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的三重境界
——兼论问题青少年矫正的困境

2014-03-13 09:51段炼炼毕宪顺
东岳论丛 2014年7期
关键词:犯罪人矫正青少年

段炼炼,毕宪顺

(鲁东大学,山东 烟台264025)

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的三重境界
——兼论问题青少年矫正的困境

段炼炼,毕宪顺

(鲁东大学,山东 烟台264025)

问题青少年矫正的困境在于对矫正实质的认识偏差,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是基于预防本身,从而创建青少年内在的自我防御机制。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可以划分为“三重境界”,即以不知不觉为特点的放任不管模式、后知后觉为代表的司法矫正模式和以先知先觉为目的的教育矫正模式。这三重境界表达了矫正工作的三个愿景。即可以根据问题青少年所处的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矫正。

问题青少年矫正;不知不觉;后知后觉;先知先觉

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的困境不仅仅是实践操作层面,实质在于对问题青少年本身的认识偏差和思维转换不足。一直以来很多研究者把问题青少年等同于青少年问题,概念的混用导致了常识性问题的模糊。目前学术界尚未形成一个科学严谨的界定,这也使得研究层面停留在问题本身,而忽视了群体的话语权利以及外部力量的责任。

一方面,“问题”作为一种标签始终是影响概念界定的主要因素,研究者总是千方百计地识别、矫正这些“问题”,为了矫正这些“问题”,本能地采用强制、惩罚等手段。这样的研究范式势必会付出巨大的努力而收效甚微,而掌握“问题”话语权的人却没有意识到自己主观评判的荒谬和自身的责任;另一方面,问题青少年的产生伴随着不成熟的人格养成,一个具有较高思维水平的人必然可以在日后的生活中立足现实、前瞻未来。相反一个思维不成熟的人势必会作出错误的判断。长期以来形成的观念和教育矫正体制,不利于教育矫正的实施。

根据概念理解程度、研究范式及实施策略的不同,笔者认为,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可以划分为“三重境界”,即以不知不觉为特点的放任不管模式、后知后觉为代表的司法矫正模式和以先知先觉为目的的教育矫正模式。

一、第一重境界:不知不觉——放任不管模式

谈到第一重境界,离不开一个逻辑起点,那就是人性善和人性恶的问题。教育学强调人性善,人是教育和环境交互作用的结果,只要教育及时,就可以有效阻止问题的产生。而法学认为人性恶,要时刻预防与压抑。看似一个要管、一个不需要管。问题青少年的产生不是管与不管的结果,而要关注“怎么样管”的问题。

(一)不知不觉的基本内涵及特点

“温水煮蛙”道出了从量变到质变的原理,它说明的是由于对渐变的适应性和习惯性,失去戒备而招灾的道理。在青少年的成长过程中,家庭、学校和社会都形成了自己独有的评价模式,对很多小问题的松懈导致了青少年的放纵和堕落。小问题和大问题的界定仁者见仁智者见智,“成人”总是具有足够的理由牢牢的掌握着话语权。久之就会养成“成人”只会把焦点放在青少年身上,而忽视了自身的责任。特别是在家庭教育中,家长掌握着“我说什么、做什么都是为你好!”的话语来合理化自己约束青少年的行为,但是可怕的是家长不可能24小时监视孩子,为了控制孩子,各种话语就出现了。诸如:“你不能做什么!你只能做什么!你必须做什么!”不久话语变成了意识形态,这便是家长眼中的“问题”界定。这也就是为什么笔者把不知不觉作为放任不管模式特点的理由。

1、扼杀青少年的自我意识能力

“成人”对于青少年话语体系的形成,使得青少年很难突破“成人”的意识范围,也就无法形成独立的自我意识能力,或者说“成人”世界中并没有留给青少年自我意识的空间。青少年在日常生活中很难辨别细微的误区,容易重复进行错误的判断。正如法国的米歇尔·福柯在其著作《癫狂与文明——理性时代的精神病史》中所说:“造成疾病的不是疾病本身,而是医生的治疗方法。”这也就不难解释现在青少年自我意识低下的原因了,值得提出的是青少年自我情感的释放不属于自我意识提高的范畴,应理性对待“沉默”与“爆发”的界限。

