熊长虹,刘洪华
(唐山供电公司,河北 唐山 063000)
伴随着国民经济不断发展与人民生活水平的逐年改善,社会用电需求持续增长,特别是2010年以来,电力供需不平衡矛盾日益凸显,呈现区域性、时段性电力紧缺特点。面对日益增长的电力需求,如何加强终端用能管理,通过电力需求侧管理实现有效的资源配置,破解土地、水源、环境等资源约束,是目前必须面对的问题。
运用峰谷电价可以实现削峰填谷,降低用户电能成本,有效地减少电网备用容量,减少和延缓电源及电网投资,对于提高电网经济运行及全社会资源配置水平具有重要意义[1]。但随着峰谷电价执行效果的显现,近年来物价部门对于峰谷电价执行范围进行了调整,期间释放的价格引导信号引人关注。
自1994年起,峰谷电价在全国范围逐步推行,期间执行范围由最初仅有的大工业及非普工业拓展至大工业、非普工业、农业生产、商业以及非居民等五大用电分类。以河北唐山供电公司为例,在2001年至2007年间,执行峰谷电价电量由69.25亿kWh增至294.47亿kWh,占当年售电量的份额由2001年的54.34%跃升至66.43%,期间执行峰谷电价电量年均增长27.28%,转移高峰负荷达到50万kW,社会效益明显。
然而自2007年7月起,根据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有关农业生产电价政策的通知》要求,鉴于目前农业生产用电尚不具备实行峰谷电价的条件,在相关办法出台前,对农业生产用电停止执行峰谷分时电价。为促进河北省大型零售企业发展,2008年起对部分大型零售企业用电暂缓执行峰谷电价(全省共计155家),改按其对应受电电压等级的一般工商业及其他类现行平段目录电价执行。自2011年起又将参与城市夜经济、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电价范围,涉及136家商场、超市及餐饮企业。
峰谷电价执行范围的微调,使农业生产用电停止执行峰谷电价,大型零售企业、重点餐饮企业峰谷电价暂缓执行,维护的是农民利益,保护的是商业、餐饮业等第三产业的盈利性,扶持意味明显。
河北省物价局在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7)102号)中要求,投运“双蓄”设备的企业,其“双蓄”设备低谷用电,仍按《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冀价管字(2006)57号)中规定的“双蓄”价格执行[2—4]。
在此简单介绍一下“双蓄”设备及“双蓄”技术。“双蓄”设备是指电力蓄冷、蓄热设备。电力蓄冷技术在电力负荷低谷时段采用电动制冷机组制冷,利用水的潜热以冰的形式将冷量储存起来,在用电高峰将它释放,可部分或全部满足建筑物空调或生产工艺需冷量,达到电网移峰填谷目的。电力蓄热技术是指在电网低谷时段运行电加热设备对存放在蓄热罐中的蓄热介质进行加热,将电能转换成热能储存起来,在用电高峰期将其释放,以满足建筑物采暖或生活热水蓄热量的全部或其中的一部分,从而达到电网削峰填谷目的。“双蓄”用户是指利用“双蓄”技术实施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的用户。这类用户对优化能源消费结构,改善大气环境,以及对电网削峰填谷都有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河北省降低电蓄热采暖及电蓄冰制冷用户在低谷时段的用电价格,电价为目录电价的0.4倍[5]。
实际上对于有“双蓄”设备的零售企业而言,暂缓执行的是峰电价,谷电价即“双蓄”电价仍继续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的经济学基础是“高峰负荷定价原理”,即系统容量需求是由高峰负荷需求决定,因此高峰负荷应承担长期边际成本和短期边际成本,而非高峰负荷仅需承担短期供电成本[6]。峰谷电价的设计原则是平均电价水平不变,因此峰谷电价中的峰电价与谷电价相辅相成,没有高峰电价较平段电价的上浮,也就没有低谷电价的下浮,二者共同作用才能促进用户调整用电负荷,保证电价总水平的动态平衡。暂缓执行峰谷电价虽然体现政府对企业投入“双蓄”设备的一种补偿,但突破了价格限制,将峰电价与谷电价割裂开来,向用户及电网企业传递出不对等的电价信息。
不对等的电价政策使供用双方承担并不对等的电能成本,也使电价的一致性和合理性受到质疑。
峰谷电价执行范围的调整几乎完全单方向地保护用电方利益,其释放出的反向激励信号不容忽视。
