佴澎,胡冰阳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研究
佴澎,胡冰阳
(云南财经大学法学院,云南昆明,650221)
跨境网络洗钱犯罪严重危害国家的经济、政治及社会稳定,妨害“中国梦”的实现。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具有特殊性,“跨境”和“网络”两大特征放大了洗钱犯罪的危害,尤其是在当前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的形势下,腐败分子通过网络清洗非法资产,构成了对我国政治经济的严重危害。中国目前反跨境网络洗钱工作在案件管辖、案件办理主体、反腐败洗钱、资产追缴、社会力量动员等方面存在一些问题。
跨境;网络;洗钱;反腐败;资产追回
2014年3月1日晚发生在云南昆明火车站的严重暴力恐怖案,敲响了反恐斗争的警钟。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全面改革进行了部署,改革进入深水区,反腐败斗争形势将日趋复杂。跨境网络洗钱,是恐怖组织维持其生命线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对我国金融秩序的严重威胁,又是腐败分子、犯罪分子逃避法律制裁的新型犯罪手段,如果不能从源头上遏制跨境网络洗钱,不仅有损法律所追求的公平价值,而且将使我国社会陷入混乱。
(一)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概念和特征
跨境网络洗钱是利用互联网络技术,跨越国境或边境进行洗钱的行为。
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具有以下特征:
1.高技术性。在电子、网络、通信等高科技迅猛发展及应用给经济带来普遍而深刻变革的同时,洗钱犯罪也随之智能化。洗钱犯罪的目的就是追求非法资金合法安全的循环使用,高新科技的出现刺激了洗钱犯罪追求更多经济利益的欲望,洗钱犯罪开始逐渐智能化、网络化。互联网是一个全球性的开放网络,只需一台可以连接互联网的计算机便可参与其中,不受时空限制,非常便捷。随着通信技术的发展,互联网已能以极高的速度传输信息,通过互联网络进行的交易可以瞬间完成,互联网的开放性使跨境网络洗钱更加方便快捷。
2.国际性。互联网将世界连成一个整体,通过互联网络可以很方便地在全球范围内进行洗钱。世界不同国家和地区间的金融及法律制度存在较大差异,使得打击跨境网络洗钱要比一般洗钱案件的查处更加困难。跨境网络洗钱分子大多利用金融监管较为薄弱国家和地区的监管漏洞,使得非法收益可以在全世界范围内快速、自由流动,最终合法安全循环使用。由于跨境网络洗钱犯罪不只局限于一国领土范围内,行为和结果跨越了国内外的不同法域,司法追诉活动也具有跨国性,需要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的途径进行,法域间的法律冲突和警务合作问题易使犯罪分子逃避追究。
3.高隐蔽性。网络之间的通信基于数字技术,而以数字技术的形式保留的记录并不是有形存在的。洗钱分子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可以做到无纸化交易和匿名交易,几乎不留犯罪痕迹,监管当局监控困难。
(二)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危害
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特殊危害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1.跨境增加了洗钱的便利程度和案件查处的难度。地缘和民族特征使得云南地区的跨境犯罪频繁发生,非法资金能更加快速地在边境各国以更加隐蔽的方式流动,对边境的经济和政治秩序构成更大威胁。由于各邻国法律制度和法律规定的不尽相同,甚至是互相冲突,一些地区政局不甚稳定,导致跨国调查取证和资产追回存在一些新的问题。
2.洗钱犯罪搭上了高科技的“顺风车”。借助网络无国界性及各国对于信息安全保护力度不统一的制度缺陷,云南地区的跨境犯罪更加猖獗。通过窃取银行客户的账号及密码,国外洗钱分子把非法资金迅速通过中国的金融机构“清洗”,再次转回其国内,在短时间内完成资金的快速周转。一些恐怖主义分子在边境地区建立跨境据点,利用网络招揽中国境内人员为其工作,给边境社会稳定带来严峻挑战。