2、压抑青少年的自我情感释放

自我情感释放往往伴随着“爆发”的产生,这也是“成人”世界所不能容忍的。青少年自然冲动较强,同时还要去适应外部的要求。发现自己与社会的联系几乎完全限制在一系列的“不准”当中,压抑并不意味着消失,潜意识在一定条件会通过某种途径释放出来,可能是犯罪。研究表明,一些犯罪青少年在犯罪之前并没有明显的征兆。近些年媒体关于校园暴力的报道中,“好学生”作为校园暴力施暴者的恶性事件日渐凸显①刘卫兵,王丽娟:《冲突与反思中的青少年——当代青少年发展问题研究》,人民出版社,2012年版,第190页。。这也表明了压抑并不是预防青少年问题的有效方式。

3、阻碍青少年的自我反省途径

前面提到“怎么管?”“成人”在无法准确定位自己的管辖权时,便采取了一种“稳妥”的方式,那就是“什么都管!”这种管束并不是真正意义上的关注,因为其出发点是“成人”为避免青少年给自己带来麻烦而设置的障碍,却很少考虑一个问题:“青少年不犯小错是好事吗?是正常的吗?”正如孩子刚学步时步态不稳,两腿运动不协调,容易跌跤一样。青少年在成长过程中也会遇到同样的问题,家长不能一味扮演保护者的角色,适当放手,使其学会克服困难和应对障碍。

(二)不知不觉的矫正策略

通过内涵和特点分析,可见在问题青少年不知不觉的过程中,家长和老师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家庭教育。接下来,笔者试图从家庭教养方式的角度提出一些针对性的矫正建议:

1、重新定位家庭成员角色

这是教育界长期关注而又反复呼吁的问题,尽管国内外很多教育学家大力提倡平等、和谐、活力的家庭氛围模式,但是由于我们国家长期形成的传统文化根深蒂固,间接造成了停滞不前。儒家强调的是尽孝,强调正名。我们都知道,“齐景公问政于孔子,孔子对曰:“君君、臣臣、父父、子子。”②出自《论语·颜渊》这句话就很形象的表明了我国古代的政治思想,看似君君、臣臣属于国家角度,父父子子属于家庭角度。但是孔子很巧妙的把国家内容融入进了家庭中,这也就为古代社会构建了坚不可摧的伦理宗教文化。这种文化下的家庭成员角色是固化的,青少年只能顺从家长的意见,一旦不从便是“问题”。家长要学会多问自己“为什么我认为孩子这样做是不对的?孩子真正的快乐是什么?我该怎样帮助他成长?”等问题,温暖的家庭环境和坚不可摧的亲情是化解问题青少年细微错误的源泉。

2、关注青少年的内心世界

意大利教育学家蒙台梭利在她设计的教具中巧妙的融合了游戏与纪律的双重要求,希望幼儿从小就懂得自由是建立在规则基础上,从而为社会化过程做准备。这种理念也为家庭教育打开了一扇大门,如何利用“游戏”原理走进青少年的内心世界,了解青少年的心理状况并适时进行干预是摆在家长面前的一件棘手的工作。这如同民族志的研究方法,贯彻改变谁、成为谁的观点,成为一个“聪明”的家长。

3、给予青少年足够的空间

这一矫正策略主要针对那些溺爱孩子不愿放手的家长,过度保护到底是为了孩子还是害了孩子,答案不言而喻。青少年在社会习得的过程中,需要不断的进行反思和自省,笔者称为“前后知后觉”阶段。这里有两层意思需要表明:一是家长要给青少年犯错误的机会。青少年只知道不能怎么样,却不知道做了会怎么样,也就难以形成成熟、健全的人格。第二层意思是不要阻止青少年的自我反省。家长心疼保护孩子的心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犯了错误不及时去反思和吸取教训,就达不到预防矫正的效果。

