丁一桓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启示
丁一桓
(信阳职业技术学院,河南信阳464000)
本文从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的缘起与要义出发,基于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变迁剖析其中的突出问题,阐释了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对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启示,以试图探索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的可行路径。
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国家治理现代化可行路径
一般认为,“治理”一词源于古典拉丁文和古希腊语中的“掌舵”一词,具有掌控、引导和操纵之意,主要强调政府放权和向社会授权,实现多主体、多中心治理,并且主张社会自我管理以及社会组织与政府的平等共治。这一词在古代汉语中,既有管理、统治的含义,也有修正、调整的意思,更强调统治者治理国家和处理政务[1]。20世纪90年代以来,“国家治理”一词出现的频率越来越高,主要是指为了实现社会发展目标,国家机关通过一定的制度安排和体制设置,协同经济组织、政治组织、社会团体和公民社会一起,共同管理社会公共事务、推动经济和社会其他领域发展的过程。[2]国家治理过程,实际上就是在寻求和建立一个效率公正的政府的过程。国家治理不应该只是政府单方面行使国家权力、维持社会秩序、提供公共产品与服务,更重要的是国家、政府、市场、社会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协作。治理的最终目标是实现善治,即使公共利益最大化的社会管理过程,是政府与公民共享权力,良好合作的一种状态。[3]正如哈贝马斯所说:“各个平行主体就某项共同关切的公共利益或公共事务彼此协商对话与合作,在公开、公平、平等、开放的原则下参与和管理公共事务,以期达成共识。”[4]在这样一种协同治理基础上,推进社会公共利益最大化,实现“善治”的良性循环。十八届三中全会首次提出“国家治理体系”这一概念,指出通过建立健全系统完备、科学规范、运行有效的制度,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并将其作为全面深化改革的总目标。改革开放中,曾多次对国家治理的政策和措施进行不断调整,但由于社会公共事务的复杂性、利益主体诉求的多样化和政治体制改革的滞后性,当前的社会管理工作仍面临严峻挑战。必须加快建立和完善国家治理的理论建设、体系建设与能力建设,使国家治理的各方面体制和制度更加趋于成熟和稳定,从而实现国家治理现代化。
马克思和恩格斯首先追溯国家的起源问题。马克思在《黑格尔法哲学批判》中曾指出,在黑格尔那里“国家是从家庭和市民社会中无意识地偶然地产生出来的。家庭和市民社会仿佛是黑暗的天然基础,从这一基础燃起国家的火炬”[5]。当马克思主义者找到了国家起源的根本之后,就转而从国家如何从社会产生这一问题来探究国家职能。社会关系和阶级结构的变化导致了国家的产生,这决定了国家职能的发挥必然是为了实现居于上层的统治阶级的社会物质需要。马克思主义把国家职能主要分为两种:一是政治统治职能,主要体现为统治阶级利用军队、警察、监狱等暴力工具维持统治秩序,以及利用政治权力调节统治阶级的内部矛盾,缓解阶级斗争。二是社会管理职能,马克思曾经指出,即使在专制国家中,执行由一切社会的性质产生的各种公共事务都是政府的重要作用之一。恩格斯在《反杜林论》中曾指出:“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6]。政治统治是以其社会管理职能为基础的,国家通过对经济和公共事务的管理,维护统治阶级的统治地位和经济利益,缓和国内阶级矛盾和社会冲突。
马克思认为国家是实行社会管理的机关,是国家社会性职能的根本体现。马克思恩格斯认为随着社会分工的发展,在氏族内部就出现了一种掌握管理公职的特殊阶层和专门从事社会公共事务管理的机构[7]。国家正是在实现社会管理职能的过程中逐渐居于社会之上,并日益与社会相脱离的。承担对社会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管理是一切社会组织都必须履行的职能,这也是国家赖以存在的基础。马克思说:“在一切要由许多人彼此协作才能完成的工作中,都必须出现对管理的要求,靠它的帮助,社会生产活动和其它活动才能达到一定的统一。”在马克思看来,国家的“政治统治到处都是以执行某种社会职能为基础,而且政治统治只有在它执行了它的这种社会职能时才能持续下去”[6]。国家既是阶级统治的工具,又是社会管理的机关。一方面,国家是统治阶级压迫被统治阶级、维护本阶级利益的工具;另一方面,国家又要作为“整个社会的代表”,通过履行社会管理职能,以维护社会稳定,推进社会发展。但任何国家的公共权力都必须以社会经济建设职能为基础,政府只有通过履行对社会的管理职能,才能将国家公共权力普及到社会全体成员手中,让民众普遍受惠,实现国家权力回归社会,才能获得其存在的合法性基础,从而长期持有公共权力。
