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新技术企业票据融资模式及制度保障

2014-03-14 10:53王晓东
商业经济研究 2014年7期
关键词:制度保障高新技术企业模式

王晓东

内容摘要:为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周转速度,文章运用规范的分析方法,从传统的票据贴现着手分析,并介绍了票据融资模式的另外两种方式:票据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然后阐述了通过票据融资的作用,最后就票据融资的制度保障问题提出相关建议:完善票据贴现立法、完善信用法律制度、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关键词:高新技术企业 票据融资 模式 制度保障

引言

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明确指出,科技创新是提高社会生产力和综合国力的战略支撑,必须摆在国家发展全局的核心位置,要坚持走中国特色自主创新道路,以全球视野谋划和推动创新,提高原始创新、集成创新和引进消化吸收再创新能力,更加注重协同创新。作为科技创新的主力军,高新技术企业凭借其领先的科技水平,必将在科技创新道路上发挥重要的作用,但制约高新技术企业快速成长最大的瓶颈是资金不足、融资渠道狭窄。尽管国家在支持高新技术企业发展壮大的进程中也给予了相当大的资金扶持力度,截止到2012年底,全国已发展了86家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达到896家。优秀毕业企业2万多家,在孵企业5万多家,创业团队人数近118万人,吸引留学回国人员1.6万余人,对于进入国家大学科技园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财政、税收、科技金融等方面的支持,尤其是可以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所得税的优惠政策使很多高新技术企业得到了实惠。但高新技术企业应更多地利用自身优势,加快资金周转,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率。由于高新技术企业的产品销售更多地采用票据结算,在整个结算工具选择上,一般可以通过汇款、托收和信用证的方式进行,但不管哪种方式,都会用到票据中汇票、本票和支票的任何一种。因此,研究如何将已经承兑的远期票据提前获得现金以及通过票据进行质押或其他的证券化方式融资,对于高新技术企业的正常运转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模式分析

对于高新技术企业来讲,票据融资的模式大致可以分为票据贴现、票据质押融资和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三种。

(一)票据贴现

票据贴现是企业将一些经商业银行承兑过的远期汇票提前把所有权转让给银行,银行在审核票据无误的情况下,计算票据表面的金额与贴现息的差价后,将剩下的部分在票据到期前划转给企业。高新技术企业由于自身发展速度较快,结算时又都以票据为主,当前企业缺少资金补给,这种方式已经成为众多高新技术企业的主要融资模式。

其计算公式可以表示为:

净款=票面金额-贴现息

贴现息=票面金额×贴现天数/365×贴现率

假设一家高新技术企业收到银行承兑3个月后到期的远期汇票,票面金额为100000元,银行的贴现率为4%,此时如果企业出现资金短缺,在无法在资本市场进一步获得融资的情况下,可以向当地商业银行申请要求票据贴现,银行计算3个月的贴现息为:10万×3/12×4%=1000元,然后这家企业能够提前获得的资金为:100000-1000=99000元。这种方式显然有利于高新企业在短时间内获得资金周转。

(二)票据质押融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收款人有权将票据权利通过背书转让给持票人,在票据到期以前,持票人还可以进行多次转让,以提前行使票据权利,并不需要通知前手(陈钢、郑良琳,2012)。关于这一点在《担保法》和《物权法》也有相类似的描述,因为票据的取得在很多时候都具有无因性的特点,所以票据质押虽有一定的风险,但却是一种相关不错的融资模式。目前国内引领新兴产业发展的高新技术企业不缺乏创新技术,但资金短缺却是不争的事实,国内很多商业银行都乐意与高新技术企业开展合作,看重的是企业未来的发展前景,通过签订质押合同,高新技术企业可以获得比票据面额更高的资金额度,对于急需要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来讲,是一种操作简便、容易实现质权的融资方式(俞理伟,2009)。

