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曾庆香 王超慧
论广播电视对发泄型群体性事件报道的框架*
■ 曾庆香 王超慧
本文通过对广播电视的发泄型群体性事件报道的不完全统计分析,指出目前我国广播电视报道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的主要框架有8种:真相澄清框架、蛊惑与教唆框架、打砸抢烧突发事件框架、领导现场处置框架、惨烈现场框架、新闻发布会框架、秩序重建框架、事后反省框架。
广播电视;发泄型群体性事件;报道;框架
对于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的管控,政府与媒体经历了一个由控制到管理再到合作的关系历程。由此,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也相应地经历了一个“蛊惑与教唆框架、去语境化的事件过程框架、高度语境化的社会冲突与怨恨框架”①的历程。然而,由于媒体特性的迥然相异,上述历程更典型地体现在纸质媒体之上,而并未在广播电视的新闻报道中得以体现。那么,我国的广播电视媒体是如何报道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目前尚较少有学者就此类报道的框架进行探讨。本文认为以下8种框架值得关注。
在发泄型群体性事件中,谣言盛行,因此许多地方政府利用广播电视来澄清谣言,如2004年的重庆万州事件,政府便抓住时机让几名当事人在当地电视节目中说明了真相。很快“曾庆容夫妇的谎言开始得到澄清”。又如2012年的广东中山沙溪事件中,中山公共频道的《中山电视新闻》于2012年6月28日采访了当事人“重庆籍少年”及其父亲,破除了“重庆籍少年死亡”的谣言。
电视媒体由于声画兼具,特别有利于真相的澄清,尤其是有关“当事人死亡”或“受重伤”之类的谣言,只要当事人一出现在电视上,谣言不攻自破。正因如此,这种真相澄清型的电视报道框架有非常显著的传播效果,如在万州事件中:“19日一早,虽然再度有大量民众聚集到万州区政府广场围观,但随着谣言的澄清,围观者渐渐恢复理性,暴力骚乱没有卷土重来。”②
在传统的集体行为理论中,集体行为和行动(包括社会运动)的参与者被认为是非理性的,他们参与集体行为,是受到蛊惑或教唆。
显然这种认知从表面上看符合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的发生机制,并且符合政府官员的利益,更符合我国官方对政治稳定的考量,这使得我国政府官员对群体性事件的认识和解释形成了思维定势。与此同时,我国媒体体制具有特殊性,即我国媒体属于国有事业单位,各级媒体由各级党委领导,由政府管理。因此,政府的思维定势就自然成了新闻媒体的报道模式,这样使得几乎所有的新闻媒体对所有的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的报道都如出一辙,都是“少数不法分子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引发的”。有人把这种报道方式归结起来就是:群众总是“不明真相”的;游行总是“非法聚集”的;闹事总是“别有用心”的;上级总是“光荣正确”的;③“情绪都是煽动的,真相都是不明的,群众都是一小撮的”④。
在此语境下,广播电视媒体对发泄型群体性事件报道自然也逃脱不了这一认知框架的桎梏,如2008年瓮安事件,6月29日贵州卫视的《贵州新闻联播》便是以这一框架进行报道的:“当天下午一些人因对瓮安县公安局对该县一名女学生死因鉴定结果不满,聚集到县政府和县公安局,在县政府有关负责人接待过程中,一些人煽动不明真相的群众冲击县公安局、县政府和县委大楼,随后,少数不法分子趁机打砸办公室,并点火焚烧多间办公室和一些车辆。”为了进一步证明自己框架的真实性,7月1日贵州卫视的《贵州新闻联播》播报了新闻“参与贵州瓮安打砸烧事件的未成年人披露事件真相”⑤,其中指出未成年人“小威(音名)”和“小辉(音名)”参加“6· 28”突发事件是在“别人的教唆”和“社会上的人指使”下参加的。
