许冰杨
内容摘要: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我国的政企关系主要表现为不对称的、竞争型的利益博弈关系,在“道德”与“利益”目标上还未构成合理而必要的张力,往往陷入“囚徒困境”。而后工业化的历史性变革,预示着合作秩序主导的网格社会治理结构即将生成,政府与企业作为两大治理主体,必须相应地转向平等的、富有“耦合力”的合作博弈。这意味着,应当遵循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总原则,来引导和调整我国政府与企业利益博弈的伦理方向。
关键词:后工业社会 政企关系 利益博弈 共同治理 合作博弈
引言
我国社会正处于快速迈向后工业化的历史阶段,甚至有经济学人宣称,2013年是一个分水岭,我国后工业时代即将来临。这场深刻的历史性变革,伴生着日益凸显的复杂性和不确定性,使工业社会的官僚制组织模式越来越无法适应社会运行的要求,时常陷入疲于应付的窘迫之境,这意味着,既有的中心-边缘的治理结构必须进行变革和重建。可以预见的是,我国社会正走向一个注重社会自治与合作共生的历史时期,各个自治组织或系统之间共生、共存于一个共有的大环境中,都须“对自己的个体自主性作些牺牲,通过互相交换和互相参与,获得新的自主性层次,在环境中建立起更高的协调系统”(埃里克·詹奇,1992)。简言之,后工业社会治理必然转向开放的、多元的网络结构,而合作秩序和道德秩序将成为主导。从这一图式出发反观政府组织与企业组织之间的行政关系,无疑存在着很大的“解构并建构”的理论空间。
历史与逻辑:分合之间的利益博弈
马克思(1974)指出:“人们奋斗所争取的一切,都同他们的利益有关”。这种对现实的物质利益问题的分析和研究是马克思唯物史观的逻辑起点,同样可以成为人们分析和研究组织间关系的理论支点。改革开放以来,在市场经济机制和社会结构分化的双重作用下,我国社会逐步进入多元主体利益博弈时代。政府与企业是社会经济运作中的两个最基本的利益主体,也是社会结构的两大支撑力量,具备丰富的社会资源和广泛的社会动员能力,二者的利益博弈构成整个社会利益博弈网络的“大纲”。
理论上,政府与企业组织的区分很明显,最大的不同在于:“企业是利润驱动的,而政府则是在特定服务的固定预算和规定的绩效标准基础上运作”(H·乔治·弗雷德里克森,2012)。基于人性的理论预设,“公共人”与“经济人”分别成为现代政府与企业组织的理解范式。政府作为公共利益服务的权力机构,不具有自身利益,也不代表任何集团的利益,最终目标是实现“帕累托最优”,促进整个社会福祉最大化。而企业作为资本运行和经济关系的现实载体,具有“经济人”的经济理性,行为的初始动机在于寻求自身经济效益最大化。根据这一理论逻辑,政府与企业在本体意义上存在着利益追求的分裂。在外在功能上,政府是市场宏观调控的主体,而企业则是市场微观运行主体,由于“政策过程触动、纠缠着许多冲突对抗的利益关系”(程乐夫,2003),二者之间自然形成博弈态势。
历时和共时地看,政企关系在不同的经济体制中呈现出不同的博弈特点。一是完全计划经济时期的政企合一,譬如我国改革开放前,企业隶属于政府而缺乏独立的“经济人格”,二者之间表现为“父子”式的不平等博弈关系,企业只能通过全然服从来争取自身利益最大化。二是自由市场经济时期的政企分开,如美国、西欧等国的经济制度,政府与企业并非单纯的“权威与服从”关系,而体现为“裁判员与运动员”式的基本平等博弈关系,彼此在法制框架内寻求各自利益的最佳均衡点,政府依法管理,企业则依法采取种种获利策略与政府展开博弈,并在讨价还价中走向合作。三是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转型时期,如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实行的“双轨制”,政企关系由合一走向分离,兼备两种体制的结构要素,其博弈方式也具有“混合”特征。一方面,政府围绕市场主线,制定相应的公共政策,影响企业发展,引导企业行为,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在这一过程中,企业则设法通过各种信息渠道体察政府的意图和动向,制定相应对策,增加社会效益的投入和产出,尽可能获取政府的政策支持和财政补贴。另一方面,由于政府与企业在资源交换中仍然存在较为明显的不对称依赖结构,很多企业源于搭便车心理,选择了暗箱博弈,“它们利用现在体制中存在的大量行政权力,通过寻租的方式,形成地下的‘官商联盟影响政府的决策,为自身的发展服务”(魏杰、谭伟,2004)。
