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菊
江苏睢宁:透视农村基层干部渎职现象
□唐菊
近年来,农村基层干部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渎职犯罪案件多发。以江苏省睢宁县检察院为例,2010年至2013年,共立案查处渎职犯罪案件29件39人,其中农村基层干部渎职犯罪案件18件24人,件数和人数分别占比达62.1%和61.5%。
在这18起农村基层干部渎职犯罪案件中,犯罪领域相对集中。在计划生育工作领域,存在收钱放生的现象;在镇村商品房建设和土地证办理领域,存在违法批准建设和违规办证的现象;在取缔非法经营和维护食品安全领域,存在放纵违法的现象。
此外,犯罪类型呈现“单干型”与“抱团型”并存的现状。“单干型”占比较大,在查处的这18起案件中,14起为单独犯罪。其中,“抱团型”渎职犯罪存在两种情形:一是“官民勾结”,编造虚假材料。农村基层干部在执行公务过程中,与部分执行对象相互勾结,通过制作假材料使被执行人逃避责任追究。刘某在任睢宁县工商局高作分局和庆安分局局长期间,接受当事人说请,对违法生产有毒有害食品和非法经营成品油的当事人不予立案,并伪造处罚卷宗,以罚代刑,放任违法经营者的不法行为。二是“官官相护”,逃避法律追究。农村基层干部相互之间由于宗族关系或长期共事等原因,相互之间互留“情面”,导致不能正确履行监督职责,放任其他工作人员的违法犯罪行为,从而出现玩忽职守的现象。原宁江工业园管委会出纳庄某,不履行会计监督职责,在发现总账会计邢某挪用公款后,碍于长期的同事关系,既不加以制止也未及时上报,造成国有资产损失75万元无法追回。
在睢宁县院查处的24人中,多数仅有初、高中文凭,甚至个别村支部书记仅有小学文化水平,较低的文化程度导致他们在开展群众工作时不能依法说理。为了避免矛盾妥协放纵,加之自己不学法、不懂法,认为只要自己不收不拿就不会犯罪,只要群众不吵不闹就是维护和谐,从而导致自己严重渎职却还浑然不觉。原睢宁县官山镇建设与建筑服务中心主任魏某,违法给开发商办理房产证并收费,魏某认为将收费全部入账就不构成犯罪了,却不知自己的行为已经属于在滥用职权。同时,一些依靠宗族势力成为村书记、村主任的干部,倚仗自己家族势力的庞大,排斥民主决策和民主管理,导致渎职犯罪现象的发生。在睢宁县院查处的农村基层干部中,有7名为村支部书记,他们在工作中或多或少都存在一人拍板、一人决策的行为。
检察机关可以联合县纪委、党校针对农村基层干部开办法律政策培训班,让他们及时熟悉国家政策,借助法制宣传提升村干部的法律意识,加强对农村基层干部的政策和法制教育,打好“预防针”。另一方面要积极向群众宣传国家的政策法律,打好“镇静剂”。检察机关可以结合典型案件向农村基层组织制发检察建议,开展专项行动,给农村基层干部敲响警钟。2013年,江苏省睢宁县院配合在全县范围内开展的“谁动了我的低保”专项行动,通过该专项行动,及时清查不符合条件的低保金领取者,确保需要者及时领取,既规范了低保金的发放流程,也对潜在的违规者进行了警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