罗 雪 飞
(武汉大学 政治与公共管理学院, 湖北 武汉 430072)
人民行动党一党长期执政是新加坡政党政治的显著特征,即在多党竞争的议会民主制度下,人民行动党自1959年以来连续十三次赢得大选,长期掌握新加坡政权。
1968年1月,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第一次赢得国会全部议席,标志着新加坡“一党独大”政党体制的最终形成。此后,新加坡“一党独大”的政党体制进入了平稳运行期,人民行动党在长期执政的条件下也始终保持着活力和廉洁,不仅实现了新加坡经济的快速发展和现代化,而且困扰后发型国家尤其是东南亚国家的贪腐问题与秩序问题在新加坡也得到成功治理。新加坡这种既实现经济快速发展又保持政治秩序稳定的状况在后发型资本主义国家十分少见,其独特性或典型性也十分值得关注。这种对新加坡经验的关注,首先来自邓小平①1978年11月邓小平访问新加坡,此后新加坡政府的形象在中国发生了转变,成为提供公共住房、建设花园城市的政府典范。1979年10月,邓小平在中共省市自治区委员会第一书记座谈会上的讲话中,称赞了新加坡政府的引进外资战略。,不过其关注点只是在经济层面而不在政治层面。稍后学界开始了对新加坡经验的研究,这种解读始于1984年中国人民大学张泽森教授在《社会主义研究》上发表的《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及其“民主社会主义”》②张泽森在文中客观地指出,人民行动党是在东方比较成功地推行了社会党国际提出的“民主社会主义”政策的典型。,但在上世纪80年代对新加坡政治层面的研究依然十分稀少。上世纪90年代,学界关于新家坡经验的讨论逐渐增多,并主要集中在人民行动党的意识形态问题上。21世纪以来,学界开始加强对新加坡政治制度的研究,并主要集中在对人民行动党的研究上。1990~2008年,“中国学术界共出版人民行动党研究专著3本,发表人民行动党专门研究文章100 余篇,硕士和博士学位论文10余篇”[1]。这种“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研究热”显示了学界对新加坡政治独特性的关注和对现实中国政治的关怀,并希望从中获得有益的政治智慧、价值理念以及制度安排。
尽管新加坡政治上的民主选举、人民行动党的一党独大和政府的强而有力被典型的西方自由主义者以及民主主义者看来是一种西方民主政治的变异,然而它却非常适合新加坡的国情:一方面使新加坡的政治秩序更加稳定,另一方面也使新加坡经济得以腾飞并实现了现代化,这就是新加坡的政治,即东方式的民主政治。在李光耀看来,东方民主政治与西方民主政治不同,后者的核心是监督与制衡,强调个人自由,而前者强调个人服从社会和国家,重视政府的作用,为了社会和国家的利益,有时需要个人牺牲其利益和自由甚至是生命[2]。虽然李光耀对两者作出了区分,但新加坡的东方式民主政治却保留了西方民主政治中的人民选举、政党政治等形式,并且人民行动党正是依靠议会民主与选举政治实现连续执政。所以,在笔者看来,新加坡的政治体制是一种东西合璧式的“选举民本权威主义”的政治。本文在剖析新加坡“选举民本权威主义”结构的基础上,试图从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的角度来分析其东方式的因素,并从政治文化方面探寻形成当前新加坡政治体制的原因。
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使得新加坡政党制度的主要特点是“多党并存,一党独大”[3]。“一党独大制”是指在允许多党合法存在的条件下,一个政党或政党联盟长期处于绝对优势地位,长期掌握着国家政权,而其他政党无法行使行政权,甚至很少获得议会席位的政党制度。在新加坡,议会民主制的形式与内容在一定程度上的相互背离是同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紧密联系在一起的。新加坡的威权政治体制既有西方民主制的基本要素又有东方权威主义的某些成分,是一种混合政体,体现了民主政治中的民有和民享两个维度,“它是一个在多党民主体制的外壳下成功地保持一党独大的权威体制的国家”[4]。