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人口较少民族传统制度文化的多元特征

2014-03-11 03:08李娅菲
云南行政学院学报 2014年4期
关键词:村社人口云南

李娅菲

(云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云南昆明,650032)

云南人口较少民族传统制度文化的多元特征

李娅菲

(云南师范大学传媒学院,云南昆明,650032)

云南人口较少民族有着绚丽多彩、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云南人口较少民族传统制度文化具有多元特征。要促进其制度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的中国梦,必须把握人口较少民族制度文化多样性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架构内,针对不同人口较少民族的实际情况,搞好其制度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人口较少民族;传统制度文化;多元特征

我国是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55个少数民族中,国家新界定的人口较少民族有28个,其中云南就有8个,即独龙、怒族、普米、阿昌、德昂、景颇、基诺、布朗族,是人口较少民族最集中的地区。由于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使其具有集边疆、贫困、封闭为一体的显著特点,成为党和政府最关注的群体。为此,国家和云南省专门制定了《扶持人口较少民族发展规划(2011-2015)》,以促进其全面发展。云南人口较少民族有着绚丽多彩、独具特色的民族传统制度文化,是中华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弘扬其优秀民族传统制度文化,弃其糟粕,促进民族社会繁荣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制度文化历史悠久、丰富多彩,具有多元特征。

一、民族制度文化的多样性

生活在不同自然地理环境中的人类共同体,创造了各自的生产生存方式。这就形成了千姿百态的文明模式。特质各异的民族文化,使人类文明百花园璀璨夺目。

民族文化的异质造就了民族制度文化的多样性。一方面,不同的制度模式在各自的历史环境中沿着自身的轨迹发展,展现出鲜明的个性特征;另一方面,各种制度类型在彼此碰撞与交融中相互吸收、相互借鉴、相互消化、相互转化,使个性展现出共性特征。从人类文明产生的那一刻起,不同的制度类型就注定了它的历史地位。虽然某些民族的制度文明可能在人类历史的长河中存世短暂,有的也可能转化为其他制度形式,但无论哪个民族制度文化以何种形式和内容存在或沿袭,都应有其历史的功绩和存在的意义。

民族是人类社会中的一个普遍现象。每一个社会成员都从属于社会中的某一个民族;每一个国家都是由特定的民族组成的。民族和民族关系对于个人、阶级、政治集团、国家一直产生着持久、深刻的影响,从而反过来使不同的个人、阶级、政治集团、国家产生相应的对民族和民族问题的基本观点和看法,形成不同的民族观和处理民族问题的基本办法和制度文化架构。

处于不同生产方式和经济形态下民族共同体孕生出不同的社会制度文化模式。农耕民族、游牧民族、山地民族等在创造各自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的同时,也创造了相应的制度文明。历史的发展使不同的民族显示出不同的制度安排。人类社会进程中出现过的原始社会、奴隶社会、封建社会、资本主义社会和社会主义社会这些不同社会阶段所造就的制度差异,不仅存在历史的民族中,也存在现实的民族中。民族作为历史上形成的稳定的人们共同体,必然同制度文化有着密不可分的联系。共同的语言、共同的地域、共同的经济生活以及表现于共同的文化特点上的共同心理素质构成民族共同体的四个基本特征,实质上就是四个基本文化要素。这些要素的功能发挥需要一种社会组织形式来实施,这就是制度文化。从这意义上讲,制度文化也是构成民族的要素或标记,不同的制度文化环境条件下构成的民族群体,在物质生产方式、社会生活方式、思维模式、道德行为规范、风俗习惯、宗教信仰等也必然会打上各自制度文化的印记。

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制度文化是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有着鲜明的特点。要促进其制度文明建设,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必须把握人口较少民族制度文化多样性特征,在社会主义社会制度的架构内,针对不同人口较少民族的实际情况,搞好其制度文明建设,推动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二、云南人口较少民族传统政治制度文化多元特征

回观云南人口较少民族政治制度文化的历史发展与变迁,其结构无论形式与内容,都表现出多样性和复杂性特征。就共性而言,直到新中国成立前夕,云南人口较少民族都还或多或少保留着原始公有制政治制度文化结构的某些特征。如许多民族的统治者尚未形成完全脱离农业劳动;酋长、首领根据各自的传统民主形式产生。从这个意义上讲,这些酋长、首领实际上还不算真正的统治阶级。但就个性而言,各个人口较少民族政治制度文化结构仍展现出多元特征。