在经济社会发展进程中,政府与企业目标存在差异,相互博弈的行为日益普遍和频繁,甚至拉动我国进入到“利益博弈时代”。这个时期我国还是一个由权力中心决定制度安排的基本架构,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在整体上呈现出两个明显特征:一是政府以其强制性权力与制定规则的绝对优势,在博弈关系中处于主导地位;二是竞争博弈成为政府与企业间利益博弈的基本态势,这往往使双方陷入“囚徒困境”。比如寻租行为,企业为之必须承担很大的法律风险,政府受贿“被控”后也会发生资源配置“失灵”,其结果是在相互牵制中都无法实现利益最大化。显然,政府与企业现有的博弈关系,既不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和社会资源的整合,也无法适应后工业社会网状社会治理结构的变革。
社会责任:政府与企业的价值耦合
正在发生的后工业化运动要求变革既有的控制导向的社会治理体系,转向多元主体的合作治理模式,这预示着政府与企业两大治理主体必须矫正单向的竞争关系,重建一种有序的、道德的竞合关系。但理论前提是,政府与企业能否达成价值共识。当然,政府“公共人”的价值目标是自明的,这意味着,必须重新审视古典经济学对“经济人”范式的阐释。
美国社会学家福山(1998)谈论“经济人”的理论范式时指出:“人类行为的确有百分之八十的情况符合这种模式,问题是隐匿的另外的百分之二十,新古典经济学只能提出难以服人的解释”。他主张用道德、习俗等文化因素来解释隐匿的动机。事实上,人们对经济人“经济理性”的现实理解也容易陷入“原教旨主义理论”的窠臼,惯于将“经济理性”片面理解为“经济计算理性”(王兴尚,2004)。这样,就只承认经济人具有受“利己”本性驱动追求利润最大化的经济冲动,而否认经济社会交往中伦理道德、情感等文化因素的规范作用。基于此,人们通常单纯以“经济计算理性”进行利益博弈,往往难以通过合作互动实现“利益双赢”。endprint
事实上,二十世纪二三十年代以来理论界和商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广泛讨论与实践,就超越了“经济人”单纯逐利的传统理念,大大拓展了经济理性研究的视野。企业社会责任出自社会对企业的伦理期待,要求企业不能将追求利润视作唯一的生存目标,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政府、社区和环境等利益相关者的责任。管理学家斯蒂芬·P·罗宾斯(1997)认为,企业社会责任是一种“追求有利于社会的长远目标的义务”,这种社会责任“加入了一种道德规则,促使人们从事使社会变得更美好的事情,而不做那些有损于社会的事情”。尽管至今中西方学界对于企业社会责任的概念、内涵、层次等问题仍聚讼不已,但一个普遍共识已经形成:现代企业承担社会责任势在必行。企业社会责任由三种责任构成。一是经济责任,这是企业的原始责任,包括两层含义:为股东谋求利润最大化;为社会提供产品和服务并促进就业。二是法律责任,指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遵循法律法规进行,否则将承担惩罚性责任。法律责任为企业的谋利行为设定了一条“避恶底线”,是企业承担社会责任的逻辑前提。三是道德责任,体现为两种层次:企业行事要合乎伦理,避免损害利益相关者的利益;作为企业公民,为社区捐献资源,改善生活质量和环境。企业道德责任追求公共利益的实现,有效矫正“市场失灵”与“政府失灵”,赋予了经济行为的正当性和善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在企业的经营活动中,经济责任、法律责任和道德责任是内在统一、相互交融的,因为“我们既无法建构脱离人类经济活动的虚幻伦理,也无法想象失却了道德之维的纯粹经济”(王露璐,2011)。企业社会责任在利益与道德之间构建了一种必然联系,并在此之间保持着必要的张力。由此,企业摆脱了“经济人”范式的狭隘理解,具有了“公共理性”的特征,与政府的公共价值目标相互耦合,也符合后现代的理论建构原则。在后现代社会治理结构变革中,“‘道德治理与‘道德复兴的话语重新焕发出强大的生命力”(刘祖云,2005)。这为政府与企业两大治理主体在利益博弈中更为注重社会整体利益奠定了理论基础。
