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勇
(南京大学 法学院,江苏 南京 210093)
2010年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的《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提出:“将在职攻读硕士专业学位纳入国家统一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并将 “加大专业学位研究生人才选拔改革力度”作为 “完善有利于专业学位教育发展的宏观环境”的重要环节和举措。而现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入学考试体系存在“多元”、“逻辑模糊”的情况,挤占了宝贵的教育考试资源,招生学校的自主性较差,考生的选择空间狭窄。入学考试是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起点,很大程度上决定了法律硕士进一步培养、塑造的可能性,在整个培养体系中占据着至关重要的地位。是否有可能构建统一的入学考试模式,实现各类法律硕士的统考统招,减少考试成本,增加招生学校和考生的选择余地,将成为法律硕士培养体系改革与完善的重要制约因素,有必要对此进行深入的探讨。而且,作为较早开展专业学位教育的法律硕士培养体系,在专业学位蓬勃发展的今天,在入学考试等方面的先行改革对于专业学位整体改革将具有示范与引导意义。
目前,法律硕士(非法学)及法律硕士(法学)两类全日制研究生的招生采取全国联考的方式,每年一月份进行,考试科目分别为政治、英语、法硕联考专业基础、法硕联考综合等四门,后两门考试涵盖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等内容。就考试大纲的内容来看,似乎很难区分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招生考试的显著差异,只是在报考条件上设置了完全相反的限制。而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入学联考在每年的十月份举行,考试科目为英语和专业综合课(含刑法学、民法学、法理学、中国宪法学、中国法制史),政治科目考试由各校自行组织。有学者指出,目前的招生考试体制与教育行政管理部门的一般招生管理政策密切相关,对“法律职业的特殊需求”以及“法律硕士教育的特点和规律”缺乏关注。[1]整体上,现行入学考试制度呈现出“多元化”以及“逻辑含糊”的特点。
具体来说,相对于法学硕士,各院校在法律硕士招生方面显然缺乏自主余地。法学硕士入学的专业考试是由各院校自主命题,可以体现不同院校各自的学科优势和培养特色。而在各类法律硕士的入学考试初试中,院校自主命题的范围仅限于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政治科目——这与法学院校的专业优势几乎毫不相干,各个培养单位因此在很大程度上丧失了通过入学考试遴选适合生源的机会。或许可以认为,通过自主复试,各个培养单位可以挑选到足够的人才。但受到招生计划与复试人数的比例限制,即使复试内容充分体现培养单位的学科倾向与培养能力,后续的录取工作仍然将受制于可选择面的狭窄。另外,现有入学考试模式可能对培养单位招生管理工作造成一定的被动。例如,在职考生可以先选择参加当年十月份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联考,再报考次年一月份进行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如果两次都被录取,该考生可以在次年三月放弃在职法律硕士录取资格,保留全日制录取法律硕士录取资格。只要取得就职单位的支持或就职单位考勤纪律松弛,该考生是有可能完成全日制法律硕士的课程学习的。以上的情形一旦成为现实,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名额已无法补录,不仅会造成资源的浪费并逆向激励考生的“投机”行为,还会对培养单位的公信力造成不小的打击。而对于考生来说,现有入学考试的科目也会造成不小的困扰。法律硕士(非法学)的考生需要考法律科目,这已被广为诟病,甚至被称为是“荒唐”的。[2]另外,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考生往往囿于日常工作,外语能力有限[3],“一年一次”的入学考试(尤其是英语考试)令在职考生既没有选择余地,又缺乏锻炼机会。另外,多层次、多科目的考试对于考试组织单位也是不小的负担。因此,如何在针对不同对象的考试中,在相同的科目内体现出不同的考试要求和培养倾向,恐怕是非常难以实现的。
我国的法律硕士专业学位教育从其发端,很大程度上借鉴了美国法学院的J.D.教育。[4]然而,我国保留了法学本科教育以及既有的学术型研究生教育,这就形成了法学学术学位与专业学位并存的“双轨”模式。而同样作为继受法国家的日本,在本世纪初积极借鉴美国法学教育经验,成立了提供法律职业教育的“法科大学院”,同时保留了原有的法学教育体系,形成了与我国“双轨制”类似的模式。有学者指出,两国就法学专业学位的设置“几乎没有看到任何沟通和交流的迹象”,各自的发展进程因此显得更加具有比较和借鉴的价值。[5]以下就将考察日本法科大学院在入学考试方面的做法,以期为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制度的完善提供参考。