这种依据民众选举从而上台执政但又保留了权威主义要素的民主是一种“选举权威主义”的政治,是人民当家作主在形式上的一种表现,其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人民行动党在议会民主制的制度框架内上台执政,承认选举政治的正当性及其效力,尽管人民行动党长期执政,但每一次的继续执政都是依靠公开、自由的议会选举,都是由选民选举出来的,人民行动党依据人民的授权掌握国家大权,使政府施政拥有合法性;二是执政党掌握了制定选举程序的选举委员会,并通过对选举程序的规划与设计,从而使选举有利于执政党长期保持选票多数的优势地位;三是执政党通过对法院的控制来制裁反对党,通过对传媒的软性控制来保持支持执政党的舆论,这样,反对党力量削弱以致于根本无法壮大到与执政党进行竞争;四是通过执政党对城市建设与生活保障基金的控制权来控制选民投票的方向[4]。之所以说新加坡的政治是“选举权威主义”和现代政治的形式,根本原因就是新加坡的政治是选民可以自由选举的民主政治,尽管这种民主政治带有“权威主义”色彩,但是其底色仍然是选举民主。脱离了选举民主,人民行动党不仅不会在新加坡成为长期执政党,而且还会丧失其存在的根据。正是基于此,有学者才会认为“人民行动党执政基本上还是建立在人民支持这一合法性基础上的,正是这一点使新加坡权威统治具有了合法性”[5]。人民行动党利用其执政地位,通过一系列特殊的选举程序设计,通过历史上形成的对政治、经济与社会资源的高度有效控制,以程序合法的方式,在公开竞选中始终能取得稳定的压倒性多数,从而在多党体制中,成功地保持着“一党独大”的地位。
然而,新加坡威权政治的权威性不止于此,它还有另外两个层次:民本权威主义和政绩权威主义。民本权威主义是典型的东方文化的产物,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及其政府的执政理念和实践;而政绩权威主义是现代一切执政党或政府都必须追求与践行的,没有政绩这个现实的支柱,执政者的统治是不会长久的。两者联系紧密,政绩权威主义是民本权威主义价值理念的内在要求和政治实践的应有表现,民本本身就要求政府应该而且必须满足人民的物质生活需要以至于精神生活需要。民本权威主义的逻辑前提是“政府是必要的善”的观念,不同于西方自由主义的“政府是必要的恶”的观念及其政治设计与施政措施,儒家民本主义更多的是从积极角度将政府视为必要的善,即服务人民、为民造福的机关。既然是作为必要的善而存在,政府就要积极行善;既然是作为为民谋取福利的机关而掌权,好政府就自然应该强大,应该是“操心父母”,而不是“守夜的警察”,施政为民,应时时替人民着想,处处为人民谋福利[6]97。人民行动党意为“为人民而行动的党”,其奋斗目标是要使人民在经济上得到充分的回报,废除社会财富分配的不公正和不平等,对没有工作能力的人给予社会保障。正是从这种以从政为民的民享政治为指向的好政府理念出发,人民行动党在历届大选中的施政纲领都是以民生为主题,而“人民行动党连续赢得大选的根本原因,就在于该党较为真实地实现了对人民的誓言,兑现了向人民的承诺”[6]100。人民行动党服务人民的方式有很多,其中最能体现人民行动党“选举权威主义”色彩的是议员对选民的接待及其走访。根据人民行动党的规定,议员必须每周有一个晚上用于接待选民,议员或者要求政府工作人员现场办公以当场解决选民的投诉,或者提供解决问题的信息或途径,除此之外,议员还必须主动地走访选民[7]。
在人民行动党的执政下,新加坡由一个既缺乏自然资源又缺乏人力资源的岛国而发展成为一个实现了现代化的经济发达、人民富裕的国家,这种巨变所呈现的正是人民行动党的政绩,这些政绩是人民行动党“好政府”理念在实践中所结的果实,执政党在实践“好政府”理念的过程中,创造的经济奇迹和良好的社会秩序,又增强了政府的合法性资源,而人民行动党就是凭借着这些果实及其获得的合法性在议会大选中连续获胜而执掌政权,这样选举本身所代表的民意的合法性和执政所创造的政绩合法性相互强化,增强了民本权威主义的合法性。所以,人民行动党就以选举权威主义为载体、以民本权威主义为灵魂、以政绩权威主义为手段,实现了制度上的合法性、理念上的合法性和工具上的合法性等三重合法性的整合,最终实现了长期执政,并构建了新加坡的“选举民本权威主义”政治。
