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拟财产立法保护初探

2014-03-05 02:48张琳琳
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学报 2014年1期
关键词:虚拟环境网民财产

张琳琳

(河南师范大学,河南新乡 410081)

一、虚拟财产概念及界定

1969年12月,Internet的前身——美国的ARPA网投入运行,其主要应用于军事防卫系统的研究,同时它也标志着计算机网络的兴起。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引起了人类全新的3C革命(computer计算机,control自动控制,communication通讯)。我国网络市场在C&C网站、淘宝网、百度有啊网、腾讯拍拍网及EBAY易趣的推动下,蕴含着巨大的商机与财富。“虚拟财产”这个概念也随之诞生。但是什么是虚拟财产?目前我国国内还没有一个准确的概念。

从目前情况来看,虚拟财产主要是指网民通过计算机终端,进入虚拟环境,按照虚拟世界的规则,以特定的二进制代码为本质,无偿或者有偿地获得一定的数字化、非物化的具有财产价值的信息类产品,是网民通过软件自由地在现实生活中加以控制和支配的虚拟财物。当然作为现代计算机技术与网络技术飞速发展的产物,它也具有独特的性质:

(一)虚拟性

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程序所呈现的数据中,同时具有看不见、摸不着的性质。台湾相关的法律称其为电磁记录。正如詹姆斯·迈天(Jame Martin)曾提出:“虚拟本身不是物理存在,而是通过软件实现的存在。”〔1〕虚拟财产只能依赖于网络虚拟环境,不能脱离网络。“离开了虚拟空间它只是一堆毫无意义的电磁记录,只有作用于虚拟的网络才能实现它的价值”〔2〕。

(二)流通性

网络游戏产业的蓬勃发展使虚拟财产逐渐突破了网络虚拟环境,转向现实的生活空间。网络玩家通过付出时间和精力在网络虚拟环境中取得虚拟物品是可以被量化的,同时某些运营商提供的标准及离线后自定的标准,甚至某些网站已经提供了与现实货币的兑换标准等等,这些都将导致虚拟财产像一般的商品一样在现实生活中的流通和交易日益盛行。同时网店的存在,使现实中的买卖活动也可以在虚拟环境中实现。

(三)财产性

虚拟财产的流通是建立在价值性基础上的。虚拟财产都是网络用户“通过一定的劳动付出,或者通过现实中的金钱直接购买游戏中的装备来得到,它将现实的货币经济体系与虚拟社会紧密结合在了一起,使现实的货币参与到了虚拟财产的交易中去”〔3〕。由于智力、技术与精力的差别,其所拥有的虚拟财产的级别也就不同。为了获得更高的级别,一些玩家就会通过各种途径购买。虚拟物品像一般商品开始明码标价,如好莱坞的Virtual Worlds公司在2011年以600万美元的价格,买下了卡吕普索星球(Planet Calypso)的所有权,虚拟物品的现实价值意义越来越明晰。

二、虚拟财产面临的挑战

(一)属性定位

虚拟财产到底属不属于财产,学界有不同的观点。有学者认为虚拟财产只是一些电子数据,不是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特别是它所固有的网络虚拟性,给法律界人士带来了前所未有的挑战。《法学大辞典》中将“财产”解释为:“有货币价值的物权客体,即有体物;对物的所有权,即某物归某人所有即被视为财产;具有货币价值的有体物和对财物的权利的总和,包括所有权、他物权、知识产权等。”〔4〕笔者认为,虚拟财产是财产在网络中以数字的表现形式存在,在现实生活中以商品的角色存在,因此具有现实财产的性质,是时代发展的产物。正如恩格斯曾指出:“在社会发展的某个很早的阶段,产生了这样一种需要,把每天重复的生产、分配和交换产品的行为,用一个共同规则概括起来,设法使个人服从生产和交换的一般条件。这个规则首先表现为习惯,后来变成法律。”〔5〕梅迪库斯认为:“一个人的财产包括这个人的物以及有金钱价值的权利。”〔6〕我国部分学者将“财产”解释为“具有物质财富内容与经济利益相关的民事权利”。〔7〕洛克的财产理论认为只要人类使任何东西脱离自然赋予它的原始状态,他就已经掺进他的劳动,在此之上掺杂他自己拥有的某些东西,他就可以使它成为自己的财产。〔8〕张文显等倡导权利本位论的人认为:法无明文规定,即视为权利的享有。权利本位意味着法律的前提和基石都是以权利为主导。〔9〕不能因为法律没有明确的规定或者与传统财产属性不一致,就否定对它的保护。任何事物都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而逐渐被纳入法律的调整范围内。如韩国就明确规定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角色和虚拟物品独立于服务商而具有财产价值;我国台湾地区也明确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物和账号以动产论,即承认其财产价值。根据我国《物权法》“使用权具有财产属性”这一原理,虚拟财产也应当被认定为财产,其本质是一种信息类无形财产。

