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 蓉 吴思思
我国立功减刑制度中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的认定研究
赵 蓉 吴思思
近年来,监狱服刑人员因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申请立功减刑的数量增多,但由于当前我国关于具体认定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构成立功的法律标准和司法解释匮乏,该类减刑认定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随意和不确定性。为此,就如何明确发明创造与重大技术革新法律内涵、如何评价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价值及对应的立功等级、如何辨析技术立功认定中的两个认识模糊问题展开研究,以期为完善我国立功减刑制度提供建议与参考。
立功减刑 发明 技术创新
近年来,伴随着社会科技进步和知识产权意识的普遍提高,监狱生产劳动中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成果不断涌现。监狱和司法机关积极引导和鼓励服刑人员通过完成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申请立功和减刑(以下简称技术立功减刑)a例如,安庆新闻网2009年9月4日报道,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安徽省九成监狱管理分局服刑人员钱逢喜等7名服刑人员的5项发明获得国家知识产权局颁发的专利证书,依据法律规定,属于重大立功表现,经过法定程序可获得减刑。,对丰富我国刑事减刑制度与推动知识产权工作深入开展产生了积极作用。但同时,我们也注意到,当前我国技术立功减刑制度的适用存在诸多问题。
首先,关于技术立功具体内容的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匮乏。虽然我国刑事法律技术立功减刑予以了充分肯定,b例如,《刑法》第78条第1款第3项、《监狱法》第29条第1款第3项规定,“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应当减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也规定,“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应当减刑。”但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过于原则和概括。例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立功表现’:(四)在生产、科研中进行技术革新,成绩突出的;”第4条规定,“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有‘重大立功表现’:(四)有发明创造或者重大技术革新的”。但是,何谓“技术革新” 或“发明创造”?如何认定“成绩突出”或“重大技术革新”?相关法律规定与司法解释匮乏,无法为司法实务提供具体、确切指导。
其次,监狱与司法部门认定技术立功并裁定减刑无统一适用的法律标准。从各地监狱部门与法院对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判断看,主要以不同类型的发明创造专利数量进行判断。例如,关于实用新型专利,有规定 “获得两项实用新型专利或获得四项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认定为立功;获得一项发明专利或三项实用新型专利或五项以上外观设计专利,可以认定为重大立功”c参见甘肃省监狱局与甘肃省知识产权局联合发布的(甘狱发(2009)75号)《对罪犯在服刑期间发明创造、技术革新进行表彰奖励的规定(试行)》第9、10条规定。;也有认定“两项产品获得《实用新型专利证书》,其行为属有重大立功表现,依法应当减刑”。d参见赵敏、张红、储皖中:《罪犯闫宇减刑案 服刑期间获得专利属重大立功表现》,云南法制网,http://www.legaldaily. com.cn/dfjzz/content/2007-07/20/content_664497.htm2007-07-20。这些规定表明,各地监狱部门与法院对发明创造构成立功或重大立功的认定并没有统一的衡量尺度和适用标准。
另外,实践中申请技术立功减刑的服刑人员是否必须是现有专利技术的发明人(或设计人)兼专利权人?原专利被认定为立功并予减刑后,又被宣告无效的,法院可否据此撤销原裁定?对这些问题的认识也亟待统一、明确,否则,任意认定和裁判的后果,不仅破坏了法律严肃性,也违背了司法裁判的公平、公正。
基于上述问题,本文从以下三方面对我国现行立功减刑制度中技术发明创造和技术革新的认定问题进行思考。
(一)对“发明创造”概念的分析