在此需要说明的是,“选举民本权威主义”这一概念似乎缺少了政绩这一维度,而事实上却并非如此,因为不管是在古代国家还是在现代国家,任何一个统治者及其集团若想长期执政都必须有政绩合法性从而获取政绩权威,此外,正如上文所分析的,政绩权威主义是民本权威主义的应有之义,则指称“选举民本权威主义”就是恰当的了。这三者在新加坡能够很好地结合起来,关键在于民本权威主义的黏合作用。而民本权威主义的来源却不能在西方的典籍与文化中搜取,而只能从李光耀所强调的亚洲价值观和“东方民主政治”所凭借的文化资源中寻找。
新加坡曾经长期作为英国的殖民地,濡染有较为明显的英国政治因素,英国从新加坡撤出后,代议民主制和法治传统仍然被新加坡所继承。尽管如此,我们仍不能忽视新加坡政治中的东方文化因素,毕竟新加坡的华人占绝大多数,而且新加坡的政治领导人也一贯地宣扬“亚洲价值观”的优越性并在现实政治生活中将之付诸实施。关于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中的东方文化因素的研究,学界莫衷一是,但可以粗略地区分为两派观点:一是强调其对法家法治思想的继承,二是强调其儒家传统渊源。这两种各有所偏的观点,其实是将儒家与法家的观点绝对分开,而没有考虑到自荀子以后儒法汇流的思想事实以及外儒内法的政治事实,更重要的是没有考虑到新加坡的议会民主和人民选举等制度安排,没有关注到人民行动党政府厉行法治与民本主义的合一①参见孙景峰:《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评析》(《上海行政学院学报》,2005年第1期)。孙景峰认为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执政理念包含三个层面:第一是政党政治理念,强调国家利益至上,民族团结和睦;第二是政府管理理念,强调“好政府”和“强政府”;第三是社会发展理念,强调经济发展优先于民主政治。另外孙景峰在其文中主要从人民行动党执政的层次来分析其执政理念,而笔者在本文中重在分析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中的东方文化因素,因为新加坡作为一个华人占主导地位的国家,中国传统政治文化在其治国理政过程中必有所体现。。
对于前者而言,台湾学者陈新民认为,中国古代法家思想的内涵包括三方面:一是“以法为本”,二是以“术”“势”为辅,三是三者相辅相成。同时,陈新民认为,法家为了建设强盛的国家而提出的厉行法治的学说,与李光耀建设新加坡的出发点和手段不谋而合。在陈新民看来,李光耀的法治观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一是人性为恶,以法施教;二是严刑峻法,以刑去刑;三是民智无用;四是法律的适时适所性质;五是不论贵贱,严厉执法;六是实行集权统治;七是统一社会价值,秩序重于民主;八是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府。陈新民认为从中国法家思想的思维出发,以法律的方式来治理国家,尽管与现代西方法治理念旨趣迥异,但仍不失为一套合理可行的方案,因为法律的存在及其普遍化至少使得国家、社会甚至个人有了一个比较合理客观的行动标准,并增加了社会的公平性,对于国家的发展及社会秩序的维持具有一定的作用。针对新加坡自上世纪80年代积极推广的“儒学运动”,陈新民认为,这样的运动是李光耀为了缓和法律所具有的“他律”的强制性而采用的统治手法的一种转变,即企图凭借道德力量使人民产生“自律”的倾向,以减缓社会长期在近似严格管制下所带来的负面影响[8]4-43。笔者认为,这种分析给人以“先法后儒”之感,并不符合思想事实和实践事实,一方面没有看到人民行动党自执政之初就倡导“好政府”的民本主义理念,另一方面没有认识到儒法结合在现实政治中的运用,即没有将人民行动党政府既厉行法治实施管制而又努力满足人民生活需要的民本施政结合起来。
