卞桂平
公共精神是指“孕育于现代市场经济和公民社会之中,位于最深的基本道德和政治价值层面,以全体公民和社会整体的生存和发展为依归的一种价值取向,它包含着对民主、平等、自由、秩序、公共利益和责任等一系列最基本的价值目标的认肯与追求。”[1](P109)其实质在于人们在现代公共生活中对公共价值进行澄明、维护和持守所表现出来的人性品质与精神样态,包括公民之独立人格、理性精神、公德意识、社会责任、政治认同、参与行动及普世关怀等。其根本旨趣在于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关注社会共同体里每一个成员的权利与尊严。[2](P3~7)当然,公共精神也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理性。它既具有理性的普遍性品质,又具有外在的现实性能力,是人的理性、信念、思维方式以及外在气质的有机统一。它不仅包含着意识和意志,更体现出主体自我更新与自我生长的能力,具备开放与超越的内在品质。由此可见,公共精神不仅是社会进步与成熟的重要表征,也是个体不断超越自我、走向完善的重要标志。
当前,面对“伦理本位”[3](P270~271)的社会传统以及日益凸显的公共精神消融趋势,现代个体的公共情怀与公共正义感正日渐式微,社会“原子化”的加剧势必成为当下人的自由与全面发展以及社会现代化持续推进的内隐阻力。因此,深入剖析社会诸问题的深层动因,寻求重构现代人公共精神的科学进路,就成为当前必须解决的重大课题。作为一种实践理性,公共精神呈现出“规范→德性→德行”的“三位一体”结构形态。对公共精神进行“规范→德性→德行”的伦理学理解,不仅有助于透彻把握公共精神的深刻实质。同时,对于消解人的公共精神困境,培育现代人的公共感,践行社会核心价值,都具有极其重要的现实意义。
从广义上看,规范是指一定的过程或过程的结果所遵守的规则。在科学上通常所说的规范是指社会规范和道德规范。也就是调节整个社会或个人活动的手段。从此种意义上而言,规范就是人们的活动、行为应遵守的规则。从狭义上理解,规范则是指确定个人和社会相互关系的原则和规则,并且这些原则和规则还在法律及其它法令、风俗习惯、社会要求中固定下来。它们是由社会建立起来的并由社会加以改变。[4](P620~621)毋庸置疑的是,无论对规范作何种理解,有一点可以确证:规范是客观存在的人伦,仅是人的内在精神的外在原始、自然形态。黑格尔谈到伦理时说:“整个伦理既有客观环节,又有主观环节,但是两者都只是伦理的形式。”[5](P164)也就是说,规范作为伦理的“客观环节”,还只是有待认同并内化的原初形式。
作为一种伦理精神,公共精神的原始、自然形态所表征的正是一种客观存在的规范,这种人伦规范是构成道德自我的前提。理解公共精神最初所呈现的这种“规范性”,可以借助“伦理”概念的分解进行确证。《说文解字》对“伦”的注释是:“伦,辈也。”何为“辈”?“车以列分为辈”[6](P21)。“辈”所表征的是人际网络中的地位,“辈”不同,则意味着所处位置与应尽义务的差异,也即“安伦尽分”。可见,中国文化语境中的“伦”是一种“差序”(费孝通)存在,这种秩序往往基于血缘关系进行“天然”的自觉区分。对“伦”所存在的必要性,孟子曾认为:“人之有道也,饱食、暖衣、逸居而无教,则近于禽兽。圣人有忧之,使契为司徒,教以人伦:父子有亲,君臣有义,夫妇有别,长幼有序,朋友有信。”(《孟子·滕文公上》)这就是说,“伦”的产生是基于“圣人”忧于秩序的紊乱和行为的堕落,才“教以人伦”。因此,“伦”本质上就是一种基于社会需要并内在于社会的人伦规范,目的在于优化社会秩序。《说文解字》对“理”的注释是:“理,治玉也。”即“理”要经过“治”的功夫,才能成为“玉”。“治玉”的过程实际上就是主体能动地探索潜藏于事物内部的原理与规律的过程。因此,在伦理概念中,“伦”与“理”的关系就是自在与潜在、具体与抽象的关系。如果说“伦”所突出的是外在的规范客观性,“理”则是潜隐着的内在主观性,“伦理”就是客观规范与主观规范的统一。黑格尔就说:“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就是伦理。”[5](P162)依照“伦理”概念的分解,作为公共精神的原始、自然形态,规范就是“伦—理”关系中的“伦”,仅仅是客观、自在地存在着的“善”。正如黑格尔所阐明:“这个共体或公共本质是这样一种精神,它是自为的,因为它保持其自身于作为其成员的那些个体的反思之中,它又是自在的,或者说它又是实体,因为它在本身内包含着这些个体。”[7](P8)即是说,作为“共体”或“公共本质”,公共精神是自在自为的。然而,在原始、自然阶段,它还只能是“自在的实体”,即规范。
