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刊记者 张博|文
9月6日,商务部发布了新修订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其中,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等让人眼前一亮的改革措施,被认为充分体现了企业对外投资的主体地位,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
新修订的《办法》是商务部为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和国务院关于减少行政审批、加大简政放权力度精神走出的一步好棋。可以说,此时修订《办法》正当其时。
2013年,我国对外直接投资总量创下1078.4亿美元的历史新高,同比增长22.8%,连续两年位列全球三大对外投资国。我国境外投资在快速发展的同时,也面临着新形势和新挑战,出现了一些新情况和新问题,如国际投资环境日趋复杂,境外投资主体和行业日益多元,企业对外投资主体地位未能真正落实、部分企业社会责任、风险意识不强等,迫切需要对现行管理体制进行调整和优化,为企业更好地“走出去”提供制度保障。
而新修订的《办法》中,取消了“企业应当在其对外签署的与境外投资相关的合同或协议生效前,取得有关政府主管部门的核准”的要求,提高了企业的自主权;改变对境外投资开办企业由商务部和省级商务主管部门全面核准的方式,实行“备案为主、核准为辅”的管理模式,大幅提高了境外投资的便利化水平;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就可获得备案,进一步缩短了办理时限……多项简政放权的措施卸下了企业“走出去”的桎梏,让国内企业“轻装上阵”。
改革是中国最大的红利,简政放权正是激发市场、社会创造活力最直接的改革举措。企业在“走出去”前,应当树立正确的境外经营理念,把握正确的方向,不要盲目地一拥而上地提出并购,要遵守境内外法律法规、尊重当地风俗习惯、履行社会责任、做好环境、劳工保护、员工培训、企业文化建设等工作,促进与当地的融合。这样,在享受简政放权红利的同时,又能保证企业境外投资快速、健康的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