同一专业术语出现在不同法律语境下,其内涵与外延不一定相同。对“发明创造”而言,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创造是指运用现有的科学知识和科学技术,首创出先进、新颖、独特的具有社会意义的产品及方法来有效地解决某一实际问题,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三种专利。而发明创造在刑事立功减刑制度中的确切含义,则需要结合立功减刑制度的原则,以及刑罚执行过程中的立功构成条件来理解。立功减刑制度贯彻了惩罚与宽大相结合、公平与功利原则相平衡的原则,其本质具有二重性:一是主观上的趋利避害性,即为了得到法律的从宽处理;二是客观上的有益社会性。根据刑事法律规定,构成立功应当同时具备行为条件和有效性条件,即犯罪分子实施了对国家和社会有益的行为,并且该行为产生了实质性效果。结合专利制度的社会意义,那些获得专利的发明创造,恰恰是具有实用性,能够依靠公开为社会提供迅速可靠的技术信息,通过成果转化和推广应用,促进科技进步和创新的发明创造。在此层面上来讲,专利制度所达到的社会效果与立功减刑制度的功利性本质是重合的,由此可得出结论,专利法所指“发明创造”首先是符合刑事立功减刑制度对“发明创造”要求的,在立功减刑认定的“发明创造”范围内,而那些尚未取得专利的智力成果因无法获得由专利技术信息的公开所带来的积极的社会效果,将不能够被认定为立功减刑制度中的“发明创造”。e至于那些“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智力成果”中的重大科学发现,则可以通过《刑法》第78条第1款第6项“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规定认定其是否具有立功表现。
(二)对“技术革新”法律概念的分析
现行刑法、相关规范及司法解释中均未有对“技术革新”的准确定义。与之相关的概念有:技术改革、技术成果、技术创新等,且这里的“技术”在每个词语中的含义都有明显的差异性。因此,有必要从词语本身的含义入手,并结合其规范应用的领域及对象范围对其进行理解。“革新”,即革除旧的,创造新的,对此不易造成歧义。但对于“技术”,则有广义、狭义之分。狭义的技术是指根据生产实践经验和自然科学原理而发展成的各种工艺操作方法与技能。广义的技术是指人类在社会实践中利用自然、改造自然所运用的知识、经验、技能和生产工具等物质设备、生产工艺过程以及组织管理经验与方法的 总 称。两f参见杨东奇:《对技术创新概念的理解与研究》,载《哈尔滨工业大学学报》2000年第2期。者 的 区 别 在 于 所 应用 领 域 不 同 以 及非技术性的活动是否被包含在技术范围之内。刑事立功减刑制度设置的目的,即鼓励积极劳动改造,以及奖励在劳动改造中成绩突出,为国家、社会作出显著贡献的监狱服刑人员。本文认为,应当将技术的表现形式作广义理解。那些改革生产组织方式和创新管理制度的构思方案,只要是有利于提升总体生产水平或科研水平,也应当被认为是技术革新的表现形式。可见,按照对象范围进行区分,技术革新应当包括技术性活动(即产品、工艺过程的革新)和非技术性活动(即组织管理方式的革新)。
需要指出的是,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于一定情形下在内容上会发生重合,例如,生产工艺的改进、生产工艺设备的改造等。这些改进的技术方案既可以申请获得专利,同时也可能构成技术革新。对那些符合专利申请条件,但未提出专利申请的技术革新,只要达到技术革新的立功标准,也可以通过申请技术革新立功获得减刑。
对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价值的评估,从现有的评估方法看,主要沿用的是传统的评价方法,例如成本法、市场法、收益法。但因这些方法主要运用于知识产权市场交易,评估目的是对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市场价格的估值,这与立功减刑制度中的评价目的是为确定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对国家社会的贡献,并不要求得出确定的市场价格的要求不尽一致,可见,传统的专利评估方法并不适用于技术立功的评价。为此,本文尝试在构建单项专利价值g如本文所述, 刑事立功减刑制度中的“发明创造”主 要是指发明创造专利。因此,对发明创 造的价值评价主要是对专利价值的综合评价。与技术革新价值评价指标体系的基础上,运用层次分析法h层次分析法(The analytic hierarchy process),简称AHP,是美国运筹学家T. L. Saaty教授于20世纪70年代提出的一种实用的多方案或多目标的决策方法,是一种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决策分析方法,常被运用于多目标、多准则、多要素、多层次的非结构化的复杂决策问题,具有十分广泛的实用性。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求出发明创造与技术革新价值的综合评价结果与等级,以此为依据确立发明创造立功等级。
(一)对发明创造专利价值的评价与立功等级的确定
1.构建专利价值评价指标体系。专利价值主要取决于其技术价值、市场价值、经济价值以及社会价值,而非仅经济效益。表1即反映了影响专利价值量大小的多种因素。
2.求出评价对象的综合评价结果。运用层次分析法首先建立层次结构模型,将评价目标、考虑的因素和决策对象按它们之间的相互关系分为最高层、中间层和最低层,绘出层次结构图。其次,构造判断矩阵。进行两两相互比较,确定各评价指标的权重。求出单一一级指标下评价值的相对权重,再计算各层元素的组合权重i鉴于文章篇幅限制,具体的计算步骤在此省略。。根据最大隶属度原则,确定该专利价值综合评级等级为一至四级的哪一种等级。j例如,假设运算得出综合评价结果 UA'=(0.1,0.22,0.28,0.4),则表明该专利价值等级属于“四级”的程度为40%,属于“三级”的程度为28%,属于“二级”的程度为22%,属于“一级”的程度为10%。
3.确定与专利价值综合评级等级对应的立功等级(见表2)。
(二)技术革新评价方法的解析与立功等级的确定
1.构建技术革新价值评价指标体系。技术革新的价值更多体现为直接性或间接性的经济效益。由于技术革新不要求通过公开社会化的方式为社会公众所知晓,因此,其社会性价值体现较弱(技术革新价值的具体评价指标体系见表3)。
表1 单项专利价值评价指标表
续表1)1
表2 专利价值综合评价等级与构成立功、重大立功的对应比