具体来看,作为原始、自然的公共精神,这种规范就是指客观存在的、以维护公共秩序为旨趣的公共人伦规范体系。即“在普遍性的形式下,它是众所熟知的规律和现成存在的伦常习俗”。[7](P8)它具有两种表现形式:一是以“村规民约”的隐性形式存在,因人们长期、普遍地遵循而成为彼此之间约定俗成的客观性规约。这种形式虽然“看不见、摸不着”,却是一种客观存在,往往具有较强的约束力,所谓“众口铄金、积毁销骨”就是如此。另一种形式是显性的存在。一般由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规章制度等所构成。主要包括社会管理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交通秩序以及公共场所秩序等。以明文规定的形式要求人们遵守,以达到维护社会秩序的目的。然而,无论是“显性的”还是“隐形的”,作为原始、自然形态的公共精神都是客观存在着的人伦,其显著表征就是各种规范的伦理实体。即“伦理精神是[伦理]实体与自我意识的直接统一体,而这统一体是这样的直接,以至于实在上和差异上同时看来统一体都是显得它是一种自然差别物的客观存在。”[7](P18)
可以预见的是,公共精神只有逃离这种原始、自然的共体,才能获得其继续存在的意义。即“如果他不是一个公民而是属于家庭的,他就仅只是一个非现实的无实体的阴影。”[7](P11)
伦理规范作为普遍的律令,具有无人格的特点。作为实体性存在,它仅仅是“还没有意识到其自身的那种自在而又自为地存在着的精神本质。”[7](P2)最终将作为个体性的“悲怆情素”而被扬弃并走向消亡。因为,“伦理实体之被注定或被规定要这样消亡,要这样过渡为另一种形态,乃是由于伦理意识本质上是直接趋向着法律或法权发展的。”[7](P37)可见,潜隐着的公共精神也只有扬弃作为客观伦理的规范,才能最终脱胎而出,成为形式的、现象的存在。这样,“伦理世界里被称为隐蔽的神的规律的东西,事实上已摆脱它的内在性而成了现实。”[7](P38)
挣脱了伦理实体的公共精神在本质上更多地体现为个体内在的品格,是伦理规范经过自我内化而形成的道德自我,实质就是个体的“德性”。这种德性是以主体为承担者,并相应地首先涉及到人的存在。用康德的言语表述就是:德性是意志的一种道德力量。德性就是坚强、有力,是恪守道德义务的力量,就是纯粹神圣的道德法则。德性使人成为自由、自主的道德主体,使他有力量自我主宰,自我制约,能够压抑、克制一切经验的欲望冲动,排除一切外来的影响,遵守纯洁的自律,在任何情况下,无论付出多大的牺牲,都勇于担当起自己的义务。[8](P151)当然,德性的生成并非自然而然,而是客观存在的伦理规范不断内化的结果。也正因为如此,黑格尔才有这样的结论:“德毋宁应该说是一种伦理上的造诣。”[5](P170)
从形式与现象看,公共精神的“德性”所呈现的是“道—德”生态,这一点也可以从“道德”概念的理论分解中得以确证。“道德”的“道”,是人之为人的“道”,是道德规范的总和。它是“外在”客观的人伦规范向“内在”道德规范的转换,也是“社会伦理”向“个体道德”转换的前提。这种转换的意义在于:客观的“伦理”只有内化为个体内在的“道”,伦理才有可能由客观变为主观,最终落实为德性与德行。然而,外在的“人伦规范”向内在“道”的转换,还不能算是伦理规范的最后落实,作为行为规范的“道”只有被个体认同,内化为个体的德性与德行,才具有最终的现实性。因此,如果说“道”具有普遍性,“德”便具有个体性;“道”是高高在上、供个体效法的行为准则和行为规范,“德”则是“道”在个体身上的凝结与体现。也即是说“道是原则,德是遵循原则而实践。”[9](P155)二者的关系就是“理一分殊”的“分享”关系。个体分享、获得了“道”,便凝结为内在的德性,并最终外化为具体的道德行为。因此,“道”与“德”的关系可以归结为四点:“道”的显现于物的功能即是“德”;内在于万物的“道”,在一切事物中表现它的属性,也就是表现它的“德”;形而上的“道”落实到人生层面时,称之为“德”;“道”的内化即为“德”。[10](P97~98)也就是说,道德实际上是一种“道—德”生态,个体只有“道”且有“德”才真正具有“道德”。[11](P132~133)
