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小银行关系型贷款的问题与对策
——以中小企业融资为视角*

2014-03-03 01:22闫夏秋
关键词:信用贷款融资

闫夏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中小银行关系型贷款的问题与对策
——以中小企业融资为视角*

闫夏秋

(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 401120)

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贷款,不仅可以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社会问题,还能创造新的利润增长点。但是,目前关系型贷款没有得到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的广泛采用,原因主要在于中小银行自身定位不准确、信用评级制度不健全、存在“捆绑”风险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转变中小银行的市场定位和信贷观念是促进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借贷的前提,完善的信用评级制度、存款保险制度和破产退出制度既是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贷款的有力保障,也是保护存款人利益、维护经济秩序稳定的重要保障。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改革,可以提高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贷款的积极性,保证关系型贷款的有序开展。

中小银行;中小企业;关系型贷款;融资;信用评级

闫夏秋.中小银行关系型贷款的问题与对策——以中小企业融资为视角[J].西南石油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4,16(5):7-12.

引 言

目前国际上金融机构的贷款方式主要包括交易型贷款和关系型贷款,其中交易型贷款包括财务报表型贷款、资产保证型贷款、信用评分型贷款。

Berger和Udell在研究关系型贷款时,将大企业易于量化和传递的规范财务报表体系等信息定义为“硬信息”;将缺少规范信息披露的中小企业具有强烈人格化的模糊信息定义为“软信息”[1]。交易性贷款所依赖的是“硬信息”,而关系型贷款依赖的是“软信息”(包括企业和业主的信用状况、经营理念等人格化的信息以及贷款项目的前景预测),关系型贷款能够得以开展的前提,就是出借方能够获取借贷者的私有信息。

在国际上,关系型贷款主要应用于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关系型贷款理论认为在银行与中小企业建立长期合作关系后,中小企业可以通过较低利率和较少担保进行融资。相较于交易型贷款方式,关系型贷款对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具有特殊的优势,在我国,中小银行①中小银行是指除工、农、中、建、交五大商业银行以外的全国性商业银行、区域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与城市商业银行(含城市信用社和农村信用社)。利用自身优势开展关系型贷款,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

1 关系型贷款与中小企业融资现状的契合性

为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的困境,贷款环节必须有效解决财务信息和抵押担保的硬约束问题,而关系型贷款正好为中小企业提供了这样一种贷款模式。中小企业融资具有“短、频、小”和抵押担保品不足的特点,加之我国正规金融的融资环境不畅通,其融资难已是阻碍中小企业发展的根本性问题。我国中小企业面临的融资困境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点:

(1)内源性融资不足。中小企业自身积累较少,内源性融资无法满足自身资金需求。

(2)直接融资渠道较窄。股票市场、中小企业板和私募基金的门槛过高,中小企业受自身资金规模和信息披露等要求的影响难以开展。另外,我国融资租赁的发展也不健全,设备融资并不能解决中小企业流动资金匮乏的难题。

(3)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大银行和部分中小银行采用交易型贷款的贷款方式,要求贷款企业必须提供足额的不动产抵押,中小企业财务信息披露不规范、生产经营不透明、抵押物较少,所以大部分的信贷资金流向了规模较大、财务公开、管理透明的大型企业。

显然,以上的融资方式难以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开展关系型融资,对促进中小企业融资具有非常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具有“熟人社会”的特殊文化基础,关系型贷款在我国开展具有一定可行性,基于熟人关系建立起来的民间借贷在我国中小企业融资中发挥了重要作用。在民间借贷融资中,借贷者往往不需要提供自己的财务状况报表和足额的资产抵押,就可以获得贷款,原因就在于民间借贷中以信誉为中心的惩罚机制可以催促借贷者如期还款,如果借款人不还款,那么他的亲戚、同事、邻居将会冷落、排挤他,他的社会地位就会大大降低。在“熟人社会”中,这种非正式的约束机制比惩罚金、违约金、法院起诉等方式更能够保障借款者的还款行为。但是,民间借贷具有非正规性,难以适应日益规模化的借贷需求,关系型贷款的融资方式正好可以解决这一难题。关系型贷款的融资方式既可以借鉴民间借贷的信誉惩罚机制这一优势,又具有正规性的属性,将民间闲置资金引入中小企业的资金需求市场。关系型贷款的贷款理念与交易型贷款不同。交易型贷款要求对贷款企业进行资产绑定,以资产作为衡量是否符合贷款条件的唯一标准,而关系型贷款偏重于通过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达到对企业主和企业信誉的考量。关系型贷款方式在我国具有“熟人”社会的特殊社会文化基础,有利于建立良好的长期合作关系,并形成以信誉为中心的惩罚机制。

