巨大的“引导”作用。如果的确存在行业协会“引导”本行业实施预付款制度,变相强制消费者进行预付款消费,且强迫不想实施预付款消费制度的商家,那么行业协会就有了滥用权力限制竞争的嫌疑,这时就可以适用《反垄断法》第四十六条“行业协会违反本法规定,组织本行业的经营者达成垄断协议的,反垄断执法机构可以处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可以依法撤销登记。”虽然法律已经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行业协会给予震慑的效果十分有限,因为行业协会违法的证据很难发现。除此之外,行业协会进行限制竞争行为仅由行业协会承担,行业协会的负责人、成员企业乃至其负责人都没有设置相应责任。而对于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没有显著危害的社区型的商家,反垄断法似乎没有规制的能力。随着经济的发展,小范围的、社区性的变相强迫消费行为是否需要规制,以及如何规制都值得考量。
4.5 完善金融相关法律
预付卡消费实际上具有融资的功能,消费者属于资金借出方,而发卡方属于资金融入方。这样的金融行为不用消费者支付任何费用就可以筹得经营者需要的资金,而且发行规模随着经济的发展和预付款制度的完善,预付款的规模也会越来越大,但是却缺少必要的规制。所以有必要完善我国相关法律,将这种变相融资行为予以规范化,法制化。
5 结论
综上所述,个别服务行业普遍采用预付款消费方式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也是一种变相强制交易行为,预付款消费实际上具有融资的功能,又缺乏有权机关强有力的管制,其对市场危害比较大,尤其是消费者所受危害最大。预付款消费行为应当从消费者保护、金融市场管理和反垄断等视角共同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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