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爱生,李 莎
(盐城市博物馆,江苏 盐城 224002)
清顺治皇帝在其十八年十二月二十五日上谕中关于“盐课钱粮关系军国急需”[1]卷2·2,指出了古代的“盐课”对于“军国急需”的重要作用。而以“盐课甲天下”而著称于世的两淮,因其“地大物博,赀货阗溢,为浙、粤、川所不逮”[1]卷145·1,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鉴于此,本文拟对清代两淮盐政的助军作用作一探讨。
在生产力水平低下的古代,为了积聚维持国家机器运行所必需的财富,作为人们生活必须消费品的“盐”则是官府控制的重要战略物资。早在春秋战国时期,齐国因实施管仲提出的“官山海”策略而富强——“九合诸候,一匡天下”[2]卷62·1675,成为“春秋五霸”之首。史书中虽没有以“盐课”满足“军国急需”的直接记载,但正是因这一策略的实施,才大力充实了国家财政收入。增强了经济实力,才实现了“富国强兵”的目的。直言之,在群雄争霸的当时,由“官海”而产出的巨额的财富对于“军国急需”的重要作用是不言而喻的。汉代的吴王濞发起的以“清君侧”为名义的“七国之乱”,虽说是事出有因,但其敢于“揭竿而起”,是因为其充分利用封地(吴地)的资源,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东有海盐之饶,章山之铜,三江、五湖之利”[2]卷129·2295,“其招致天下亡命者盗铸钱,煮海水为盐,以故无赋,国用富饶”[2]卷106·2009。可以想象,如果民不聊生、国库空虚,即使他遇到天大的委屈,恐怕也只能忍气吞声、委曲求全。到了唐代,“第五琦始榷盐佐军兴,晏代之,法益密,利无遗入,初岁收缗钱六十万,末乃什之,计岁入千二百万。”[1]卷11·4第五琦任南第五道度支使、作榷盐法、佐军兴时,正值长达七年有余的“安史之乱”期间。因而,所谓的“佐军兴”,应该是指平定这一个动乱所需的巨大的军费开支。据《旧唐书》记载,第五琦就平叛大事向玄宗献策,并自荐理财以充军饷。他说:“方今之急在兵,兵之强弱在赋。赋之所出,江淮居多。若假臣职任,使济军须(需),臣能使赏给之资,不劳圣虑。”玄宗皇帝正处于危困之际,发愁军资不济,听琦之言大喜,立即拜他为监察御史,充江淮租庸使,这才使第五琦“始创榷盐”法。而继任的刘晏,身兼数职、要职,其在任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吏部尚书、户部尚书的同时,兼任盐铁转运使,实际掌管着天下的财政。经过“安史之乱”的唐朝经济遭到严重破坏,“兵戈之后,中外艰食,京师米价斗至一千,宫厨无兼时之积,禁军乏食,畿县百姓乃挼穗以供之”。如此严峻的形势,“皆倚办于晏”才得到转变。刘晏采取了疏通大运河、大力改善漕运、整顿盐务、控制货币、以常平法平抑物价等措施,使经济形势在“安史之乱”后能够迅速地得到恢复,以至“军国之用,皆仰于晏”[2]卷123·2238。至五代,后周(世宗)显德五年,“既取江北诸州,唐主使陈觉白帝,以江南无卤田,愿得海陵盐监以赡军”[1]卷11·7。北宋的雍熙后期,“以用兵乏饷,令商人输刍粟塞下,增其直,令江淮荆湖给以末盐。”[1]卷11·8这此后的北宋康定元年,“诏商人入刍粟陕西并边,原受东南者加数予之。而河北复出三税法,亦以盐代京师所给缗钱数。然东南盐利特厚,商旅不愿受金帛,皆愿得盐”[1]卷11·12明代盐政中的助军有了一些新的特点,“洪武中临淮郁新为户部尚书,以边饷不足,立召商开中法令,商人输粟塞下,按引支盐,边储以足”[1]卷11·5