关系型贷款在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环境、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方面具有显著的优势:

其一,关系型贷款能有效缓解中小企业抵押担保不足的问题,降低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中小企业由于规模较小、自有资产较少,只能提供动产浮动抵押、应收账款、存货质押等难以监管的担保措施,难以满足大银行要求的足额抵押担保,建立关系型贷款关系可以帮助中小企业在不提供足额抵押担保的情况下及时获得贷款。

其二,关系型贷款还能降低中小企业的贷款利率。Petersen和Rajan研究表明,在借贷关系构建初期,银行对借款者不太了解,所提供贷款的利率较高,随着对贷款者的深入了解,银行会逐步降低贷款利率,中小企业获得贷款的成本降低[2]。

其三,关系型贷款还可以节约再融资的成本。中小企业通过与中小银行建立良好的合作关系可以获得持续的融资,节约了再融资的成本,可以增加企业用于产品研发和技术创新的资金投入。

因此,关系型贷款可以有效缓解中小企业融资难题,与目前中小企业融资现状具有契合性。

2 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贷款的特殊优势

相较于大银行,中小银行在开展关系型贷款方面具有独特的优势。张婕研究发现,结合自身的优势和中小企业资金需求的特点,中小银行可以很容易地了解到申请贷款的中小企业难以编码、量化和传递的“软信息”(关于特定企业及其业主的专有知识),采用具有人格化的交易方式来替代风险防御的措施[3]。这正好适应了我国的“熟人社会”的人文基础,可以有效地减少民间融资市场的借贷需求,缩减非正规金融的规模。Berger和Black认为,大银行在交易型贷款中、在租赁贷款技术上具有比较优势,而中小银行的优势不在于中小企业贷款,而在于开展关系型贷款的技术上[4],中小银行在对中小企业提供关系型贷款方面比大银行更具有天然的优势(即“小银行优势”)。

2.1 信息优势

中小银行在开展关系型贷款方面具有信息优势。朱婉丽认为,信息不对称是造成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难的主要原因,而关系型贷款能有效缓解银企信息不对称而导致的市场失效[5]。构建信息披露机制有利于增加贷款者对企业的信心,但是信息披露的程度必定是有限制的,披露的形式也存在差异。一些关于企业信誉、企业主人品性格、企业的发展潜力等非成文信息,很难通过量化的信息披露展现出来,而这些正是中小企业最想表达的。这些信息只有通过贷款人与企业的长期深入交流才能够获得,关系型贷款对这种“软信息”的收集和筛选能力尤为重要。林毅夫、李永军指出,相对于大银行而言,中小金融机构在为中小企业服务方面具有信息上的优势[6]。陈飞翔认为,银行向客户提供贷款的总成本为信息成本和代理成本之和,而中小银行贷款总成本最低点比大银行贷款总成本最低点更接近于最优信息决策点(信息成本最低点),也就是说中小银行更容易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7]。

2.2 成本优势

中小银行关系型贷款的成本优势在于可以降低中小银行与中小企业贷款关系的总成本。

对于中小银行来说:其一,中小银行管理层次少、分支机构少,而信贷员较多,银行的管理层和参与实况调查的信贷员之间的信息沟通容易,专有信息拥有度与贷款决策权的匹配程度高于大银行,可以有效地减少多级代理带来的成本问题。

