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建强,李 恒
(四川警察学院,四川·泸州 646000)
随着网络信息时代的发展,网络吸贩毒案件开始凸显。网络吸贩毒集团具有组织严密、分工较细、隐蔽性强、作案连续时间长、非法收入高等特点。涉案人员长期借助互联网络跨省市在网络视频上表演吸贩毒,利用大型互联网站交友平台视频网站为载体,开设聊天房间,设置密码和访问权限,吸纳游客、“瘾君子”和无业青年参与其中,房间“主人”为这些人提供吸毒表演和毒品买卖,这些人也在公共视频上自己表演吸食毒品全过程,同时向房间“主人”购买吸毒工具甚至毒品。这种不见面不接触仅仅是视频表演的新型网络吸贩毒违法犯罪,呈现涉案人员多、区域广、人员年轻化、伴生暴力性等特点,具有更大社会危害性,亟待加强研究与打击。
2011年3月,甘肃省兰州市、陕西省西安市公安禁毒部门在工作中分别发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互联网视频聊天网站进行吸贩毒活动,进一步侦查发现,涉毒人员开设的“房间”较为隐蔽,“房主”设置了访问权限,外人无法进入,加入房间必须经过熟人引荐,并且需要通过视频表演吸毒行为进行“认证”后才能进入。在吸毒“房间”里,大批青年男女伴随着网站播放的音乐节奏,呈现出吸食合成毒品特有的亢奋状态,大量吸毒人员在网站设立的虚拟“十人房”、“百人房”从事吸毒活动,表演吸毒行为,交流吸毒感受,甚至在网上进行毒品交易。4月,公安部在听取甘肃、陕西公安机关工作汇报后,敏锐地意识到这是一起性质恶劣、涉及面广、危害很大的新型网络涉毒案件。①丘勋锐.公安部指挥破获全国首例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人民公安报,2011-10-31(001).要求周密侦查,固定证据,统一指挥协调,加强警务合作,确保打击成功。将此案立为毒品目标案件,成立专案组专案侦查。
2011年4月21日至7月30日全国公安机关禁毒、网安、刑侦等警种统一行动,对国内某大型互联网站交友平台视频网站中涉嫌存在的吸贩毒违法犯罪活动进行远程侦查取证,收集固定大量的网上违法犯罪证据。其中包括涉毒VIP房间,拍摄收集到相关影像资料600多人次,采集涉毒照片1800余张,录制视频资料170GB,以及相关贩卖毒品的聊天记录。根据初查证据,排查涉毒人员160余人,落实130余人,涉及福建、湖北、山东、四川、甘肃、陕西等29个省市自治区,遍布全国58个大中城市。①马进帅,马国顺.揭秘特大网络吸贩毒案.检察风云,2011(3):43.8月25日17时,专案组对网站进行了控制,现场对数据进行了提取。经过几天的工作,在线提取了数亿张吸贩毒场景照片,上万条上网吸毒记录,查清核实上千ID地址。②文洁.甘肃警方截获重要线索特大网络吸贩毒案告破.甘肃日报,2011-11-04(006).8月31日,公安部在北京召开会议,部署统一行动。9月2日零时,全国29个省区市公安机关同时出击,开展抓捕行动。共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125名,破获制贩毒案件496起,打掉制贩毒团伙144个、吸毒窝点340个、制毒工 (点)22个,缴获毒品308.3千克。涉及全国31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是全国首例利用互联网视频交友平台进行涉毒违法犯罪活动的新类型毒品案件。③丘勋锐.公安部指挥破获全国首例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人民公安报,2011-10-31(001).此案的破获,发现了以互联网为平台进行吸贩毒活动这一新型的涉毒违法犯罪形式,为后续此类案件的侦破带来经验与启示,意义重大。