对于后者,贵州大学卢正涛教授曾对此做了总结,认为新加坡政治领导人利用华人传统政治文化资源,不可避免地要触及到如何对待儒家政治思想的问题,而新加坡的领导人对此做了改造与利用。卢正涛认为,儒家德治思想有四大要点:一是民贵君轻,二是内圣外王,三是德主刑辅,四是礼法并用;这些思想随着华人移民而传入新加坡,成为新加坡政治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民行动党政府基于新加坡的需要,用现代政治精神改造了儒家德治思想,充分发掘和利用儒家德治思想中可以用来为民族国家和政治发展服务的那部分政治资源。卢正涛认为人民行动党政府对儒家德治思想的改造和利用是从树立民众的民族国家观念开始的,同时还包括其他三个方面:一是巩固人民行动党的政治权威,因为民众对民族国家的认同是以国家政治权威的存在为前提的,而在新加坡能够担任政治权威的只有人民行动党;二是好政府主义,人民行动党坚信贤人政治、精英治国,对现代工业社会中从政者的素质要求做出了新的诠释,这一理念创造性地继承了古代儒家“内圣外王”的思想;三是家庭本位,一方面家庭可以给个人提供基本的生活保障,承担初步的政治教化功能,另一方面国家的存在系于家庭的存在,家庭是国家的根基,离开了家庭,国家的稳定和发展就无从谈起。卢正涛指出,处于东西方文化交汇点上的新加坡还有效利用了西方的文化资源,而这突出表现在人民行动党政府坚定地推行法治上[9]。卢正涛对新加坡威权政治思想基础的二元分法在表面看来似乎合理,但深入追究,我们就会发现这种观点也是靠不住的,原因有二:一是新加坡的儒学运动开始于上世纪80年代而不是自人民行动党开始执政的1959年,这种事后追溯的方法实际上抹杀了厉行法治的作用;二是新加坡的法治并不是西方现代意义上的法治,即它不是以维护和保障人权与人的尊严为主旨的,也没有对政府权力规定明确有效的制约措施。
综合以上分析,我们可以得到一个较为清晰的解释图景,即新加坡人民行动党的执政理念是民本权威主义,其包括两个维度:一是“好政府”①1922年5月,蔡元培、胡适、梁漱溟、王宠惠、罗文干等人在《努力周报》第二号上发表《我们的政治主张》一文,认为中国政治军阀混战、国无宁日全是因为好人自命清高不参与政治,主张“政治的清明全靠好人出来奋斗”,并提出宪政的政府、公开的政府、有计划的政治等政治要求。的理念及其实践,二是“法治”的理念及其实践。前者属于价值理性层次,是执政的方针与向导,后者属于工具理性层次,是执政的方式与手段,这种内在的规定性显示了二者层次的高低以及优先顺序。这种融合了儒法两家观念的荀子化了的民本权威主义,是人民行动党长期立于不败之地的关键因素。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中的东方文化因素既包括儒家的“好政府”的民本思想,又包括法家的重在稳定社会秩序的“法治”理念。
关于第一维度,李光耀认为“各国的所有人民都需要有好的政府,一个国家必须先有经济,民主才可能随之而来……民主没有导致经济发展,是因为政府并没有建立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稳定和纪律。什么是好政府?这要看人民的价值观而定,亚洲人所重视的东西未必就是美国人或欧洲人所重视的,西方人所重视的是个人自由,身为一个具有中华背景的亚洲人,我的价值观是政府必须廉洁有效,能够保护人民,让每一个人都有机会在一个稳定和有秩序的社会里取得进步,并且能够在这样的一个社会里过美好的生活,培育孩子,使他们取得更好的表现”[10]569-570。在这段话中,李光耀论述的重点是“好政府”,但也涉及到民主选举和社会稳定,而民主选举关乎“选举权威主义”,社会稳定关乎“法治”,在此我们可以看出李光耀治国思想的复杂性以及“好政府”观念的包容性。具体来说,在李光耀看来,“好政府”包含七个方面的内容:“一、人民在食、住、就业、保健等方面都受到良好的照顾;二、在法治下,社会有秩序、有正义,国家不是由反复无常、独断独行的个人统治者管理;人民不分种族、语言和宗教,彼此都不互相歧视,没有人拥有极度的财富;三、人民尽可能享有个人自由,但却不侵犯别人的自由;四、经济能取得增长,社会能够取得进步;五、有一个良好的教育制度,并不断获得改善;六、统治者和人民都有很高的道德标准;七、有优良的基础设施、消闲、音乐、文化和艺术设备,人民有信仰和宗教自由,能过充实的知识生活。”[10]570
