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 杰
(单县质量技术监督局,山东 单县274300)
质量技术监督系统作为国家一个主要的市场秩序规范的机关,牵扯到很多行业的管理, 而管理的手段就是依法执行自己的行政职能,作为技术性、社会敏感性很强的政府产品质量监督管理部门,担负着产品质量监管、设备安全监察、打击假冒伪、规范和整顿市场经济秩序的任务,其有两大行政职能:一是综合管理职能;二是行政执法职能。这两者之间相辅相成,互为关联,互相促进。综合管理的各项措施需要依靠行政执法手段贯彻实施, 行政执法还可以促进管理水平的提高。产品质量技术监督,重在监督,行政执法(以下所称行政执法专指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过程就是具体实在的监督过程。
自从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成立以来,各级质监部门能坚持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行政执法工作,以立党为公、执法为民为根本,以依法行政、严格把关为己任,以服务经济、促进发展为目标,认真落实科学发展观对质监行政执法工作的新要求,积极探索新时期质量技术监督行政执法工作的新思路,新举措,不断开创质监行政执法工作新局面,较好地完成了党和人民交给我们的各项任务。 但是我们应当清醒地认识到:当前从我国整体产品质量状况和人民群众对产品质量的综合满意度上来看, 我们的质量技术监督工作还存在着一定的差距。近些年来,各种质量安全事故接连发生,从“高铁”事故、“地沟油”事件到汽车爆胎、桥面坍塌等等事故,一起起骇人听闻的事件严重损害了社会对公共安全的信任度,食品安全危机以及政府的诚信度已成为老百姓十分关注的热议话题。
现阶段质量监督的执法难点在于产品标准的实际化与执法过程的人性化,产品标准实际化就是执法过程中遇到的各行各业的行业技术变化,因为每个产品都是技术的转化,而执法的条文是很教条的,就需要在执法的过程中不仅要懂得所监督的产品的生产标准,还应该了解产品在实际需求中可能存在的变化,而这种变化不一定是符合功能需要的,相当一部分变化是生产方为了降低成本,追求效益而采用的以降低安全,降低功能满足为成本的非法措施,而同时产品的购买方在采购的时候也有出于仅仅满足基本需要,降低其他要求而采取的降低成本的方案,这样在执法过程中就需要了解标准中最主要的要求以及与最基本的要求,而这些要求在相关的监督性法律条文中就会有对应的制约与处罚,举一个简单的例子,在强制性产品认证的行业管理中,首先要知道这个认证的最基本的出发点是为了安全,所以就要掌握每种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产品的最基本要求是什么,而这些要求在具体的产品中体现在那些方面,这样在具体的执法中,无论对方怎么改变标准,或者改进功能,都能依据最基本的要求来进行比对,不符合基本的要求的当然就不符合认证需要,就可以依据认证认可条例来管理。
近年来,随着各级政府优化经济环境的政策的出台和行风评议工作的进一步深入,不少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出台了一些称之为“人性化”的措施或者说“优惠”政策,借此塑造执法机关形象,以此获得行风评议的好名声。 其中有的由于对“人性化”还存在一些误解和误用,削弱了法律应有的威严,模糊了合法和违法的界限。
人性化执法在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中并无明文规定。由于社会情况的复杂多样,立法过程中必然为执法者预留能动发挥的空间,在我们这个当今仍然“人情浓厚”的社会氛围里,就应防止一些人以人性化执法为名,行人情化执法之实。 对有关系的、熟悉的、亲朋好友等违法人员借人性化执法之名,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力度,甚至免于法律处罚,这绝不是真正意义上的人性化执法。
人性化执法不是向当事人让步或妥协,也不是对各种经济违法行为的放纵和宽容,它不能背离法律的基本原则,弱化执法职能和执法力度,将技术监督行政执法混同于技术监督具体事务的服务。 人性化执法只是执法态度、执法方式的变化,目的是杜绝那种凌驾于法律之上的暴力执法、无序执法和随着执法,法律法规对于质监部门打击违法行为的本质没有变。 不能以为强调人性化执法,执法人员就可以对违法行为迁就忍让,这有悖于人性化执法的本意。
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已授权必须为。 人性化执法并不意味着对违法行为的无原则迁就,无止境放宽,也不意味着降低法律规定的处罚标准和力度,弱化法律刚性和强制力,更不意味着该执法时不执法,那样只会纵容违法者,如此下去,法律规定的违法责任将成为一纸空文,执法部门也就没有存在的价值了。
法治的实现,要依赖于全社会对法律的尊重,尤其是执法者对法律的尊重。执法者尊重法律最基本的莫过于严格依法办事,还权于民,尊重人性这, 然而当社会公众把目光过多地集中在执法者的人性化上,一味地往执法者身上贴“人性化”标签,就可能在不知不觉中举着法治的大旗走人治的老路。 弱化执法者应有的权力,也就等同于法律应有的尊严。
质量监督法制是一个具有重要意义的完整严谨的法治生态系统,而要完整的去发挥系统的功能,就需要这个系统中的执行者严格的按照法治的精神去管理,按照法制的要求去提高自己的水平,这样才能提高行政执法的实效性。
解决思想问题是解决好一切问题的首要前提和保障。因此要开展行之有效的思想教育, 使执法人员牢固树立正确的行政执法指导思想,时刻牢记“整改是前提,处罚是手段,规范是目的,服务是宗旨”的工作方针。
一是在思想教育,业务培训,行风建设,考核评定等方面形成制度,并在时间中不断完善,形成用制度管人管事管物,二是完善案件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案件审理程序,规范案审制度和纪律.三是建立案件承办制度,完善错案追究制,坚持谁主管谁承办谁负责的原则,对错案,人情案的相关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理,以示警戒.四是完善监督举报制度,,加强对群众举报投诉案件的督促办理,同时进一步完善对案件办理过程,人员以及处理结果的公示制度.增强透明度,公开接受社会和群众的监督,作到公正执法,明白办案.
要严格把握执法案件的程序, 严格控制执法人员的自由裁量权,完善执法案件程序违法的追究制。
随着社会的进步与发展,质量监督的法制也会与时俱进,不断发展,而只有所有的执法机关与执法人员跟随时代的脚步,不断前行,才能更好的发挥质量监督法治的职能.更好的服务于国计民生!
[1]王莉.浅析我国市场经济条件下的行政法制监督缺失及对策[J].前沿,2013,06.
[2]李娜.论我国行政权力的法制监督[J].法制与社会, 20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