3.网络在有利于经济发展的同时,也为腐败犯罪提供了条件。它加快了腐败分子转移资产的速度,加大了追缴、处罚的难度,助长了洗钱和腐败的共生关系。腐败分子通过网络跨境转移资产,为贪腐资产迅速披上貌似合法的外衣。腐败分子为了获得不义之财,用自己手中的权力,影响、控制金融机构、网络服务提供商,进行“权钱交易”。一些腐败分子通过网络把贪腐得来的资金迅速转移至境外,再通过其他相关人的身份回国投资,形成了权力与金钱的互动共生关系,严重影响国家的经济发展及政治稳定。
(一)恐怖融资成为新热点
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是世界各国和地区应尽的义务。恐怖主义之所以能猖獗于世,重要的原因之一是其拥有源源不断的充足资金及转移使用的渠道。恐怖资金的转移既借助于正规的金融和国际贸易渠道,也借助于地下银行、跨境现金运送、跨境网络转移的非正规渠道。截断恐怖资金的筹集和转移渠道,使其丧失存在的经济基础,是有效打击恐怖主义的重要举措。预防和打击恐怖主义、遏制“三股势力”、截断恐怖融资渠道是中国当前面临的极其紧迫的现实任务。[1]全球最权威的反洗钱与反恐融资国际组织——金融行动特别工作组召开了两次全体会议,亚太地区的反洗钱专业组织——亚太反洗钱组织召开了第十六届年会,这三次会议都不约而同地把反恐融资作为热点议题。
恐怖主义通过网络进行融资的方式一般有以下几种:第一,通过网络自筹资金。随着互联网技术的发展,恐怖组织利用网站、聊天室以及有目的性的电子邮件直接从支持者那里募集资金。有些恐怖组织还拥有自己的网站,向支持恐怖行为和暴力行为的追随者开放,索取捐赠以支持恐怖主义活动。由于互联网具有跨越全球、使用费用低廉、可以匿名使用、监管力度薄弱等特点,使得通过网络的恐怖融资更加猖獗,在未来一段时间内成为趋势。第二,通过互联网诈骗筹集资金。网络诈骗也是恐怖组织进行恐怖融资的常用方法,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种:一是网络用户匿名制使网上诈骗犯能轻易伪装成他人——被盗取登录名的受害者,恐怖分子利用网上盗取来的登录名伪装身份,侵入银行、信用卡系统诈骗资金。二是通过网上拍卖出售贵重商品,收取货款后不寄出商品,购买者向出售人索要,却发现提供的联系方式是虚假信息。三是通过网上证券诈骗。第三,滥用电汇转移恐怖融资资金。由于电汇不涉及实际的货币运动,因而是资金转移的一种快速和安全的方法。恐怖融资者主要是利用环球银行金融电信协会(SW IFT)系统和电话银行、网上银行等方式进行恐怖融资,因为电汇的交易速度和交易数额不断提高,但缺乏相应的方法记录、保存并传送这些交易中的关键信息,构成了金融监管当局对单个交易监测的障碍。滥用电汇转移恐怖融资资金一般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一是把在甲国筹集的恐怖资金转移到乙国的恐怖组织;二是恐怖组织利用电汇转移资金以支持其跨境活动;三是通过拆分交易形式构造付款交易以规避监测。第四,利用替代性汇款体系掩护恐怖融资资金转移。作为替代性汇款系统的最新发展趋势之一的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汇款服务目前在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已经出现。操作方法是:汇款人在互联网服务供应商开户后,该供应商可以将借记卡邮寄到130多个国家和地区的任何一个收款人。在网络范围内,客户可以使用借记卡购物或在自动柜员机上取现。汇款人只要进入以互联网为基础的汇款服务的一个安全网址就可以授权资金的划转,在几秒钟后收款人就可以收到资金,收款人也可以通过该网络向汇款人发送汇款请求,该系统在全世界范围内都非常方便。[2]
网络跨境洗钱方式逐步受到恐怖组织的青睐。我们应及时制定“风险为本”的反恐融资对策,制定恐怖资产的冻结措施,保证履行联合国安理会第1267号、1373号决议“毫不迟疑地冻结涉恐资产”的要求,从根本上断绝恐怖主义的资金来源,严厉打击恐怖主义,维护国家、地区乃至世界的和平与安全。
(二)腐败洗钱继续蔓延
洗钱是腐败现象长期存在,甚至在一定程度上蔓延的重要原因。从国内外已查处或暴露的部分重大腐败案件来看,腐败分子多采用洗钱手段。洗钱保护腐败,腐败推动了洗钱。作为跨境洗钱,通常有三种途径:地下钱庄、现金走私和利用金融机构。银行是整个经济活动的中心枢纽,通过银行的支付结算功能,可以在较短的时间内清洗巨额资金。因此,洗钱分子利用合法金融机构清洗非法收益也就成为其首选对象。而要达到随时且隐蔽地清洗非法收益的目的,必须首先控制银行。为了达到控制银行的目的,洗钱分子往往利用贿赂等手段拉拢、腐蚀银行等金融机构工作人员。洗钱分子往往对相关金融机构从业人员和政府官员施以贿赂,以达到合法安全循环使用非法收益的目的。[3]一些腐败分子也介入洗钱犯罪,他们要么本身就是洗钱上游犯罪的主体,需要清洗非法收益;要么收受了非法收益,不知如何将这些非法收益合法化。这样,一些腐败分子与洗钱分子相互勾结,成为洗钱分子的保护伞甚至有可能就是洗钱集团的一员,为他们洗钱大开方便之门,同时也把自己的赃款一并转移清洗。来自腐败分子的职权干预,使得反洗钱工作进行的难度进一步加大。[4]