(二)权属争议

虚拟财产的所有权归属,目前我国学术界主要有两种不同的看法。第一种观点主张属于网络服务商,第二种观点主张属于个人。其实这两种观点的焦点在于对“占有”的理解。民法理论关于占有的解释是指对物在事实上的占领、控制。占有是一种实际控制的权能,为一种持续的状态。以占有人在事实上是否占有物为标准,可以分为直接占有与间接占有。间接占有的特点在于间接占有人与直接占有人间存在特定的法律关系,基于这种法律关系,间接占有人对于直接占有人有返还请求权。〔10〕虽然虚拟财产以数据的形式存在于服务器中,但是网民在进入虚拟环境之前都要与网络服务商签订类似于《用户使用许可协议》的服务合同,所以运营商只是享有间接占有网民虚拟物品的权利,不能随意地删除修改网民的虚拟财产。在网络服务合同的约束下,服务商与网民严格履行自己的义务,相互合作,才能达到共赢。现代西方产权经济学学者罗纳德·科斯(R.Coase)认为,交易双方通过博弈达成的合作会给双方带来收益,建立强有力的法律制度可使交易失败造成的损害达到最小,财产法的中心任务即是消除交易的障碍。〔11〕特别值得关注的一点是我国目前已向虚拟财产进行依法征税。这一点强有力地说明了虚拟财产属于网民个人的合法财产,网民对其享有所有权。

(三)价值衡量

虚拟财产既然定位属于个人的合法财产,那么它的价值就是可以用来被衡量的。为了保持虚拟财产的吸引力,网络公司势必会控制虚拟财产的数量,从而导致了虚拟财产的稀缺,造成了各种交易虚拟财产公司的存在,如美国的Ige、Gameusd和Ge·Com,韩国的Itembay,我国的5173等。目前虚拟财产的价格制定主要有两种:一是离线交易市场当事人自主协商价格;二是网络开发公司自定价格。目前值得一提的是国内各大网络公司相继推出的虚拟货币兑换业务,让我们不得不重视虚拟财产价值的重要性。〔12〕

币种 发行公司适用范围 汇率 获得方式Q币 腾讯QQ会员、QQ秀、QQ游戏超级玩家、QQ交友包月、超女投票等1Q币=1元网络银行购买、电话充值、系统购买、财付通等百度币 百度 百度影视 1百度币=1元 网络银行、快线支付、手机支付等盛大元宝 盛大 点卡充值、盛大音乐等各种盛大服务100盛大元宝=1元 网络银行、充值卡U币 新浪点卡购买、新浪UC语聊系统、网上商城支付网络银行:lU币=1元;固话/手机:1U币=2元;宽带资费支付:1U币=1.5元银行支付、固话、手机、宽带账号等搜狐一卡通联众币 联众 联众秀、联众游戏、狐币 搜狐 搜狐付费增值产品、VIP邮箱等 1搜狐币=1元 银行卡、手机、固话、联众会员资格 10联众币=1元 银行卡、手机、固话、宽带账号

从上例我们可以清晰地看到虚拟货币为代表的虚拟财产与现实货币兑换现象的存在。如果仅仅因为供需关系的存在导致价格的浮动就否认它的价值,是否是一种不理智的选择。如果漠视它价值的存在,任由网络公司随意发行,将会造成现实货币的贬值,国家金融秩序的紊乱。

