胡莲美
(辽宁省沈阳水文局,辽宁 沈阳 110043)
沈阳市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成果分析
胡莲美
(辽宁省沈阳水文局,辽宁 沈阳 110043)
国务院决定全国水利普查,普查时期为 2011 年度。普查主要内容包括河流湖泊基本情况、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情况、河流湖泊治理保护情况、水土保持情况、水利行业能力建设情况。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是河湖开发治理保护普查的一项重要内容,针对沈阳市入河湖排污口普查成果进行分析,发现存在问题,探索解决对策。
水利普查;入河湖排污口;成果分析;解决对策
普查范围为河湖(水库)上的所有入河湖排污口。查清入河湖排污口的位置、数量、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及入河湖排污口许可情况,掌握沿河流(湖泊)的排污状况、水功能区环境保护情况。重点普查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规模标准为入河湖废污水排放量 300m3/d 或 10 万 m3/a;对规模以下的入河湖排污口进行清查。
1)清查登记。按“在地原则”,以县级行政区为工作的基本执行单位,进行查阅资料、实地走访,确保不重不漏核实普查对象信息,参考取水许可及入河湖排污口管理等有关资料情况,对入河湖排污口进行地毯式清查,填报各县级行政区域内的入河湖排污口清查表。
2)普查填报。以“在地原则”为主,由县级水利普查机构按照清查名录所确定的普查对象组织填报。普查可采取档案查阅并结合现场调查核实的方式进行,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详细普查,将入河排污口的基本情况、入河湖排污许可情况、入河湖排污状况和入河湖排污单位情况等普查内容逐项填报,以最新的资料为准,避免普查对象重复和遗漏。
3)审核汇总。县级普查机构对本县内的普查表进行汇总、检查和审核。主要审核 2011 年入河湖废污水量,并与以往掌握的该排污口的资料进行比较,重点检查排污量有无重复、遗漏、异常数值等情况,对差别较大的,分析原因。审核时先进行表内审核和表间审核,并与河湖基本情况、水利工程和经济社会用水等其他专业,普查内容有交叉和关联部分相协调,互相核对验证。入河湖废污水量的普查涉及到环保、城建等部门,重视与相关行业和部门的沟通,入河湖废污水量等普查成果还与其他行业统计及公布的有关成果进行对比分析,协调平衡后,进行逐级上报。
4)普查数据质量是普查工作的生命线。县级普查机构对普查成果采取自检、审核、会审、抽查审核,县级以上普查机构采取指导、巡回检查、督查、抽查、汇总审核、抽查验收等环节,保证数据质量。
按照严格的成果完成路径,沈阳市入河湖排污口数据真实、可靠、可用。沈阳市共有排污口 199个,其中规模以上 55 个,规模以下 144 个。重点对分布在沈阳的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沈北新区、于洪区、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和新民市共 13 个区县(市)规模以上的排污口现状进行分析。沈阳市规模以上排污口废污水量,见表 1。
表1 沈阳市规模以上入河湖排污口废污水量表 万t
3.1 排污口分布
3.1.1 行政区域分布
沈阳市 13 个区县(市)中,市内 5 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和 4 个县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新民市)的数量较少,共 15个,4 个郊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沈北新区、于洪区)数量较多,达 40 个。
3.1.2 水资源三级区分布
排污口处在浑河水资源三级区的有 42 个,处在柳河口以上水资源三级区的有8个,处在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的有5个。
3.2 排污口废污水量
3.2.1 行政区域废污水量
市内 5 区(和平区、沈河区、大东区、皇姑区、铁西区)和 4 个县市(辽中县、法库县、康平县、新民市)的废污水量为 10010.204 万 t,4 个郊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的废污水量为44717.4026 万 t。