(三)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

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是一种通过专利、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形式加以评估,通过社会上公认的信用评级机构(如标准普尔、穆迪、惠誉国际等)进行信用评级并适当增级,再委托资本运作机构在债券市场上发行以专利、发明创造、外观设计为标的物的远期票据,等票据到期时向投资方支付报酬,而对于企业而讲,则在短时间内就可以获得大量资本(董海英,2013)。目前,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科技创新能力正在显著增强,国内众多企业也不约而同地加大了对科研的投入。以发明创造为例,2012年国内排名前十位的分别是中石油、中国电信、三星电子、上海贝尔、联想、松下、阿里巴巴、华为、中石化、青岛海尔。高新技术企业凭借众多发明创造在资本市场通过知识产权证券化大量募集资金,对于成长中的企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未来这种新型的融资方式会成为高新技术企业获得资金支持的重要手段。

推广票据融资的作用

(一)加快高新技术企业资金周转速度

高新技术企业融资难一直是制约其快速发展的重要原因。由于高新技术企业成立时间不长,整体实力不是很强,因此,通过直接在证券市场上发行股票筹集资金难以实现,如果借鉴欧美发达国家高新技术企业的做法,以发行成本低、时间期限灵活、发行对象稳定的短期票据,或利用企业雄厚的科技实力,委托第三方以企业专利、发明创造、外观设计等无形资产作为证券化的标的物,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可以大大加快企业资金周转的速度,为企业加大对科技创新注入新的资金,形成良性循环的状态。

(二)为商业银行提供中间业务利润来源

资产业务、负债业务和中间业务是商业银行的三大利润来源,近年来,受国外商业银行成熟经营模式的冲击,国内银行单纯依靠存贷差作为主要利润来源已经不能适应当前的发展趋势,特别是当“金融脱媒”的现象日益突出后,国内商业银行也逐渐认识到未来要与国外银行相抗衡,必须想方设法加快中间业务的发展。票据融资作为商业银行重要的中间业务,加快票据贴现和质押贷款有利于增加银行的利润来源,而一旦利用高新技术企业的知识产权进行证券化融资则更有利于吸引更多的客户,同时也为银行提供了一种新的盈利模式。endprint

(三)有利于完善我国金融市场

我国自从2001年加入WTO后就承诺逐渐开放国内的金融市场,但与国外成熟的金融市场相比仍有不小的差距,特别是在票据融资渠道方面,目前国内大部分还是以银行承兑汇票居多,银行信用依旧占据主要地位,而美国等成熟的金融市场则可以通过商业汇票、商业本票、企业债券等工具进行融资。因此,推广票据融资业务,可以加快我国票据市场的功能,逐步与欧美国家接轨,进一步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

(四)提升企业信用观念

通过票据融资,企业在获得资金便利的同时,也会加强自身信用观念约束。原因很简单,如果企业到期无法支付票款,会导致今后再次签发的票据产生严重的信用危机,不管是短期贴现还是长期证券化债券,都无法达到预期融资的目的。而目前,国内社会普遍缺乏信用保障,债权人和债务人都采用拖延的办法来保持本企业的现金流(潘永明、张婷婷,2012)。一个信用良好的企业其发行的票据必定受到市场的欢迎,也是众多投资者争相追逐的金融资产,因此,通过票据融资对企业来讲是一种激励机制,鼓励企业诚实守信,提升信用观念。

制度保障

(一)完善票据贴现立法

在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中,仅就汇票、本票和支票的行为做了一些规范,对于三大票据的法律适用并没有就票据贴现进行单独的立法,只是在第六章的第一百零五条规定金融机构工作人员在票据业务中玩忽职守,对违反本法规定的票据予以承兑、付款或保证的,给予处分;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肖小和、邹江,2012)。因此,一旦有不法分子利用现行票据法的漏洞,对不存在实体贸易的行为进行虚构,或夸大贸易金额,使用票据贴现这一行为进行非法洗钱,将会对国内金融市场的稳定运行带来极其不利的影响,更会为国内资金大量转移至国外提供一条稳定的途径。为此,建议对现行票据法进行合理补充,对票据贴现的条件做进一步的规范,必须要求有真实贸易背景或债权债务关系,并且需提供交易双方的合同复印件、增值税发票、商品发运提单等,为了避免责任主体的统一,应严禁空白背书的贴现行为发生(倪海蓉,2013)。

