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初探

2014-03-05 07:48汪仁荣
中国检察官 2014年2期
关键词:在押人员看守所人权

汪仁荣

我国加强法治建设的工作已经开展了多年,人权入宪也有多年,但坦率地说,围绕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展开的探讨、研究,似乎均集中在刑事诉讼的显环节上,而对于与刑事诉讼的有序推进相关联却隐性的环节或场所却少有关注,在押人员被拘捕后受羁押时的人权状态一直是我们的“盲点”,其人权保障状况往往受到忽视和遗忘。直到“躲猫猫”、“睡觉死”等一系列事件的发生,看守所才得成为主角,并为实务界、学界所重视。

随着对看守所在押人员人权保障问题的关注,对其申诉权利的保障问题的关注和研究也日益得到重视。围绕这个问题,芜湖市公安、检察两部门在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看守所投诉处理机制项目”课题组的指导下,全面启动了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试点工作,这对于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构建意义非凡。

一、背景介绍

按照我国《看守所条例》第2条的规定,看守所是专门羁押依法被逮捕、刑事拘留的人犯的机关。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以下或者余刑在一年以下,不便送往刑罚执行机关执行的罪犯,也可以由看守所监管。[1]由此可见,看守所在押人员分为两类:一类是执行短期徒刑的已决犯;另一类则是未决犯。而对于未决犯,根据无罪推定原则,未经法庭终审判决的在押人员不是罪犯,因此,即便在羁押状态下,其合法的人身权利、诉讼权利也应得到尊重和保障。因此,不管是已决犯还是未决犯,都具有双重身份,其合法权益应该得到保障。如果他们的合法权益收到侵犯,应当依法享有申诉权利。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建立的目的,就是为看守所在押人员提供一套有效的权利救济途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是指看守所在押人员对其生活待遇、人身权利、诉讼权利等方面有不满时向有权者提出,以寻求解决的一种救济方式。严格说来,我国与看守所的设置、规范化管理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均没有出现“投诉”一词,代而存在的是“控告”、“申诉”、“检举”。但因“投诉”的外延更为宽广,不仅能将“控告”、“申诉”、“检举”等词的应有之义涵盖其中,而且通俗、平和,哪怕只是对生活处遇的一些不满或抱怨,也能用“投诉”来表达,所以我们将保障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的制度设置命名为“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

二、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相关原则

通过一系列的实践探索,以及理论层面的研讨,[2]我们目前总结出了以下若干原则,指导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运行。

第一、秘密投诉原则。众所周知,检察机关对于举报人都采取一定的保护措施,对举报人的相关信息实行严格保密制度。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权益,由于所处生活环境的关系,其权益更易受到侵犯,更要注意保护。以往,在押人员无法完成投诉的一大原因就是“不敢投诉”。[3]如果在押人员因为害怕受到打击报复而不敢投诉,那么投诉处理机制的设置便流于形式。这就需要投诉受理主体对投诉信箱的放置位置、投诉调查方式、投诉信件的密封等进行详细考虑,注意对投诉人的保护。

第二、及时处理原则。投诉的目的是为了处理,有些投诉的问题具有很强的时效性,如果不及时处理便失去投诉的意义,即使投诉的问题不具有时效性,考虑到证据的固定、问题的调查和在押人员羁押期限,也要及时进行处理。就期限而言,无论处理投诉的是哪个机关哪个部门,都应以迅速及时为原则。有了处理决定以后,还要及时向在押人员反馈。就目前的现状而言,对于当面能解答的,投诉处理主体应立刻告知在押人员,事后形成书面的反馈意见,并且由在押人员签收。不能当面解答的,则在规定的期限内进行调查、取证,尽快的做出处理决定,并向在押人员反馈。