遵循以上道德概念的疏解,形象、现实的公共精神在某种程度上就是对作为原则的“道”的遵循、从而成就公共德性的过程。具体而言,公共精神的“道”指的是个体对外在公共人伦规范的初步内化。外在的公共“伦理规范”通过某种途径(如教化)进入到个体意识之中时,人伦规范就作为一种“见闻之知”存在于人的意识之中变成公共精神的“道”的形态,即公共意识。与那种对公共人伦的主观抽象(理)不同的是,“道”具有主观性,是公共德性的起点,更具备实践性的趋向,进而构成它在社会伦理向个体道德转换中的前提与基础地位。因此,“道”(即公共意识)的形成在一定程度上使人们具有了“德”的冲动。当然,公共意识在“道”的阶段起初还仅仅是作为一种“见闻之知”,即仅仅是一种“知善”。具有公共意识的个体要成为具有公共德性的主体还只能说仅仅是一种存在的可能,必须要对作为“认知”的公共精神的“道”进行系统内化并积极吸收以后,再辅以一定程度的公共理性、公共正义感、公共情怀以及良心等多种因素的共同作用下,才能最终发展成为公共德性乃至公共德行,从而实现“德性是人的行为准则在履行义务时的力量。”[12](P371)
这样,公共精神的德性形态就标志着“在伦理世界里还没有出现的自我的实现,现在由于自我已返回于个人,自我就赢得了这个现实;当初在伦理世界中是单一或统一的东西,现在以分化发展了的形式出现了,但发展了,也就是异化了。”[7](P43)
德行是伦理规范内化为德性后的实践落实。《周礼·地宫·师民》中就有“敏德以为行本”的说法。东汉经学大师郑玄的注释是“德行,内外之称,在心为德,施之为行”,即德行在伦理学意义上是把道德与行为统一起来。“行”在本意上是指“路”,如《诗经·豳风·七月》中就有“遵彼微行”的说法,也就是在“德行”中指“品行”。在《三国志·吴书·吴至传》中有“陆逊陈其素行”,突出德行就是把“德”作为自己“行”的指南,亦具有将道德规范付诸实施之意。[13](P517~518)由此可见,德行所强调的是人在道德方面的自主性、自觉性以及能动性,是指人们在自我德性的驱使下,不断将内在的道德品质转换为现实中道德行为的过程。
黑格尔在规定德行的定义时就认为:“意志作为主观的或道德的意志表现于外时,就是行为。行为包含着下述各种规定,即(甲)当其表现于外时,我意识到这是我的行为;(乙)它与作为应然的概念有本质上的联系;(丙)又与他人的意志有本质上的联系。”[5](P116)强调并非人的所有行为都是德性的表现,只有那些具有自觉意识、自主自愿的、具有社会意义的行为才是道德行为。总之,德性造就的是这样一种“良知”心境:“见父自然知孝,见兄自然知悌,见孺子入井自然知恻隐”。[14](P6)作为主体的内在观念,“向善”的定势仅仅意味着“行善”还只是一种可能,尚处在一种“引而未发”的状态。只有化“德性”为“德行”,才能在实践中确证德性的现实性品格,客观“人伦”也最终才能得到贯彻和落实。这种观点在王夫之对“德”的界说中就能体现,他曾指出:“德者,行焉而有得于心之谓也”[15](P439)。“有德于心”,侧重于德性作为精神形态的品格这一特点,而此所谓“德”,又以“行”为条件,这里已经注意到了德行与德性的某种统一性。从道德实践的角度看,既意味着根据人的行为来判断其言说的真实性,也蕴含着言说应当付诸于实践之意。“道德并不力图保持自己为一个与行为相对立的意向,而毋宁力图有所行为,换句话说,力图实现自己。”[7](P144)也诚如亚里士多德所说的那样:“我们做公正的事情才能成为公正的,进行节制才能成为节制的,表现勇敢才能成为勇敢。”“我们探讨德性是什么,不是为了知,而是为了成为善良的人”。[16](P59)
