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

2014-03-10 03:10:12凯赛尔哈德尔
环球市场信息导报 2014年12期
关键词:失地补偿费损失

凯赛尔?哈德尔

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是解决农民失地问题,有效平衡国家、社会、个人利益的一项根本制度。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实施,可以维护农民的土地权益,加快农村的发展。为此,做好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进行研究工作是非常有必要的,这也是本研究针对“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这一主题进行详细阐述的根本原因。

如今,我国国民经济在不断增长,城市化建设速度也越来越快,土地征收已经成为增加建设用地的主要方法,在这种情况下,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也愈加的被广大民众所关注。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就是维护土地权利所有人的权益,给土地权利所有人带来应有的补偿。而为了解决农民的失地问题,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做好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就变得十分重要。笔者希望本研究所阐述的内容能够对解决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有所帮助。

1.针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这一问题考虑土地征收补偿制度存在的缺陷

补偿范围狭窄。补偿费用范围包含三个方面,分别是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

土地补偿费:针对土地所有者设置的费用,入地征收必定会给土地所有者带来一定的损失,为了弥补这些损失,维护土地所有者的根本权益,会给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补偿费用。安置补助费:针对农业人口设置的费用,给予农业人口一定的补助,解决他们的安置问题。安置补助费,有一点是需要相关工作人员注意的,那就是安置补助费一定要交给负责农业人口安置的人。 地上附着物的补偿费用是由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确定的。青苗补偿费,是指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青苗受损后,要给予土地所有者一定的费用。

从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土地附着物和青苗的补偿费这三类费用的补助范围中可以看出,补偿费用的设置是为了维护农民的基本权益,解决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农民的失地问题。但是,我国这些费用的补偿只包含可以量化的经济补偿,那些无法量化的经济损失以及间接损失都无法给予土地所有者补偿。无疑,这一点会给很多土地所有者、农民造成较大的经济损失。

补偿方式单一。 随着城市建设的速度越来越快,征地的数量越来越大,人力市场的不断变化,土建工程的增加,“谁征地,谁安置”的原则已经无法顺利执行。从上个世纪90年代开始,各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一般都采用一次性的支付补偿金的方式,很多农民在被国家征地后,只能靠自己找工作。这种补偿方式并没有真正的解决农民失地问题,减少农民的经济损失。而且,这种单一性的补偿方式并不符合就业安置指导原则,这也就意味着农民的利益并没有得到真正的维护,国家在征收农民的土地后,农民以后的生存就失去了保障。

2.针对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这一问题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

拓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拓宽土地征收补偿范围要从以下几个方面做起:

第一个方面,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指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以合理的方式(招标、拍卖、承包等)拥有土地的收益、使用等权利。农民经营土地,是为了获得可观的经济效益,而土地承包经营权正好可以维护农民的收益权利。农民通过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获得以下几种经济收益:耕地收益、转让费、租金,等。由此可以看出,补偿土地承包经营权损失对维护农民的经济的收益是有较大作用的,它相当于农民手中的另一种财产。

第二个方面,社会保障补偿。当农民一旦遇到生活风险的时候,一般情况下,都会采用互帮互助这种方式度过风险。该文原载于中国社会科学院文献信息中心主办的《环球市场信息导报》杂志http://www.ems86.com总第577期2014年第45期-----转载须注名来源而为了减轻农民的生活负担,提供社会保障补偿是很有必要的。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确保家庭收入稳定的基础,是社会保障的重要组成成分之一。从家庭联产承包责任制度开始实施起,农民便可以承包土地并对土地进行经营,通过土地所得的收入是农民生活的根本来源。国家在征收了农民的土地后,农民的社会保障就受到了威胁,因为农民所获得的征收补偿费并不能保障他们的生活。所以,国家在征收土地的过程中,必须给予农民一定的社会保障补偿,确保农民能够正常生活,在遇到生存风险的时候,也能够安然度过。

第三个方面,间接损失补偿。如今,我国的征收补偿制度只涵盖直接损失补偿,并不包含间接损失补偿。农民在失地后,就意味着根本的物质来源没有了,生存会受到较大威胁,所以,国家在征收土地后,仅仅提供给农民直接损失补偿是不合理的,国家还应该提供给农民间接损失补偿。间接损失补偿包括:残留土地损失补偿,土地征收会给残留的土地带来一定的损害(土地分割、土地利用率降低、土地生产率降低),这些损害会对残留土地造成较大的经济影响;移迁费补偿;租金损失补偿,因土地征收而导致营业停止会造成租金损失,在这种情况下,就应给予农民一定的租金损失补偿。总而言之,国家应该给予农民合理间接损失补偿,防止农民受到过大的损失。

建立多种补偿方式。为丰富补偿方式,可以增加以下几种补偿方式:

第一种补偿方式,分期或终身性货币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可以长期保障农民的生活。货币的补偿额度应该有所增加,按照所征收的实际土地价值给予农民货币补偿。

第二种补偿方式,债券、股权补偿。对于一些基础建设征地补偿,国家可以发放给农民一定的债券或者股权,这样一来,农民会拥有土地补偿费折成的股份,即使土地被征收,农民也拥有土地的收益权,农民的失地问题得到了解决,农民的生活也因此有了一个基本的保障。

第三种补偿方式,置换土地安置补偿。国家在征收土地后,可以给予农民与征收土地价值相当的宜农地作为补偿,这样,农民就可以继续务农,解决生产问题。就是由于某种原因,国家补给农民的土地,没有农民原有的土地价值高,在这种情况下,国家还要给予农民与土地差值相应的货币补偿。置换土地安置补偿是有很多优点的,首先,它可以解决农民的再就业问题,其次,可以缓解政府筹措资金的壓力。但是,置换土地安置补偿方式也有一个缺点,即该补偿方式的实施具有范围限制,只能在土地资源多的区域实施。

其他做法。第一个做法,完善补偿标准,确定补偿标准的时候要考虑当地农民的生活水平,土地等级,土地需与求的关系等;第二个做法,完善土地征收补偿程序,土地征收补偿程序要符合公开、自愿、协商在先、司法最终四大原则。

结语:土地是农民的生存之根基,国家在征收了农民的土地之后,农民就不得不面临失地问题,农民的生活也失去了保障,社会的贫富差距也会因此而加大。而为了解决农民的失地问题,维护农民的根本利益,降低社会贫富差距,推动社会发展,就必须加大关于土地征收中农民失地问题的思考对土地征收补偿制度的研究力度,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扩大土地征收补偿范围,增加土地征收补偿方式,让农民的生活得到真正的保障。

(作者单位: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征地事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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