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双边自贸协定若干问题探讨

2014-03-19 09:10宋锡祥
关键词:零关税哥斯达黎加贸易协定

宋锡祥

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双边自贸协定若干问题探讨

宋锡祥

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签署和实施是加快推进中国自贸区战略和抵御国际经济风险能力的重要举措。与智利自贸区协定相比,其涵盖的范围更加综合和全面,包括货物贸易、服务贸易、投资合作、知识产权等领域,为中哥两国经贸投资关系的良好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条件,同时也为中国和其他拉美国家签订自贸区协定提供了范例。

中国; 哥斯达黎加; 自由贸易区; 协定

继2005年中国政府与智利政府签署了第一个拉美国家双边自由贸易协定之后,2010年4月8日中哥两国政府签署了第二个双边自贸协定,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以下简称《协定》)。经过6轮谈判和协商,历时1年零3个月,中哥双方于2010年2月圆满结束谈判,并最终达成协议。这是中国与中美洲国家订立的第一个自由贸易协定。

一、 中国与哥斯达黎加双边自贸协定出台背景考察

中国与中美洲地区第一个正式建立外交关系的国家首推哥斯达黎加,始于2007年6月,这为两国经贸关系的顺利发展创造了有利的政治条件和外部环境,为推动双边经贸关系进一步广泛、深入地发展注入了强劲活力。中国已经成为哥第二大贸易伙伴,哥斯达黎加也是中国在中美洲的重要合作伙伴。中哥双方在建交之初即提出建立双边自由贸易区。2008年1月,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可行性研究联合工作组第一次会议在哥首都圣何塞举行,双方就联合研究的框架和模式达成一致。中哥自贸协定谈判始于2008年11月,由两国首脑在胡锦涛主席访哥期间共同宣布启动。此后,双方谈判代表加快了谈判的进程,不断提高谈判效率,历时6轮的友好谈判,终于取得了成功,并于2010年4月8日正式签署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

中哥两国相距甚远,中国之所以首选哥斯达黎加作为中美洲自贸协定的谈判对象,主要基于两方面的考虑:一是哥斯达黎加地处中美洲,毗邻加勒比海和太平洋,中哥两国自建交以来,经贸交往较为密切,我国企业可借助《协定》的优惠条件拓展哥国市场和中美洲市场。哥是中国与中美洲扩大贸易的桥梁和突破口;二是哥斯达黎加与中国产业结构差异较大,两国无论是经济上,还是具体产品的出口上都具有很强的互补性。相对而言,竞争关系明显较弱。从双方贸易结构看,哥主要向中国出口集成电路、其他单片和混合集成电路、电视发送、差转等设备零件;手持式无线电话机零件;对讲机零件、已装配的压电晶体、其它半导体器件、动物皮革或再生皮革制品、粒子加速器用零件、电压≤1000伏的其它开关和其它钢铁废碎料等。中国向哥出口电子类产品,包括集成电路、家用电器(彩电、激光视盘机、其它收录(放)音组合机等)、机械、纺织品(印花混纺3/4线斜纹棉布、印花的其它全棉机织物)、制鞋产品(橡胶、塑料鞋靴、纺织材料制鞋面的运动鞋靴)、交通工具(汽油型小马力摩托车及脚踏两用车)以及农产品(芸豆、干芸豆、干豇豆及菜豆)等。因此,彼此之间具有签署双边自贸协定的产业和经济基础,这是双方达成协定的关键因素。

中哥双边贸易互补性强,目前哥斯达黎加自中国进口的产品除传统的纺织和机电产品外,高新技术产品也占很大比重,如电子技术产品、集成电路及微电子组件、计算机与通讯技术产品等。中国自哥进口的产品最主要的是电子技术产品,约占自哥进口的97%。