二、第二重境界:后知后觉——司法矫正模式

前面提到了“前后知后觉”阶段,前提是未触犯法律,没有构成犯罪。不知不觉阶段后进入了犯罪领域,必然要接受法律的制裁。司法部门十分注重未成年人犯罪矫正工作,通过教育、感化、挽救的方法帮助未成年人健康成长,这也是未成年人司法制度的主导理念。但是一旦未成年人进入司法程序,就不可避免的被冠以“犯罪者”的“标签”,矫正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一)后知后觉的内涵及特点

这一阶段是惩罚和改造未成年犯罪人的活动,司法机构历经公安部门、检察院、法院、监禁部门、社区矫正部门,也被称为侦查机构、起诉机构、审判机构和矫正机构。在内容上包括未成年人法律规范及完善,未成年人案件侦查、起诉与审判和相关保护性司法制度等。如何在不同机构、不同司法程序阶段实施教育矫正,尽可能减少对未成年人的影响是研究者和司法工作人员致力于改善的地方。“标签效应”不可避免的给未成年人造成了影响,客观上局限了教育矫正的效果。所以在司法矫正阶段要多采用非犯罪化、转处制度和非监禁化的实施。

1、矫正活动的系统性

司法矫正活动是由一系列相关活动构成的,虽然在侦查、起诉、审判、监禁与非监禁阶段的具体目标不尽相同,但是,它们的根本目的是一致的。那就是改造未成年犯罪人,使他们成为守法者,防止重复犯罪的发生。矫正的目的更确切地说,主要是指改变不良心理与行为恶习,帮助其重新复归社会①张婧:《监狱矫正机能之观察与省思》,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第4页。。和家庭教育矫正情况不同,司法矫正有明确的组织结构和具体目标。司法工作人员在长时间的矫正工作中不断积累经验,探索规律,使这类活动的计划性不断增强,科学性不断提高,系统性特征越来越明显。故在研究司法矫正的过程中,需要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探寻有效的工作机制、提高工作效率。

2、矫正内容的复杂性

司法矫正在内容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惩罚部分,另一类是教育改造部分。“惩罚部分就是指依照法律规定和刑事司法机关的决定对未成年犯罪人施加一定痛苦的活动,其中既包括对于行动自由的剥夺、限制,也包括让未成年犯罪人遭受其他方面的损失,例如,让有收入的未成年犯罪人缉纳一定的罚金,进行的一定赔偿等。”②吴宗宪:《未成年犯矫正研究》,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8页。教育改造部分内容较多,既有转变未成年犯罪人不良心理和行为的教育活动,也有帮扶未成年犯罪人解决生活、就业、就学等方面的活动。教育改造内容是惩罚内容的补充,是建立在惩罚基础上的。与未成年司法“保护为主,责任为辅”的理念相协调是现阶段需要研究的内容。

3、矫正程序的执法性

未成年犯罪人矫正是整个刑罚执行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由法律规定的机构和人员进行。在实践中,很多司法工作者经常困惑无法走进未成年犯罪人的内心,谈何进行矫正管理。在国际上,出于维护秩序和公众安全的考虑对问题青少年采取铁腕政策,对未成年犯罪人的处理带有报应主义的色彩,无形中加重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心理负担,社区矫正的实施和完善是解决这一问题的契机。

(二)后知后觉的矫正策略

1、尽快出台社区矫正法

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被判决管制、取保候审、缓刑和假释的人数占到了大部分,意味着社区矫正是未成年犯罪人的主要执行活动。我国还未出台《社区矫正法》,很多环节和程序缺少法律保障,更无法保护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早在2005年初,一些法律工作者进行了多次促进社区矫正法制定的工作。代表性的有:上海徐晓青律师的版本、北京罗益锋等人的版本、江苏李强等人的版本,到2012年8月30日司法部举行了《社区矫正法(专家建议稿)》发布与研讨会,并于2013年3月12日报中央有关部门参考,相信《社区矫正法》不久将正式出台。

