咸宁市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

2014-03-06 22:22:06杨志勇
养殖与饲料 2014年7期
关键词:假劣咸宁市兽药

杨志勇

湖北省咸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咸宁 437100

咸宁市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的现状分析及监管对策

杨志勇

湖北省咸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湖北咸宁 437100

面对假劣兽药坑农害农事件屡屡发生、兽药监管不力的情况,咸宁市动物卫生监督所借2014年兽药抽检活动对全市6个县(市、区)的兽药经营和使用环节进行了调查。2014年3月10日至4月10日,相关工作人员走访调查了全市6个县(市、区)35个兽药经营门店和12个养殖场的药房,现将具体情况介绍如下。

1 兽药经营及使用环节现状

1.1 无证经营现象仍存

2010年,根据农业部的要求,凡经营兽药的门店必须通过兽药GSP(规范管理)认证,重新发证才能经营。至调查为止,全市共有兽药经营门店181家,通过兽药GSP认证验收发证的只有13家,其余大部分属于无证经营或兽药经营许可证过期。

1.2 假劣兽药充斥市场

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农业部2013年通报(所谓黑名单)的兽药被明目张胆地摆在货架上出售;另外,还有过期失效的兽药、无批准文号或批准文号过期的兽药、无生产许可证或生产许可证过期的兽药等。

1.3 销售原粉药、兽医临床中应用人用药的现象仍有发生

《兽药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原粉药不得直接销售给养殖户用于混饮和混饲,人用药不得应用于兽医临床,违者可处以2万~5万元的罚款。但在调查过程中仍发现有兽药店销售98%以上的氟本尼考、阿莫西林等原粉级兽药,有的养殖场在兽医临床上使用人用药。

1.4 养殖场的兽药档案不规范

根据湖北省畜牧兽医局要求,规模养殖场(年出栏50头以上的)必须建立规范的养殖档案,原料、兽药、疫苗及投入品必须有进货台账和使用台账,还应有治疗、用药、休药等记录。但有的养殖场根本没有任何记录,有的只记了一两次。

2 原因分析

2.1 经营门槛提高

以前经营兽药,只要申请,兽药经营许可证基本都可以办下来;自实行兽药GSP认证后,兽药经营的门槛提高了很多,比如:饲料和兽药必须分开经营;对经营的门店、仓库和柜台都严格要求;对从业人员自身的素质也有相应的要求,必须是执业兽医师。因此,一部分经营者不愿投入,处于观望状态。

2.2 执法人员人情观念重

兽药经营者有很大一部分与畜牧兽医系统有着千丝万缕的关系,要么是某某职工的亲戚,要么是某某前领导的子女或家属,大家都很熟,低头不见抬头见,执法监管人员拉不下面子,不愿得罪人。

2.3 养殖户通过物流或网络直接采购兽药

现在兽药厂均有业务员直接到养殖场推销,加之物流和网络的便利,使得养殖场和兽药厂很容易对接。这给假劣兽药提供了可乘之机,在调查过程中发现,大部分养殖场的假劣兽药均是通过物流和网络采购的,而这些养殖场又分布在偏远的山区,监管有一定的难度。

2.4 误以为人用药比兽药好

一些养殖户总以为人用药一定比兽药好,治疗疫病见效快,根本不知道人用药不能用于畜禽,更不知道这样会危害子孙后代。

2.5 从业人员识别假劣兽药的能力不强

在调查过程中,问一些药店或养殖场的老板为什么要进假药时,他们的回答是“包装这么精美,我怎么知道是假药呢。”

2.6 监管失位

因为执法人员监管不到位,不能形成震慑作用,以致兽药经营老板肆无忌惮地贩卖假药、养殖户滥用药物。

3 监管对策

3.1 大力宣传相关的法律法规

要利用电视、广播、报纸和手册大力宣传《食品安全法》、《兽药管理条例》、《兽药经营质量管理规范》等法律法规,告知广大兽药经营者和养殖户一定要依法依规经营和使用兽药。

3.2 开展新一轮的兽药清理整治活动

1)清查违禁兽药。各县(市、区)要对经营、使用环节进行拉网式检查,发现禁用药物立即收缴销毁,并追查其来源、销售去向,加大禁用药清缴力度。

2)清查假劣兽药。对2013年以来列入兽药质量通报的标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进行检查,发现假劣兽药、过期失效产品、废止地标产品进行收缴销毁,并对违法者依法实施处罚。

3)清查非法兽用生物制品。严厉查处假借试验名义,违法制售假疫苗行为,发现制售假疫苗窝点,要坚决取缔,从严查处。加强兽用生物制品供应单位监管工作,重点核查其资质、管理制度、供应记录及冷链条件,对不合规定的要限期整改,发现违法行为要严厉查处。

4)清查兽药标签不规范产品。组织查处兽药标签不规范行为,发现兽药标签与国家兽药标准不符,存在改变产品组方、擅自扩大适应症和使用范围等问题的产品,按假兽药进行查处,禁止生产、经营和使用。

5)清查原粉药和人用药。有的药店悄悄地将原粉药卖给养殖场,有的养殖场暗暗地使用人用药,一经查获,要立案严厉查处。

3.3 建立健全监管制度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定期(每季度)对经营企业、养殖企业所经营、使用的兽药产品进行检查,检查的内容主要是:购货台账、销售或使用记录,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要及时进行清理,严防通过GSP验收的企业“返潮”,确保经营、使用兽药产品的质量。

3.4 加强对执法人员及兽药经营和畜禽养殖人员的培训

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要组织好相关人员现场简易识别假劣兽药的培训工作;为经营企业人员培训兽药相关知识和正规进货渠道;为养殖户培训常用兽药注意事项、休药期规定等,指导养殖户合理用药。

3.5 加快兽药GSP验收进度

目前,咸宁市通过兽药GSP验收的企业还不足10%。为加快兽药GSP验收进度,各县(市、区)畜牧兽医局领导要高度重视兽药GSP验收工作,对本辖区现有的兽药经营企业要加强管理:一是无证经营的一律取缔,按照《兽药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二是以前办理的兽药经营许可证现已到期、又不愿参加兽药GSP认证的,按照无证经营处理;三是新开的经营门店必须通过兽药GSP认证,否则取缔。

3.6 市级相关部门实行巡查和通报制度

市兽药监察所要对各县(市、区)的兽药经营门店和养殖企业的药房进行巡查,各县(市、区)动物卫生监督所配合,凡是有假药、劣药、违禁药品、原粉药、人用药等情况的,立即收缴并立案查处。市兽药监察所将巡查的情况通报全市。

3.7 加大违法案件的查处力度

对举报投诉和监督检查中发现的销售假劣兽药行为,要及时立案,认真调查,依法从快从严给予打击,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对符合刑事追诉标准、涉嫌犯罪的案件,应移交同级公安机关查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14-05-13

杨志勇,男,1973年生,硕士,兽医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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