2012年11月18日,在党的18大报告中,明确要求,统筹双边、多边、区域次区域开放合作,加快自由贸易区战略,推动同周边国家互联互通,提供抵御国际经济风险的能力(胡锦涛,2012:24)。对中国来说,哥斯达黎加只是一个比较小的贸易伙伴,且自哥斯达黎加进口的某些大宗商品的零关税不是一步到位,而是逐步循序渐进,有的分别在第5年、第10年和第15年内逐步完成。但中国与哥国签署协定后,就容易在其他中美洲国家层面形成突破态势,可为中国此后与其他国家谈判增添筹码,这是中国实施自贸区战略以来与拉美国家签署的第二个FTA协定,其战略意义远远大于经济意义。

二、 中国与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的主要特色

(一) 《协定》的内容广泛,可操作性强

中哥自贸《协定》由16章、168个条款所组成,附加1至13个附件,覆盖服务贸易、货物贸易、知识产权、投资合作等宽泛领域。总体来讲,它是以《协定》为基本主体,以13个附件与之相配套,构成规范中哥自贸区各方面关系的法律体系。

在货物贸易领域,中哥两国分阶段实施零关税的产品各自达到90%以上,共同迈进“零关税时代”*《〈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正式生效》,参见新华新闻网,http://news.xinhuanet.com/2011-08/01/c_121754676.htm,2012-12-28日,。在《协定》实施后即实施零关税的产品占税目总数62.9%,降税幅度大,降税产品覆盖面大。如出口大蒜、芦笋罐头、水果罐头等申请签发原产地证书后的关税从15%的基准税率降为零;花生果酱从10%的基准税率降至零关税*《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区FTA》,参见新华新闻网,http://bbs.fobshanghai.com/viewthread.php?tid=3828510,2012-12-31。。中国传统优势产品诸如纺织品原料及制成品、机械、化工、轻工产品、电器设备、果蔬、汽车、皮革原料和制成品等产品和哥方的畜牧产品、水果及其制品、咖啡、海产品、矿产品、生皮等产品将从降税安排中获益*《中国与哥斯达黎加签自由贸易协定开中美洲先河》,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j/cj-gncj/news/2010/04-08/2214158.shtml,2013-10-28。。

哥方在服务贸易开放程度要比中方高出许多,在各自对世贸组织承诺的基础上,哥方对中国开放服务部门的领域达45个,中方向哥方开放7个部门。同时,双方还在某些领域,包括原产地规则、海关程序、技术性贸易壁垒、卫生和植物卫生措施、贸易救济、知识产权、合作等取得广泛一致,并达成共识*参见商务部:《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参见新浪财经网,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408/10577710584.shtml,2013-01-01。。

(二) 除第一类产品外,对不同的货物实行不尽相同的关税减让过渡期

就货物贸易而言,双方将对各自产品逐步分阶段实施零关税,其所占比例高达90%以上。《协定》除关注关税减让外,其规范的重点在于货物贸易。中哥两国的全部货物产品将分为六种类型并实施关税减让。其中,属于《协定》生效后立马将产品降至零关税的,分别约占哥、中税目总数62.9%和65.3%;在5年内实行零关税的产品,中方所占的比例较大,达到28.7%,哥仅为4.0%;在10年内降税至零的产品,哥的比例为21.5%,中方几乎微不足道,其充其量仅为1.9%;在15年内实行零关税的产品,中方不足1%,哥方仅为2.5%;另外,例外产品不能纳入关税减让范畴的,仍实行最惠国关税,约占中、哥税目总数3.3%和8.9%;就关税配额产品而言,配额内享受零关税,哥方只有区区4种产品实行配额管理,中方不存在关税配额产品的问题*《商务部: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签订》,参见商务部网站,http://finance.sina.com.cn/roll/20100408/10577710584.shtml,2013-10-28。。以饮料为例,我国苹果汁在《协定》实施后可免税进入哥方市场。《协定》将更有利于双方的消费者,可享受来自哥国的物美价廉的消费品。《协定》实施后,我国从哥进口的咖啡关税会呈逐渐降低的趋势,直到10年内降为零关税,咖啡爱好者将能以合理的价格品尝到质量上乘的咖啡。可见,《协定》所设置的关税减让期主要分为5年、10年和15年三个档次,这为两国相关产业争取到了期限不等的缓冲期,有利于本国产业因逐步开放而受到的冲击和负面影响减少至最低限度,从而为两国人民谋利益。