(二)完善信用法律制度

票据融资的创新使得高新技术企业可以利用自身强大的技术优势进行融资,但同时产生的风险也不小。为此,首先,应对我国征信机构进行严格规范,我国最早的全国性征信机构于2008年在上海成立,对于规范国内知识产权证券化融资起到了很好的评级作用,但总体来看,国内信用评级机构还处于起步阶段,可以借鉴国际上三大知名评级机构的作法,对进行票据融资所提供的信息进行严格审核,并尽量避免商业机秘和个人隐私的泄漏(费广胜,2012)。完善对票据融资企业的信息查询制度,特别是一些高新技术企业由于成立时间不长,正处于快速上升阶段,信息变化较快,为此,要加快信息更新速度,便于市场了解企业的变化情况。其次,完善票据失信的法律保障制度,可以借鉴台湾的作法,对于到期无法支付投资者资金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警告,如果之前信用记录较为良好,可以延长适当的时间给予保障,一旦一年内出现连续三次以上的票据失信行为,信用评级机构应主动降低该企业的信用级别,并通知往来银行不得对其提供新的贷款(汪办兴,2012)。再次,建立有效的违规企业信用披露制度,通过向外界公布违规情况,便于公众可以随时查询,发挥外部监管的作用来减少投资方通过票据融资业务产生的系统性风险,另外,规范票据融资企业的信贷行为,树立良好的经济社会信用风气,建立完善的社会征信体系及考核措施,通过征信体系帮助企业主动承担守信的责任,减少企业的违约可能。

(三)完善监管法律制度

为了鼓励票据融资以给高新技术企业带来融资便利,应对进行票据贴现、票据抵押、知识产权证券化的企业实行差别化区分,只要拥有真实贸易背景且资质信用良好都给予法律上的合法保护,支持企业进行票据贴现和票据证券化行为,而企业一旦要求进行票据抵押,银行应按照法律规定,严格审核企业情况,在总量上制定一个标准,防止通过抵押过量发放贷款产生泡沫风险,完善商业银行的监管法律制度;另外,由于金融产品的不断创新,商业银行自身也面临着巨大的风险挑战,因此,要加大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力度,央行可以定期对商业银行的票据融资业务进行检查,还可以发挥行业协会内部自律的功能加强监管,双管齐下对我国高新技术企业的票据融资进行合理规范。

参考文献:

1.黄斐,张同健.我国国有商业银行客户关系管理体系研究[J].工业技术经济,2010(10)

2.陈钢,郑良琳.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金融脱媒现象探析[J].上海金融,2012(11)

3.俞理伟.票据融资业务创新及其法律应对[D].华东政法大学,2009

4.董海英.中小企业票据融资问题思考[J].青海金融,2013(1)

5.王春.股份制商业银行票据业务融资流程再造实证研究[D].西南交通大学,2012

6.潘永明,张婷婷.中小企业集合票据融资模式探究[J].商业研究,2012(10)

7.肖小和,邹江.票据融资支持实体经济发展的现状、问题及对策研究[J].金融与经济,2012(12)

8.倪海蓉.票据操作风险与票据支付清算体系建设[J].现代金融,2013(5)

9.费广胜.农业上市公司EVA价值创造及驱动因素研究[J].商业研究,2012(7)

10.汪办兴.票据融资的影子银行属性辨析与票据市场监管及创新发展—基于制度创新的视角[J].金融理论与实践,2012(5)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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