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概念,虽然我国官方对群体性事件这种现象的标签已经经历了从“政治化”到“去政治化”或者说“社会化”、从“否定”到“去否定”的历程。⑥而且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4年11月8日通过发布《关于积极妥善处理群体性事件的工作意见》这一文件明确提出了“群体性事件”这一名称。但许多地方政府和媒体仍然将之贴上政治化的、否定的标签,如“打砸抢烧”“聚集滋事”“聚众闹事”。在这些标签中,“打砸抢烧”是最常见、最具负面色彩,如贵州当地政府直指“瓮安事件”为“6·28严重打砸抢烧突发性事件”。当地政府的这种定性直接导致众多外地媒体的报道采取“打砸抢烧(突发)事件”的框架,如东方卫视在2008年7月2日的报道也直指“瓮安事件”为“打砸烧事件”。⑦
这种界定显示我国不少当地政府和媒体工作者对群体性事件的认知还处于“受害型危机认知”⑧阶段,即只是从表面对事件进行解读,未能从历史的纵深对事件的发生缘由进行梳理,从而撇清了政府的责任。“打砸抢烧突发事件”的解释框架无疑把群体性事件归之于违法犯罪的活动,这种认知自然导致报道重点是混乱的现场、违法犯罪的行为、危害与损害以及对参与人员的抓捕。
这种“打砸抢烧”的报道框架虽然其用意是为了唤起民众的理性诉求,但把民众塑造为一群“暴民”与“刁民”,不但不利于事件的解决和社会的和谐,反而会激起民众的逆反心理,从而激化矛盾。也许这一次的事端在强力的压制下得以解决,但也可能埋下不信任甚至仇恨的祸根,从而导致恶性循环。如在瓮安事件中,当媒体前期仍然按照传统的“蛊惑”与“教唆”以及“打砸抢烧”框架进行报道时,民众怒不可遏:“事件初期《贵州日报》曾刊登看起来依然是‘传统口吻'的报道,当天该报网站被黑客攻击造成瘫痪数小时,而采写该报道的记者也接到数十个愤怒民众的辱骂甚至恐吓的短信、电话”。⑨而当媒体对事件本身进行深入调研并且采用“社会冲突和怨恨框架”进行报道之时,民众的怨气得到了舒缓:“此后《贵州日报》改变报道模式,从调查事件事实本身入手,两天后,该记者竟又接到此前曾恐吓他的公众的致歉电话。”⑩
虽然有学者论证指出,我国的灾难新闻报道经历了三个历程与模式:1949-1980年是“党本位”的单向度闭合报道模式,1980-2003年是“事本位”的多向度客观报道模式,2003年至今是“人本位”的全息开放报道模式。(11)
但是通过分析笔者所搜集到的近10年来众多的广播电视尤其是电视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发现,电视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似乎更多地停留在第一阶段的报道模式:即“灾害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其具体表现为:群体性事件不是新闻,应对、处置群体性事件才是新闻。即电视新闻主要报道领导或相关部门积极、妥善处置群体性事件,安抚民心,而非重点报道事件本身。
出现暂时破坏了社会稳定的发泄型群体性事件,领导务必会到场进行处置,但新闻媒体只是追随着官方的行踪进行报道,着重报道领导工作的效果,这种报道的主旨显然是对民众进行宣传教化,而非进行信息传播。行文至此,也许会有人质疑,为什么我国的灾难新闻报道已经进入到“事本位”的第二个阶段和“人本位”的第三个阶段,而群体性事件报道却依然如此保守?
不可否认,报纸对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的报道也已经历了类似的三个阶段:蛊惑与教唆框架、去语境化的事件过程框架、高度语境化的社会冲突与怨恨框架,并且现已基本进入了第三个阶段。采取保守的新闻报道框架的主要是电视媒体,这可能与电视媒体要求声画一体有关。因为对于追溯社会冲突与怨恨的历史根源,一般情况下根本不可能拍摄到当时冲突的画面(除了凑巧有人为作证据之用而进行了拍摄),只能是让当事人进行回忆。与此同时,作为电视媒体,受众更多期待的是丰富的冲突画面,而非单调的平和画面,因此这种回忆的画面与声音自然缺少电视媒体应有的可信度与吸引力。基于此,人们普遍认为电视作为声画一体的媒介,不便于开展深入的、思辨性的报道。
还需强调的是,为什么同样是电视媒体,对付灾难与群体性事件却有如此大的反差?我们知道,灾难是由于自然因素造成的,是一种外在风险;而发泄型群体性事件则是人为因素造成的,是信任危机的呈现,属于内在风险,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色彩。因此对灾难事件进行全息开放式报道能够让群体凝聚起来,形成对抗外在风险的合力;而内在风险与信任危机则可能导致群体分裂,不利于社会的稳定。因此依据习惯性思维,电视报道倾向于保守。