根据2003年日本《法科大学院教育与司法考试相衔接的法律》的规定,该法实施十年后须对法科大学院教育、司法考试及司法研修情况进行考察和反思。从这个意义上说,2013年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将具有“承前启后”的意味。以下将考察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法科大学院招生考试的具体内容[6-7],以作为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改革的参考。之所以选择这两所大学,一方面是因为东京大学、京都大学是日本最著名的国立大学,另一方面是缘于其法科大学院毕业生在司法考试中的高通过率。[8]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对象主要是法学本科毕业生以及修习其它学科的本科毕业生。前者称为“法学既修者”,学制为两年;后者称为“法学未修者”,学制为三年。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计划通过2013年的入学考试招收法学既修者175人,法学未修者65人(2014年春季入学);而京都大学两类学生的招生人数分别为125人,35人。
法科大学院的招生并不区分考生的毕业年限,应届生与往届生均可报考,且考试内容没有差别。但值得注意的是,东京大学和京都大学法科大学院都表达了鼓励在职人士报考的意愿,东京大学特别为在职考生预设了大约5个名额。
另外,以上两校也为在日本境外获得本科学位以及具有同等学力的人士提供了报名机会。
日本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分为全国统一考试和学校自主考试两个阶段。一直到2010年,法科大学院的全国统一考试都是由不同的团体主办的。从2011年开始,由法科大学院协会、日本律师联合会法务研究财团和商事法务研究会共同设立的“能力倾向测试管理委员会”(適性試験管理委員会)借鉴美国LAST考试,统一主办“法科大学院全国统一能力倾向测试”(法科大学院全国統一適性試験;以下简称“统一能力倾向测试”)。该测试的目的并非考察考生的法律知识,而是考察考生是否具有作为修习前提所必需的判断力、思考力、分析力和表现力。以2012年为例,统一能力倾向测试分为“论理的判断力”、“分析的判断力”、“长文的理解力”和“表现力”四个部分,各40分;分别对应美国LSAT考试的logic reasoning、analytical reasoning、reading comprehension以 及 writing exercise。[9]该 考 试 成绩公布之后,各法科大学院进行第一阶段选拔。统一能力倾向测试的结果与考生是否能参加报考学校的自主考试有关,各法科大学院可设定分数线来限制考试资格。
之后是各校举行的自主入学考试。对于通过第一阶段选拔的考生,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2013年秋季通过笔试和面试的方式确定录取资格。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将笔试两道“综合问题”,并接受旨在确定是否具有法律职业人资质的面试。而法学专业的考生则不须面试,只须参加法律科目的笔试;题目共三道,公法、民事法和刑事法各一题。京都大学法科大学院则一概不须面试,非法学专业考生进行“小论文测试”,内容是关于人与社会的有关问题;法学专业考生则进行法律科目测试,内容涵盖宪法、行政法、民法、民事诉讼法、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商法等七个部门。此外,京都大学并不要求考生提供外语能力证明,而东京大学则要求考生递交外语能力证明材料。可用于申请的外语包括英语、法语、德语、俄语、西班牙语、中文或朝鲜语,考生择一即可;其中,英语能力证明仅限于TOEFL与TOEIC。
在两次考试的基础上,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将依据“统一能力倾向测试的成绩、外语能力、本科成绩、笔试及面试成绩”进行综合的审查,以确定录取资格。与此类似,京都大学法学大学院也是根据各项成绩,综合判断考生能否被录取。
值得注意的是,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专门设置了针对在职考生的特别规定。非法学专业毕业、具有三年以上工作经验的考生,可以申请进入“社会人”特别选拔计划。即使未被录取,该考生仍然可以作为普通的非法学专业考生参加一般选拔程序。
