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2014-03-22 23:57
电子工业专用设备 2014年1期
关键词:集成电路申报办法

政策要点:为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按照《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的规定,为落实《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支持方式: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每2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2年。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可按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专项奖励。

申报条件:1.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3.主要从事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薄膜沉积系统、硅片清洗机、集成电路工艺检测系统等的研发和制造,主要从事0.18 μm及以下数字芯片、0.6 μm及以下模拟芯片工艺研发和制造;

4.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5.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20%以上;

6.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

政策依据:上海市经济信息化委、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沪经信法〔2013〕878号

详细内容: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加快培育战略性新兴产业,促进上海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业的发展,按照《关于本市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沪府发〔2012〕26号)的规定,为落实《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沪经信法〔2012〕557号)的奖励政策,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管理部门)

市经济信息化委是本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开展认定工作,受理申报、审核、处理异议申诉等事项。

第三条(申报原则)

企业依据自主自愿的原则,申报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

第四条(申报条件)

申报认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应当满足以下条件:

(一)依法在上海市注册登记,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二)企业信用信息记录良好;

(三)主要从事光刻机、刻蚀机、离子注入机、薄膜沉积系统、硅片清洗机、集成电路工艺检测系统等的研发和制造,主要从事0.18 μm及以下数字芯片、0.6 μm及以下模拟芯片工艺研发和制造;

(四)上一年度企业销售(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以上,其中自主设计制造的产品销售(营业)收入占企业销售(营业)收入总额的50%以上;

(五)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40%以上,其中研究开发人员占企业当年月平均职工总数的20%以上;

(六)拥有核心技术及自主知识产权,上一年度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企业营业收入总额的5%以上,其中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金额占企业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60%以上。

第五条(申报时间)

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每两年认定一次,认定资格有效期为两年。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于认定当年的1月底前发布认定通知。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应当于认定当年的2月底前向市经济信息化委员提交申报材料。

第六条(申报材料)

申报认定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申请表;

(二)企业营业执照副本、税务登记证以及其他相关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当年企业职工人数、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职工人数、研究开发人员情况说明;

(四)经审计的上一会计年度的财务报表(含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

第七条(审核时间)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以委托行业专门机构对申报材料进行核实并组织专家进行初审。

市经济信息化委组织审查会议进行复审,并于当年3月底前,将认定企业名单向社会公示。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于当年4月15日前公布认定企业名单。

第八条(异议处理)

企业对认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认定结果后的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提出申诉。

第九条(企业变更)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发生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情况时,应当在发生之日起的20个工作日内,向市经济信息化委申请办理变更申报手续。

第十条(工作要求)

市经济信息化委在认定工作中遵循公平、公正、科学、高效的原则,并为申请企业保守商业秘密。

第十一条(诚信原则)

申报企业应当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并接受审计、财税等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行政措施)

市经济信息化委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对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进行抽查,有下述情况之一的,取消其认定资格,并视情取消其下一次申请资格。

(一)因骗取财政资金补助、逃避缴纳税款或帮助他人逃避缴纳税款等,或因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受到税务机关处罚;

(二)在安全、质量、公司管理等方面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有关部门处罚;

(三)未及时报告企业更名、分立、合并、重组以及经营业务重大变化等事项。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

市经济信息化委受理对认定工作中违法违规行为的举报,并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申报条件调整)

市经济信息化委可根据产业发展情况,对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申报条件进行调整。

第十五条(政策享受)

经认定的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可按照《上海市软件和集成电路企业设计人员专项奖励办法》的规定,申请相关专项奖励。

第十六条(数字说明)

本办法所称“以上”包含本数。

第十七条(应用解释)

本办法由市经济信息化委会同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实施日期)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30日以后施行,有效期至2017年12月31日。

《上海市集成电路高端装备制造企业认定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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