1.跨省市、跨区县流动作案,呈团伙化、组织化、专业化管理模式。涉案人员采取A地设置网络虚拟服务器终端系统。B地视频表演吸毒,有的甚至买卖高仿枪支。C地制毒加工窝点进行对原材料的制贩毒。D地吸引通过视频验证的会员吸食毒品,同时进行集体表演。E、F地取款、转款交易得到的涉毒资金。整个作案过程跨省市及区县。网络视频吸贩毒表演的地点多数设在城市高档社区商品房内和住宅区内。
2.网络贩毒集团组织严密、分工明确。大致包含:第一单元制毒窝点加工组、第二单元视频验证“考核”组、第三单元服务器终端维护组、第四单元视频表演吸毒组、第五单元贩卖毒品交易组、第六单元异地取款转账组,既紧密联系,又相对独立。六个单元通过非接触、视频验证表演吸贩毒的形式,进行资金转账买卖毒品方式,维持整个网络虚拟社会的吸贩毒业的生存与发展。各单元犯罪既相互独立又自成体系,包含团伙头目组织者、交友平台的账号审核人、视频表演吸毒人、网下贩毒人、资金周转提取人等多个层面。
3.涉案网站成为网上吸毒表演和毒品交易的平台。该案中,吸贩毒活动已由传统的人与人接触,发展到依托网络视频交流平台实施。涉案网站涉嫌为800余名吸毒人员提供视频交流平台,供其进行在线吸毒表演,为毒品交易提供方便。吸毒人员通过网络视频进行吸毒表演、交流,达到现实中聚众吸毒同样的感觉;同时,又方便获取毒品买卖信息,故涉案网站能迅速吸引众多吸毒人员,有的涉案网站一天加入的会员达200余名,且在线吸毒人员分布全国多个省(市)地区。
4.上下级实行单线联系,违法犯罪活动越来越专业化、智能化。从“点对点”的吸贩毒向“点对面”的网络视频交友平台方向发展;从单独作案向团伙、跨区作案的方向发展;从单个人对单个人的贩毒转向以团伙视频表演形式利用同一种手段向众多“瘾君子”贩毒的方式转变。这些都预示着毒品违法犯罪向有组织化、专业化、职业化和智能化方向发展。
5.网络吸贩毒活动隐蔽性强。涉案网站在保密上下足了功夫。站长建好网站后,会建立相关“群”,熟人或熟人引荐才能入群,网站客户端的下载地址在群公告栏中发布,该地址在互联网上是查不到的,且网站服务器一般半年就会更换。入站还需要通过视频表演吸毒行为,认证后方能进入。入站的吸毒人员通过在线结识、相互介绍,买卖毒品更为便捷,交易风险减小,且网络吸毒不需要多人聚在一起,其更为隐蔽,不易被发现。这些都给侦查工作带来了一定的难度。
6.网站管理人员直接参与贩毒。吸毒人员除了通过网络聚在一起吸毒外,还会交流购买或贩买毒品的信息,因此,一些网站管理人员会直接从事贩毒活动。网站的客服人员每个月会收到站长用快递不定时不定点寄过来的毒品,货一收到,客服人员就会在站里发布公告,吸引吸毒人员购买。网站站长通过视频认识上线和买家后,便在网上商定毒品交易之事,购得毒品后,部分用于自己及朋友吸食,其余卖给网站毒友。
在该案的侦破中,根据刑事案件和毒品案件的侦查特点,结合网络吸贩毒品案件的作案特点,采取了边侦查、边收集、边固定、边控制、边交付的毒品案件特殊的侦破方式。
网络吸贩毒违法犯罪是远程非接触式的,运用现代高科技的通信网络视频技术和网上银行的转账技术,在很短的时间内就完成贩卖毒品的违法行为。由于嫌疑人能够在许多“隐蔽处”搭建窝点的网络平台,简单轻松完成穿越时空的视频表演吸毒和快递运输毒品贩卖,进而达到跨省实施作案的特点。大量追踪毒贩协查工作需要各地警方、银行部门的密切配合,嫌疑人会通过网络聊天交友网站和视频聊天软件运用多重IP地址转移技术,有的通过租用境外服务器来层层转接,使追踪一个线索常常要跨越多个省市,只要一个通信口筛选不出信息,追踪就难以继续。