这就表明,现实中的公共精神,只有从“德性”走向“德行”,作为客观形态的公共伦理才有可能得以落实。当然,作为“德行”的公共精神并非自然生成,而是有赖于各种伦理的积极促进与培育,具体而言:一是人伦规范要转换为人德规范。个体对人伦规范的吸收,不仅要“知善”、更要“体善”。这种“体悟”过程更多依靠外在的道德教育。联合国发展计划署教育顾问德怀特·艾伦曾说:“教育有两个目的:一个是要使学生变得聪明;一个是要使学生做有道德的人。如果我们使学生变得聪明而未使他们具有道德,那么,我们就为社会创造了危害。”[17](P7)家庭教育要注意家长的言传身教,用自己良好的公共情操、道德以及规范的行为习惯,感染和影响子女;学校德育尤其要注意在日常学习与生活实践中培育受教育者的道德感,在不断体“道”的过程中获得“公共德性”的提升;社会教育尤其要求公职及公众人员的以身作则,做维护社会公平与正义的表率。二是完善奖惩机制,维护“德—得”生态,使个体得到“应得的回报”[18](P166),进而回归“德者,得也”(《礼记·乐记》)的道德传统。这就要求建立和完善道德奖惩机制,对道德实施制度化的刚性约束,实现“服从法治是一项道德原则。”[19](P35)三是净化社会环境,形成“尊道贵德”的社会风尚。要积极发挥网络工具的优势功能,对那些隐藏在阴暗处的“失德”个体或实体进行有效监督,构建一种既能包容不同生活方式和利益需求、又能实现个人与他人之间的相互协调,最终形成一种社会成员普遍认同、接受且能与时俱进的道德信仰与道德规范,促使人们化身为公共精神的积极推动者与践行者。
德性形态的公共精神实际上是一种实践理性。即具有公共德性的个体在道德践履中能“内得于几、外施于人”[20](P56),既能“得道”又能“得到”,从而达到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的有机统一。因此可以说,德性意义的完全实现,离不开广义的行为过程。化德性为德行,同时意味着德性不断在实践过程中获得现实性品格,即“只有有所行为才是现实的自我”[7](P23)。
由以上分析可见,从“伦理”向“道德”的转换,所经历的过程依次是伦→理→道→德。也就是说,客观的“伦”只有经历“理”与“道”的中间转换,才能最终落实到“德”。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伦理精神的一般性演进逻辑。以此为对照,作为特殊形态的伦理精神,公共精神的发生与发展也遵循着如上逻辑,它所经历的“伦理”与“道德”间的转换就呈现为:规范→德性→德行的逻辑演变,这个过程实际上也是公共精神从潜在→自在→自为的转换。
具体来看,“公共规范”(伦)是客观存在的人伦规范,经过各种途径内化为个体的“公共意识”(道),从一定程度看,公共意识还只是“知善”,仅是实践的前提与基础,尚不具备实践的本质,只有实现与充分的公共情怀、公共正义感以及公共理性等多重因素的有机整合才可能变成具有实践理性的“公共德性”(德性)。当然,德性的造就只能说还是一种“向善”的定势,公共精神的最终目的在于日常生活中的践履(德行),唯有如此,才能说它得到了最终落实。由此可见,作为一种伦理精神,公共精神的产生、发展及演变经历了“原始、自然形态→形式、现象形态→真实、充分形态”的辩证结构和辩证体系,实现了“主观的善和客观的、自在自为地存在着的善的统一。”[5](P162)其中“规范”形态是外在的客观人伦之理,“德性”形态是内在的人德规范,“德行”形态是伦理精神的实践落实。这种“规范→德性→德行”的转换过程实际上就是公共精神从“存在”向“应当”的逐步落实过程,三者构成公共精神的伦理结构生态。其中,公共精神的“规范”形态所要完成的任务是构建某种公共秩序与伦理实体;公共精神的“德性”形态所要解决的是如何完成公共规范的内化与认同,建立个体德性,形成道德自我;而公共精神的“德行”形态所要完成的是如何在日常生活中落实并践行伦理精神。
从“自然形态”到“充分形态”的演变,标志着“那就其最初的现实而言本是感性确定性和意见的意识,在遍历了它的全部经验路程以后又返回到了它最初出发的这个地方来,重新成了一种关于它自己的纯粹否定物的知识。”[7](P108)因此,作为以社会至善为根本旨趣的公共精神,实际上存在于“规范→德性→德行”的逻辑语境,只有在外在的“规范”转换为内在的“德性”并贯彻为日常的“德行”,公共精神才得以最终落实,个体至善与社会至善才最终得以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