其二,中小银行能够从企业的银行账户上以及社区走访的过程中及时了解公司的经营状况和担保价值的变化,随时起到监督贷款企业的作用。

2.3 规模优势

首先,中小银行规模小,有利于实现信息专有与决策权的统一。大银行组织结构庞杂,信贷员收集的中小企业信息在多层级的审核中会出现损耗或受到扭曲,过长链条的代理成本也比较高,而收益却较少,容易产生“规模不经济”的现象,所以大银行不愿意向中小企业贷款。

关系型贷款的开展依赖的是银行对中小企业“软信息”的专有性。大银行由于放贷决策权上移,代理成本较高,难以获得中小企业及其业主的“软信息”,与之不同的是,中小银行的规模较小,层级较少,贷款的决策权掌握在基层组织中,基层经理和信贷员对企业的专有信息与贷款决策权相匹配,更有利于中小银行根据中小企业的实际情况迅速做出反应,保证资金回笼渠道的畅通。

其次,中小银行规模小,较为灵活,创新能力较强,更容易在长期合作关系的基础上,根据中小企业行业实际情况,开发新的贷款理财业务。

同时,开展关系型贷款也可以更好地促进中小银行的发展。一方面,中小银行规模小,难以满足大企业的大额资金要求,向中小企业进行资金融通亦是其新的利润增长点。另一方面,对中小企业信誉要求的增加还能够约束中小企业的经营管理,增加对中小企业按期还款的激励,降低银行的风险。

3 我国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贷款存在的问题

设立中小银行的初衷就是为了帮助中小企业融资,是“社区银行”,中小银行本应成为中小企业的天然盟友,然而中小银行在筛选贷款客户时,出于某些原因仍然偏好大客户,较大数量的中小银行并没有将其主要融资市场定位于中小企业。中小银行具有开展关系型贷款所具备的特殊优势,但在实践中,并未被多数中小银行和中小企业选择,具体原因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3.1 自身战略定位不准确

一方面是中小银行为了分担贷款风险和成本,效仿大银行,通过联合其他银行向大型企业融资,产生羊群效应。如果贷款集中出现信用风险,导致多家银行受损,那么这一损失的负外部性不至于摧毁其中任何一家银行;如果某银行将贷款投向中小企业,因信用风险遭受损失的是某个银行,那么这一损失极易对该银行的信誉造成较大损害。另一方面,在未开展关系型贷款的中小银行中,贷款的硬性指标迫使中小银行信贷员无法在中小企业融资市场中开展业务,银行与客户的沟通基础较为缺乏。大企业以及符合银行审贷条件的优质客户早已被大银行占据,而中小银行针对中小企业开展的收集企业及业主专有信息的渠道还不够畅通,未能达到开展关系型贷款的“熟人”基础。多数银行没能真正按照中小企业银行的战略定位去保障中小企业融资,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未能得到较好的解决。

3.2 针对中小企业的信用评级落后

中小银行缺乏专门服务于中小企业的贷款技术,主要表现为缺乏有效的中小企业信用评级体系,而信用评级的根本目的就是评价受评对象违约风险的大小。

在我国,对企业的信用评级多是通过对企业的财务账本的信息进行数据统计,核算企业的还款能力,主要包括盈利能力、现金流量、资产与负债结构、竞争能力等指标。但是,目前大多数的中小企业在财务管理上缺乏规范性,为了应付管理部门、税务和银行,制作多套账本的现象比较普遍。仅仅依据中小企业提供的财务报表进行财务比率分析,很难准确地把握中小企业的经营情况、发展前景、真实的资金流和业主的人品性格等各项信用指标。如果通过传统的信用评价体系,银行会因为一些硬性的财务指标而丧失部分潜在的优质客户,造成逆向选择。

3.3 存在“捆绑”风险

“捆绑”风险是指在与中小企业建立了长期合作关系后,中小银行面临的关系企业不能还款而影响到自身信用和资产安全的风险。由于融资双方建立了长期的融资关系,成为利益关系紧密的共同体,这种相对稳定的共生关系,在一定条件下有可能对双方都产生制约作用。