吸贩毒嫌疑人可以来自世界的各个角落,使用的网络账号、邮箱地址、域名空间在注册时所填写的都是虚假信息,且登录上网的实施场所变化无常。另外,犯罪嫌疑人登录QQ或网站时,多数使用代理服务器,在网络贩毒成功数次后,立刻将原有网站、QQ号、电话号码、账户废弃,有的还转移作案地点,重新开办网站、电话号码、账户,继续实施网络吸贩毒。由于网络贩毒的主犯智商非常高、网络交易的隐匿性强,雇用招聘骨干马仔 (视频表演吸毒人员、房间验证身份人员)直接组合操作实施,主犯幕后单线遥控远程指挥,警方应该分清主从犯后及时追踪抓捕嫌犯。
网络吸贩毒案件的证据表现形式主要集中在电子数据。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无形性、易破坏性,易篡改性的特点,很容易造成人为灭失。电子数据在网络贩毒犯罪过程具有自动生成性。电子数据以电子设备为存储介质,在进行设定后可以自动运行程序,并且自动生成电子数据。在贩毒整个交易过程中,贩毒人员只需要完成最初的资金准备、转款手续、户名设定就可以通过银行或者计算机进行将贩毒得到的资金进行流转;而电子数据的自动生成,使侦查人员在跟踪可疑交易和收集犯罪证据过程中的难度变小。
侦查机关应当利用相关工具和软件,仔细分析所获取的贩毒资金交易、转款、资金流转等电子数据记录,仔细分析网络贩毒资金交易的过程和结果。积极恢复并对电子数据进行重建,从而发现犯罪证据之间的联系,进而认定网络贩毒犯罪事实。实施网络吸贩毒行为的全部流程都在双方计算机互联网视频表演和聊天记录中完成的,为逃避电子追踪,有的寻找境外代理服务器,多次中转后落地对接完成网上交易和视频表演。这种违法犯罪方法科技化程度高,持续时间短,地理空间跨度大,违法犯罪行为是在虚拟化的网络空间进行的。吸贩毒嫌疑人作案成功后,会及时删除原始文件记录,并不定期变换通信线路运营商,导致警方应当第一时间在联网上和信令网上直接收集固定证据。
吸贩毒案件最大的特点是没有直接的受害人,吸毒人员的主体大多数是无业人员和染上毒瘾的“瘾君子”,是网络贩毒的终端购买者。警方因此必须第一时间收集到吸毒人员的证词,尤其是要通过询问笔录第一时间搜集到吸毒人员向毒贩买卖毒品的交易经过。由于视频表演吸毒人员和买家分散在全国各地,立案地、侦查地与警方管辖地分离。跨省网络贩毒针对的是有吸毒需求不特定的“瘾君子”,其地域分布非常广泛。如“8.31”特大网络吸贩毒案件,查获涉毒违法犯罪嫌疑人员12000余名,涉及全国。
根据我国法律要求,每认定一起贩毒案件,必须要有对应的立案材料,银行汇款记录或者网络交易记录,以及警方为嫌疑人和买方所作的讯问笔录。警方应当第一时间全面收集吸毒人员的有利证词。从吸毒人员入手,顺藤摸瓜,逆向摸清网络视频表演中的毒品提供者和幕后销售者。抓获的银行办卡、取款人、视频表演吸毒人员、交友网站房间审核人员,这些都是为了图眼前非法利益的“马仔”。贩毒人员通常采取跨省网络作案、异地或本地取款的方式,侦查机关抓获的取款人往往都是受犯罪团伙雇佣,层级低,人数多,受团伙主犯跨省遥控指挥。而且犯罪团伙成员之间分工明确,一般通过电话联系。主要讯问内容包括:销售方式、交易数量、资金价格、运输方式、毒品种类等,他们供述内容必须全面查实、相互印证, “马仔”口供证明力是非常强的。
收集锁链证据表现主要集中在三方面:第一是远程下载提取服务器数据后,及时对视频数据、视频资料、聊天记录、汇款转账流程进行整理和分析,从中找出连锁证据。根据视频时长分析,对应倒查出主犯的IP地址及其QQ号码,逐一查找网上吸毒参加人员。查找证实参与吸毒人员的基本情况后,向IP地址的服务器或者登陆账户的用户所辖辖区警方发出跨区域协查通报,请求协助立案、讯问嫌疑人、及时冻结银行账户、网上银行汇款凭证等证据材料。第二是根据买家提供的毒贩手机号码、通话记录、账户信息,及时跟踪取款人的各类银行卡、开卡资料、网银转账核对资金流水情况,调取查询冻结银行账户资金情况等证据。第三是全面提取网上交易毒品聊天信息及其表演吸毒等视频证据。根据网上视频表演吸毒的全过程,进行及时下载聊天记录和视频刻录,正确核对网上银行汇款买卖毒品的流水号、交易号等银行转账资金流水情况,核对提取现金的ATM机编码,找到取款时间节点。并同时由收货地公安机关监控毒品的流向和查缉收货人,准备实施控制下交付。