(四)信任危机

随着虚拟财产市场发展的日渐昌盛,虚拟环境中的信任情况却不容乐观。虚拟财产的人身依附性比较弱,不易被所有者掌控。特别是在网店经营过程中,存在着商品信息严重不实、以次充好、以假乱真、霸王条款及售后服务缺失等一系列问题。是商业欺诈在虚拟世界中的存在,导致正常的网店经营者信誉度和可靠度下降。正如曼纽尔·卡斯特(Manuel Castells)所说:“统治与压迫的形式和主题变了。目前最重要的统治方式是操纵沟通方式,提供信息影响人们的思维方式。现在网络给认清事物真相带来很大困难。比如,现在资本主义国家的真正本质不在于公司这个形式,最主要的是看全球财经市场,而不能归结到某一群资本家或某一市场。整个经济系统的逻辑就是对利润无休止的追求,绝然不顾他人。”〔13〕日新月异的高科技给人类带来福利的同时新的问题也将随之而来。目前爆发的网络信任危机,已经引起了政界、学界的广泛重视,利用法律规范虚拟世界已经变得刻不容缓。

三、我国虚拟财产立法保护的完善

现在国外很多国家已对虚拟财产持肯定的态度,只是保护的力度不够。如美国将虚拟财产定义为动产或者私人领地加以保护。韩国作为游戏比较发达的国家,对虚拟财产的保护态度从否定到肯定。从我国审理的司法案例来看,法院对虚拟财产还是持有肯定的态度。虚拟财产面临的主要问题是相关的法律法规不完善。我国应在借鉴外国经验的同时,积极寻求本土化道路。

(一)完善相关法律法规

网络虚拟财产作为现代社会的新生产物,尚处于“法律盲区”。成都合泰律师事务所何佳林曾联合19位律师联名向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议请求立法保护虚拟财产。在专门立法出台之前,一定要做充分的论证和调研。同时,要重视和加强国际合作,积极参与国际条约和公约的制定,以便处理具有全球性特征的网络侵权纠纷。

(二)建立网络虚拟纠纷解决机制

虚拟财产存在于网络虚拟空间中,当发生纠纷时,由于当事人之间地理位置相隔很远,难以确定管辖地域,同时由于网络数字信息的流动性、不确定性和易删改性,受理机构也很难对其进行处理。因此,建立在线纠纷解决机制,由公正的第三人在线解决虚拟空间所发生的争执是十分必要的。在线纠纷解决机制应充分体现当事人双方意思自治,同时在相关政府职能部门领导和管理下,由全国性协会或组织参与。在诉讼中,由于网络证据难以即时取得,特别是网民与运营商之间收集证据的悬殊性,采用举证责任倒置是完全必要的。同时充分发挥公证制度在虚拟财产诉讼中固定证据的作用,加强对网民的保护。

(三)坚持行内自律,网民注意原则

网民在日常生活中,应学会保护自己的虚拟财产,避免外挂及使用不良的软件,造成虚拟财产丢失或被盗。在公共场所上网的玩家特别需要注意检查计算机上是否安装有记录键盘操作的软件,或被安装了木马,启动计算机时,需先按Ctrl+Alt+Del三个键,看看是否有来历不明的程序。在关机时,切记清除登录密码并删除所有历史记录。安全安装专业的软件也是对你的虚拟财产最安全的保障。网络运营商应尽到告知义务,正当经营虚拟财产业务,做到切实维护好网络安全,防止黑客的侵入。

〔1〕【美】詹姆斯·迈天.生存之路——计算机技术引发的全新经营革命〔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1997.

〔2〕刘慧荣.虚拟财产的法律保护体系的构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8.8.

〔3〕肖峰.虚拟实在的本体论问题〔J〕.中国社会科学,2003(2).

〔4〕曾庆敏.法学大辞典〔M〕.上海:上海辞书出版社,1998.733.

〔5〕中共中央马克思恩格斯列宁斯大林著作编译局编.马克思恩格斯选集〔M〕.北京:人民出版社,1975.538-539.

〔6〕【德】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89.

〔7〕江平,王家福.民商法学大辞书〔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58.

〔8〕John Locke.Second Treatise of Government〔M〕.London:Pearson,1952.

〔9〕张文显,于宁.当代中国法哲学研究范式的转换——从阶级斗争到权利本位范式〔J〕.中国法学,2001(1).

〔10〕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

〔11〕【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M〕.上海:上海三联书店,1996.136.

〔12〕寿步.网络游戏法律政策研究〔M〕.上海:上海交通大学出版社,2008.230.

〔13〕周燕.虚拟世界哲学家:信息时代如何改变生活〔N〕.北京青年报,2002-12-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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