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焕喜 李兴春 唐丹 云箭
(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的思考
熊焕喜 李兴春 唐丹 云箭
(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
针对环境纠纷增多,现行法律不能有效解决环境纠纷、环境污染与破坏带来新问题,文章在结合典型案例阐述我国现阶段环境公益诉讼进程的基础上,确定环境公益诉讼原告诉讼主体范围,提出保障普通公众诉讼利益配套措施。通过阐述环保公益团体的地位与作用,说明检察机关和环境保护行政机关的职责与分工,对完善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提出几点建议。
环境保护;环境侵害;环境公益诉讼;环境诉讼主体
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早确立于美国1970年的《清洁空气法》,按照规定,任何人都可以自己的名义对美国政府、行政机关、公司、企业、各类社会组织以及个人提起公益诉讼。我国环境公益诉讼起步晚,发展慢,还未形成一套完整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因此本文拟探讨一套理想的环境公益诉讼理论,并结合我国环境公益诉讼的现状提出若干建议。
环境公益诉讼是指当环境公共利益正在或已经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时,法律允许任何自然人、法人、社会团体(环保公益团体NGO)、企事业单位、国家机关及其他组织,为保护环境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而向法院对环境侵害人提起的诉讼[1]。
从主体上看,通常情况下,任何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或组织都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可以对任何人或组织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或自身利益受到直接侵害的人或组织提起的诉讼属于私益诉讼,因而不具备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但如果其诉讼请求的目的不在于获得自身侵害赔偿,而在于停止对环境产生可能或实际侵害的行为,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任何侵害环境的人和组织都可能成为被告。
从客体上看,环境公益诉讼不应涉及任何私益,否则会出现私益诉讼人假借环境公益诉讼而获取私利的滥诉现象[2]。
目前,我国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主要表现为原告主体资格标准过严、范围狭窄。其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①公众。我国法律规定,与案件无直接利害关系的人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原告诉讼主体资格仅限定为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的人,另外,后代人环境公益诉讼起诉权法律未作规定。②环保公益团体。环保公益团体由于法律未明确规定其具有环境公益诉讼原告主体资格,其诉讼请求很难得到法院支持,其作用未充分发挥出来。直至近年,环保公益团体作为原告诉讼主体身份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逐渐被法院重视,其标志性事件是2009年7月6日,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式受理由中华环保联合会起诉江苏江阴港集装箱有限公司环境污染侵权纠纷案,该案属于我国首例由环保团体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提起的环境公益诉讼案件。③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我国法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机关是以行政诉讼被告的身份参加诉讼的,并未规定其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直至近年来,环保行政机关才逐渐成为原告诉讼主体,如2010年6月21日,昆明市环保局正式以原告身份向昆明中院环保审判庭提起诉讼,状告辖区内两家养猪企业污染地下水源。④检察机关。法律规定只有当环境侵害人犯污染环境罪时,检察机关才主动提起刑事公诉,或附带提起民事公诉[3],未明文规定检察机关可以主动对个人、企业单独提起民事公诉,但近年来,检察机关也开始主动对个人、企业单独提起民事公诉。检察机关在环境公益诉讼中的职责详见以下案例。
案例1:2013年7月,深圳市某公司员工丁某,擅自排放未达标的生产废水至雨水沟。经监测,排放废水中p H值、总镍浓度、总铜浓度均超过排放标准3倍以上。2013年11月22日,深圳市宝安区人民检察院依法以涉嫌污染环境罪对丁某提起公诉。
分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环境污染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非法排放含重金属、持久性有机污染物等严重危害环境、侵害人体健康的污染物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法律授权制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三倍以上的应当认定为“严重污染环境”。本案丁某非法排放含重金属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达三倍以上,属于严重污染环境,已构成污染环境罪且情节严重,公诉机关——检察院主动对丁某提起公诉符合法律规定。