按照国际禁毒公约的规定,实施跨区域性或者国家级的控制下交付。
从“8.31”案可看出,随着网络毒品犯罪有愈演愈烈成为毒品犯罪的一个发展趋势,为更好地防范和打击网络毒品犯罪,笔者结合该案提出下列防防范对策建设:
公安机关要通过报刊、电视、广播、网络等媒体宣传网络吸贩毒案件的特点和危害,重点加强对青少年和网络运营商的宣传。同时,要提醒群众发现此类案件线索要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要进一步加强涉毒人员动态管控工作,有效落实各类跟踪管理措施。结合社区民警的考核工作,组织警力开展对流动人口、无业游民、有前科重点人员的定期见面核查工作,全面掌握涉毒人员基本情况,梳理一批重点管控对象,制定管控方案,落实管控力量,明确管控责任,在工作中发现疑点,从中查证。
要在情报研判的基础上,加强对涉毒重点网站的阵地控制,提高网络涉毒的发现能力。强化对涉毒嫌疑网站的查证,全力挤压网络涉毒空间,及时发现和查处一批网络涉毒人员。加强对查获吸毒违法人员的深挖询问,积极物建特情耳目,最大限度地收集各类网络涉毒线索,为案件侦破提供条件。该案中,侦查员在工作中获悉视频交友网站内大多是吸毒人员,遂巧妙利用特情人员进行贴靠排摸,成功抓获该案的关键幕后操纵人物。禁毒部门以此入手,通过网络信息、人口信息、行业场所信息、银行信息、情报平台信息等进行综合研判和梳理甄别,以点带面,捣毁整个吸贩毒网络。
对团伙实施的网络贩毒案件及时并案侦查,侦查人员应加强对该类案件的分析、研判,寻找并案依据,通过对涉案QQ聊天记录、视频交友房间账号和涉案买卖毒品交易记录、表演吸贩毒视频的电子证据进行搜集和调查,发现主要贩毒成员。凡是符合并案基本条件,就应对系列贩毒案件及时予以并案,以此来扩展线索收集面,提升案件打击度,力争“研判一串,打击一串”。
强化各省区、各部门、各警种的合作是侦破网络贩毒类案件的关键,公安机关应打破警种界限,通力协作,避免浪费侦查资源。在公安机关内部相关部门、警种之间建立犯罪情报共享机制。公安机关相关部门接报网络吸贩毒违法犯罪时,对吸贩毒人员使用的通讯工具、视频聊天软件账号、卖家汇款转账的银行卡号、买家交易的金额及其毒品种类和数量、毒品交易的上下线等关键证据和人物,进行详细了解掌握及时录入跨区域协作平台,并将后续深入侦查情况及时更新共享。合作面不仅立足于公安系统的各警种、部门,更要将合作面扩展到公安机关与互联网等其他业务单位形成畅通的合作渠道与长效的合作机制。只有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扩大合作面,才能在统一打击中,发挥重要作用。本案在公安部的指导、协调下,禁毒、网安、技侦等部门和外地警方统一行动,从发现线索、专线经营、技术侦控、守候伏击到实施抓捕等一系列工作,无不展示出良好的团队合作精神。正是这种跨区域、跨警种的大协作机制才使该案得以成功告破。
此类案件,侦查员通过综合运用网侦、技侦、平台查询等多种手段,准确掌握了犯罪嫌疑人的动态以及与上下线之间的交易情况,在毒贩进行交易时做到人赃俱获。一方面通过传统技侦手段,获取吸贩毒的情报,对犯罪嫌疑人的活动轨迹及相关吸贩毒人员进行摸排辨认。另一方面通过侦查、情报、住宿、网吧公安管理系统对嫌疑人的活动轨迹进行查询,摸清犯罪团伙的体系构成,人员结构,为侦破案件提供必要的前提。通过专案民警的缜密侦查,侦查员在调取嫌疑人的视频聊天记录、银行账户、近期交易转账记录后,发现资金活动非常频繁,金额较大。通过银行账户变动通知信息绑定的手机号码查询,侦技两部门密切配合是侦破案件的关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