2、完善检察院矫正模式

检察院在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中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从案件的侦查、起诉、审理到矫正,检察院都进行了参与和监督。在侦查阶段,检察院要提前介入未成年人案件,审查未成年犯罪人是否需要羁押,保障未成年犯罪人的基本会见权利等。尽可能用轻缓的方法干预和处理问题青少年,避免让他们卷入刑事司法活动,如果不幸卷入,也要尽可能减少卷入刑事司法活动的环节。检察机关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未成年犯罪人不予起诉而采取其它矫正措施的矫正模式,2012年3月修改刑事诉讼法时,专门规定了一章“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其中明确规定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第271-272条)。但是在实践过程中,由于检察院系统的评价模式,很多本可以不起诉的案件不能及时作出判断。在决定不起诉后,检察院的工作人员需要花费大量的人力物力进行监督和跟踪帮扶。未来还需不断创新工作机制,完善检察院矫正模式。

3、加快少年案件的转处

转处制度是指把未成年人从严厉刑事司法程序及监禁中解救出来,使未成年人脱离正式的司法程序而作出的努力。转处产生于欧美国家,目的是为了避免和减少在刑事司法执行体系中的违法犯罪者正式进入刑事诉讼程序,从而最大限度地减少及避免正式的刑事程序对这些轻微的犯罪人特别是未成年犯罪人造成的伤害。未成年犯罪人的转处主要具有以下功能:第一,避免对未成年犯罪人贴上有罪判决的标签;第二,避免未成年犯罪人过多经历司法程序而造成身心不利影响;第三,为被害人与加害人的接触与交流提供了机会,有利于未成年犯罪人对被害人进行道歉与赔偿,加强恢复性司法制度。第四,被转处的未成年犯罪人能够参加正常的教育、培训和社区矫正计划等。现阶段,我国还未形成完整的未成年人司法转处制度,但是转处的理念与经验在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中都有体现。我国现行的未成年犯罪刑事司法转处还需考虑两个问题:一是如何进行案件分流,及时终止案件程序,并最终不进入审判程序。二是尽快建立完整的未成年犯罪人案件转处制度,促进各规定的成文化。

三、第三重境界:先知先觉——教育矫正模式

区别于前两种境界,第三重境界把目光转向青少年本身。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的实质是让其自身意识到问题、并能预见问题,形成内在的预防体系。这也类似于内因和外因的作用,如何最大限度的挖掘青少年“自我矫正”的潜力,成为了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最高境界的要求。正如同一时期、同一环境、同一情景下的青少年会有极大差异一样,不能局限于外部的影响和干预。提高青少年的思维,得到事物发展的确定性,达到先知先觉的境界。

(一)先知先觉的内涵及特点

从哲学来看,先知先觉的观点就是联系、发展的看问题,人的一生都在寻找确定性,但是先知先觉作为一种意识形态要靠习得。就像一个1岁的幼儿不懂得到超市拿吃的不给钱是错误的一样,无论是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都致力于给予青少年大量的确定性,希望青少年在习得过程中提高自身的思维。曼海姆的知识社会学认为:人的思维方式是由社会环境和生活状况决定的,所以知识社会学也被称为“社会境况决定论”。青少年在思维发展过程中一般都要经历一个过程,曼海姆称之为“超越冲动”,表现在青少年超越原有价值观和思维束缚的强烈愿望。能否产生超越冲动,要看青少年所处的环境是否发生变化,最重要的看是否接受了教育。如果青少年所处的环境没有发生太大的变化,也没有接受新的思维,则很难质疑原有的思维。更甚者一些问题青少年盲目接受社会中的不良思想和跟随同伴带给自己的路径,彻底打破了自身追求确定的需要,变得很难进行教育矫正。学校教育是青少年正确思维形成的重要场所,如何发挥学校教育的作用,提高青少年的思维水平、转变思维方式是后知后觉阶段教育矫正模式设计的核心。