(三) 中方将在服务贸易的开放中获益更多

就服务贸易而言,在各自对WTO承诺的基础上,哥方在这一领域向中方开放力度远远大于中国,数量达到45个部门,包括电信、商业、建筑、房地产和旅游服务等;中方向哥方开放的服务贸易领域仅涉及7个部门或分部门,主要涵盖计算机服务、房地产、市场调研、翻译和口译、体育等*《中国-哥斯达黎加自由贸易协定》8月正式生效,参见中国新闻网,http://www.chinanews.com/cj/2011/08-01/3223117.shtml,2013-10-30。。旅游业是哥斯达黎加一项重要产业,在导游服务市场准入承诺中,哥方无任何限制,这势必有利于中国旅游企业进入哥国内旅游市场,开拓导游服务业,并占有一定份额。据统计,哥每年接待外国游客接近220万人,其中,中国游客数量近1万人,其增长空间和发展潜力巨大*参见《哥总统访华紧盯中国游客》,《参考消息》2012年8月15日,第14版。。目前,哥开发的旅游产品众多,可供选择的项目包括家庭旅游、阳光海滩、生态、乡村、医疗及会议旅游等。在两国旅游部门的共同推介和努力下,相信会有更多中国游客赴哥旅游。

(四) 以税目改变作为主要认定标准

税目改变标准,系以最终产品的税目号列与其所使用的原材料或投入的中间产品的税目号不同来认定货物的原产地。采用以税目改变为主要认定标准的系《中国-哥斯达黎加自贸协定》,在这一点上,与《中国-新西兰自贸协定》、《中国-秘鲁自贸协定》和ECFA相同。同时,为了便于实际操作,在《中哥自贸协定》的附件中,还有附件罗列了具体的税则号。采用税目改变标准的最大优点在于透明度较高(周和敏等,2011:420)。该《协定》还综合采纳了区域价值成分标准和加工工序标准作为其辅助标准。双方据此制定了所有税号产品的原产地规则清单。在具体规定上,与其他自由贸易协定有所不同。

在原产地证书的签发机构上,《中-哥自贸协定》以“出口方授权机构”的表述,肯定了出入境检验检疫局和贸促会的原产地证书出具权。但是,《中国-东盟自贸协定》、《中国-巴基斯坦自贸协定》、《中国-智利自贸协定》却表述为“出口成员方的政府机构”,明确了仅出入境检验检疫局有权出具原产地证书。相对来说,后者出具原产地证书的部门较为单一,而前者不存在这一问题,授权颁发的有两个机构,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和实际可操作性。

(五) 双方在享有贸易救济措施的同时,又对滥用保障措施作出必要的限制

根据《协定》第78条规定,缔约双方保留各自依据GATT1994第19条及WTO《保障措施协定》所拥有的权利和义务,但无论哪一方均不允许同时对相同产品实施双保措施和关贸总协定第19条及世贸组织《保障措施协定》规定之措施。也就是说,双方将根据WTO相关协定继续保留“两反一保”(反倾销、反补贴和保障措施)的权利和义务。《协定》在参照WTO保障措施协定和国际上签署自贸协定通行做法的同时,将双边保障措施条款纳入其中。这势必有助于两国有效应对双边贸易自由化带来的挑战,又可防止其保障措施被滥用。