第三、公开公正原则。有关投诉处理主体在对投诉案件进行及时处理后,及时将投诉处理程序和结果进行公开,不仅可以使在押人员信服处理结果,消除其对立情绪,而且可以提升司法公信力,化解社会矛盾。荷兰、西班牙等国家的有关机构在调查处理在押人投诉案件后,都注意调查和处理结果的公开,特别是选择一些公众关注的案件通过媒体公开调查处理结果,以接受社会的评价和监督。[4]因此,安徽省芜湖市人民检察院非常重视对投诉案件处理结果的公开,试点以来,经常选取一些典型的案件进行公开通报。为了确保投诉案件的公正处理,从社会各界公开选聘投诉委员组成投诉处理机制委员会,独立对投诉案件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四、依法进行原则。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作为一项新生改革事物,其每一项工作都必须依法进行,不能突破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否则非但不能维护在押人员的合法权益,保障其人权,反而会导致权利的滥用,破坏现有的监管秩序和检察监督职能作用的发挥,损害现有的在押人员权益保护机制。“在社会转型中,在法治发展过程中,检察权作为一种公权力,一定要自省、内敛和谦抑,否则,检察权也是会被滥用的。”[5]所以,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必须依法设置,投诉处理主体必须依法开展各项工作。

三、引入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现实意义

在看守所中引入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不应为一种应时之举。设立投诉机制的宗旨是为了在犯罪嫌疑人遭受不合理对待时,能有一套有效的救济路径使其传达的诉求得以妥善解决。同时,完善的投诉机制存在本身就是对实施违法违规的行为主体的一种威慑。因此,探讨看守所在押人员的投诉机制问题,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投诉机制有助于增强在押人员的维权意识。“享有充分的人权,是长期以来人类追求的理想。”[6]人权价值实现的真正动因在于人自身,在于权利主体的自我觉醒,在于人权主体的人权意识的遗传性决定。而在我国看守所在押人员权利保障实践中,由于在押人员缺乏权利维护意识,当权利收到侵犯时或者明知权利收到侵害,不知道使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致使其权利维护受到限制。因此,要通过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对在押人员进行权利维护意识教育,让其学会用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从而使其权利得到切实有效的保障。

其次,投诉机制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水平。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工作通过增加新的工作内容,提出新的工作挑战和要求,全面充分提高检察机关的监督水平。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通过在押人员的投诉,可以及时了解和掌握在押人员的思想动态,从中发现监管执法行为的薄弱环节及其隐患,及时向看守所提出检察建议或纠正意见,做到有效监督。通过对在押人员各种投诉的处理,形成了一套有效的监督机制。

再次,投诉机制有助于规范看守所的监管行为。看守所管理人员通过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及时掌握在押人员的心理、生理状态,做到防患于未然,对于出现的侵权事项在投诉发生前快速反应,有的放矢,及时避免监管不当或违法行为的发生,从而与在押人员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的试行,极大提高了监管队伍的素质,改善了监管执法环境,规范了监管执法行为。

最后,投诉机制有助于有效化解社会矛盾。检察机关驻所检察室在对看守所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定期将在押人员投诉处理工作情况向看守所通报,并将投诉处理结果向在押人员反馈,对在押人员情绪进行疏导,以消除看守所管理人员和在押人员之间的对立情绪,达到化解社会矛盾的根本目的。同时,不断完善看守所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形成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盘棋”思想,最大限度维护社会稳定。

注释:

[1]2012年的刑事诉讼法修改,进一步缩小了看守所代为执行刑罚的范围,在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罪犯,在被交付执行刑罚前,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的,由看守所代为执行。”这样,看守所羁押已决犯的范围由“剩余刑期1年以下”修改为“剩余刑期在三个月以下”。参见张军、陈卫东主编:《刑事诉讼法新制度讲义》,人民法院出版社2012年版,第317页。

[2]张伯晋:《安徽芜湖:试水“在押人员投诉处理机制》,《检察日报》2011年8月1日,第3版。

[3]参见孙皓:《在押人员不能离开投诉机制》,载《法制日报》2011年1月12日,第12版。

[4]笔者于2011年12月曾随中国人民大学诉讼制度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赴荷兰、西班牙考察当地羁押场所投诉处理机制,了解到上述情况。

[5]王志国:《2010年诉讼监督论坛综述》,《法学杂志》2010年第11期。

[6]参见国务院新闻办公室1991年11月发布的《中国的人权状况白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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