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益透明,到底要怎么搞?

2014-03-08 09:44褚蓥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中华环境 2014年7期
关键词:捐赠人非营利公益

褚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公益透明,到底要怎么搞?

褚蓥 清华大学公共管理学院

自郭美美事件以来,公募基金会的信息披露问题就成为了人们关注的热点话题。人们纷纷呼吁:“公益组织要全透明”或者“透明是公益组织的生命”。他们如此这般的根据,无非只有一个,那就是认为国内公募机构的信息披露做的不够好,要加以完善。那到底公募机构的信息是不是该完全透明呢?其又有没有什么界限呢?我们来看一个案例。

2008年11月,美国加利福尼亚州,一项关于同性恋婚姻的提案进入议会审议程序。在此之前,支持方和反对方为了这项法案的通过与否已经争论了很长时间。现在,终于到了最关键的时刻。为了给自己这方造势,双方也是不遗余力的组织各种活动。其中,也有一些非营利团体参与其中,开展各类游说活动。

说起游说活动,不得不说起美国非营利组织的一个特色功能,那就是为了给自己所代表的人群拉选票,争取有利的政策和法律,他们会向议会议员们提出各种政策建议。

这次活动自然也不例外,各类团体也纷纷参与其中。为了促进该法案的通过,同性恋者团体就组织了一些游说活动和议院外的倡导活动。而为了给这些活动筹集资金,有些团体也开展了公开的募捐活动。最终,这些募捐活动收到了不少人的善心捐款。

不过,遗憾的是,该法案最终没有获得通过。加利福尼亚州议院否决了该项提案。

事件到此似乎已经了结,支持者和反对者也都回归了各自的生活。但是,偏偏在这个时候,问题出现了。按照加利福尼亚州当地法律的规定,非营利组织在接受捐款后,应向公众披露捐款额超过100美元的捐款人的信息。按照这一规定,那些收到善款捐赠的同性恋组织也应该公开披露他们的捐赠者的信息。于是,这些捐赠人的信息就被曝光在网上了。

这一情况引发了一个人们意料之外的结果。那就是,由于这场争论在事前已经受到了人们太多的关注,因此,有好事者就在网上搜索出了这些捐赠人的信息,并广为传播。这又进一步引发了人们人肉搜索的兴趣。最终,有些捐赠人的信息被大量检索出来,并广为传播,并引发了一场灾难。其中有的捐赠人受到人们的冷嘲热讽,人们嘲笑其是同性恋,精神遭受极大痛苦;还有的人被他的老板和同事发现是同性恋,结果在工作场所遭受难堪,外加社会上的舆论压力,只能辞职。

这件事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和讨论。其中,有美国学者指出,政府过度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自身信息是造成这一出悲剧的关键所在。非营利组织信息披露是好事,有助于树立非营利组织的透明度和公信力。但是,凡事皆有度,信息披露也是如此。过度的追求透明度,将非营利组织内的所有信息都披露出来,肯定是会造成麻烦的。

所以,公募机构绝不能全透明。但不能全透明也并不意味着不透明,相反,公募机构确实应该做好信息披露。我曾走访欧洲多个国家,了解那里的信息披露规则,并曾长期研究美国的非营利法律制度。我发现,那里的信息披露规则有如下几大特点:

对不同规模的公益组织信息披露要求的严格程度不同。国外通常不会要求所有规模的公益组织都遵守同样的信息披露标准。比如,美国就要求年收入小于5万美元的公益组织只需要披露很简单的信息,而年收入超过5万美元的组织,则需要披露十分详细的信息。

在信息披露的同时,注重保护捐赠人的个人隐私。公众的知情权并不凌驾于捐赠人的个人隐私之上。比如,美国仅规定大型的公益组织需要披露部分大额捐赠人的基本信息,而其他捐赠人信息都不得公开。

信息披露渠道多样。除了公益组织自己披露和公众申请以外,政府也设有专门的信息披露中心。比如,美国就设立了专门的信息披露中心——奥格登申请审批中心(OSPC)负责该事项。在那里,人们可以查到公益组织的设立信息、年检材料等。所以,在外国,信息披露不仅是公益组织自己的事情,还是政府的事情。

CFP供图

对于公众的披露申请加以甄别。美国法律规定,非营利组织必须及时回应公众的信息披露申请。不予回应的,将被处以罚款。但是,对于非营利组织确实已经广泛披露的信息,公众恶意多次申请,并对非营利组织的正常秩序造成干扰的,非营利组织可以申请监管机关给予保护。监管机关有权批准非营利组织对公众的恶意申请不予回应。

我认为,相比这些国家有体系化的信息披露规则,我国的管理办法就显得“简单粗暴”的多了:

第一,我国法律未对组织规模、超限披露等问题作出规定。这就造成这件事就引发了人们的思考和讨论。其中,有美国学者指出,政府过度要求非营利组织披露自身信息是造成这一出悲剧的关键所在。了一个现实的尴尬:一方面,像壹基金这样正规的公募基金会已经按照规定披露了信息,另一方面,公众还不断的要求基金会披露超限信息,法律又无从给予保护。

第二,信息披露渠道单一。我国的公募基金会主要靠自己主动披露信息,而在政府层面,虽然也有相应的信息披露平台,但信息披露极不完整,没法查到太多的有效信息。于是,一旦公募机构自己没有及时披露信息,政府如果没有及时跟进,就会造成公众认为我国公募机构不透明的情况。这是为何公众普遍反映我国公募机构信息披露水平不高的重要原因所在。

第三,对公众的披露申请缺乏甄别。由于我国的法律并未对公众的申请是否恶意做出甄别,所以导致部分人利用这个法律漏洞故意骚扰基金会,甚至借此炒作,博人眼球。在之前的多个案例中,其实公益组织已经按照规定披露了信息,但部分人却依旧不依不饶,要求公益组织“脱光衣服”,搞个全透明。并且,他们还信誓旦旦:“公益组织就该全透明。”这其实是毫无道理的,是有害无益的。但是,我国的法律又对此没有规定,无法给公益组织以保护。这正是导致公益组织“透明度话题”反复成为人们话题核心的重要原因之一。

坦率的说,我国的信息披露规则已然是世界上最严格的了,信息披露的范围和内容空前的大。但我国的法律规定却不是世界上最严密的,法律规则在最严格之余,却有着不少的漏洞。由此,导致我国的公众和公益组织都无所适从,不知道到底听谁的好。在这个节骨眼上,我认为,政府应该站出来,加快慈善立法,及时出台配套制度,补全这些漏洞。只有这样,公众才能依法申请信息披露,而公益组织也才能依法做好信息披露。由此,两厢安好,岂不美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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