但报纸媒体的“社会冲突与怨恨框架”深度报道和政府的追根溯源和完全认错的错误型危机认知的效果证明,电视媒体只是一味采纳“灾难不是新闻,抗灾救灾才是新闻”的保守报道框架反而不利于民众情绪的发泄,甚至导致怨恨与不信任的进一步积累。
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的信息传播存在着非常显著的怨恨动员、情绪的群体感染与行为的群体模仿(12),这导致事件发生之时,冲突在所难免,甚至有些事件造成了非常惨重的人员伤亡与财产损失,场面非常惨烈。显然,这种惨烈的冲突现场场景具有很高的新闻价值,且以这一现场作为画面也具有更强的吸引力。因此,许多电视媒体在报道发泄型群体性事件时着重再现当时的场景,如云南晋宁群体事件中,云南卫视于2013年12月24日《新闻联播》报道了冲突现场情况:“10月22日13时30分,晋宁县公安局对涉嫌非法拘禁和故意伤害的2名犯罪嫌疑人依法传唤。14 时45分,晋城镇广济村约200名村民聚集在该村牛广公路路口堵截、扣留过往公务车辆和公务人员,先后强行扣留11人和3辆公务车。17时30分左右,市、县派出百余名警力赴现场控制事态,被村民围攻,警方保持极大的克制。事件造成27名警务人员不同程度受伤。”
又如在瓮安事件中,2008年6月30日的贵州卫视的《贵州新闻联播》的新闻报道前半部分都是再现6月28日民众打砸抢烧的现场。除了直接呈现群体性事件惨烈现场,有的电视台还通过采访事件参与者和目击者,通过他们来描述当时的现场状况。如贵州卫视7月2日就通过采访参与救火的消防官兵来呈现打砸抢烧事件的场景。
由于这种再现惨烈现场型的报道往往没有前因后果的介绍,更没有深层原因的挖掘,因此这无疑又是把长期经受不公正、长期受到剥夺的借机发泄愤怒的民众塑造成破坏安定团结和社会稳定的“暴民”。
然而,一般来说,这种再现惨烈现场型的新闻报道往往是与领导现场处置型报道合为一体。这就形成了一个鲜明的对比:一边是疯狂残暴的民众,即不法分子;一边是英明善治的领导。这种报道模式无疑强化了官方的“受害型危机”认知,为后来的抓捕行为塑造了合理性与合法性。
针对突发事件的信息发布,我国经历了1950年4 月2日发布的《关于生产救灾报道的指示》、1989年1月28日发布的《关于改进突发事件报道工作的通知》、2003年5月7日颁布的《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和2008年5月1日颁布的《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四个标志性阶段,但对于群体性事件的新闻发布却是在2008年瓮安事件之后才开始形成惯例的。
政府的新闻发布会既有利于真实的信息传播,消减谣言的传播,也利于政府设定事件的解释框架,进行议程设置,把握话语权。就新闻媒体而言,新闻发布会可以获得诸多权威的、有价值的真实信息,也节省采访的人力、物力与财力,是一种省力省心的办法。因此,政府就相关事件的新闻发布会往往成为众多媒体报道的重点。
因为新闻发布会必须以政府掌握了相当的信息为前提,这意味着在时间上往往滞后于群体性事件的发生,如2012年10月17日的四川泸州事件,从下午5点发生,到第二天凌晨4点平息。泸州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所召开的新闻发布会是在18日上午8:30。因此新闻发布型的新闻报道也随之难以在关键时刻发挥引导舆论的作用。虽然如此,但却能发挥稳定人心的作用。
如上所述,由于发泄型群体性事件是信任危机的呈现,带有一定的政治性色彩,因此许多地方政府依然习惯于缓报的思维方式,这直接影响到媒体尤其是电视媒体的工作方式与报道框架。那就是在发泄型群体性事件发生之时,广播电视媒体不对其进行报道,只是在事件得以平息、生活秩序得以恢复与重建之后才对其进行一番较为全面的报道。这种报道框架往往强调生产、生活恢复了以往的秩序,但同时也会简单介绍事件发生的原因与经过,领导对事件的处置。如2012年沙溪事件之后,广东卫视2012年6月29日《广东新闻联播》就沙溪事件的报道:“6月25号晚,中山市沙溪镇发生了一起‘由两名少年间个体冲突引发的聚集滋事'事件。27号晚,警察机关果断出警,制服了极少数涉嫌违法犯罪分子,经过短短的48小时,沙溪镇已经迅速地恢复了秩序”。
秩序重建与事后综括型的报道方式是许多广播电视对群体性事件的报道模式,这种报道虽然全面、客观,并有助于民众对整个事件的把握、对政府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的信任及社会稳定的维持,但对应对与处置群体性事件没有太多的价值,因为这种“事后诸葛亮”式的报道方式既无法平息当时民众的怒气,又无法消除当时盛行的各种谣言,因而无法帮助政府解决处理事件。