如果归纳上述,我们不难发现两点,一是古代的盐政与军国大计息息相关;二是两淮的盐赋在其中起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如吴王濞的“东有海盐之饶”、第五琦的“赋之所出,江淮居多”、五代后周的“愿得海陵盐监南属以赡军”、宋代的“东南盐利特厚”以及“令江淮荆湖给以末盐”莫不如此。而清代两淮盐政中的助军,正是在借鉴了历代王朝经验的基础之上,继承了以“盐课钱粮”来满足“军国急需”的成功做法。
清代征收两淮盐政助军费用的形式主要有两种,一种是在征收(上解)的盐课收入(或是为了某个时期战事需要,临时增加盐厘)中拨出相应数额的银两充当军饷;一种是要求与淮盐销售相关的人员交纳额外的银两,盐法志的史书上称之为“捐输”。
在征收(上解)的盐课(厘)收入中拨出相应数额的银两充当军饷是两淮盐政中助军的通常做法。需要指出的是,古代的盐课、盐厘虽然都是税收,严格的说,两者之间还有一些差别,盐课是正税,盐厘是附加税。征收的方式是“征课于淮,收厘于岸”,在特殊的时期,还会出“厘重于课”的情况。
为说明在征收(上解)的盐课(厘)收入中拨出相应数额的银两来充当军饷的情况,我们以同治五年正月起至六月底止淮南收解盐课盐厘分晰开呈(上报)的清单为例:
银数入款,一、收各岸盐课银十九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两六钱四分五厘;一、收鄂岸盐厘银三十三万四千七百六十九两四钱八分八厘;一、收湘岸盐厘银二十九万五千一百十六两四钱三分八厘六毫四丝九忽;一、收西岸盐厘银四十一万一千二百八十九两四钱三分一厘;收皖岸盐厘银九万八千七百九两六钱;一、收外江食岸盐厘银六万二千五百四十四两三钱三分。以上上半年共收课厘银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七十七两九钱三分六毫四丝九忽。又上届运库截存盐厘银七千二十九两八钱六分一厘。
银数出款,一、解户部盐课银十五万两;一、解内务府盐课银一万两;一、解皖省军需暨放盐属各员养廉课银三万三千一百四十八两六钱四分五厘;一、解湖北厘局归鄂省收用军需银十四万五千八百三十八两二钱七分五厘七毫八丝九忽;一、解湖南厘局归湘省收用军需银五万二千一百八十四两一分八厘二毫二丝一忽;一、解湖南吴城厘局归江西省收用军需银九千七百三十二两;一、解九江关税银一万八千四百十两六钱一分七厘九毫八丝三忽;一、解安庆粮台转发剿捻各营军需银十六万四千九百二十两五钱七分七厘五丝;一、解金陵粮台转发剿捻各营军需银二十三六千九百万六十七两九钱二分一厘六毫一丝七忽……以上共解银一百四十万三千四百六十一两三分九厘一毫七丝四忽……
钱数入款,一、收内河盐厘钱十三万六千五百六十三文。又上届运库截存钱一万五千九百三十九千八百三十四文。
钱数出款,一、解京口方绿营兵饷钱一万二千九百五十七千文;一、解安徽抚臣皖营军需钱三万一千三百五十一千五百四十九文;一、解江宁布政司转发督协四营兵饷等钱三万一千八百六十九千二百四十文;一、支修筑各坝工需等钱一万八千九九百六十六千二百四十文;一、支驳船口粮及缉私经费钱五千六百三十二千一百八十八文。以上共解钱十三万二千六百八十五千六百十七文,实有运库钱一万九千七百七十九千七百八十文……以上共解钱十九万串二百二十八三文言……[1]卷113·6
