陶立璠
时至今日,非物质文化遗产(以下简称“非遗”)保护工作已进行了10多年。从2006年开始,国务院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共有1219项,其中民间文学类125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有53项,占民间文学类的42%,这是一个不小的比例。
但是,它和中国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蕴藏量相比起来,只是沧海一粟。目前我们为这“沧海一粟”花费了很多人力、物力和财力,不过不应忘记保护的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深层意蕴。名录代表作的认定当然不是本末倒置,而是将其纳入国家级非遗代表作名录,并对它们加以保护,意在唤起人们的文化自觉意识,更好地守护住我们的精神家园,使传统文化资源得到更有效的保护和利用。
非遗蕴藏量丰富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在非物质文化遗产中占有十分重要的地位。中国有55个少数民族,其中除蒙古族、藏族、维吾尔族、哈萨克族、朝鲜族、傣族等民族有自己的文字外,大多数少数民族只有语言没有文字。这些民族是靠口传心授的方式,传承和保护自己民族的历史和文化。其中,民间文学(包括神话、传说、故事、歌谣、叙事长诗等)是极具代表性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既是一种历史现象,也是一种现实的存在,是绵延不断的文化长河。虽然目前进入国家名录的项目不算少,但是53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代表作,与55个少数民族相比,每个民族还摊不到一项,很多作品还等待申报。特别是填补中国文学史空白的许多作品,如众多的神话叙事诗、叙事长诗,英雄史诗、传说、故事等,还没有进入国家级非遗名录,得到应有的保护。由此可见,非遗保护工作仍十分严峻。
中国是一个民间文化大国。就民间文学而言,传承的历史十分悠久,既有文献记载,又有现实的口头传承。口头文学占据中国文学的半壁江山,其中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对中国文学史的贡献是不可低估的。神话、英雄史诗、民间叙述长诗不仅数量多,而且各具特色。至于民歌、民间传说、民间故事、民间谚语等作品更是丰富多彩。其中,民歌的演唱可以说延续了《诗经》的传统,如广西壮族的歌圩、云南大理白族的石宝山歌会、甘肃回族、东乡族、青海撒拉族等民族的花儿会,是古老歌唱习俗的现代版。在少数民族非遗项目中,藏族英雄史诗《格萨尔》、柯尔克孜族英雄史诗《玛纳斯》、甘肃“花儿”、贵州侗族大歌、蒙古族长调、呼麦等已经被联合国教科文组织列为世界非遗代表作名录。但是,从非遗保护的角度讲,进入人类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作名录和国家级代表作名录的民间文学作品只占少数民族民间文学的极少一部分。
现实的情况是,这些进入国家级名录的50多项民间文学作品的保护现状和传承状况如何,很多人并不十分了解。其中,有些非遗项目上世纪六、七十年代之前考察采集的,有些项目的传承人已很难找到了,只好由申报单位或当地文化馆、站进行保护。有的项目传承人年事已高。据统计,这些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的最高年龄102岁,平均年龄在65岁以上。比如第三批国家级非遗民族民间文学项目代表性传承人有25人,其中60岁至102岁的有22人,40岁至60岁的有3人。其他几批的传承人现状也不容乐观。
面对这样的现状,在现代化社会进程中,人们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急剧变化。特别是在现代传媒的强势作用下,民族民间文学的口头传承方式正在经受着巨大的考验,保护非遗传承的生态环境,已变得刻不容缓。
保护对象不止于代表性传承人
在非遗保护中,认定代表性传承人是十分必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第四章“非物质文化遗产的传承与传播”第二十九条对代表性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条件有明确规定:(一)熟练掌握其传承的非物质文化遗产;(二)在特定领域内具有代表性,并在一定区域内具有较大影响;(三)积极开展传承活动。第三十一条还规定了代表性传承人的义务:(一)开展传承活动,培养后继人才;(二)妥善保存相关的实物、资料;(三)配合文化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进行非物质文化遗产调查;(四)参与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益性宣传。《中华人民共和国非物质文化遗产法》中规定的条件和义务标志着代表性传承人在非遗保护中的重要性。
从某种意义上讲,非遗保护主要是对传承人的保护,只有这样,非遗项目的传承才是可能的。但是,必须认识到非遗的传承与保护是在大的文化生态环境中进行的,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与保护也是如此。所以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除了几位、几十位代表性传承人之外,同时应该看到还有传承人群体存在,传承的文化生态存在。尽管我们对有些项目认定了代表性传承人,但谁也没有权力剥夺非代表性传承人传承本民族民间文学的权利。
民族民间文学的可持续发展或传承,除代表性传承人之外,其他力量同样不能低估。把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寄托在少数代表性传承人身上,而忽视了传承的文化生态环境,是不可取的,也是很危险的。如果我们对少数民族民间文学做全面考察、深入研究,不仅要看到少数进入名录的项目,更应该看到它的整体。对少数民族非遗的传承生态、特色,对传承人和传承群体做细致的考察、记录和保存,这对非遗保护是绝对有益的。
目前展开的非遗保护工作,主要有三部分力量参与其中,包括政府、专家和传承者。非遗项目是国家的文化资源,对国家文化资源的保护是政府的责任。非遗保护工作是政府文化工作的范畴,属于行政工作层面。早在2004年,文化部、财政部联合发出《关于实施中国民族民间文化保护工程的通知》,《通知》规定的非遗保护原则是“ 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统筹规划,分步实施”。实践证明,非遗保护只有变成政府行为并通过立法形式,才能有保障。其次是参与非遗保护的专家、学者。他们大多来自高等院校和科研机构,其研究领域既和非遗保护有关,也可能没有更多的关联。他们参与非遗保护,只是通过田野作业,发现非遗代表作名录及其代表性传承人,通过考察和论证,认定非遗代表作的历史价值、文化史价值和审美价值,同时认定非遗项目的代表性传承人,为政府的保护工作提供依据,帮助政府制定相关的保护政策。专家学者的义务尽在于此。在保护工作中,他们并不承担具体的任务,也就是说,非遗项目及其传承人的保护工作,主要是由各级政府承担和监管。
谈到非遗保护,自然涉及到保护的主体,即保护谁,保护什么,怎样保护。毫无疑问,非遗项目的传承主体是传承人和相应的传承群体。在民族民间文学的传承中,各民族的歌手、故事讲述家,无论他们是代表性传承人还是未被列入代表性传承人,都应该在保护之列。
此外,传承的空间、场所,也应是保护的重要方面。如广西壮族的歌圩,历来都有传统的时间和地点,这些传统的歌唱空间是不可移动的。如果随意将其转移到大城市,举办所谓的“歌节”,就变成了文艺表演,从而失去壮族民歌传承的生态环境。同样大理白族的石宝山歌会、甘肃各民族的花儿会也是如此。所以,民族民间的歌唱和故事讲述传统,离不开传唱的环境。保护少数民族民间文学,最好的办法是保护演唱的空间和场所。
从某种意义上讲,保护民歌演唱的生态环境,比保护代表性传承人更加重要。因为歌唱和讲述的生态环境可以培养出更多的新人,使传承得到可持续发展。而如何保护这种生态环境,最好的办法是尊重传统,尊重民族民间文学产生、演变的客观规律。
民族民间文学是伴随着各民族的历史发展形成的,千百年来,各民族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促成了民间文学生生不息的发展、壮大,历史上并没有哪个时代特别关心民族民间文学的发展和保护。生产生活的需求,是最好的传承诉求。所以今天要保护民族民间文学,既要尊重各民族的文化需求,又要通过政府和专家学者的力量,为传承创造更加良好的环境。
(作者系国家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工作专家委员会委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