不仅如此,秩序重建框架显然是一种让民众淡忘群体性事件的策略,仿佛群体性事件只是一场冰雹,是一场自然灾害,不需再对其进行思考。但我们知道,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的爆发是社会结构性紧张与安全阀缺失的结果,它理应引起人们思想的反思和工作的改进。
由于我国政府在不少的群体性事件应对中出现认识与技术偏差,最终导致事件恶性发展,局势难以控制,出现较多的人员伤亡和较大的财产损失,因此,不少广播电视媒体往往在事件尘埃落定之后进行反思、反省,并总结其中的经验教训。这种事后反省最为典型的就是中央电视台的《新闻1+1》栏目,如在瓮安事件之后,《新闻1+1》便播出了《瓮安要安》的节目;湖北石首事件之后,《新闻1+1》又播出了《石首,为何再度“失手”》的节目:
白岩松(新闻观察员):去年6月份的时候,我想我们所有人都记住了,给了我们教训,当然也留下了很多经验的瓮安事件。但是时间过去了一年,在这一年就像你说的,既有了县委书记的培训,又有了县公安局长的培训等等之后,同样在6月份,我们又面对了湖北石首的这样一个引发背景有些相似的石首事件。但是为什么在处理的方式上不仅没有进步,原地踏步都没有做到,反而是一种退步,这个时候我们就必须要集体思考,我们接下来该怎么进步。(13)
虽然大多数反省框架的广播电视报道只是就政府应对、处置发泄型群体性事件的技术错误进行反省,但也有少数的此类框架广播电视新闻稍稍触及了事件发生的深层原因。但这种触及往往是点到为止。
事后反省型报道其用意显然不是对所反省事件进行舆论引导,而是对以后的诸如类似的事件起到借鉴作用。
一般来说,这种事后反省型报道框架一般由中央级别的电视媒体来完成,或者由外地的媒体来进行,这是由于我国媒体管理体制导致大众传媒普遍自觉遵守宣传铁律:即由“党报不得批评同级党委”演化而成的“同级媒体不得批评同级党委”。
最后需要说明的是,虽然这8种报道框架非常典型,但是也经常出现框架之间的交叉与融合,有的甚至互相包容,如:“真相澄清框架”常与“蛊惑与教唆框架”纠结在一起,“蛊惑与教唆框架”又常与“打砸抢烧突发事件”框架共存,“打砸抢烧突发事件”框架也常与“惨烈现场框架”紧密相连,而“领导现场处置框架”又往往结合“澄清真相”“蛊惑与教唆”“打砸抢烧突”和“惨烈现场”等框架。
注释:
① 曾庆香、李蔚:《解析传统媒体与新媒体对群体性事件的传播框架》,《当代传播》,2011年第1期。
② 邓飞:《贵州瓮安事件》,《凤凰周刊》,2008年第20期。
③ 张征林:《安徽池州发生恶性事件,看群众如何不明真相》,联合早报网,2005年7月1日。
④ 叶鹏飞:《贵州大骚乱定性为黑势力参与群体事件》,《联合早报》。
⑤ 资料来源:http://video.baomihua.com/9784457/1707837_P3P31。
⑥(12) 曾庆香、李蔚:《群体性事件:信息传播与政府应对》,中国书籍出版社2010年版,第34-36、98-108页。
⑦ 资料来源:http://v.youku.com/v_show/id_XMTc0MjQ5NzUy.html。
⑧ 曾庆香、李蔚:《论我国政府应对群体性事件的三种信息传播策略》,《新闻记者》,2010年第9期。
⑨⑩ 马昌博、丁补之:《6月28日—7月14日:贵州官员瓮安“大考”,还原“6·28事件”中真实的政府反应和政府作为》,《南方周末》,2008-07-17,http://www.infzm.com/content/14719/0。
(11) 董天策、蔡慧、于小雪:《当代中国灾难新闻报道模式的演变》,《新闻记者》,2010年第6期。
(13) 资料来源:http://news.sohu.com/20090626/n264765977.shtml。
(作者曾庆香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新闻学院教授;王超慧系中国传媒大学新闻传播学部舆论学硕士研究生)
【责任编辑:张毓强】
*本文系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部级社科研究项目“广播电视应对群体性事件的舆论引导研究”(项目编号:GD1131)的研究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