50例法医精神病刑事责任能力司法鉴定调查分析

2014-03-03 04:44撒兰梅
新疆医科大学学报 2014年9期
关键词:精神病人作案刑事案件

邢 强, 撒兰梅

(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精神科, 乌鲁木齐 830023)

精神疾病患者由于受感知觉或者思维等方面的影响,有时不能控制自己的行为,发生伤人、杀人等违法犯罪,严重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具有一定的危害性。故对无刑事责任能力被鉴定人宜加强监管和治疗,为维护社会的稳定和保障精神障碍的人身安全,司法鉴定人有时还需要面对现实,在坚持鉴定的科学性前提下,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本研究通过对50例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案例分析,探讨刑事责任能力犯罪特点,旨在对预防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提供指导性意见,促进社会安全和谐。

1 对象和方法

1.1研究对象收集乌鲁木齐市安宁医院司法鉴定所2006-2013年所做司法鉴定案例442例,将其中的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50例为研究对象。所有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的被鉴定人依据司法机关提供的卷宗,均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评定均由2名以上司法鉴定人共同完成,必要时外调完善相关材料。诊断依据均参照文献[1]。

1.2调查方法采用自制调查表,对被鉴定人的一般情况、涉嫌的案由、作案对象、作案工具、作案动机、鉴定意见、刑事责任能力评定结果等进行统计,采用SPSS13.0软件分析。

2 结果

2.1一般情况男性39例(78%),女性11例(22%);平均年龄(34.67±9.73)岁,其中男性平均年龄(35.72±9.68)岁,女性(33.62±9.78)岁;职业:无业27例(54%),干部6例(12%),工人17例(34%);婚姻状况:未婚29例(58%),离异17例(34%),已婚4例(8%);文化程度:小学23例(46%),初中15例(30%),高中8例(16%),大专及以上4例(8%)。

2.2各案例作案情况

2.2.1 作案对象 家人28例(56%),邻居或同事15例(30%),陌生人7例(14%)。

2.2.2 作案动机 无现实动机38例(76%),其中病理性动机20例(40%),混合动机18例(36%)。

2.2.3 作案工具 刀和匕首等22例(44%),砖块14例(28%),斧头9例(18%),其他5例(10%)。

2.3各案例送鉴单位情况由公安机关送鉴26 例,占52 %;由法院送鉴17 例,占34 %;由检察院送鉴7例,占14%。

2.4各案例涉嫌案由伤害案19例,占38%;杀人案16例,占32%;毁坏公物9例,占18%;扰乱社会治安4例,占8%;盗窃2例,占4%。

2.5各案例最后鉴定诊断意见刑事案件诊断意见中以精神分裂症多见,为14例,占28%;癫痫所致精神障碍11例,占22%;酒精所致精神障碍9例,占18%;心境障碍6例,占12%;精神发育迟缓4例,占8%;人格障碍8例,占8%;待分类的精神障碍2例,占4%。

2.6各案例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情况无刑事责任能力33例,占66%;完全刑事责任能力7例,占14%;限定刑事责任能力10例,占20%。

3 讨论

随着司法体制不断完善,监督工作不断提高,对精神病犯罪进行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工作,不仅能使法律规定保外就医在精神病犯中顺利执行,又能科学地维护国家法律的严肃性[2-3]。本研究对50例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案例调查发现,精神病人违法犯罪案件中以男性居多(78%),职业以无业人员居多(54%);平均年龄(34.67±9.73)岁。同时调查发现,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中,小学文化程度者占46%,未婚者占58%,可能与这部分人家庭幸福感相对缺乏及生活处境较差有关。建议对此类精神病人加强监管和治疗。

本调查发现精神疾病病因是一种发作性疾病,发病具有突然性和随意性,有时伤人,有时毁物,作案对象以家人、邻居及同事居多,可能因精神病人与这部分人接触较多,受到刺激后发生矛盾机会较多有关。作案工具以刀、匕首为主,因其是随身可取的。作案多以伤害、杀人案居多,说明精神病人作案手段残忍,后果严重。本调查也发现,无现实动机38例,占76%,说明精神病人作案大多是受疾病的影响,在精神症状支配下作案,这与鉴定诊断意见以精神分裂症居首相吻合,说明重性精神疾病是发生危害行为的主要人群,因此加强重性精神疾病的监管是重中之重。这些被鉴定人对作案行为的辨认或控制能力明显削弱,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的意义、性质、作用的分辨认知能力明显受损,或选择自己实施或不实施为刑法所禁止的行为的能力明显削弱[4]。

法医精神病司法鉴定刑事案件中刑事责任能力的评定,尤其评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存在严重精神障碍者作为加害人的案件中,由于精神障碍者的加害行为常常没有明显“合理”的动机,相对受害群体难以预见和防范,且加害手段常常比较残忍,伤害后果比较严重[5],因此此类案件的性质往往较恶劣,社会影响比较大。

综上,本研究建议,针对精神疾病患者的危害行为的预防应分为三级:一级预防旨在防止或减少精神障碍的发生;二级预防防止精神障碍的复发;三级预防是做好精神残疾者的康复安排,最大限度促进病人社会功能恢复。因此需要社会、家庭、医院3个方面高度重视,故国家卫生部《重性精神疾病管理诊疗工作规范》及《精神卫生法》相继颁布。其中要求家庭成员应负重要监护责任,及早发现,高度警惕,及时将其送精神病专科医院进行系统、全面治疗,以减少对家人及邻居和同事的人身伤害的危险。对已造成严重后果、违法犯罪的精神病人,经鉴定为无刑事责任能力者,均应收住公安局安康医院进行治疗。但乌鲁木齐市目前无公安安康医院,这些患者由公安机关释放后由家庭监管和治疗,这也是目前急待解决的社会问题。有刑事责任能力者由公检法部门按照相关法律程序进行。因社会甚至家庭成员对患有精神障碍的人产生严重歧视,认为这些人是社会家庭的负担,放任自流,导致一些不良事件发生;再者精神病专科医院缺少,使他们得不到及时的诊治和康复,家庭经济负担沉重,监管不到位,故期待社区、医院、家庭在监管、治疗、康复上形成合力,期待完善机制,减少精神病人违法犯罪的发生,促进社会和谐安宁。

参考文献:

[1] 中华医学会精神科分会.中国精神障碍的分类与诊断标准[M].3版.济南:山东科学技术出版社,2001:9-30.

[2] 孙东东.精神病人的法律能力[M].北京:人民卫生出版社,2009:4-51.

[3] 曹威.87例服刑能力司法精神医学鉴定分析[J].临床精神医学杂志,2008,3: 289.

[4] 蔡伟雄.精神障碍者刑事责任能力评定标准研究[J].中国司法鉴定,2009,(6):17-19.

[5] 陈立成.犯罪心理障碍——识别与处理[M]. 上海: 群众出版社,2008: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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