网络的匿名性、隐蔽性和资金运转的高速性加速了腐败分子通过网络进行跨境资金转移,使得反腐形势更加严峻,反腐工作更加困难。十八大以来,我国反腐败力度不断加大,国际反腐败力量也显著增强。在未来的洗钱与反洗钱的斗争中要关注这种发展趋势,及时制定相应的对策,预防和打击通过网络跨境清洗腐败资金的行为,增强反腐工作的有效性。
(一)管辖
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刑事管辖由于网络的介入,更加容易出现相互冲突。虽然现在有一些关于洗钱犯罪、跨境犯罪的刑事司法协助协议、公约,但存在管辖权过于分散,制度设计过于繁杂的弊端,对于打击网络环境下的跨境洗钱犯罪显得过于繁琐。由于洗钱犯罪本质上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及其收益的犯罪,属于下游犯罪,而这种繁杂的制度设计使得打击洗钱犯罪的上游犯罪力量过于分散,使得对作为下游犯罪的洗钱犯罪尤其是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打击力度严重不足,影响打击效果。同时,随着网络犯罪的兴起,由于虚拟空间瞬时性、无界性的特点,这些过去具有合理性的管辖原则受到了强烈冲击。一方面,由于网络数据在国与国之间瞬时传输,犯罪的行为地、结果地分布于数个国家,管辖权的积极冲突加剧,即两个以上的国家同时主张管辖权的可能大为增加;另一方面,网络的无界性使得犯罪的危害范围扩大至国界以外,由于各国法律存在差异,一国认定为犯罪的行为在另一国中不被认为是犯罪,最终没有国家能够对该行为进行追诉,管辖权的消极冲突日益增多,以至于一些犯罪分子将此作为规避刑事制裁的挡箭牌。[5]跨境、网络所引发的管辖权冲突严重影响了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打击效果。
(二)案件办理主体
查询、冻结是侦办经济犯罪案件尤其是洗钱犯罪案件一项有力的侦查手段。依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只有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决定行政调查程序的临时冻结,且时间不超过四十八小时;如果超过且没有接到公安机关的启动刑事冻结措施的通知,应当立即解除冻结。跨境网络洗钱因具有快速性、跨境性及高技术性的特点,资金一旦外逃,追缴成本大幅上升的现实,使这种单一主体的设计很难达到有效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目的。
(三)腐败洗钱方式和犯罪主体
1.《联合国反腐败公约》规定的洗钱行为包括“转换、转移犯罪所得”、“隐瞒、掩饰犯罪所得的来源和性质”和“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我国刑事立法未将“获取、占有、使用犯罪所得”作为洗钱犯罪的行为方式之一,缩小了腐败洗钱犯罪的范围。
2.腐败分子善于“自我洗钱”,而依据我国刑法规定,腐败分子被排除在“自我洗钱”的犯罪主体之外。
(四)资产追缴
我国关于资产追缴采用的是刑事没收程序。
1.执行新刑事诉讼法存在的问题。新的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规定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死亡案件违法所得的没收程序作为刑事诉讼特别程序,这表明我国初步建立了通过刑事诉讼程序追缴犯罪所得的制度,依据新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必须在“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情况下才可以启动该程序。但是,由于跨境网络洗钱犯罪交易的虚拟性、实时性、高技术性和犯罪主体跨国性的特点,这种长时间和程式性的审理使得违法所得不能被及时冻结和追缴,严重影响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打击效果。具体到云南地区,执法部门、司法部门的实际操作经验还不丰富,还需要实践经验积累。
2.反恐融资冻结方面存在的问题。虽然目前通过中国人民银行会同公安部和国家安全部共同制定的《涉及恐怖活动资产冻结管理办法》建立了资产冻结协调机制,但涉恐资产可以在网络瞬间完成跨境转移,迅速“漂白”,达到逃避打击,安全合法循环使用的目的,这个机制对网络洗钱高隐蔽性、高技术性考虑不足。另外,我国刑法关于资助恐怖活动罪的规定尚不足以防范恐怖活动中反向洗钱犯罪。由于地处偏远的西南边陲,交通、信息不畅,又位于恐怖活动频发的前沿地区,云南跨境网络恐怖融资问题变得更加严峻。