表3 技术革新价值评价指标体系
表4 技术革新立功等级与构成立功、重大立功的对应比
2.求出评价对象的综合评判结果。同样运用层次分析法,确定技术革新综合价值评价等级。
3.确定与技术革新立功等级对应的立功等级(见表4)。
(一)专利权归属能否影响技术立功的构成
如何理解《刑法》第78条规定的“有发明创造”?如果认为“有”仅仅表示专利权的享有,那么减刑服刑人员系职务发明或者将其专利申请权或专利权进行了转让的情形下,是否有申请减刑的资格呢?本文认为,专利权归属与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发明人(或设计人)接受减刑奖励是两个不同制度范畴的问题,不能混为一谈。立法上将职务发明的专利权归属单位所有,除考虑到单位投入的物质技术条件对发明创造的贡献之外,另有其制度要实现的价值目标——便于单位有效地实施相关专利,有利于发明创造的应用转化,k张庆会:《浅议职务发明的利益均衡》,载《法学研究》2012年第3期。而进行专利权或专利申请权的转让也是为了提高专利利用率,扩大专利的社会经济效益。这些情形中都未否定发明人(或设计人)的创造性劳动,以及其对发明创造所起的关键性作用,肯定发明人的创作性劳动和社会贡献正是技术立功减刑制度所倡导的。因此,无论监狱服刑人员是否是专利权人,只要是该发明创造的事实完成人即发明人(或设计人)即可。当然,监狱服刑人员作为发明创造的发明人(或设计人)构成立功还需一个法律前提,即该发明创造已被授予专利权。
(二)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对立功减刑裁判是否具有溯及力
由于专利被宣告无效制度的存在,专利权与那些构成立功、重大立功表现的其他客观事件(实)相比处于不确定状态。如果法院将监狱服刑人员完成的发明创造专利认定为立功,作出减刑裁决并发生法律效力后,该专利权又被宣告无效,那么,对该监狱服刑人员的减刑裁决是否具有溯及既往的效力并予撤销?
我们知道,专利法设定专利权无效之后的法律处置规则,主要是出于维护交易安全目的,并不完全立足于“公正/不公正”的法律标准,而更多时候是采用了“治/乱”的政策选择。l秦洁、康添雄:《专利权无效后的处置:“治/乱”的政策选择》,载《知识产权》2012年第11期。解决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对立功减刑裁决是否溯及力的问题,实际上是在追求公正的法律价值与司法权威、秩序稳定价值之间的制衡。就专利权价值实现的本质而言,公共政策属性始终作为其制度设计的指导性理念,整体性考虑始终以现存秩序为价值权衡的基点,难以兼顾个体公平及正义。就减刑制度来说,若因专利权被宣告无效而变更已生效的减刑裁定,则容易造成监狱刑罚执行程序的混乱。在此意义上,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对减刑裁定不具有追溯力更符合制度要求。但是,当监狱服刑人员恶意申请专利侵犯他人权利、社会利益或国家利益时,例如,明知是已公开的技术方案而申请专利或盗窃他人智力成果等情形被宣告无效后,则需要以法律要求的公平、正义为重,追溯该专利自始无效,由人民法院重新作出裁决,撤销原减刑裁定。
In recent years, increasing prisoners apply for meritorious commutation based on the grounds of invention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However, there exists arbitrariness and uncertainty in judicial practice of such identification, due to the fact that there is lack of specific identification legal standard and judicial interpretations in regards to the constitution of meritorious of invention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refore, this article studies on several issues including the defi nition of legal connotation of inventions and important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evaluation of the value and the corresponding meritorious level of invention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the distinction of two ambiguities in the identification of meritorious commutation based on the grounds of inventions and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in order to provide suggestion and reference for perfecting meritorious commutation system in China.
meritorious commutation; inventions; technological innovation
赵蓉, 甘肃政法学院教授
吴思思,甘肃政法学院2012级民商法专业研究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