日本法科大学院的入学考试制度基本以美国法学院入学考试为蓝本,在公开考试的基础上加入各校的自主选择,具有较为鲜明的特点。首先,在保留法学本科教育的前提下,日本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制度主要区分法学专业和非法学专业的考生,并配合不同学制,其合理性在逻辑上容易被理解。一般性的入学考试对在职考生并不设置专门选拔机制,而是由各校(如东京大学)自行确定是否设立特别程序,不致于造成主次不明的情形。其次,作为前置性考试的“统一能力倾向测试”,并不是录取的唯一或关键因素,而是由各校根据统一考试成绩、自主考试成绩及其他因素综合考量考生素质,从而能够全面反映考生的各方面能力。再次,在考试科目方面,各校显然具有较大的自主权。东京大学所重视的外语能力,在京都大学的入学条件中却只字未提。相对自由的科目设置能充分体现各校的培养特点和发展倾向,在便于考生选择的同时,也能使各校选拔到适合本校培养特点的学生。最后,日本各个法科大学院入学考试的重心在于本校自主考试,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对此并不需要承担过多职责。当然,前置性的考试也并非由国家教育部门举办,而是由民间社团完成的。
保持并完善现有两种类型的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模式,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纳入全国统招,强调法律硕士教育与司法职业考试的衔接,已经成为推动法律硕士教育进一步发展的共识。在这样的趋势之下,现有的招生考试制度显然有改革的必要。日本法科大学院的设置与推进本身是日本司法职业考试制度改革的一个重要环节,其在入学考试方面的尝试可以作为我国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改革与完善的借鉴。基于上述的考察,本文就法律硕士入学考试提出以下设想。
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纳入全国统招,最简单的办法莫过于增设与全日制法律硕士平行的全国联考,与现有的法律硕士(非法学)、法律硕士(法学)“并驾齐驱”。但这样的话,除了在分类逻辑上模糊不清,还会进一步增加考试主管部门的负担。理想的办法是取消现有的每年十月份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全国联考,以每年一月份的全国统考作为统一的入学初试。同时,不再设立单独的在职攻读法律硕士考试项目,而是区分在职考生的专业背景,通过在法律硕士招生计划中单独设立在职录取名额来实现在职考生的统招统录。
具体来说,就是区分在职考生是否具有法学本科背景,分别将其纳入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的考试体系。现有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招生考试不区分本科专业背景,导致各个培养单位招收的学生专业程度不一,专业能力个体差异很大。即使在之后的教学活动中配备具有丰富经验的任课教师,仍然可能出现“众口难调”的现象。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学生中,有的已经从事法律实务工作多年,有的可能仅为准备入学考试看了几个月的指定教材。教学上无论是取法乎上、中,都无法满足所有学员的需求,“因材施教”就很可能成了空洞的口号。既然全日制法律硕士已经区分法学本科与非法学本科两种基本类型,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似乎也完全可以区分“法律职业人”与“社会人”。前者是指具有法学本科学位的学员;后者则是指具有其他专业本科学位的学员。当然,另一种可能的区分途径是将政法系统与非政法系统的学员区别开来,但这样的做法一方面没有区分学历来得简便,另一方面也可能会忽略政法系统内部工作内容的多样性。
之所以区分“法律职业人”与“社会人”,是为了更好地实现培养目标。“社会人”缺乏法学专业的系统训练,需要巩固其专业基础,进而提高实务水平;而“职业人”则对实务能力的训练和理论水平的提升有着更迫切的需求。因此,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也可以效仿全日制法律硕士的培养模式,分为两年和三年两种学制——前者适用于“法律职业人”,后者适用于“社会人”。东京大学法科大学院的招录模式就是典型的可以借鉴的例子。这样的话,只要对现有培养制度做出适当的调整,就可以将在职攻读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纳入国家统一的硕士生招生计划,实现《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所提出的目标。
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招录若纳入统一考试,具体的考试科目就要进行进一步的设计。目前,对众多在职考生的录取造成最大障碍的是英语能力。政法系统是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制度的主要服务对象,而就实际情况来看,多数政法系统内部的日常工作没有熟练掌握和运用英语的必要,在职考生因此势必疏离英语的学习和锻炼。这是法律制度置于主权国家体系之下的必然结果。如果仅以每年一度的考试来衡量考生的英语能力,考生在平时就难以准确判断自身的水平。而且,单一、确定的考试时间若与考生单位的中心工作冲突,则势必影响考生的正常应试。因此,是否可以通过英语考试的社会化改变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入学外语考试的方式,给予考生更多的自由选择空间?