案例2:2004年4月,湖南省某县检察院对县卫生纸厂犯污染环境罪提起刑事公诉,同时就环境遭受污染附带提起民事公诉。法院对责任人判处刑事处罚外,同时判处纸厂附带赔偿7万元。
分析:本案因行为人犯污染环境罪依法被判处刑事处罚,为了保护环境,维护环境公益,检察机关代表国家充当原告诉讼主体行使权利,附带对犯罪分子提起民事公诉,检察院主动对个人和企业附带提起民事公诉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性质。在近年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也主动提起民事公诉。
案例3:2004年5月,四川省某县人民检察院主动对其辖区的八家石材厂下达检察建议书要求整改治污设施,理由是其生产活动严重破坏清水河生态环境,如拒绝整改或整改效果不好,继续污染环境,将对其提起民事公诉[4]。
分析:本案司法实践中,该案是国家公诉机关——检察机关首次主动对企业单独提起民事公诉案件,检察机关充当原告诉讼主体对企业单独提起民事公诉具有环境公益诉讼性质。
建立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最关键、最核心、且首先要解决的是原告诉讼主体资格问题,逐渐明确原告主体的判断标准、扩大其主体范围。
只要环境公共利益遭受或可能遭受侵害(即对环境的侵害)。任何人(包括后代人)都可以提起诉讼。扩大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范围应该建立三元制的诉讼主体模式,具体包括:①普通公众。普通公众主要指除环保公益团体、特定国家机关外的一切自然人或法人。他们既可以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也可以申请特定国家机关或请求环保公益团体提起环境公益诉讼。与案件无利害关系的普通公众由于专业知识欠缺、信息量掌握较少、诉讼成本较高,环境公益诉讼也不能为原告诉讼主体带来直接的利益,因此,必须建立能为原告诉讼主体提供专业知识与信息、专业法律咨询、低诉讼费用、适当经济补贴的相关诉讼制度,保障原告诉讼主体利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普通公众也可以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前提是其诉讼请求的目的不在于获得自身的侵害赔偿,而在于停止某种对环境产生危险的行为。②环保公益团体。环保公益团体相对于普通公众保护环境更专业,具有更专业的人员、更先进的技术以及更强大的社会影响力,易于与被告尤其是环保行政机关相抗衡。环保公益团体可以自己名义提起诉讼,其代表成员也可以个人名义提起诉讼。事实上,国外的环境公益诉讼很多都是由环保团体作为原告诉讼主体提起的,如美国绝大多数公民诉讼是通过公民团体即环境保护团体进行的,即使没有现成的团体,他们也会临时成立团体或者协会来代表公共利益提起诉讼。③特定国家机关。主要指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当环境遭到侵害时,没有其他权利主体(原告诉讼主体),或其他权利主体缺乏诉讼能力,或提起诉讼的难度过大,或收集证据困难时,环境保护行政机关和检察机关应该充当原告主体以弥补原告诉讼主体的缺位[5]。检察机关与环保行政机关都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二者只有携手合作,优势互补,才能真正提高环境诉讼效率。具体措施如下:
◆完善立案调查 检察机关受理侵害环境公益的刑事、民事、以及行政案件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合进行核查、审查,并将涉及侵害环境监测数据、化验结果、鉴定结果、评估结论等影像影视及文字资料作为证据移送检察机关。
◆建立环境执法检察监督 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出现执法不作为或者执法行为严重违法时,检察机关应当提出检察意见,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纠正自身行为,并将纠正情况书面告知检察机关,如检察机关发现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纠正行为仍然违法时,环保行政主管单位应继续纠正自身行为,直至合法。
◆探索适合中国实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 各基层法院在各县级单位率先试点,环保部门代表公共利益以原告诉讼主体身份向侵害环境的个人、企业提起民事公诉的,检察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并给以法律专业知识上的支持,检察机关、环境行政主管单位以及各基层法院应携手联合,为探索适合我国实际的环境公益诉讼制度积累宝贵经验。
任何人包括后代人都可以对正在或已经侵害或可能侵害环境的行为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环保公益团体应逐渐登上舞台成为最主要、最理想的原告诉讼主体,环境保护行政机关作为国家环境保护的代表,可以成为关于环境纠纷的行政诉讼被告,也可以成为环境公益诉讼的原告诉讼主体,检察机关除可以提起刑事公诉、附带民事公诉外,还可以对个人、企业环境侵权行为人提起民事公诉。检察机关与环保行政机关都不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最佳主体,二者只有携手合作,优势互补,才能提高环境诉讼效率,真正为构建我国环境公益诉讼制度奠定坚实基础。
[1] 陈珠.关于我国环境保护公益诉讼的思考[J].法制与社会,2008(10):102-103.
