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快全省养老服务业发展,辽宁省政府出台了《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业发展若干政策》。政策规定,鼓励社会力量发展养老产业,法律法规没有明令禁入的养老服务领域全部向民间资本开放,同时鼓励境外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
政策明确,公办养老机构担负政府保基本的责任,重点为城乡“三无”人员、低收入老人、经济困难的失能半失能老人提供无偿或低偿的供养、护理服务;各市要设立城市“三无”人员供养专项资金,“三无”人员供养标准不低于当地平均生活水平。政策还规定,政府通过购买服务的方式将养老服务项目委托社会组织实施;民间资本举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与政府举办的养老机构享有相同的土地使用政策;鼓励社会力量对闲置医院、学校、企业厂房、商业设施、农村集体房屋及其他可利用的社会资源,进行整合改造后用于养老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