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公司代收暖气初装费应当缴纳营业税吗
问:本公司销售商品房时代热力公司向房主收取暖气初装费,我公司代收的暖气初装费(无差价)是否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需要说明的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八条的规定,对从事热力、电力、燃气、自来水等公用事业的增值税纳税人收取的一次性费用,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有直接关系的,征收增值税;凡与货物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的,不征收增值税。以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若干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6号)第一条第(一)款规定:燃气公司和生产、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的单位,在销售货物或提供增值税应税劳务时,代有关部门向购买方收取的集资费(包括管道煤气集资款〈初装费〉)、手续费、代收款等,属于增值税价外收费,应征收增值税,不征收营业税。另外,《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2〕105号)规定: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是用于管道煤气工程建设和技术改造,在报装环节一次性向用户收取的费用,根据现行营业税政策规定,对管道煤气集资费(初装费),应按“建筑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综合上述政策规定,热力公司一次性收取的暖气初装费与暖气的销售数量无直接关系,不缴纳增值税,应按“建筑业”税目缴纳营业税。从税不重征的角度,对同一收入,既然热力公司已经对燃气初装费缴纳了税收,是否意味着我公司不用再缴纳营业税?
韵飞地产有限公司 顾继红
答:首先需要说明的是:热力公司如何纳税与你公司无关。对你公司代收的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40号)第五条的规定,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者销售不动产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2号)第十三条的规定,条例第五条所称价外费用,包括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滞纳金、延期付款利息、赔偿金、代收款项、代垫款项、罚息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但不包括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代为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1)由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设立的政府性基金,由国务院或者省级人民政府及其财政、价格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行政事业性收费;(2)收取时开具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3)所收款项全额上缴财政。对你公司代收的暖气初装费不属于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范畴,属于销售不动产所收取的价外费用,不论是否取得差价,应当全额并入销售不动产营业税计税依据,一并计算缴纳营业税。
赵玉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