在云南人口较少民族政治制度文化中,景颇族的山官制度是一种最具民族特色的政治制度文化。景颇语称山官制度为“古姆萨”。这是在氏族家长制瓦解过程中逐步演变形成的一种古老的政治制度。在实行山官制度的景颇族地区,根据不同的出身和血统,把人们划分为官种(贵族)、百姓和奴隶三个等级。山官是这个地区的最高统治者。山官必须有“官种”的血统。山官是本辖区的对外交往、谈判代表,对敌作战的指挥官;对内领导,生产、祭祀等活动,享有委派和撤换各个村寨的头人和以辖区首领的身份,获取百姓奉贡的特权。每个山官在自己辖区内行使权力,不受其他山官干涉。各个山官辖区大小不一,力量也有强弱,但一般说来都各自为政,彼此并无隶属关系,只是在某些重大问题上,大山官对小山官有一定号召力和约束力。山官之下村寨头人称为“色朗”,载佤语称“苏温”。其通常由山官任免,职责是协助山官管理村寨事务,同时也管理本家族内部事务。管理村寨事务的还有“腊颇”、“戛堵”、“管”、“恩道”等行政人员,都是由山官委派。在一个山官辖区内,以等级制度为基础,由山官寨头等组成领导集团,行使一套与土司制度相对独立的政治制度。这是山官制度文化的基本特点。

由于山官的统治压迫,百余年前一些景颇族地区曾爆发了群众反对山官制度的起义,建立起另据特色的政治制度,即“古姆朗”制度。这一制度的群众性特征比较显著。山官的辖区被撤消,一切特权被取消,山官降为村寨中普通成员;头人由村寨群众民主选举产生,没有特权;人们之间的等级关系也不存在;村寨土地分别为各户所私有,可以自由买卖。“古姆朗”制度的建立,促进了私有制的发展,对景颇族社会发展起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从布朗族社会政治制度文化看,历史上虽然受傣族的影响较大,但其农村公社仍继续发挥着固有的政治功能。布朗族的农村公社既是一个经济的,也是一个政治的社会组织。村社头人是内外事务的领导者,也是社会群体的代表。在早期社会中。布朗族头人制度内部结构与功能比较简单,但原始民主的社会活动内容生动而丰富。傣族势力渗入后,开始影响和干预布朗族的社会政治生活。傣族领主封若干布朗大头人为召卷,下管头人。头人分为若干级,如勐海县巴达区和西定区的村寨头人分为老干、达曼、朗板、达闷、达先、格朗、布占、哈西等多个级。村寨设头人会议和民众大会。头人通过民主选举产生,如有不称职或严重损害集体利益者,群众有罢免的权力。布朗山地区,头人的名称和职责与巴达、西定等地有所差别。大村社共有十个头人,负责处理相关事务。临沧和思茅地区的布朗族受傣族土司管辖,如镇康土司在布朗族中设四“大层”,即四大行政单位(孟定、勐汞、勐捧、小勐统)。“大层”下设“伙头”,再下设“卡头”。国民党统治时期,在布朗族中实行保甲长制度[1]。

德昂族长期是傣族封建土司制度下的属民,其传统社会政治制度被纳入傣族封建土司制度体系之中。头人多由土司直接任免。德昂族最大的头人称为“达岗”,下设“达吉岗”(伙头),此外还有“达朴隆”、“达基格”。它们组成一个有机的管理集团,领导处理村社的一切内外事务。