理论设定:政府与企业合作博弈关系的伦理向度
如前所述,政府与企业间的关系必定面临转型,即由“零和”的竞争博弈走向“双赢”的合作博弈,而双方在社会整体利益上的价值契合,无疑大大强化了其寻求合作的动因。对此,理论研究应当作出积极反应,从“合作治理”的新理念出发,来引导和调整我国政府与企业利益博弈的伦理方向。
(一)明确“共治”的责任指向
所谓“治理”,全球治理委员会界定为:“是各种公共的或私人的机构管理其共同事务的诸多方式的总和,它是使相互冲突的或不同的利益得以调和并且采取联合行动的持续过程”(俞可平,2000)。这一概念阐释传达了一个核心理念:合作与共治,它表明了行政体制外的力量与要素在社会治理中的重要功能,网络化公共治理正逐渐替代传统的线性的政府管理。目前,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需由政府、企业和非营利组织“三足鼎立”已成为全球共识。政府与企业组织作为构建社会结构和社会秩序的“轴心”,有必要厘清各自的道德责任及其伦理指向。
就政府而言,一方面,“有限政府”是对其行政权力与责任功能范畴的恰当定位,政府“应该把有限的资源,集中投放在市场最不可能充分解决问题的领域,以及政府行动有可能产生最大效果的领域”。政府的“有限性”规制了公权力的无边界扩张,使政府角色变为掌舵者、引导者和服务者,为企业发展和承担社会责任提供有利环境和价值方向。另一方面,在社会治理网络中,政府以其唯一的政治权威居于中心地位,它必须承担领导和联结各方的责任,比如确定目标、制定政策、动员公众参与和回应社会等,在构建治理网络中促进各方共同获益,最终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
就企业而言,首先,要意识到社会治理的责任。企业作为“第二部门”,在提升公共利益上是其他社会组织难以企及的。我国近年来不断涌现的企业社会责任运动,意味着企业社会治理的主体意识与功能的回归。其次,企业要真正承担社会责任,需要企业有限自主与政府适度干预相结合。企业社会责任的实现,不能依赖纯粹的企业自主,我国食品安全、环境污染等突出问题就是有力的佐证,也不能依靠绝对的政府干预,否则会阻碍和限制市场功能的正常发挥。企业自主和政府干预要适度,必须明确各自的权责边界,这也是政府和企业实现“共治”的前提。
(二)塑造相互依赖的伙伴关系
在社会治理领域中,“伙伴关系”日益成为优化组织间合作关系模式的建构框架,它强调“在应对社会的不确定性和复杂性时,组织间以信任为基础,以能力互补为平台,以项目投放与实施为契机,在组织的‘利益双赢中创造社会价值”(刘祖云,2008)。在此新理念的引导下,发达国家的政府与企业变革了传统的、纵向的管制与被管制关系,致力于重构一种制度化的、横向的合作伙伴关系。
同样地,“伙伴关系”的理念对于我国政府与企业关系的创新意义重大。一方面,它从思想根源上转变政府与企业既有的竞争博弈观念。另一方面,在伙伴关系理念的指引下,我国社会治理的总体结构从以政府为中心逐步转向“政府-企业-非营利组织”三方构成的多中心治理模式。构建政府与企业的伙伴关系,必须注意两个维度:一是相互依赖性。有学者富有洞见地指出:“组织间关系本身就是一项不可模仿的资源,一种创造资源的手段,一个获得资源与信息的途径”(罗珉、何长见,2006)。在社会系统中,政府以行政资本承担“政治整合”的功能,而企业以市场资本发挥“经济生产”的功能,彼此在资源、信息、技术、服务能力等方面要素互嵌,相互依赖,互为补充,协同致力于社会经济发展和公共治理活动。二是平等主体性。在社会生活中,政府与企业既是交往主体,也是治理主体,两者既保持着自身的相对自主性,又需要实现良性的互动合作。这意味着,尽管政府与企业之间在市场运行中存在不可或缺的适度干预和行为指导,但在社会治理体系中两者都是独立的和平等的,不能再是一种“权威与服从”的不对称博弈关系,而应表现为“主体-主体”或“主体-中介-主体”的平等交往关系模式。endprint
(三)建立合作导向的利益协商机制
政府与企业的伙伴关系,旨在生成和发展具有自律性与自主性的调节系统,通过对话、协商确立其合作精神与合作原则,来解决彼此的矛盾与冲突。