清代征收盐课、盐厘是银、钱均可,我们从银数收支情况来看,淮南在同治五年的上半年共收课厘银一百三十九万五千五百七十七余两,而支出中剔除解户部盐课银、解内务府盐课银及解皖省军需暨放盐属各员的养廉课银外,均为“助军”之用,共有一百二十二万二千六百余两,占“银数入款”的86%,这个比例不能说不高。那么,这“一百二十二万二千六百余两”在整个的军饷中又占怎样的比重呢,《两淮盐法志·征榷门·淮南奏销》的序言中有这样的话:“淮南额引最重……课厘并计,每年银二百数十万两,极旺之年或三百余万两。而京外紧饷、各路防需皆仰于此”。由此可见,淮南的盐课征收,的确关乎着当朝的军国大计。
至于“钱数”的入款、出款就不再剖析。
淮北的盐课征收也很重要,太平天国期间,在淮北甚至出现了征收名为“饷盐”的现象,“军兴,淮甸糜烂,临淮、徐州均驻大军,帅多而饷益绌,大农(朝廷的财政部门)指拨之款,率以空文支吾。于是,饷盐之说兴焉。饷盐者,以盐抵课,有四六、三七之分。是时,袁营月提饷盐二万包,抚营一万包,李营二万包,共月需盐五成包”[1]卷107·1。
两淮盐商捐输“助军”总的走势是在清代的前期踊跃、后期消极。在《两淮盐法志·卷145·捐输门·助军》中有这样一段话,“乾隆王师征大小金川、荡平台湾、戡定川楚教匪,淮商踊跃输将,称为极盛。然皆自抒悃忱,不假思索……群以贡献邀允为至荣。自粤寇横肆,外族侵侮,度支告匮,增榷算缗,海内耗弊,于是计臣仰屋兴叹,不得已而指派商捐。或数十万,摊诸通纲而众商推诿,或以食岸求免,或以下则减派,啧啧辩论,甚至以辗转移奖之法为招来商捐之地,百呼而后一应……”对于这种情况,盐官们认为,“岂报效之忱,今不古若哉?亦物力盈虚之故,盛极而衰,势固然也”[1]卷145·1。
在清代踊跃捐输的前期,甚至还出现过盐商要求捐输而被拒绝的现象。如“嘉庆五年正月,盐政书鲁奏,商人洪箴远等呈称,川陕匪徒剿尽,凯旋在即,情愿再捐银二百两。请先于运库垫解。连前次捐输一百万两,自辛酉纲起,分四年归款。奉旨将上次未收银一百万两再行赏收,其余一百万两著不必交纳……谨按,嗣于二月书鲁以商情恳切,复据呈奏。奉旨,著再赏收五十万,其余不必复行渎恳。”[1]卷7·11
至于后期则是“百呼而后一应”,如同治四年六月,“盐政李鸿章札西盐招商局,刻下粮台进款支绌,亟设法筹补。因查淮南运商、场商,自开办新章以来,,获利较厚,各该商亦素知急公,且防剿各路,半属淮盐引地,应由该司道等劝谕输捐,以资接济”[1]卷145·9。又如,“光绪十七年八月,盐政刘坤一奏,查部臣陈奏外办四条,以盐商捐输为大宗,遵经札饬两淮运司江人镜传集商人妥劝。去后,兹据禀称,谕令淮南北商贩共按引认捐库银一百万两,内淮南、湖北、湖南、江西、安徽四岸各商共摊捐银七十八万两;江宁、扬州等各属食岸各商共摊银二万两;湖北票贩共摊银二十万两……”[1]卷145·22如果将“劝谕输捐”还可以看成动员的话,那么,“谕令……按引认捐”、“共摊捐银”则是成了有一定强制性的摊派了。
清代两淮盐商捐输的“助军”情况,可以大略统计如下:
雍正十一年,商人黄光德感戴国恩,情愿捐银十万两,以佐边饷;
乾隆十三年,程可正、程谦六等因大金川逆酋不法……情愿捐银八十万两;
乾隆十七年,陈光祖、程光韵增课十三万五千余两;
乾隆二十年六月,程可正等闻伊犁荡平,情愿各出己资,公捐银一百万两以备赏;
乾隆二十三年十二月,黄源德(因西北荡平)公捐银一百万两;
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两淮总商江广达称金川小丑克日剿除,公捐银四百万两;