对于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双蓄”用户而言,以河北北部2013年10 kV等级一般工商业电价为例,高峰电价为1.173 7元/kWh,而“双蓄”电价为0.311 7元/kWh,高峰电价与“双蓄”电价每千瓦时0.862元的巨大价差激励用户在电网低谷时段储存能量,在高峰时段释放储存的能量,以期减少电费支出。而在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背景下,由于除低谷时段外全部执行平段电价,用户无论在什么时候释放储能,其获得的收益都是平段电价与“双蓄”电价之差(平段电价0.743 3元/kWh-谷段电价0.311 7元/kWh=0.431 6元/kWh),高峰时段释放储能的积极性被削弱,削峰动因降低,最终形成“双蓄”用户填谷但不一定削峰的局面,此类用户平衡电网峰荷能力下降,社会效益相应降低。
对于电网企业,由于用户电价与实际电能成本的巨大差距,加之用户调峰能力的下降,在收入缺乏保证、售电量和利润不解偶、不提供财政激励时,电网企业宣传扩大“双蓄”设备以及接纳此类用户的动机锐减,形成双重反向激励。
大型零售、餐饮企业的用电多集中于电网高峰时段,此类用户只需享受投入“双蓄”设备带来的低电价,“双蓄”设备以外的用电设施既无需节电也无需调峰。对于电网企业,高峰时段的商业负荷无疑加重了经济调度以及运行负担,在供需紧张时不得不启动调峰调频机组,辅助服务增加的成本以及由此增加的能源消耗都由电网企业自行消化。
对于大型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电价,但仍然执行“双蓄”电价的政策必然会造成电价总水平的降低。从保证电价总水平动态平衡的角度来看,只有由其他行业用户承担,才能保证电价总水平的动态稳定。本该由一般工商业承担的电能成本转嫁到其他行业类别,无形中加大了交叉补贴,不仅使电价构成更为复杂,也使电价改革更为艰难,其表现出的深层含义引人思考。
以唐山地区2005—2013年度商业用电峰谷电价执行范围调整前后统计数据进行分析评估。如表1所示。
按照物价部门文件,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从执行前后数据对比看,在2005—2007年间,商业用电执行峰谷电价中,峰时段比例呈明显上升趋势,由2005年的34.26%升至2007年的35.87%;自2008年起,由于峰谷电价政策的调整,商业峰时段电量比例逐步走低,加之2010年底的再度调整,更加剧了商业峰时段电量比例的降低,至2013年该比例已经回落至33.54%。
表1 商业用电电量执行峰谷电价分析%
与峰时段比例逐步降低趋势不同的是,谷时段比例由此前小幅降低趋势转为略有升高,在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2008年最为明显,谷时段比例跃升至21%,完成21.08%,在2013年又高至21.18%,反映出在暂缓执行峰电价,但仍执行“双蓄”电价期间,谷时段电量比重呈现出较为明显的上升态势,此后虽有波动,但总体保持较高水平。
由于暂缓执行峰谷电价,商业执行峰谷电价的比例也由2005年的96.76%锐减2010年的88.33%,在2010年底又将参与城市夜经济、具有相当规模的大型商场、超市和重点餐饮企业纳入暂缓执行峰谷电价范围,唐山市共涉及22家商场、超市及餐饮企业。在此项政策的推动下,2011年商业峰谷电价中执行峰谷电价电量比例再次大幅降低,由2010年的88.33%降至83.38%,至2013年该比例更是降低至80.86%,显示出该行业执行峰谷电价范围不断缩小,价格政策引导被逐渐削弱。
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是利用经济手段调整用电负荷、合理负担成本、提高社会经济效益的一项积极措施,它是国家正常电价结构的组成部分,其根本目是促进客户调整用电负荷,保证电价总水平在动态中平衡,即在不提高电价总水平的前提下,将用电高峰时段的电价提高、低谷时段的电价降低,通过价格杠杆调节客户少用高峰电、多用低谷电,达到移峰填谷、提高电网负荷率、减少资源浪费的目的。实施峰谷分时电价,能够促进资源合理配置,有利于开发需求侧资源,提高社会效益,这是国家长期坚持的价格性政策之一,只有不断完善推进,不能随意弱化调整,更不能摒弃废止。
峰谷电价作为一种调节电价,体现了可持续发展原则,因而在执行数年过程中逐步走向成熟,成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有效价格激励措施。而今天对于部分用户的政策扶持,明天也可以对其他用户通过暂缓峰谷电价给予扶持,最终结果是暂缓峰谷电价的执行范围越来越大,峰谷电价政策本身效力越来越弱,最终流于形式,难以持续。