3.专业技术与国际合作方面存在的问题。跨境网络洗钱分子往往是具有较丰富金融学知识和较为高超计算机技能的高级复合型人员,侦查部门、行政执法部门、司法部门面对“跨境”和“网络”导致的法律障碍及资金实时、快速流动的特点时显得力不从心。如何开展更深更广的国际合作,对打击新时期跨境网络洗钱犯罪提出了新的要求和新的挑战。
(五)社会力量动员方面存在的问题
1.特定的非金融机构尚未开展反洗钱培训。目前的反洗钱培训只针对金融机构,但网络第三方支付平台、电子商务公司等非金融领域亦为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目标。要尽快制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培训计划,开展对特定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培训。
2.网络洗钱的甄别技术不高。目前反洗钱培训内容较为陈旧,对跨境网络洗钱的业务培训几乎为零,削弱了反洗钱源头预防和打击的力度。
3.对于新型洗钱行为的社会宣传不够。宣传方式呆板,宣传内容没有体现出当代洗钱的新特点。
(一)管辖对策
由于跨境犯罪涉及多个国家的法律冲突与协调,网络又使得跨境犯罪出现伴随着“行为”与“结果”分离的“行为人”与“行为”的分离,这种复杂的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特征使得关于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管辖权问题日益复杂。笔者认为,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管辖权确定应该以“属地管辖”为主,辅以独立的洗钱犯罪管辖,即:对于利用网络跨境洗钱而又涉及其他上游犯罪案件的“自我洗钱”案件,依据“属地管辖”原则确定管辖权。对于恐怖组织为实施恐怖活动而利用互联网实施的跨境“反向洗钱”行为,由于这些资金在用于恐怖活动犯罪前为合法收入,并不受刑法调整,对于这种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应依据独立的洗钱犯罪管辖权管辖,即不管是否对上游犯罪享有管辖权,行为地国均对该洗钱行为单独享有管辖权。
(二)反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主体变化
依据我国反洗钱法的规定,反洗钱行政调查程序中临时冻结的决定主体,只能是国务院反洗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人,在目前就是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的负责人。而享有反洗钱行政调查权的主体有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及其省以上的分支机构,包括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各分行、各营业管理部以及上海总部。这种权力和责任的不匹配,使得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缺乏力度。根据权责一致的基本法理,笔者建议将反洗钱临时冻结措施的决定主体扩大到省一级派出机构,与反洗钱法关于反洗钱行政调查的主体保持一致。因为如果省一级派出机构在反洗钱行政调查的过程中发现某账户可能涉嫌洗钱,又无临时冻结的决定权,就需要上报,而从上报到批复是需要时间的。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快速性与全球性,使得不及时的临时冻结措施无法起到应有效果。扩大决定主体,使反洗钱行政调查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及时决定是否采取临时冻结措施,为后续调查或侦查争取时间。
(三)反网络腐败洗钱对策
应将“获取、占有、使用”这三种行为定为洗钱犯罪行为,明确规定既实施贪污贿赂犯罪又实施洗钱行为的,构成洗钱罪,以利于遏制腐败分子的洗钱犯罪。
(四)资产追缴对策
