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迅雷
1971年,越战尚未结束,反战渐入高潮。有个叫科恩的美国年轻人,吊儿郎当地穿了一件夹克,上面写着“fuck the draft”这样一行粗话。他穿着这件衣服在洛杉矶法院的走廊里晃荡了一圈,表示一种不满和抗议,结果就成了被告,一审被判有罪。
科恩把案件上诉到美国最高法院。美国最高法院于是就一句骂人的话导致的一起案件展开了一场庭审辩论。
“fuck the draft”这句粗话,翻译成中文就是:“去你妈的征兵”。当时的大背景很清楚:美国人越来越讨厌越战,越来越反对这场旷日持久的战争。“去你妈的征兵”就是一句反战的粗话。但因为这句话,科恩被加利福尼亚州法院判处破坏和平罪。
包括首席大法官哈伦在内的最高法院9名大法官,就“科恩粗话”案进行表决,结果是最为接近的5票对4票,推翻了对科恩的有罪判决,关键理由是:原判侵犯了原告在宪法第一修正案下的表达自由。5:4的表决结果,可见对“科恩粗话”一案大法官们意见分歧很大。主要有两点:一是科恩所表现出来的是一种行为,还是一种言论?二是假如是一种言论,那么第一修正案所保护的“言论”,是一切言论,还是有所限制?在司法实践上,当然只有法官才有权判定“科恩粗话”是属于“行为”还是属于“言论”。法官的认知有差异,最后只能票决。
哈伦随后为这个并不起眼的“偶然小事件”起草法庭意见书,没想到的是,他写出了一篇载入美国司法史的辉煌评论,其中非凡的名言就是——“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这句话的中文翻译有多种版本,“去你妈的征兵”,当然是一句粗话,可这句粗话对于广大的反对越战、不想被征入伍去充当炮灰的年轻人和他们的父母来讲,还真是一句说出他们心里话的“抒情诗”。美国公民其实普遍守法,全身上下都塞满了法治意识,但他们同样全身上下都洋溢着自由意志。作为公民的他们,长期以来就有着“不服从”的传统。
哈伦在法庭意见书中为科恩的自由表达辩护,他写道:“表达自由作为宪法权利,在我们这个拥有众多人口和高度分化的社会,不失为一剂良药。这一权利的创设,正是为了能解除政府设置在公共讨论之上的诸多限制,为了能将何种观点应当发表的决定权最大限度地交回到每个人手中。”
发表观点的决定权,最大限度地交回到每个人手中,这就是对钳制“表达自由”的反动。美国宪法和其他许多国家宪法的最大不同,就在于它主要是限制政府权力的,而不是强调公民守法的。而要限制政府权力,公民的表达就是很重要的方式。对于用“粗话”来表达的科恩而言,其最本质的问题是:骂的对象是谁——是公民雇用的政府,还是具体的公民个人?
现如今,美国公民骂政府或者骂总统,都已是常态。只要公权力一出格,百姓肯定要群起而抗议。移民入籍美国要考公民常识,移民局问:美国是法治国家,“法治国家”是什么意思?美国移民局的标准答案是:政府必须守法。
哈伦还说;“时常充斥着刺耳杂音的社会氛围,并不意味着软弱无能,而恰恰是力量的体现。”这话已是非常通透,公民社会其实就是一个多元的、嘈杂的社会。民主的一个本质表现,就是人的自由个性的觉醒和展现。
一个人的粗话,可能是另一个人的抒情诗;同理,一个人的堂皇之话,则可能是一群人的灾难。
(摘自《时代邮刊》2013年第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