在过去的阶级社会里,国家与社会并非完全契合,而是存在利益的冲突与摩擦,二者既相脱离又相共存,统治者多把精力放在镇压反革命斗争、维护阶级统治的稳定性上,因而忽视了对社会的有效治理与管辖。新世纪,和平与发展成为时代的主题。随着生产力的极大发展,现代国家制度的不断完善,社会关系的日益复杂,尤其是阶级结构的变化在一定程度上模糊了国家的阶级属性,国与国之间的竞争由原先大规模的战争与革命转为经济文化等综合国力的较量。在这种情况下,国家治理的地位和作用则显得尤为重要。因此,无论是资本主义国家还是社会主义国家,国家主要职能都以管理和建设取代原先的阶级斗争与镇压,各国都更重视履行社会管理职能,通过采取不同的制度安排和权力界定不断探索国家治理的新途径。
国家治理模式主要由两个主要线索构成:一是中央权威与地方权力间关系,一是国家与民众间关系。[8]我国国家治理体系的形成与发展、治理能力的提升与现代化的过程是一个历史发展的过程。新中国建立以后,党和政府通过一系列政策和措施行使社会管理职能,由过去计划经济时代的“统统包揽”到如今市场经济下的“有限政府”,政府在国家职能方面的思路和途径也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调整。计划经济时代下,国家的一切资源和领域都处于国家和政府的牢牢掌控下,政府垄断权威、统管一切,权力高度集中,地方政府和民众很难享有灵活性和主动权,治理过程中存在封闭、僵化、低效的缺点。十一届三中全会之后,拉开了改革开放的新篇章,我国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过渡,社会结构和意识形态都发生了改变,原有的政府统管的方式已经不能适应新的社会现实和国家管理的需求,党和政府顺应时代发展的要求,调整治理模式,在扩大经济自由度的同时扩展个人空间自由度,国家逐步减少对公共领域和私人领域的控制和管理,转而强调地方和各社会主体的能动性,过渡到国家管理模式,逐步转变政府职能,积极构建“市场式政府”、“参与式国家”。随着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入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不断发展,社会和市场的复杂程度加深,原先由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推动政府管理体制和运作方式的单向模式逐步面临考验,在这种情况下,推行政府改革以适应市场经济自由充分的发展显得更为必要,党和政府意识到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重要性,提倡科学治理、民主治理、制度治理,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的国家治理取得了可喜进展。但是,但仍面临着诸多问题和挑战,其中较为突出的至少有:
(一)权威体制运行面临挑战
权威体制是中央统辖权与地方治理权两者之间的关系紧张的内在矛盾和影响有效治理的核心所在。首先,权威体制的一个重要机制是“政令自中央出”,即统一的政策部署,以此来保障中央的权威性。[9]但强化中央权威就可能导致中央推行的政策并不一定符合各地的具体情况,反而不利于解决地方的实际问题,而且容易削弱地方政府“有效管理”的能力。相反,如果制度上允许各地政府按其具体情况各自为政,久而久之,中央权威的有效性和合法性难免式微,受到质疑,而权威体制也随之出现危机。由于我国幅员辽阔,各地文化差异大,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很难贯彻和实施统一的政策。这样一来,中央统一的决策体制就会与各地的实际发展状况产生不合实际的偏差,地方政府面临的困难也就必然会越来越棘手,长此以往,中央的权威体制与地方的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就会愈演愈烈。
(二)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意识有待提高
虽然随着社会的发展,民众的权利意识不断增强,参与热情也不断高涨,但由于传统观念的束缚和教育程度的限制,仍有很大部分公民认为自身的参与并不重要,缺乏自主评判的意识,很多时候只是被动的接受政府的决策。很多人认为政府政策的制定和公共服务的供给只与政府和官员有关,自己的意见无法真正影响决策,因此,对政治采取“冷漠”的态度。[10]其次,公民对于参与国家治理的理解存在误区。许多人对参与国家治理仅仅停留在政治领域的选举和投票的程度上,认为公共事务是政府的职责所在,并非自己的参与范围内,仅仅将选举权看作与自身有关,在其他事务上采取自动回避的态度。正是存在这样观念上的误区,必然导致公民参与的积极性不高、参与范围狭隘,国家治理难以达到互动效果。
(三)社会治理的制度环境有待完善
虽然宪法和基本法律体系正日益完善,但关于国家治理的制度化规定仍不够健全。首先,在关于行政立法、重大公共项目以及公共事务服务等领域的相关程序虽然某些地方已经开始有立法方面的尝试,但尝试并未普遍化。从社会整体状况来看,在很多方面都未有规范的制度规定。因此,在政府管理和公民参与方面都还是以“人治”为主,缺乏硬性的法律法规出台,各地的治理水平也就因此参差不齐。其次,相关制度之间存在相互矛盾、职责交叉、配套程度参差不齐的状况,很多制度规定都缺乏实践基础和实施的可能性,因此,制度就只能停留在理论层面,而不能发挥实际效用。
要积极推进国家治理现代化,需要正确处理中央与地方、政府与公民之间的相互协调关系,依托科学完备的法律和制度平台,建立科学民主的国家治理体系。
(一)通过逐级代理协调中央和地方关系