1、提高青少年知识文化水平

问题青少年和知识文化水平的相关性一直是学术界的关注点,犯罪青少年的研究表明,低文化水平是犯罪青少年的主要特征之一。据海南省省公安厅统计,2009年1月至2010年上半年,全省共抓获各种刑事犯罪嫌疑人中,未满18岁和18-25周岁分别占总数的8.5%和36.9%,两项合计占总人数的45.4%;初中、小学学历和文盲的占93.8%。2009年以来所破获的“民转刑”命案涉及犯罪嫌疑人中,18岁以下未成年人占15.1%,25岁以下占45.9%;初中以下文化程度占93.9%,其中小学、文盲就占44.8%。据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统计,从2009年1月至2010年8月底,全省所判决刑事犯罪人员中25岁以下占33.2%,未成年人占总数的9.2%,其中只有初中以下文化占未成年人总数的95.8%①http://fzsb.hinews.cn/php/20110117/77992.php,2013 年12 月 6 日最后访问。。

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和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我国人均受教育水平逐年提高,但是犯罪青少年的受教育水平仍旧停滞不前。一个具有较高文化水平的人能够较为客观、准确的分析和解决问题,控制自己内心的平衡机制,从而达到先知先觉。可见,知识文化水平决定了思维水平。我国实行的是九年义务教育,但辍学生和失学生问题依然存在。这部分学生容易误入歧途导致犯罪,如何挽救和帮助这一群体,并提高群体的文化水平是学校教育不可推卸的责任。

2、转变中学阶段的教育思维

和知识文化水平不同,思维方式的转变不仅需要知识文化的积累,还需要“智慧”。这是因为一个具有正确思维方式的人,能够做到辩证的看问题,而不仅仅停留在认知的较低水平。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这种辩证的思维方式有别于后知后觉阶段,后知后觉是建立在已经造成后果基础上的思考,相反具备辩证思维的先知先觉能达到预先思维的作用,并能提前考虑事件发生的后果,是“前后知后觉阶段”!作为人类来讲,无论是思维水平还是思维方式,都需要依靠习得。长期以来,由于高考制度和评价体系的唯一性,应试教育还存在。这样的教育方式,使得学生们习惯于“知其然而不知其所以然”的状态。唯一的答案造就了唯一的思维,不论在学习层面还是生活层面的影响都是深远的。

目前的误区在于,家庭、学校和社会认为这种思维方式的养成可以寄希望于大学阶段来完成。国外很多学者研究表明,青春期是一个人思维养成的关键期,具有稳定性。一旦进入大学校园,人的思维很难得到迅速的提高。更何况,还有很大一部分学生无缘大学校园。所以如何在义务教育阶段渗透“智慧”教育的内容,使学生学会辩证的思维方式,需要转变现有的教育理念。

3、保护中国的传统文化教育

达到先知先觉的境界不单是一个教育问题,还是一个文化问题。纵观中国历史,儒家文化在道德和犯罪预防过程中发挥着主要作用。在西方发达国家中,问题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管理主要依靠的是宗教的力量。儒家文化作为影响我国几千年的思想精髓,仍然有它的合理性和价值所在。现在的青少年普遍有一种无所畏惧的心理,认为自己无需对任何人负责,也无需害怕什么。教育学中经常会用到“代沟”一词,如果从社会环境来考虑,“代沟”是不可避免的。但每一个国家都应该具有民族精神,这种精神不因社会环境的改变而改变。在我们国家,这种精神就是以儒家为代表的传统文化。

儒家文化最大的作用就在于把家庭和国家治理融合在一起,具有普遍的约束力。事实证明,现代社会所缺失的东西正是我们曾经拥有的文化。文化和教育具有一致性,前者更倾向于对人的潜移默化,让人们在切身感受的情况下达到先知先觉的目的。

(二)先知先觉的矫正策略

1、保证青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在这里,笔者想探讨两个问题,一是减少各教育阶段的辍学率和失学率;二是努力普及高中阶段义务教育。对于辍学和失学青少年,需要社会帮扶和挽救。特别是学校的作用,现阶段,学校把更多的精力放在升学和考试中。对于那些无心学习和行为失范的青少年抱着任其发展的态度,甚至认为这些学生离开学校有利于学校的发展。这种观念无疑是危险的,这需要教育部门调整学校的评价体系,构建全方位人性化的评价模式。把学校的辍学率和失学率作为学校评估的重要指标,真正发挥学校的责任意识。