基诺族的村社政治体制结构,主要有三种,一是傣族土司在基诺族中委任基层村社的代理人“叭”、“鲊”、“先”,和国民党委任的保甲长,习惯上将其称为“头人”。这些头人虽然并没有完全脱离农业劳动,上任也曾通过村社长老和家长议事会议选举,但其原始公社公仆的性质已发生了变化,开始具有阶级性质了。二是基诺族历史发展中自然形成的是传统的村社长老制。基诺族大多数村社都有两个长老“卓巴”和“卓生”,其由村社内最古老的两个氏族中产生,产生的唯一条件就是年长。母系氏族时期长老由年长妇女担任;父系氏族后改为年长男性担任。“卓巴”、“卓生”是基诺村寨传统的管理者和领导者,具有人民公仆性质。三是原始宗教的巫师,其有两种,一种叫“来丕”,负责生产生活方面的祭祀活动,只有杀鸡、杀猪祭鬼的资格;另一种是“布腊胞”,能主持剽牛仪式的重大祭祀活动。村社有叭、鲊、先、保甲长和“卓巴”、“卓生”组成的议会和包括个体家长在内的村民大会,一些重大事宜须由村民大会决议[1]。

至近代,一些怒族地区社会内部尚未形成统一的政治组织,除氏族及村社头人‘阿沙’外,还有土司委派的伙头。后清政府委派怒族头人为‘怒管’,国民党政府委任为保甲长。基督教传入后,氏族村社头人又成为“马扒”(传教士)、或“密枝扒”(管事),形成政教两位一体的头人制度。

独龙族由于地理环境封闭,受外部政治影响较弱,所以政治管理机构的主体还是家族公社,家族长和家长便是各自单位的经济、政治首领。其它人口较少民族的传统政治制度也有自己鲜明的特征。

三、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多元传统家族村社组织

新中国成立前夕,云南人口较少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大都处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转变的过渡期。一方面,这些社会组织还保留着浓厚的以血缘为纽带氏族部落组织形式;另一方面,以地缘为纽带的村社组织兴起并有逐步取代前者趋势。由于历史的境遇和所处的现实环境不同以及社会经济文化方面的差异,云南各人口较少民族传统社会组织形式也呈现出多元特征。

独龙族的社会组织特征是家族公社。这种家族公社由一个父系祖先所传的直系后代子孙所组成,包含两个以上原始共产制大家庭和若干家庭在内的单位。独龙语称为“其拉”或“吉可罗”,即整体、全部的意思。整个独龙江河谷共有十四个家族公社。每一个家族公社实际上便构成一个自然村落。独龙族家族公社有两种发展情况。一是由父亲氏族分裂为几个父系大家族公社及若干父系大家庭,然后,大家族又分裂为若干小家族。二是由父系氏族直接分裂为一个父系大家族,在大家族之下是一个或两个父系大家庭及若干分裂出去的小家庭[1]。

怒族的社会组织包括氏族、胞族、家族及村社。氏族是以图腾命名几个居处相近或因共耕关系通婚关系和共同抵抗他族人等政治、经济和婚姻的关系而连结在一起的氏族联合体,称为“胞族”,怒族叫“霍”。随着人口的增长、迁徙,氏族分裂成为若干父系家族,碧江、福贡怒语分别称其为“谷”、“体康”。原来由单一的氏族或家族所组成的集体已逐渐形成由若干不同的氏族和家族的一部分成员共同组成的单位,称为村社。