[2] 李劲.国外环境公益诉讼主体资格的确定及其借鉴[J].法学杂志,2011(10):90-93.
[3] 李义松,苏胜利.环境公益诉讼的制度生成研究—以近年几起环境公益诉讼案为例展开[J].中国软科学,2011 (4):88-96.
[4] 周立坤,张芬霞.国外环境公益诉讼及其评述[J].法制与社会,2009(22):283-284.
[5] 蔡守秋.论环境公益诉讼的几个问题[J].昆明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9(9):1-8.
(编辑 王蕊)
中国石油着力建立油气管道标准体系
为继续保持管道建设技术国际领跑地位,掌握更多话语权,今后一个时期,中国石油将继续着力于科技创新驱动,建立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油气管道标准体系。“十二五”以来,中国石油油气管道设计获专利授权183项,形成标准219项。2013年,中国石油管道建设充分发挥“产、学、研、用”协同创新模式的先导性,以推进油气管道装备国产化、加强管道建设技术储备为重点,积极组织科技攻关,先后实现输油泵机组、关键阀门等14种油气管道关键设备进入首台套产品试制阶段,并将在西四线、庆铁四线“大显神威”;油气管道SCADA国产化系统初步集成,X90高强度钢管千吨级试制顺利完成;作为我国首个20 MW级电驱压缩机组工业性试验站、首套国产化压缩机组样板场站——西二线高陵分输压气站4台压缩机组投产至今保持平稳运行状态,打破国外对此类设备的技术垄断和贸易壁垒;0.8设计系数首次在西三线西段进行工业应用等。
中国石油管道建设按照“综合成套、整体协调、重在实施、闭环控制、持续改进”的工作方针,扎实推进“标准化、模块化、信息化”三化工作。中缅油气管道等9 600 km管道应用并行敷设技术,节约投资35亿元。西二线、西三线等86座总长约100 km的隧道应用优化简化成果,节约投资近6.9亿元。标准设备材料技术规格书的建立,减少管材种类70%,缩短设计周期20%,有效降低采购成本。170座站场和阀室采用站场建筑及总图标准图集,设计错漏碰缺率、技术失误率分别降低30%和15%,缩短设计周期15%。项目全生命周期数据库、协同设计平台建设全面启动,哈沈线、西三线中段数字化设计顺利推进。随着国家对管道建设质量、安全、环保要求的不断提高,必须依靠技术进步和管理创新,推动管道建设发展从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转变,为管道建设有质量、有效益、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技术支撑与保障。
2014年,中国石油将围绕油气输送、油气储存、工程建设、运行维护、材料装备国产化5大关键技术领域,全面启动“十三五”科技发展规划研究,推进大型长输管道建设运营等理论和技术创新。针对天然气管道高压大口径球阀、20 MW级电驱压缩机组和30 MW级燃驱压缩机组三大关键设备在国产化应用中发现的问题,尽快研究形成配套成熟产品。积极在即将开工的西四线等项目设计和施工中推广应X90高强度管道建设成套技术。推进哈沈线、西三线中段“数字管道”试点实施,以实现资产全生命周期可视化监控和管理及综合价值最大化为目标,由项目全生命周期向资产全生命周期延伸,统筹设计、施工及运行全过程,实现技术标准与管理标准有效融合。
(摘编自 中国石油报 2014-03-26)
1005-3158(2014)02-0064-03
2013-12-18)
10.3969/j.issn.1005-3158.2014.02.021
熊焕喜,2012年毕业于北京理工大学环境资源保护法专业,硕士,现在中国石油安全环保技术研究院从事石油政策法律法规与标准研究工作。通信地址:北京市昌平区沙河镇西沙屯桥西中国石油创新基地A座,1022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