关于第二维度,李光耀认为亚洲各国(除日本之外)面对的基本问题是如何保持政治稳定,新加坡所面临的问题也一直是如何维持稳定,“因为这个具有不同种族、语言和宗教的新社会中存有一人一票的不稳定因素,我们不得不把政治稳定当作首要任务,随着我们的教育和经济进展到更高的水平,我们在决策方面也扩大了人民的参与,但是,任何一个新加坡领袖,都不能太过重视政治理论而忽略了稳定和有规律进展的实际需要”[10]558。在这段话中,李光耀强调社会稳定和秩序的重要性,但同时也尊重民主社会有选举权的成年公民“一人一票”的原则,更重视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而维持社会稳定和秩序的关键则是依靠法治。以禁毒问题为例,李光耀认为“新加坡之所以能够把毒品问题控制下来,主要是靠亚洲价值观;为了保护社会,我们通过法律,使警方、肃毒人员或移民厅人员都有权对行为可疑的人进行验尿,看他是否有吸毒,如果验尿的结果证明受嫌者确实吸过毒,他就会被迫接受治疗”[10]571。法治对于新加坡而言,意味着这样一种秩序结构和政治状态:“社会有秩序、有正义,国家不是由反复无常、独断独行的个人统治者管理;人民不分种族、语言和宗教,彼此都不互相歧视,没有人拥有极度的财富”[10]570。需要指出的是,这种秩序机构和政治状态又是“好政府”所必备的要件之一,因此我们可以看到在李光耀的执政理念中,“好政府”与“法治”并不矛盾,“好政府”的内涵比“法治”要丰富得多,但是“好政府”侧重于保障人民的生活水平、提高人民的道德水准以及人民的生活质量,而“法治”更多地意味着依据法律办事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稳定。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中的“好政府”和“法治”因素,当其在政治生活中得到落实后,能达成这样一种结果:“好政府”促进经济的发展,增进人民的幸福,从而保证民众对人民行动党的支持;“法治”保障了政府能够建立经济发展所需要的秩序和纪律,从而保障了社会的稳定。这种结果进而强化了人民行动党的“民本权威主义”执政理念,维持了人民行动党一党长期执政的政治格局。当然这种长期执政的结果,需要依靠选举权威主义这种制度上的合法性资源作为支撑,更需要政治理念的实践结果所产生的政绩权威主义提供的工具意义上的合法性资源作为基础,因而只有三者密切配合,才会有人民行动党长达50余年的执政,而且三者互动所构建的权威主义结构已经形成了一种制度化了的路径锁定状态,这就意味着在可以预见的未来,人民行动党仍将继续执政。
新加坡人民行动党在长期执政过程中,构建了“选举民本权威主义”的政治结构,它包括三个方面:一是制度上的选举权威主义的合法性,二是理念上的民本权威主义的合法性,三是工具理性意义上的政绩合法性。三者相互作用,其中制度上的选举权威主义来自于英国遗留下来的议会制政府结构,而政绩合法性又是民本权威主义的题中应有之义,最重要的是起黏合作用的作为人民行动党执政理念的具有东方色彩的民本权威主义,它包括儒家式的“好政府”理念和法家式的“法治”理念。
尽管中国与新加坡国情不同,中国共产党与人民行动党在政治纲领、组织结构等方面都有较大差异,但是新加坡人民行动党所构建的“选举民本权威主义”政治尤其是其“好政府”与“法治”理念非常值得我们借鉴。具体而言,中国实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在制度上的合法性依据,在人民代表与选民的关系上,我们可以借鉴其议员与选民的互动机制,加强人民代表与选民的联系;中国经历改革开放三十多年,国力强盛,人民生活水平提高,社会秩序稳定,其主要原因即在于政绩合法性的获得,但在满足人民的住房需要以及社会保障等方面还有许多不足,这可以从新加坡的民本施政中汲取经验。当下的中国正处于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关键时刻,“中国梦”的实现离不开对中国传统政治思想的继承和运用,儒家的“好政府”理念以及法家的“法治”理念是具备“创造性转化”资质的重要思想资源,而对这两种传统思想资源的利用也可以借鉴新加坡的经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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