乾隆五十三年,江广达、程俭德称大兵进剿台湾,公捐银二百万两;
乾隆五十七年,商人洪箴远、程俭德称大兵进剿后藏贼匪,公捐银四百万两,以备凯旋;
嘉庆元年五月,楚匪窜入孝感县,商人汪必相捐米一千五百石,特赐孔雀翎,又捐二万石;
嘉庆四年,洪箴远、程俭德称川陕逆匪滋扰,公捐三百万两,以备善后;
嘉庆五年,商人洪箴远等称川楚贼匪滋扰,进剿指日告蒇,情愿公捐一百万两;
嘉庆六年,商人洪箴远等公捐银二百万两;
道光二十二年十二月,淮南商人全正兴等公捐银五十万两。
上面的数据表明,两淮盐商的捐银助饷以乾隆年间为最多,嘉庆年间次之,以后的道光年间为最少[1]卷145·1-23。
在清代征收两淮盐政助军费用的两种方式中,要求与淮盐销售相关的人员交纳额外的银两、被称之为“捐输”的这种方式是重要的方法之一。这种征收方法的具体做法一是“就引目均摊”,二是“先借拨,后逐年归还”。
“就引目均摊”是指捐输银两在盐商之间的分担。如,“乾隆三十八年八月,盐政李质颖奏,两淮总商江广达等公捐银四百万两,以备军需之用”,但“此事虽是江广达、程谦德二人出名呈请,而其中所捐银数自系众商各就资本多寡,量力奉公”,“至所谓银数,不过就引目均摊”[1]卷2·33这样做,与清代商销的具体组织形式是分不开的,“雍正三年,复两淮旧制,于商人之中择家道殷实者点三十人为总商。每年开征之前,将一年应征钱粮数目核明。凡散商分隶三十总商名下,令其承管催促。”[1]卷10·4
“先借拨,后逐年归还”是两淮盐商捐输助军银两的筹措方法,或是全额借拨,或是先交一部分款项,再借拨一部分。但均需逐年归还。这样做的原因是捐输的数额较大,“商本套搭在外,一时未能凑齐”。如乾隆六十年闰二月,“盐政苏楞额奏,据商人洪箴远等,愿公捐银二百万两,请于部库借拨,分作六年带完归。”[1]卷7·9如乾隆三十八年八月,“两淮总商江广达等呈称……情愿公捐银四百万两,以备军需之用”,但因“商本套搭在外,一时未能凑齐。现缴银一百万两。其余三百万两,恳请于运库秋拨项内赏借银一百万两,内库现拨川饷内赏借银二百万两……所借银两于甲午纲起,分作十年归款。”[1]卷145·3
要求与淮盐销售相关的人员交纳额外的银两的这种方式的强制性有所减弱,要达到让盐商捐输的目的,就要采取相应的激励措施。清代这方面的激励措施主要是“议叙”——根据捐输银两的数额给予相应的官职,但这种官职都为无实际权力的虚职。
如,“嘉庆元年五月,楚匪窜入孝感县,汉口戒严。商人汪必相等倡募乡勇随官军防御,人众粮寡。必相独捐米一千五百石,以济兵食,汉口独安。事闻特赐孔雀翎。必相续又捐米二万石助军需。均奉旨优叙。”[1]卷145·5
“议叙”多数在款项捐助到位之后进行,如上述的乾隆三十八年两淮总商江广达等呈称的“商等情愿公捐银四百万两”,因借拨三百万两,“分作十年归款”。所以当“奉旨嘉奖,并交部并照好善乐施之例,从优议叙”、并“著李质颖(盐政)查明某商名下捐银若干,分别议叙”时,“江广达等以项未交完,不敢先邀议叙”。后“是年九月,又奉上谕,若俟借项全完再为造报,则须至十年以后,为期过迟。著李质颖即为查明,按数分等造报请叙。经李质颖复奏,两淮湖广江西等处,皆系公共口岸,额引有一定之数,运商非一定之人,不能即现办引目预定下纲运数,请将现交银一百万两之商,先为议叙,以昭奖励。经吏部按数分别议叙有差。奉旨依议。”[1]卷145·3