3.2.2 水资源三级区废污水量
排污口在浑河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量为47433.5626 万 t,处在柳河口以上水资源三级区的废污水量为 2631.044 万 t,处在太子河及大辽河干流的废污水量为 4663 万 t。
3.3 排污口管理
3.3.1 水功能区环保情况
排污口划定了水功能区的有 27 个,未划定水功能区的 28 个。在划定的水功能区内的 27 个排污口中,设在排污控制区的有 3 个,设在饮用水源区的有 5 个,设在过渡区的有 2 个,设在农业用水区的 15 个,设在景观娱乐用水区的有 1 个。
3.3.2 排污口许可状况
在 55 个规模以上的排污口中,已登记或已取得许可批准的有 9个,批准(或登记)的废污水年排放量 27022.05 万 t,实际普查年排放量 54727.6066万 t;在批准(或登记)的 9 个排污口中,其中有 5个超量排放,批准(或登记)的废污水年排放量254.45 万 t,实际普查年排放量 854 万 t。
3.4 污水主要来源及分类
排污口中生活直排的有 21个,市政直排的有6 个,城镇污水处理厂的有 18 个,工业企业直排的有 4 个,其他来源的有 6 个。按污水分类,生活污水有 26 个,混合废污水有 26 个,工业废水有 3 个。
3.5 入河湖排污口数据取得方式
排污量普查数据共有5种获取方式,属于计量记录的有 13 个,属于设施测量的有 9 个,属于典型调查及综合推算的有 26 个,属于用其他方式取得的有6个。
1)管理缺失。在所有规模以上排污口中,已登记或已取得许可批准的占比不足 20%;在批准(或登记)的极少数排污口中,其中有超过一半的排污口超量排放,其排放量是批准量的 3.36 倍,对入河湖排污口的管理严重缺位,污水随意排放和污水超量排放状况非常严峻。
2)水功能区保护情况不容乐观。普查数据中,有超过一半的排污口未划定水功能区,排污口设在二级水功能区饮用水源区的接近 20%,与国家《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相悖。
3)污水直排隐患大。污水主要来源中,来自生活直排、市政直排、工业企业直排和其他来源的占排污口总数的 2/3,污水处理厂排污口占比仅达 1/ 3;工业企业直排中有一半是药厂,污染隐患较大。
4)城乡结合部排污口集中。在 13 个区县(市)中,4 个郊区(苏家屯区、东陵区、沈北新区、于洪区)的排污口数量和废污水排放量分别超过总数的 70%和总量的 80%。
5)普查数据获取方式有待完善。在入河湖废水量数据取得方式中,属于典型调查及综合推算的接近 50%,用其他方式取得的占 10%左右,二者合计占近 60%,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有待提高。
6)排污口普查内容存在欠缺。普查数据中缺少对水质的监测和规模以下排污口的详细情况,普查数据不完整。
1)加强监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流域管理机构要严格执行《入河排污口监督管理办法》,设立专门的排污口管理部门,并派驻一定数量的公安执法人员,强化对入河湖排污口设置和使用的监督管理。
2)建立跨行业资源共享机制。建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门与环保、城建等部门的信息互通、资源共享等合作机制,堵塞行业之间的管理漏洞,达到对入河湖排污口的全面、科学管理。
3)增加政府性资金投入。加大对治理水污染的政府性投入,将投入规模、投入期限纳入地方水污染治理长期规划;增建污水处理厂,逐步降低各类污水直排比例,把城乡结合部的郊区作为治理重点。
4)严惩环保违法企业。严格执行《企业环境信用评价办法》,严把企业未经批准的恶意偷排关,加强环保、水利与银行等跨行业间的沟通与合作,对环境违法企业实行“一票否决”直接评为环保不良企业,并通过涉水项目限批和绿色信贷限制等方式予以惩戒。
5)开展经常性普查。组成专业队伍,开展经常性的规模以上和规模以下所有排污口普查的专项工作,对区域内每个排污口建立专门档案,形成一口一档,同时增加对水质的监测,有效控制水污染状况。
X522
B
1002-0624(2014)05-0052-02
2013-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