具体而言,就是要弱化甚至取消统一的英语入学考试,通过某种英语能力测试水平的认证来考察考生的英语能力。目前,我国的公共英语水平测试(PETS)涵盖面广,等级丰富,考试时间相对灵活,完全可以全面考察考生的英语能力。如果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英语能力可以通过PETS成绩来认证,则考生可以自行安排考试时间;各培养单位只须自行划定认证分数线,以及成绩的有效期。至于考生是否应当参加PETS-4或PETS-5的测试,则可以在广泛调查基础上再做认定;或者也可以由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培养特点来确定。而对于境外考生,则可以通过TOEFL成绩的认证来替代单一考试。同时,外语能力的考察不能仅限于针对英语,由于在职攻读法律硕士培养具有相当的地域及行业特色,因此各培养单位应具有自行确定外语语种的权利,给予修习不同语种的考生平等的录取机会。
如果以上思路是可行的,那么在针对在职攻读法律硕士的改革之后,所积累的经验可以适用于全日制法律硕士的招录,通过多样、灵活的外语考试手段逐步体现和落实“国际化”的办学思路。
现有的法律硕士招录体制是以全国统考为核心的,各培养单位的自主权被限制在复试阶段,且受到复试比例的制约。由于我国不存在类似欧洲大陆的“司法研修学校”体系,因此法律人的职业训练很大程度上是由大学来完成。承担这一职责的法律硕士培养,应当以“未来法律人的培育与现有法律人的素质提升”为核心宗旨。作为最初的选拔,法律硕士入学考试应当能在一定程度上对应法律职业的层次性和复杂性。从各类法律硕士的报名条件可以了解到,专业背景、实践经验、社会阅历等都是重要的参考因素,而单一的考试恐怕很难充分体现考生的综合素质。因此,在全国统考的基础上,各个培养单位应当增加复试比重,根据本校情况采取多种复试方式,建立专业成绩、外语水平、政治素养和综合素质的综合判断体系。全国统考的功能在于初步的筛选,因此可以采取统考成绩在一定比例内的考生即取得复试资格的办法,扩大各培养单位的选择面。因此,全国统考的科目应区分考生的专业背景,分为专业考试和综合能力考试两大类,分别对应于法律硕士(非法学)与法律硕士(法学)考生。当然,就我国目前的情况看,恐怕还没有哪一个团体具有充分的能力来实现类似美国LSAT或日本“统一能力倾向测试”的考试及其公正性,故继续由教育考试主管机关主办有关考试应当是正确的选择。
除了赋予各培养单位在复试阶段的自主性,法律硕士的招生指标分配也要进一步尊重培养单位的自主性和市场需求,即可以考虑赋予各培养单位根据自身培养能力和当地实际需求自行调节招生名额的权利。例如,可以规定各校录取的基准人数,同时赋予各校在一定比例内上下浮动录取人数的权利,以适应特定地域法律硕士培养的需求。某些地区高校集中,法律硕士培养市场需求有限,即使培养单位名额众多,恐怕也难以充分体现其培养能力。因此,应当在通盘考虑的基础上,尊重各培养单位的实际能力与地域特色,更多地通过市场来体现法律硕士培养能力的差异,“由需定产”,以满足我国法治社会建设对高端职业人才的需求。
入学考试是法律硕士培养工作的序章,所谓“良好的开端是成功的一半”,入学考试制度的科学化能够从源头上保证法律硕士培养的质量。中日两国在法学教育方面具有共同的特点,在法律职业教育上又存在类似的发展倾向。日本法科大学院现行的入学考试制度体现了法科大学院制度运行十年来的检讨与反思,其做法和经验可以作为我国法律硕士培养体系改革的借鉴。眼下,在职攻读法律硕士是法律硕士培养体系改革最为迫切的环节,通过入学考试改革所带来的变化可以进一步带动全日制法律硕士培养体系的改革,落实法律硕士的培养目标,从整体上完善我国的法学教育体系。
[1]王健.招生政策的调整与法律硕士教育面临的新挑战[J].南京大学法律评论,2010(春):293-301.
[2]王健.法律硕士教育制度的改革与发展——一个政策分析[J].政法论坛,2009,(5):126.
[3]陈宗波,周世中.在职法律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若干前置问题探究[J].社会科学家,2009,(8):82.
[4]王健.中国的J.D.——评“法律专业硕士学位教育”[J].比较法研究,1996,(2):168-184.
[5]丁相顺.J.M.还是J.D.?——中、日、美复合型法律人才培养制度比较[J].法学家,2008,(3):137-144.
[6]平成26(2014)年度東京大学大学院法学政治学研究科法曹養成専攻専門職学位課程(法科大学院)学生募集要項.[EB/OL].(2013-07-08).http://www.j.u-tokyo.ac.jp/in/hys/nyugaku/pdf/info_houka/2014lsboshuu.pdf.
[7]平成26年度京都大学大学院法学研究科法曹養成専攻(法科大学院)学生募集要項.[EB/OL].(2013-06-28).http://lawschool.law.kyoto-u.ac.jp/entrance/paper/26youkou.pdf.
[8]日本法务省.平成24年司法試験法科大学院等別合格者数等.[EB/OL].(2013-08-10).http://www.moj.go.jp/content/000101962.pdf.
[9]適性試験管理委員会.2012年法科大学院全国統一適性試験実 施 報 告 書.[EB/OL].(2012-12-28).http://www.jlf.or.jp/jlsat/pdf/20121228_houkoku.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