如果扶持政策一定要由电价来承担,那么在不割裂峰电价与谷(“双蓄”)电价基础上,对于拥有“双蓄”设备的大型零售餐饮企业,由用户对比暂缓执行峰电价与谷电价以及执行峰谷电价的电费支出,自行选择执行峰谷电价还是暂缓执行峰电价与谷电价。
扶持政策合理微调,但不应突破电价执行底线,显示电价的公平性、权威性。
为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工作,保障电力供需总体平衡,2012年7月3日,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发布《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12]367号),对通过实施能效电厂和移峰填谷技术等实现的永久性节约电力负荷和转移高峰电力负荷,东部地区每千瓦奖励440元,中西部地区每千瓦奖励550元;对通过需求响应临时性减少的高峰电力负荷,每千瓦奖励100元[7]。
通过蓄冷蓄热技术用户方节约的电力资源形成规模化,即可实现减少用户的电力消耗需求,达到与扩建电力供应系统相同的目的,与能效电厂(efficiency power plant)概念吻合,适用于上述办法。因此,对于具备“双蓄”设施的大型商场、餐饮等企业建议通过财政政策给予扶持,规避单方面暂缓执行峰电价带来的弊端。
根据《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第22条:电力需求侧管理所需资金来源于电价外附加征收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差别电价收入、其他预算安排等,主要用于电力负荷管理系统建设、运行和维护,实施试点、示范和重点项目的补贴,实施有序用电的补贴和有关宣传、培训、评估费用[8]。河北省于2003年建立了电力需求侧管理专项资金,专项资金随城市公用附加征收,标准为每千瓦时1厘钱,从2010年起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标准提高到每千瓦时2厘钱。
拓展电力需求侧管理资金使用范围,除用于电力需求侧管理示范项目的补贴外,还应对政府扶持行业因取消或调整峰谷电价激励所带来的损益进行相应补贴,以还原电价本身的意义。
作为电力需求侧管理的重要价格手段,通过价格激励促进用户实现峰谷负荷的有效转移,目的是达到全社会资源的优化配置,而峰谷电价执行范围及方式的调整与加强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具有基础性作用。产品价格要充分体现市场供需关系、稀缺程度和环境成本的资源性产品定价机制改革的思路相背离。构建合理的能源价格体系,首先要使其达到一个反映经济成本的合理水平,其次应该取消补贴性电价,通过政策与市场引导,使全社会形成节能节约的消费理念。
因此,通过对于电价扶持政策合理微调,保持峰时段电价与谷时段电价执行的不可拆分性,从而显示电价的公平性、权威性;另一方面,建议通过财政政策或专项资金对此类用户进行补贴,进一步提高用户削峰填谷积极性。
[1]熊长虹.唐山地区执行峰谷电价效益分析[J].电力需求侧管理,2011,13(2):44-47.
[2]河北省物价局.关于对部分大型商业零售企业暂缓执行峰谷电价的通知[L].2007-12-25.
[3]河北省物价局.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调整电价的通知[L].2006-06-29.
[4]河北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实行峰谷分时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L].2004-03-31.
[5]许培德.基于电力蓄冷蓄热技术的探讨[J].山东电力高等专科学校学报,2011,14(4):36-39.
[6]杨娟.完善峰谷电价与尖峰电价机制缓解电力供求矛盾[J].中国物价,2012(2):23-27.
[7]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电力需求侧管理城市综合试点工作中央财政奖励资金管理暂行办法[L].2012-07-03.
[8]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财政部.电力需求侧管理办法[L].2010-11-04.