针对犯罪青少年集中于初中水平的现状,建议国家试点推行十二年义务教育,提高国民的受教育年限,对国家、对社会或者对问题青少年的教育矫正管理意义重大。

2、改变中学阶段原有的教育培养模式

中学阶段是青少年最为冲动和叛逆的时期,美国芝加哥学派对犯罪青少年的社会因素做了详细的调查和论证,认为青少年早期在家庭和邻里环境中会表现出对外部影响的顺从,但是这种情况到青春期得到了终结,青少年厌倦了听话,希望自身的冲动和愿望得到发泄。特别在学校教育的过程中,甚至在课程中。笔者认为青少年自身的情感压抑和知识学习的绝对接受使得其长期形成固定的麻木状态,这也就是为什么我们的学生在创新能力方面欠缺的原因。这种缺失也使得思维水平的低级和思维方式的固化,谈何做到先知先觉?

中学阶段不应该只作为青少年升学考试的中转站,而是要教给他们真正的“智慧”。智慧之学不仅代表的是哲学,还是思维和处事的学问。这就要求教师要转变职能和角色,给予学生更大的思考空间和主体地位,养成辩证思维的习惯。特别是在青少年做错事情后,不能一味的告诉他是错误的,而要了解错误背后的原因和完成事情的多样方式。如果家庭和学校都不能成为青少年情绪转移和发泄的场所,那么青少年势必会用极端的方式寻找新的出口,走向违法犯罪的道路。

3、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

党的十八大把立德树人作为教育的根本任务,这一表述更加强调了德育的作用,表现在坚持科学的教育质量观。即教育事业不仅要传授孩子们知识、培养能力,还要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融入国民教育体系之中,引导学生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荣辱观。即要成才,先成人!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接着提出要加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进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

现阶段,进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要结合两部分的内容。一部分是马克思主义中国化的理论成果和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这部分在我国已经发展得非常成熟,特别是思想政治教育的内容较多的体现了这部分的需要。但要指出的是,加强中小学校法制教育不仅具有理论意义更具有实践的操作性。根据心理学自控理论的内容,青少年的自控能力形成并稳定于青春期的早期,特别是7到15岁阶段。如果能在这一阶段组织开展法制教育课的内容,有利于其形成稳定的自控性,达到先知先觉的目的。第二部分是中华优秀传统文化教育。笔者建议在中小学开设中国传统文化教育的选修课、综合实践课等内容,加重其在各课程体系中的比重,以教育行政手段推动传统文化的复归,为预防问题青少年的产生发展构筑一道坚实的防线。

四、结 语

问题青少年教育矫正管理的三重境界代表了矫正工作的三个阶段,也表达了矫正工作的三个愿景。即可以根据问题青少年所处的阶段进行有针对性的预防矫正,我们希望能在不知不觉中发现问题并及时解决问题,也希望在后知后觉中让犯罪青少年反思问题,预防再犯。看似不知不觉比后知后觉更具有预防性和挽救性,但在实际生活中,无论家长还是老师都难以准确把握未成年人的实际心理状态。笔者认为预防教育的最高境界是青少年的自我预防,也就是先知先觉,教育矫正则是预防矫正的终极手段。在未来的矫正工作中,学术界应该把研究重点置于教育矫正的范畴中,创建青少年的内在防御机制。

[1][美]亚历克斯·梯尔:《越轨社会学》,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2][美]富兰克林·E·齐姆林:《美国少年司法》,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10年版。

[3]郝银钟:《遏制青少年犯罪新思维》,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12年版。

[4]赵国玲:《未成年人司法制度改革研究》,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11年版。

[5]高中建:《当代青少年问题与对策研究》,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2008年版。

C913.5

A

1003-8353(2014)07-0181-06

段炼炼(1986-),女,鲁东大学教育科学学院博士研究生;毕宪顺(1956-),男,鲁东大学党委书记、教授、博士生导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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