不同地区的布朗族,其社会组织形式也有差异。布朗山区的布朗族社会组织的主要形式是农村公社。分布在其他地区的,有的是家族,有的是与他族共生活在以地缘为纽带的村社中。

景颇族的社会组织具有鲜明的民族特点。它是山官制度下的父系家族和村落公社。每个山官都有一定的辖区,称为“更旺”。

德昂族社会组织有父系小家庭、大家庭以及村寨组织。云南其它人口较少民族传统家族村社组织也各不相同,都有着自己的鲜明特点。

四、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多元传统习惯法与军事组织

新中国成立前夕,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大都处在原始社会向阶级社会过渡的阶段。随着阶级分化和新兴头人的产生,国家制度尤其是土司制度的影响下,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地区已有一定的成文法律规范。人们已经被迫接受统治阶级法律规定要求,承担法律规定的若干赋税、兵役等任务。但是,从总体上看,调整和规范人们之间各种关系的,仍然主要是依靠长期形成的社会习惯和传统。这种传统的习惯和道德规范,没有用文字固定或记录下来,所以称为“习惯法”。这种习惯法的功能存在两种控制:内化控制和外化控制。内化控制是个体自己加给自己的控制。这些控制在性质上纯粹是文化的,因为它们深入人们的心灵。它们依靠诸如个人的羞耻感、对神惩罚的恐惧以及巫术报复等威慑。虽然族群和部落极为依赖内化控制,但这种控制凭自身一般是不充分的。每个村社都发展出一套外化控制,又叫做约束,它使文化和社会控制结合起来。社会控制包含公开强制。约束可分成正式的,包括实在法,以及非正式的,包括规范。正式约束是有组织的,并通过一套既定的社会程序对行为作出奖赏或惩罚。非正式约束是弥散的,村社个体成员对某个同胞行为做出的赞同或不赞同的即时反映。其他社会控制的重要手段有巫术信仰和宗教约束。正如列宁指出的:“在原始社会是,..我们看到的是风俗的统治,是族长所享有的威信、尊敬和权力,这种权力有时是属于妇女的..在任何地方看不到...暴力机关..”[2]。

景颇族称习惯法为“通德拉”,意为景颇人的“道理”。习惯法范围主要有凶杀、偷盗、奸淫、诬陷、拉事、触犯禁忌、违反公共利益以及婚姻、债务纠份等。习惯法规定:杀人必须赔偿,如赔偿若干牛钱布刀等物,而且按人身各部位形态,作同态赔偿。如头颅赔葫芦,肠子赔白线等。伤人则根据是否有意和伤势的轻重,判处不同程度的赔偿。偷盗者经查出,除追回原物外,加倍赔偿。如屡教不改,加重处罚以至没收全部财产。通奸是对原夫的侮辱,一般须罚几头至十几头牛等。强奸未婚女子,除罚牛二、三头外,还须给女家杀牛献鬼,赔女子洗脸等。强奸已婚女子则处罚更重。对于违犯公共利益的均须罚款。对于嫌疑者,经调查仍无法弄清时,采取神判方式。如闷水、捞开水、煮米、斗田螺、鸡蛋卦、诅咒等,以求天神判之[3]。

德昂族习惯法有以下几种:一是村寨成员对公有地、公有林有使用权,只需要报告寨头即可。如需用私人竹木,应征得主人同意。二是死人必须埋在村公共坟地,不得乱葬。三是分家时,一般是长次子另建新居,幼子留家并有继承财产权。财产分配,一律平均。四是偷窃者被查获,必须赔偿。若系嫌疑犯,早期使用神判,即用沸水中捞铜钱之法来判定,烫伤者即被认为盗窃者,要赔偿。近代演变为群众公断,一旦被确立为窃者,即令其赔偿,否则加倍处罚或赶出寨子。五是通奸被发觉,奸夫交公众处理,罚款数元,若妇女对丈夫不满,可另嫁,但要赔还财礼。六是未婚孕者,男女要洗寨子,一般出四、五元钱请寨中老人进餐即可。云南其他人口较少民族也都具有各自民族特点的习惯法。

解放前夕,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大都尚未形成规范统一的军事组织。一般是因“血族复仇”或抵御外族入侵而临时组织起来的军事单位。村民平时为民,战时为伍,军事联盟也是暂时性的。其中景颇族、怒族的军事组织颇具典型。

景颇族社会在山官辖区之上没有形成更高的权力机关。由于大小山官之间没有隶属关系,辖区之间发生纠份,往往不易解决,从而导致武装冲突。按其性质,主要分为三类。一是血族复仇。若家族成员被杀则遵循以牙还牙、以血还血的原则,加倍杀死对方成员。如此反复仇恨越来越深,冲突越来越大,甚至要刻木记仇。二是拉事。早期的血族复仇,至近代逐渐演变成“拉事”,即武装劫牛的意思。拉事的起因,往往是由于人命或婚姻、债务等纠份,经调解无效而发生。拉事一般要通过山官的支持。各辖区都有专门组织拉事的人。三是战争。一般是发生在辖区之间或民族之间。发动战争,一般先由山官邀集苏温等领导人商议决定,再请“斋瓦”(最大的巫师)主持杀牛祭鬼,饮血盟誓,动员各寨或各辖区的群众。由山官、寨头、“董萨”等组成总指挥部,下设各战斗小队。景颇族的军事组织也与政治组织一样,以山官辖区或村寨为单位。在“古姆朗”起义地区,山官已被推翻,军事首领由临时选举产生。而受汉族影响较深的地方则出现了比较系统的军事组织制度。如陇川王子树地区,形成了以邦各山官为首的一套相互联系、有一定隶属关系的军事组织。