另外,启动双边保障措施的条件在于:如果由于按照协定规定降低或消除关税,致使一受益于协定项下优惠关税待遇的原产产品被进口至一缔约方领土内的数量绝对增加或相对增加,且构成对生产同类产品或直接竞争产品的国内产业造成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的重要因素,进口缔约方可仅在过渡期内采用第2款所规定的保障措施。缔约一方可以在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和便利调整所必需的限度内,作出中止按本协定的规定进一步降低此产品关税或者提高此产品的关税税率,但不应超过税率两者之中较低水平*《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哥斯达黎加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第79条,第58~59页,http://www.docin.com/p-299212188.html,2013-10-30。。

一般缔约任何一方不能维持一项保障措施,但有两种例外情况是被允许的:一是防止或补救严重损害或严重损害威胁或实质性阻碍而实施;二是根据具体情况便利产业调整或建立所必需的限度和时间之内采取保障措施;期限为1年,超过该期限的,仍需继续实施保障措施,其实施时间可再延长3年。从便利产业调整或建立出发,如果保障措施的预计实施期限超过1年,实施措施的一方应在实施期内按固定时间间隔逐渐放宽该措施。

通常情况下,不能对进口产品多次采取保障措施,除非经过等同于上次保障措施执行期限的一半间隔期之后。如果该措施终止,关税税率应依照缔约方关税减让表所设定的关税税率执行,如同该措施从未实施一样。这表明,实施保障措施是有限度的,《协定》将其限定在一定范围之内,因而在很大程度上具有较强的合理性和科学性。

三、 中哥双边自由贸易协定对两国经贸投资的影响

中哥自2011年8月1日双边自贸协定生效以来,两国经贸合作的领域和范围进一步拓展,并向纵深快速发展,近年来双边贸易额增长近四成,双方的合作领域越来越宽广。目前,中国是哥第二大贸易伙伴,仅次于美国。2012年两国双边贸易额取得了骄人的成绩,已接近62亿美元,同比增长达到30.5%。哥主要向中国进口家用电器、棉纺制品、运输工具、塑料产品、电子产品等;哥国向中国出口计算机与通信技术、电子零配件等*《哥斯达黎加成桥头堡中国布局中美洲市场》,http://news.hexun.com/2013-06-05/154852497.html,参见和讯新闻网,2013-06-05。。

2013年6月,两国元首在见证双方签署政府间经济技术合作协定的同时,还签订了包括哥斯达黎加向中国出口猪肉和奶制品协议等其他合同,以及中国为哥斯达黎加提供近4亿美元的贷款等协议,主要用于炼油厂、公路扩建以及更新公共交通工具等。这表明,中哥双方合作潜力巨大,前景广阔。

中哥签署自贸协定之后,我国的优势产品向哥斯达黎加的出口势必会有所增加,有利于减少和逐步消除中国对哥出口的贸易逆差;同时,两国建立自贸区还将促进两国之间的投资。集成电路产业是中国战略性新兴产业,是国民经济和社会信息化的重要基础,也是“十二五”期间重点发展的产业之一,而我国又是全球最大的集成电路市场。每年需要进口集成电路产品超过1500亿元,是第一大进口货品(宋锡祥,2012:190-191)。而在2006年的统计,中国自哥进口的集成电路、混合和其他单片集成电路产品占了哥前10种出口产品的前三位,所占比例超过96.37%*数据来源:哥自华进口数据来自COMEX,并根据此数据整理而成。。2011年年初国务院还专门出台了《进一步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电路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简称《新18号文》),为哥投资这一高新技术领域提供了契机,哥斯达黎加可以利用我国的资源种类相对比较齐全、配套能力比较强、市场规模大等优势,对我国的集成电路产业进行投资,扩大产能和规模,在中国市场上占有一定的份额。只有两国企业携手共进、开拓进取、共同发展,在互利共赢的基础上,才能在未来实现两国集成电路产业的大发展,在全球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拓展业务,赢得发展机遇。