一方面,中小银行在拥有中小企业大量“软信息”后,容易利用信息垄断优势,对中小企业收取高于银行竞争市场的贷款定价来获取信息租金[8],产生道德风险。如果中小企业迫于融资成本的压力,不愿与单个银行建立长期合作关系,而是与多个银行建立融资关系,那么多边银行的合作关系降低了中小银行获取中小企业专有“软信息”的动力,又极易造成信息不对称的现象发生。

另一方面,利益共同体的合作关系也容易导致借款者采取“倒逼”机制,迫使过多的无效率或低效率项目得到中小银行的融资和再融资,增加中小银行自身的财务风险。大银行资金规模庞大,分支机构众多,可以通过应收款证券化及衍生品等形式进行风险分散,而中小银行在风险分散方面相对处于劣势地位,所以,出于安全性的考虑,一些中小银行在自身风险控制和风险分散机制不健全的情况下,尚未开展关系型贷款。

3.4 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

3.4.1 担保法律制度不健全

中小企业的实体资产较少,能够提供符合银行贷款担保条件的不动产抵押物就更少,关系型贷款通过收集企业的“软信息”可以有效解决这一问题。但是对于“软信息”的信用评价标准,登记确认方式,担保权利的实现方法,在法律上存在一定的障碍。其他新型担保方式的法律制度也有待完善。权利质押的登记对抗难以得到保证,如汽车合格证质押尚存在争议;动产浮动抵押、应收账款质押等新兴担保方式的第三方监管尚存在成本和监管程序的难题。担保法律制度的不健全,导致中小银行难以掌握其所需要的担保物,无法对中小企业建立足够的信心,所以不愿意向中小企业放贷。

3.4.2 存款保险制度和破产退出制度不完善

(1)我国尚未建立存款保险制度。银行市场竞争的加剧会导致越来越多的银行(尤其是中小银行)退出市场,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有利于保护存款人的利益,防止社会经济动荡。十八届三中全会已经将存款保险制度的建立写入《决定》中。但是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时,还应注意存款保险制度的弊端:存款保险制度的实施会导致信贷机构倾向于高息揽储,将资金投向高风险、高收益的项目,忽视自身风险管理控制能力的完善,而存款人只关心信贷机构的利息水平,忽视对信贷机构的风险控制能力的考量,造成逆向选择和道德风险。

(2)虽然破产退出制度可以有效抑制存款保险制度弊端,但我国对银行破产退出没有详细的法律规范。《商业银行法》对商业银行的接管和终止进行了概括性的规定,2002年颁布的《股份制商业银行公司治理指引》对股份制商业银行的退出没有做出规定。究其原因,主要是我国银行的退出缺乏民众的心理基础,退出的社会影响面比较大,救助成本也比较高。随着信贷市场的竞争程度的增加,国有银行有行政力量的保护,退出的可能性较小,但中小银行的破产退出是必然会出现的现象,所以在法律上对中小银行的退出进行规制已经迫在眉睫。

4 完善中小银行关系型贷款融资的建议

4.1 转变中小银行战略经营方向

4.1.1 着重把握地区内中小企业融资市场

中小银行将服务范围集中于当地中小企业和居民,进行错位竞争,既有利于发展地方经济,也有利于中小银行降低贷款集中度,分散信贷风险,寻求新的利益增长点。银行在拓宽中小企业信贷业务时,应注意寻求来自不同行业、不同地域的中小企业客户,避免大量客户同时违约的“协变风险”[9]。但由于中小银行受地域上的限制,在地域上难有较大突破,所以应重点拓宽中小企业客户。

首先,中小银行应根据地方经济发展现状,合理控制关系型贷款的行业分布状况,确定不同行业贷款的数量和比例,分配贷款结构,把存款和信贷等业务的集中度降低到可控范围之内,分散关系型贷款的非系统性风险。