怒族内部没有形成固定的军事组织,若遇到人身伤害或重大的敌对行为时,受害一方便进行“血族复仇”,进行械斗。这时具有血缘亲族关系的同一氏族、同一家族甚至同一村落的成员都有义务参加械斗。如系整个氏族、家族的行为,则相互友好的几个氏族、家族成员可以结成暂时性的军事联盟,组织武装共同抵御敌方。械斗完毕,军事组织即告结束。

云南其他人口较少民族的一般都没有系统的军事组织,只是一旦有事,组成临时军事联盟来应付突发事件。矛盾解决后联盟解散,更没有产生从事专业军事任务的战斗人员。

结语

民族文化的多样性决定了各民族在共性与个性的结合上选择自己的发展道路与制度文化模式。只有在多样性与差异性的比较中,各个民族才能认识到自身在整个社会结构和体系中所处的环境与位置,并理性地确定各自未来的发展方向与制度安排。与此同时,各个民族又应不断地遵循人类文明和民族制度文化共性的本质要求,通过相互交流、相互渗透、相互借鉴、相互吸收,寻求共同性的结合点,实现共同发展与繁荣。正如恩格斯所说的:“历史是这样创造的:最终的结果总是从许多单个的意志的相互冲突中产生出来的,而其中每一个意志,又是由于许多特殊的生活条件,才成为它所成为的那样。这样就有无数相交错的力量,有无数个力的平行四边形,而由此就产生出一个总的结果,即历史事变,这个结果又可以看作一个作为整体地、不自觉地、不自主地起着作用的力量的产物。因为任何一个人的愿望都会受到任何另一个人的妨碍,而最后出现的结果就是谁都没有希望过的事物。所以以往的历史总是象一种自然过程一样地进行,而且实质上也是服从于同一运动规律的。但是,各个人的意志──其中的每一个都希望得到他的体质和外部的,终归是经济的情况(或是他个人的,或是一般社会的)使他向往的东西──虽然都达不到自己的愿望,而是融合为一个总的平均数,一个总的合力,然而从这一事实中决不应做出结论,这些意志等于零。相反地,每个意志都对合力有所贡献,因而是包括在这个合力里面的”[4]这就是制度文化的创新性。这种创新性决定了人类社会制度结构必须跟上社会历史发展的时代步伐,适应物质、文化生产的要求。尤其是进入现代社会后,没有一个不断创新的制度结构,就不能保证社会正常有序地运行和人们协同一致的活动。反过来,正是这种协调社会活动有序运转的需求,进一步促进了制度文化的发展与创新。社会中的每一个民族、每一个团体、每一个层次,都应按照新的制度文化模式去协调人们的关系,规范人们的行为。只有制度文化的不断创新,才能保障物质文化和精神文化的不断创新。

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多元传统制度文化是其社会发展不平衡的产物。造成这一结果有经济的、自然地理环境的、民族文化心理的诸要素。随着民族社会的发展,尤其是新社会的要素不断注入云南人口较少民族社会肌体和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实施,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多元传统制度文化结构和管理模式已发生根本性的变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成为这种多元传统制度文化创新与发展的必然趋势和最佳选择。但是,任何一种制度文化创新与发展不是一劳永逸的,需要不断完善,持续发展。正如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报告中所阐述的:实践发展永无止境,解放思想永无止境,改革开放永无止境。面对新形势新任务全面建成小康社会,进而建成富强民主文明和谐的社会主义现代化国家、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云南人口较少民族必须不断增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并在新的历史起点上完善、创新、发展民族区域自治制度。

[1]云南省历史研究所云南少数民族[M].云南人民出版社,1983.

[2]列宁全集(第29卷)[M].

[3]宋恩常.云南少数民族研究文集[M].云南人民出版社,1986.

[4]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四集)[M].

(责任编辑 刘强)

D633.1

A

1671-0681(2014)04-0033-04

李娅菲,女,现任云南师范大学副教授,香港中文大学博士。

2014-03-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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