四、 结束语

《协定》的签署和贯彻执行有助于进一步深化两国全面交流与合作关系,为双方经贸合作提供公平和公正的法制保障环境,提供有盈利的贸易和投资机会,使两国人民从中获得实实在在的好处。按照《协定》提供的优惠条件,双方的公司、企业和优势产品将在各自的市场中占有一席之地,谋取互利共赢的发展机遇,双方的消费者从中获得品质优良的产品和享受更为周到的服务*参见宋锡祥:《中国与新西兰自由贸易区协定探讨》,《国际观察》2009年第3期,第56页。。

然而,《协定》签署后也面临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哥斯达黎加向中国出口适销对路的产品有限,品种相对集中。未来5年,两国间的双边贸易会大幅度增长,产品种类趋于多元化,未来哥斯达黎加的咖啡、果汁、牛肉、猪肉等产品的对华出口数量的增加是不争的事实,这对中国畜牧业、饮料行业产生一定的潜在不利影响不可低估。对中国牧民来说,出售猪、牛肉又增加了一个新的竞争对手。这就需要政府审时度势,未雨绸缪,改良品种,改进传统的耕种方式,扩大规模化养殖数量和种植面积,进一步减轻农牧民不必要的税费负担,提高畜牧业的优良品质比例和农产品的单产产量,力求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

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在复杂多变的国际经济环境中,中哥经贸合作给双方带来的广阔的合作空间,同时也面临诸多的挑战。中国需要融入世界经济和区域经济,逐步实现走出去战略的既定目标,签署双边自贸协定是其中的重要步骤之一,而哥斯达黎加虽然国土面积5万多平方公里,拥有430万人口,地理位置优越,人力资源丰富,中国通过与哥斯达黎加签订自贸协定的方式有助于将本国产品打入哥国内市场,并以此作为通往其他中美洲国家市场的平台。但是,哥在可再生能源利用方面资源丰富,其中大部分可再生资源来自水力资源,适合水利发电。未来几年,哥斯达黎加将投入巨资,加大对机场、港口和道路等基础设施的改造力度,致力于发展公共交通,减少污染物排放量,以应对全球气候变化*《中哥经贸合作亟待增进贸易互补性》,参见同花顺网,http://news.10jqka.com.cn/20120820/c528946934.shtml,2012-11-09。。这就为我国出口机电和矿业产品、光伏产品和投资建造、承包小型水电站、建筑、基础设施建设等领域,扩大两国的经贸投资提供了契机,在为两国企业和公司依法提供双向投资和商机的同时,需要双方进一步完善有利于双向投资的法制环境,为企业界合作提供政策咨询、信息传递和必要的资金支持,从而达到优势互补和双方共赢的局面,为中哥两国人民谋利益。

参考文献:

[1] 胡锦涛(2012).坚定不移沿着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前进为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而奋斗—在中国共产党第十八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上的报告.北京:人民出版社.

[2] 宋锡祥(2012).沪台经贸投资的现状及其发展趋势.第十二届沪台经贸法律理论与实务研讨会论文集.

[3] 周和敏,赵德铭,陈 铖(2011).中国自由贸易协定项下的货物原产地规则应用研究.2011年中国国际经济法学会年会暨学术研讨会论文集.

SomeLegalProblemsonChina-CostaRicaFreeTradeAgreement

SongXixiang(Professor,Shanghai Institute of Foreign Trade)

The conclusion and implementation of the China-Costa Rica Free Trade Agreement Speeds up advancing the important measures of Chinese free-trade area strategy and resists the ability of international economic risk.Compared with China-Chile Free Trade Agreement,its scope is more integrated and comprehensive,including trade in goods,trade in services,investment cooperation and 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etc.which opens the way to development of bilateral trade and investment relations between two countries and provides a good model for future agreements between China and other Latin American countries.

China; Costa Rica; free trade area; free trade agreement

■责任编辑:车 英

■作者简介:宋锡祥,上海对外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法学博士;上海 201620。Email:songxixiang@aliyun.com。

■基金项目:2011年度国家社科基金项目(11BGJ015);上海对外经贸大学重大攻关项目(Z085ZDGG130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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