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的协调长久发展,就必须保持中央的决策一统性与地方的执行灵活性之间的动态关系,要立足于“国家—社会—市场”的三维结构,在各级治理权威合理分工的基础上形成统一合力,要允许各地政府在执行国家统一政策的过程中针对当地具体状况的灵活处理,因地制宜采取针对性措施。我国政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逐步采取逐级代理制代替过去的工作方式,即中央及各级政府将负责治安、经济发展、公共服务等管理职责内容交付下一级政府,而且将下级政府官员的任命、考核和管理交给上级部门负责。如此一来,能有效激发各级政府官员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政府管理的效率,也在很大程度上缓和了权威体制和有效治理之间的矛盾。
(二)扫除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障碍
政府应从战略角度出发,从公民参与的重要性和内涵出发,赋予公民参与以新的内容。首先,要消除观念障碍。要提高全社会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认识水平,解放思想,更新观念。通过加强公民的“权利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参与意识,让民众意识到国家治理不仅是政府的事,也是全体社会成员共同参与的过程,帮助广大群众了解更多政治参与的知识,增强公民的参与能力,真正发挥公民参与的作用。其次,要消除载体障碍。通过居委会、村委会和社会团体等载体,以群众自治组织为主体促进公民权利意识的培养,使公民参与有所依托,将参与治理融入到公民日常生活中,发挥城乡社区在发展民主自治、扩大有序参与、加强社会管理、维护社会稳定方面的作用。只有广泛发动社会组织和公民参与治理或进行自治,使治理过程公开化、透明化,才能使国家治理的取得真正成效。
(三)强化国家治理的法制建设
要想实现国家治理的良性循环发展,必须坚持用法律和制度规范政府与市场行为,明确公开社会各领域活动的基本规则和制度。我国宪法明确规定公民有政治参与的权利,但宪法的实现需要具体的制度体系做基础。因此,必须要有一套完整的制度体系作为保障,将国家治理的各种政策、具体的操作规范以及监督机制落到实处。通过法制保障,防范和约束政府管理者阻碍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行为的发生,使得公民参与国家治理的行为受到法律保障。要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前提下,根据我国的历史传承、文化传统、经济社会发展水平,不断革除陈旧落后、僵化的体制机制,大力发展和支持政务公开制度建设等实践,并逐步健全社会参与、监督的系统配套制度,建立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机制。
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的“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是马克思主义国家与社会学说的重要创新,是顺应时代发展要求对改革愿景的拓展和延伸。当代中国,完善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必须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实现国家、政府、社会与公民个人的有效结合,形成科学长效的国家治理。要将治理的一般理论与中国国情相结合,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国家治理模式,推进国家治理能力现代化。
[1]汪震.“国家治理”一词溯源[J].秘书工作,2014.
[2]郭小聪.财政改革:国家治理转型的重点[J].人民论坛,2010.
[3]俞可平.治理与善治[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0.
[4]尤根·哈贝马斯.公域的结构性变化[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2002.
[5]卡尔·马克思.黑格尔法哲学批判[M](第1卷).第249页。
[6]马克思恩格斯选集(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5.
[7]姜正君:《对马克思主义工具国家观的辩护与澄明》,《江汉论坛》2011年3期。
[8]黄杰.比较历史视野下的大国治理问题研究:以耦合治理结构与治理绩效的关系为线索[C].复旦大学2012年博士研究生学位论文。
[9]周雪光.权威体制与有效治理:当代中国国家治理的制度逻辑[J].开放时代,2011(10).
[10]陈芳,陈振明.当代中国地方治理中的公民参与——历程、现状与前景[J].东南学术,2008,(4).
(责任编辑 刘强)
D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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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671-0681(2014)04-0045-03
丁一桓(1973-),女,河南淮滨人,信阳职业技术学院讲师。
2014-02-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