由于“议叙”的官职为无实际权力的虚职,所以还会出现盐商拒绝“议叙”的现象,他们宁可要一些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如“光绪六年三月,署盐政吴元炳奏,户部筹备边防要需,议捐两淮票本一案,臣督同运司徐文达札调海州分司等集商妥议,参考昔日之成规,体察目前之岸务,按年捐助,商力实有未逮。谨仿历次筹捐之成案,劝令南北暨食岸各商凑集巨赀,情愿共捐一次银一百万两,先缴现银四十万两,其余六十亦分岸定数,由督销各局按引核收,随时分批解部,仰恳敕部全数赏收,免其常年输纳。各该商世受国恩,不敢仰邀奖叙,仍照章将所认引票永远循环,以裕饷需而保鹾局。经户部议复,先缴现银四十万两解赴部库,其余六十万两,以奉到此次部文之日起,予限一年,全数完交,以资防饷。”[1]卷145·18
盐是人们生活的必需品,增课增厘也好,盐商捐输也好,归根结底要转嫁到黎民百姓的头上。加重了民众的负担,不仅会影响淮盐的产销,而且会引发社会新的动荡。这个道理,统治者也是清楚的。如嘉庆皇帝在五年三月初六日发出一道上谕,批驳的虽是长芦增加盐价的事,但从中足可见统治者们也是知道其中利害关系的。其具体内容如下,“内阁奉上谕,户部议复长芦盐政观豫奏请芦东盐加价一折。所驳甚是,已依议行矣。现在军务尚未能蒇事,一切兵饷供支,皆须发帑(国库里的钱财)接济,固应宽为筹备。但朕断不肯因此有累及闾阎之事。教匪何民也?原因不肖官吏勒索苛刻,激成此事,至今未能复业。自滋事以来,到处焚掠裹胁,百姓逼于饥困,不得已而从贼。是欲铲平贼匪,必先使吾民各安生业。民安而贼自可平。多安一民,即少一贼。此事理之必然者。若因军兴需费浩繁,遂思朘削百姓之脂膏,冀补国家之帑项,或致生计不足,别滋事端,即言利则所费岂不更多,为害更大……即如长芦增加盐价一事,虽计算食盐之人,每日所费不过一二文,似属有限。而不知盐斤为食用所必需,一经议增,则人人均受其累。且私贩本因官盐价昂而起,今再议增加,则私盐自必为充斥,官引堕销愈多。”[1]卷2·25
再如,如同治六年七月,“湖广总督李瀚章咨两淮盐政”的公文中有以下一段文字,“又奉旨协济各省饷需,支用浩繁,拟加派汉镇十二万两。因遵即谕令,查照上年认捐数目输捐,当据各行帮允照旧输捐银九万有奇。正在催收赶办间,忽据各行办首雨禀称,汉镇买卖,以盐行为大宗,现奉督盐宪法谕令,湖北盐捐收足二万两即行停止等因。是盐捐既可邀恩停止,我等各行自必一视同仁,公恳转禀邀恩免捐等情,合据转详。本司道查,湖北减成输捐,自咸丰十年,以迄于今,并未停止,殊觉有累商民……今据禀前情,如欲遵照将盐行停捐,则各行藉口观望,在所不免。是此去二万之捐,即少此九万之商捐。当此时局艰难,涓滴不为无济,况在已成之大宗乎……嗣经盐政曾国藩复咨,查盐行捐输,虽云自行报效,难免不取诸水贩。近日银价日贵,盐价日贵,淮局销数疲滞已极,是以面谕黄道,将行捐停止。昨据督销局详,自六年正月起,盐行十家每年仍捐银五千两,按月解济湖北军饷。则他行不能藉口,未便于五千两之外再行增捐,致碍淮盐销路。”[1]卷145·15从上述的公文中,我们看出,统治者也知道捐输“有累商民”,“银价日贵,盐价日贵,淮局销数疲滞已极”,之所以不准“于五千两之外再行增捐”,是为不“致碍淮盐销路”。
参考文献:
[1] 佚名.重修两淮盐法志[M].清光绪二十年刻本,盐城市图书馆藏.
[2] 戴逸.简体字本二十六史[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2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