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2014-03-16 03:09豫水管201339号
河南水利年鉴 2014年0期
关键词:采砂河段库区

豫水管〔2013〕39号

河南省水利厅关于加强河道采砂管理的意见

豫水管〔2013〕39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水利(水务)局,厅直属管理单位:

为贯彻执行《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依法、科学、有序管理河道采砂,实现维护河道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通航、涉河工程设施安全和水生态安全的目标。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理顺河道采砂管理体制,落实采砂管理责任

各地要按《办法》要求,建立起政府总负责,水行政主管部门牵头,公安、交通、国土、渔业、林业、安监等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参与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河道采砂管理实行责任制。各地要结合防汛责任制,落实河道采砂管理地方政府行政责任人,同时落实水行政主管部门、河道采砂管理及水政执法责任人,并将责任制落实情况报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明确内部采砂管理和水行政执法分工,管理和执法之间要做好衔接、配合和协作。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对组织领导不到位、责任落实不到位、现场监管不到位、整治措施不到位,从而导致河道采砂秩序混乱,影响河道防洪安全或出现重大安全事故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责任。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对河道采砂管理不力、问题严重的市县进行通报批评,取消在水利系统的评先资格。

二、科学编制河道采砂规划,严格审批管理

采砂规划是河道采砂管理的基础工作,也是保证科学有序采砂的依据和支撑。为此,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按照《办法》和《河道采砂规划编制规程》(SL423—2008)的要求,编制河道采砂规划。规划组织编制及审批权限为:

(一)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等河流的河道采砂规划由有关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并委托有水利勘测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采砂规划应征求国土、交通等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上述河道采砂规划范围为:

淮河干流,桐柏县城以下(含城区)至固始县省界河段;

洪汝河,小洪河石漫滩水库(含库区)以下至班台河段,汝河板桥水库(含库区)以下到班台河段,大洪河班台至淮河干流汇合口段。

沙颍河,沙河鲁山县赵村至豫皖交界河段;颍河白沙水库(含库区)以下至入沙河口河段;北汝河前坪水库(含库区)以下至入沙河口;澧河孤石滩水库(含库区)至入沙河口段,甘江河燕山水库(含库区)至入澧河口段。

唐白河,白河从南召县鸭河口水库(含库区)以下至新野县省界河段,唐河从唐河县潘河、赵河汇合口至省界河段。

伊洛河,伊河栾川县城(含城区)以下至伊洛河汇合口河段,洛河卢氏县城(含城区)以下至洛河入伊洛河河段,伊洛河汇合口至入黄河口段。

卫河、共产主义渠,新乡合河至卫辉淇门河段。

惠济河,开封县城(含城区)以下至鹿邑县省界河段。

涡河,通许县裴庄闸以下至鹿邑县省界河段。

贾鲁河,郑州市尖岗水库(含库区)以下至周口市入沙颍河口河段。

(二)其他河道、上述河道的其他河段采砂规划由所在县(市、区)组织并委托有水利勘测规划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征求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省直管试点县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其他县(市、区)报省辖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严格采砂许可,抓好源头管理

采砂许可是河道采砂管理的关键环节,必须严格按《办法》要求加强管理。河道采砂规划经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后,本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制定好年度采砂计划。

上述淮河干流、洪汝河、沙颍河、唐白河、伊洛河、卫河、共产主义渠、惠济河、涡河、贾鲁河等河道河段采砂许可证由省辖市、省直管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其他河道及上述河道的其他河段采砂许可证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分正副本,正本发给被许可单位或个人,副本留许可单位备查。采砂许可前要做好对拟许可可采区的地形测量和勘测工作。

采砂许可证不跨年度发放,有效期不超过1年,在许可期内,若累计采砂量已达到河道采砂许可证规定总量的,河道采砂许可证则自行失效。

为加强监督,各市应在发放河道采砂许可证2周内,将采砂许可证发放、许可采砂总量等情况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毎年1月底前将本行政区域内上一年度的采砂许可证审批发放、许可采砂量、缴收河道采砂管理费及实施情况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采砂管理费的征收与使用要按《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要求执行。

四、加强巡查监管,维护正常秩序

河道采砂是在维护河势稳定、保障防洪、通航、涉水工程及水生态安全前提下的限定条件采砂,对采砂活动过程必须加强监督管理。

省辖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当地实际,建立日常巡查和监督检查制度,落实巡查责任,及时查处违法、违规采砂行为,县级河道采砂管理部门一般情况下每周巡查不少于1次,对重点河段要加密巡查频次。

检查内容主要应包括:采砂单位或个人是否持有合法有效的河道采砂许可证;是否按河道采砂许可证的规定进行采砂;是否按规定缴纳了河道采砂管理费;是否按规定堆放砂石和平整弃料堆体;采砂机具、船舶是否按规定停放;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情况。

以河道为行政区界线的,任何一方水行政主管部门有权查处交界河段河道内的一切违法采砂行为。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河道采砂信誉制度,对非法、违规采砂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记录建档,作为受理采砂申请审查的重要依据。同时应当建立河道采砂违法行为举报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到举报,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查处。

五、加大执法力度,严厉打击非法采砂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大对非法采砂的打击力度,保持高压严打态势。要严格依法办事,做到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加强与相关部门沟通,与公安、交通运输、国土资源、渔业、林业、安全监管等部门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协调联动、形成合力,共同打击非法采砂,维护正常的开采作业秩序,保持社会稳定。同时要进一步加强执法能力建设,配备必要的执法装备,落实执法经费,抓好教育培训,不断提高执法队伍的执法能力和执法水平。

六、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要充分利用各种新闻媒体和宣传手段,结合宣传栏、警示牌等通俗易懂的方式方法,对群众进行必要的宣传、教育,对已取得许可证的采砂业主进行守法教育,多渠道、多层次、多视角地加大《水法》《防洪法》《河道管理条例》《河南省河道采砂管理办法》和依法管理的宣传力度,大力宣传非法采砂的危害性及处罚措施,对非法采砂形成威慑。大力宣传规范管理、有序开采的重要性,营造良好的河道采砂管理社会舆论氛围,让广大群众真正了解人民政府为人民办实事的宗旨和管理部门的决心,积极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

2013年4月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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