依据演化博弈论的分析,在社会治理活动中,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方式分为合作与不合作。合作指双方通过对话、谈判达成共识,形成协议,保持一致行动;相反,不合作则指双方无法达成协议或背叛协议,不能一致行动。倘若政府与企业间的博弈是一次性的或偶发的,根据纳什均衡,双方通常会选择个人效用最大化的行动,罔顾双方的共同利益,其结果往往是两败俱伤。实际上,政府与企业的博弈是“不断试错的重复博弈”,“囚徒困境”的结果会迫使双方以实现双方利益最大化为目标理性地、合作地参与博弈,这样就可能促进纳什均衡与帕累托最优的统一,即形成“利益共赢”局面。
政府与企业走向合作,需在法制框架内建立多层次的利益协商机制:其一,通过建立跨越政企边界的“第三部门”,比如行业性协会、民间协商会等,成为政府与企业间理性对话的“连接带”或“缓冲区”,承担日常化、专门化的沟通、协调和谈判功能,增进其合作博弈的机会。其二,通过共建合作机构、合作项目等方式加强沟通,譬如,企业为政府的公共决策提供人才、资金、技术、信息等支持,政府可以将公共服务外包给企业组织等,使双方形成长期而稳定的合作关系。其三,发挥“论坛规则”的功效,即政府与企业在各种会议、论坛上签订具有约束力的行政性契约文件,以促进合作意向或调整博弈关系。合作导向的协商机制具有很强的“耦合力”,其形式灵活多变,注重在竞争与合作、个体目标与共同目标之间保持合理的张力,有利于保证政府与企业的重复合作。
(四)增进组织间的信任
政府与企业组织间的合作博弈必须建立在彼此信任的基础之上。虽然合作可以增进信任,“合作行为可以增加责任感和创造信任的氛围,必然推进信任的建设”(罗德里克·M·克雷默等,2003),但没有信任根本无从谈合作。从利益角度看,政府与企业相互信任是其长期合作博弈,实现“利益双赢”的前提,否则会走向博弈惨局;从价值层面理解,两大治理主体的互信是引领社会信用建设,实现公共价值的基础,否则会因不信任引发矛盾冲突而颠覆社会公共信仰,这在社会现实中已然初露端倪。
“组织间信任可定义一方对其交易伙伴的可靠度以及诚实有信心”(罗珉、何长见,2006)。在合作博弈中,增进政府与企业互信至少有三种功效:第一,信任会避免任何一方可能的投机行为,并通过既有的合作经验强化相互依赖感,从而减少与规避组织间冲突。第二,基于历史与现实的原因,我国政府在社会治理中对其他社会力量信任投入较低。因而,政府加强与企业的政治互信,重塑其伙伴关系,具有战略协同的时代意义。第三,信任构成政府与企业博弈关系的一种协调与管理机制。当组织间产生对方不会利用自己的弱点以自利的信心时,就会减少交换中因依赖与不确定性而可能发生的投机行为。这种信任关系就发挥了正向的协调与管理功能,也降低了彼此的沟通成本。毋庸置疑,信任的“在场”与“缺场”,直接决定着政府与企业关系的质量和走向。因此,在社会治理中,政府与企业应当致力于寻求和扩展信任关系培育与建设的具体途径,把构建合作治理模式与增进彼此信任视为一个共进的过程紧密结合在一起,从而超越以往强制性的、交换性的互惠关系,建立一种自由自觉的、可持续的合作伙伴关系。
结论
在工业社会的单中心治理结构中,政府与企业的利益博弈是紧张的、离散型的竞争博弈。一方面,两者难以在私利与公利的价值较量中寻找立足点,甚至在“合作博弈”中带来公共利益的损失;另一方面,双方的博弈在“道德”与“利益”目标上还未构成合理而必要的张力,直接影响到社会利益博弈的合理性和正当性。而在多元共治的社会管理格局中,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博弈必须植入丰富的道德元素,由此在平等互动中形成很强的价值粘合力。然而,正如法国思想家埃德加·莫兰(2002)所洞见的:“一切组织关系,包括一切系统,都含有而且还生产着既对抗又互补的力量。一切组织关系都离不开互补性原则,并将其现实化,它们也离不开对抗性原则,并或多或少地将其潜在化”。构建政府与企业的合作共生关系并不否认两者间竞争性的存在,不过,一切利益博弈都应该且必须遵循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的总原则,这是后工业时代合作秩序的内在要求,也是重塑政府与企业行政关系的伦理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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