1.简化资产追缴的启动程序,降低资产追缴的启动门槛。笔者认为,针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资产追缴的启动可以由检察院启动变为公安部门、检察院启动,或公安部门与中国人民银行共同启动。因为公安部门办理的案件,如果由检察院启动,就多了一道程序。由一线的办案机关启动,可以适应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实时性,用最快的速度启动资产追缴程序,尽量减少跨境网络洗钱犯罪所带来的损失。跨境网络洗钱犯罪资产追缴的启动门槛应由现在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在通缉一年后不能到案,或者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降低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逃匿、失踪和死亡的”。
2.对于恐怖融资问题,考虑到网络的快速性和无国界性,针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制定相应的简易程序,以解决跨境网络洗钱犯罪资产冻结不及时的问题。同时也应把恐怖组织的“反向洗钱”明确纳入刑法的调整范围。
3.针对目前资产追缴制度中存在的技术力量运用不充分的问题,笔者认为应当扩大技术调查的主体范围和适用范围。目前法律没有授予中国人民银行在反洗钱行政调查中的技术调查权,但是,从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角度,应该赋予其技术调查权,并且对技术调查权进行一定的规范,使其合法行使权力。技术调查的范围应当包括对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对网络数据、计算机及其硬盘的复制、查封,对特定IP地址的封杀,运用特定的网络技术实施网络跟踪。在特殊的情形下,经过批准,甚至可以采用蜜罐技术进行反洗钱技术调查。实施以上技术调查,必须经过中国人民银行省以上分支机构负责人批准。这既与反洗钱法规定的反洗钱行政调查主体的范围相一致,又能在第一时间对跨境网络洗钱犯罪实施技术调查,预防资产外流。同时也可以通过技术调查手段,发现外流资金的踪迹,与刑事诉讼中的技术侦查互为补充,为追缴跨境洗钱犯罪的违法资产争取宝贵的时间。
(五)反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社会力量动员对策
1.应该细化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义务,加强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职责,强化非金融机构的反洗钱培训,可以专门针对特定非金融机构制定不同于金融机构的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
2.应该优化现有的反洗钱培训体系和培训内容,着重对网络洗钱、跨境洗钱等新型洗钱行为的特征和甄别技术进行培训,使处于反洗钱一线的金融业和特定非金融业从业人员掌握最新跨境网络洗钱犯罪的特征、手法以及甄别方式,并提升金融机构和特定非金融机构反洗钱的硬件设施和软件配置,使其能拥有更好技术设备和技术手段甄别洗钱资金,在第一线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
3.金融机构、相关的非政府组织可以采用发布风险提示、在官网上发布反洗钱动态、定期举办反洗钱宣传活动等多种形式,加强反洗钱宣传工作。同时,随着反洗钱一线工作人员业务素质的不断提高,在宣传时应注意要把最新的洗钱动态、手法、特征等向社会公众宣传和讲解,提高社会公众对新型洗钱方式的认知和防范,利用群众基础,发挥群众优势,从源头预防和打击跨境网络洗钱犯罪。
[1]童文俊.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序:1.
[2]童文俊.恐怖融资与反恐怖融资研究[M].上海:复旦大学出版社,2012:239.
[3]张军.反洗钱立法与实务[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7:38-39.
[4]付雄.网络洗钱现状分析及对策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20.
[5]于志刚.“信息化跨国犯罪”时代与《网络犯罪公约》的中国取舍——兼论网络犯罪刑事管辖权的理念重塑和规则重建[J].法学论坛,2013,(2).
(责任编辑 高云)
D922.29
A
1671-0681(2014)04-0109-04
佴澎(1972-),男,云南建水人,博士,教授;胡冰阳(1988-),男,河北保定人,云南财经大学研究生。
2014-03-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