其次,中小银行可以通过与第三方或者其他中小银行建立合作关系,创新企业融资、金融理财、风险管理、融资租赁等中小企业融资和风险管理产品,吸引不同类型的中小企业客户。

4.2.2 改进中小银行关系型贷款的信贷模式

(1)转变中小银行信贷观念,采用“效益优先”的项目审查方式。处于初创期、成长期的创新型中小企业往往还没能完成企业的原始积累,缺乏财务报表、抵押物、信用等“硬信息”,难以获得银行贷款。对于这类企业,中小银行应充分认识收集企业“软信息”的重要性,并对贷款项目的可行性、盈利性和风险高低加强审查,力求在控制中小银行贷款风险的同时,对具有潜力的融资项目予以支持。

(2)按照一定程度下放审批权限,提高中小企业专有信息拥有度和贷款决策权的匹配程度。

(3)完善中小银行信贷程序,采用第三方信用担保制度,分散“捆绑”风险,努力提高自身的风险控制和预警机制。

(4)广泛收集贷款企业“软信息”,拓展新型抵押担保方式。发展无形资产抵押、汽车合格证抵押、经营权抵押以及林权、商业信誉、应收账款抵押等担保方式,健全相关法律制度,解决中小企业在不动产抵押价值难以覆盖贷款风险的难题。

4.2.3 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

诺贝尔奖获得者、格莱珉银行创始人穆罕默德·尤努斯认为,对于穷人来说,“贷款的‘可获得性’价值显然高于贷款的‘低利率’价值”[10]。同样,对于急缺资金的中小企业来说,贷款的可获得性的价值高于利率限制的价值,否则,也不会有这么多中小企业愿意以明显高出银行基准利率(如24%)进行民间借贷。可见,利率管制已无法适应目前的金融秩序,反而增加中小企业的融资成本。2013年7月20日,经国务院批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全面放开金融机构贷款利率的管制,这是利率市场化进程中的一个重要步骤。适度放开利率管制是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借贷的宏观经济基础,虽然我国放开了贷款利率,但是多数中小企业认为其象征意义重于实际效果。只有大型央企才能从银行拿到基准利率下浮的贷款,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仍未得到缓解。究其原因,就是利率市场化还不成熟,中小银行的利率定价能力较弱。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融资的特点就是可以根据专有信息拥有度来区别定价,利率弹性关系着关系型融资的广度和深度,关系着关系型融资在企业融资和配置效率方面的效用。利率市场化有利于中小银行区别定价,获取利润,也有助于保障中小企业通过市场价格获得融资的自由,优化金融资源配置。为了促进中小银行关系型贷款的健康有效开展,在继续推进利率市场化的过程中,应适时扩大金融机构存款利率浮动区间,并提高中小银行自身风险控制能力和利率定价能力。

4.3 健全存款保险和破产退出法律制度

“存款保险制度和破产退出制度的协调机制是抑制存款保险制度道德风险,维护信贷交易安全和稳定的基础”[11],也是实现利率市场化的有力保障。存款保险机制和破产退出制度在确保存款类机构特别是中小银行平稳有序退出、保护存款人利益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已成为许多国家金融机构处置的有效平台。

一方面,尽快制定颁布《存款保险条例》,明确存款保险的覆盖范围、赔付限额、保费标准等规范;对存款保险机构的进入、退出、程序作出明确规定;确定强制保险的使用范围,防止存款人出现懈怠心理;明确存款保险机构对问题银行的早期检测、检查和处置的条件、程序、权利和职责。

另一方面,建立中小银行破产法律体系,规范信贷市场的退出程序的概念、要求、条件、标准和后果,以及明确相关责任的承担,加强行政退出与司法破产之间的有效衔接。我国银行的退出程序还应鼓励以兼并、收购等方式进行重组,以减少对金融消费者的心理冲击力,维护经济秩序的稳定。

4.4 健全第三方信用评估制度

“中小企业信用问题一直是制约银行信贷融资的关键”[12],一个健全的第三方信用评估制度作为中小银行对中小企业的发展潜力和信用状况评估的重要参考,可以作为解决中小企业信息不对称问题的桥梁。相较于大企业而言,中小企业自身管理存在一定的特殊性,所以对大企业采用的信用评估方法可能并不能反映中小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贷款还应该建立一套完善的第三方资信评估体系。

首先,制定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第三方信用评估机构规范化发展,增强信用评估的公信力。(1)明确统一的信用评估行业的监管机构,建议由人民银行作为中小企业资信评估的监管主体,统一对信用评估机构的信用评级行为进行规范和管理,而政府不应进行过多干预。(2)建立统一的信用数据采集标准和使用平台。(3)对信用评估机构的设立条件、信用评估方法、权利范围和相关法律责任进行明确规定,鼓励信用评估机构创新信用评估方法,完善现有信用评估体系。(4)明确信用评估机构的权限范围和因评估业务失误应承担的责任。

其次,在注重对中小企业整体信用评估的同时,加强对融资项目的评估。企业的整体信用评估固然重要,但是中小企业存在一定的特殊性。对于成立时间较短但有较大发展潜力的创新型中小企业,中小银行有可能因为其没有完善的信用评估资料而放弃融资。中小银行想要抓住优质客户,就应该回归融资贷款的本质,要求信用评估机构着重对融资项目的风险、收益和竞争能力进行评估。

5 结 语

效率和安全是市场经济追求的目标,关系型贷款可以发掘中小企业的潜在信息,满足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增加资金的使用效率。中小银行开展关系型贷款具有独特的优势,能够充分发挥关系型贷款的效用,保障资金的安全流动。中小银行应在利率市场化的进程中,在相关制度设施和法律设施逐渐完善的背景下,积极发展关系型贷款,解决好中小企业融资难的问题。

[1] 赵爱玲. 中国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2:51.

[2] 朱博. 关系型借贷:金融危机下银行与中小企业的共赢之路[J]. 现代经济信息,2009(16):92.

[3] 张婕. 中小企业的关系型借贷与银行组织结构[J]. 经济研究,2002(6):34.

[4] 张晓玫. 我国银行业结构与中小企业关系型贷款[J]. 金融研究,2013(6):134.

[5] 朱婉丽.中小企业融资中关系型借贷的作用机制实证分析[J].现代商贸工业,2009(14):120.

[6] 林毅夫,李永军. 中小金融机构发展与中小企业融资[J]. 经济研究,2001(1):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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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曹志鹏. 关系型贷款与我国中小企业融资[J]. 金融与经济,2013(1):78.

[9] 杨富民. 美国中小银行倒闭的原因及启示[J]. 经济纵横,2010(4):113.

[10] 周林军. 经济规律与法律规则[M]. 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74.

[11] 周晓松,李迅,肖翔. 存款保险制度与商业银行退出制度协调机制研究[J]. 金融评论,2010(6):86.

[12] 冯浩,周静. 我国中小企业融资困境及其对策研究——基于银行视角的分析[J]. 财政监督,2011(12):74.

Problems in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Relationship Lending and Countermeasures——From the Perspectiv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Financing

YAN Xia-qiu

(School of Economic Law, Southwest University of Political Science & Law, Chongqing, 401120, China)

Relationship lending from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can not only alleviate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difficulty in financing, but also create profit rises for banks. However, relationship lending has not been widely adopted by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and enterprises. The reason mainly lies in inaccurate self-positioning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unsound credit rating system, the existence of “binding” risks, and defects in related legal systems. The transformation of market positioning and credit concept is the premise to promote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to carry out relationship lending. Perfect credit rating system, deposit insurance system, and bankruptcy exit system are guarantee for banks to carry out relationship lending, and safeguard for the interests of depositors and the stability of economic order. Continuous market-based reform of interest rates can enhance the initiative of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to carry out relationship lending, and can ensure the orderly development of relationship lending.

small and medium-sized banks; small and medium-sized enterprises; relationship lending; financing; credit rating

10.11885/j.issn.1674-5094.20137420

1674-5094(2014)05-0007-12

F832.4

A

编 辑:钟 青

编辑部网址:http://pxsy.cbpt.cnki.net/WKC/

2014-02-16

国家社科基金项目“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产业政策协同法律机制研究”(11XFX021)。

闫夏秋(1990-),女(土家族),重庆人,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金融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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